① 地理标志和商标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区别的主要是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经营者,表示商品出自何“人”;而地理标志区别的是不同产地,表明商品源自何“地”。
商标可许可给他人使用,商标权也可转归他人所有。地理标志则不可转让,只能由该地域内的人使用。
商标的权利主体是获得商标注册的企业或个人。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
地理标志具有永续性,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一段时期产地里的生产者不使用,只要地理标志仍被消费者认可,它就依然有效。而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其续展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须连续使用,且还不能违规使用以至被撤销。
② 地理标志和商标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地理标志用来区别某产地与其它地方的同类产品,商标则与生产者的关系紧密:同一地方的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只能用商标来加以区别。2、商标可以转让,地理标志不能转让。3、客观性不同:地理标志是千百年历史的积淀,是客观存在的,而商标则是个人或少数人主观努力的结果。4、地理标志不受时间限止,而商标有时间限制。5、表达的质量联系程度不同:地理环境和人文因素完全或基本决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而商标一般与质量关系不大。6、地理标志属于公权,商标属私权。
③ 地理标志的专用标志有哪些,各有什么区别
2019年,对,就是今年的10月16日,果汁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规定“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采用番茄炒鸡蛋的配色方案,由红色和金色元素绘成:
那么,在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发布以前,“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啥样的?这事儿说来话长,咱们先从原来的三种不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说起:
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上标明“PGI”,即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地理标志保护)。
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称质监总局或质检总局)管理的。
比如,下图是赣南脐橙的标志,绿色地球及中国版图的图样中心标有“PGI”,“赣南脐橙”字样写在专用标志之中、中国版图图样的下方。
2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上标明“GI”,即Geographical Indication(地理标志)。
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地理标志商标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管理的。
比如,下图是柳州螺狮粉的地理标志商标,以天坛为背景的绿色区域中央标有“GI”及“中国地理标志”字样,里外还都用麦穗图样围了一圈,“柳州螺狮粉”标在地理标志商标图样之外。
3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上标明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即Agro-pro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农产品地理标志是由农业部管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2018年)有这么几点跟地理标志密切相关:
①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②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③组建农业农村部,不再保留农业部。
这意味着:
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取消了,原来由质监总局管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归到了果汁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的地理标志和官方标志保护处)来管理。
②原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局整体划归了果汁局,这种“整体迁移”其实并不会影响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商标局依然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受理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
③农产品地理标志改由农业农村部管理,你懂的,农业部变成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这一块并没有大的变动。
那有的小伙伴又要问了:新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代替了原来的三种标志吗?
根据君的仔细审题,第332号《公告》中写明了“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所以,目前貌似只是替代了原来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那一个标志呀。
332号《公告》里面也提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发布”,所以我们还是要等等官方的解释。
2019年6月19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2019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第一条就提到要“探索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优化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和行政裁决程序。”
按常理说,“地理标志统一”是不是应该把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都统一了?地理标志的主体一般是各种农副产品,平谷大桃啊,道口烧鸡啊,科尔沁肥牛啊,阳澄湖大闸蟹啊,郫县豆瓣啊,难不成果汁局还打算让广大农民、牧民和渔民朋友自行分清这三个不同的概念?
如今果汁局亲自主管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改了,下一步大概也许可能是跟已有隶属关系的商标局沟通沟通,把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也改了,再下一步,大概也许可能是还要跟农业农村部沟通沟通,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也改了,这才算统一。
④ 什么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有何区别
你好。
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二、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
首先,从法律性质看,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都属于无形资产,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两者都通过特定标识区别产品不同的生产者,两者在法律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其次,从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外观表述看,虽然地理标志中也涉及到地名的描述,但区别于一般地名商标,地理标志一般由一个地名与某一商品联系起来组合而成,其形式为地理名称商品名称,例如西湖龙井茶、景德镇瓷器等;而地名商标直接通过地理文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再者,地理标志不同于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采取双重保护模式,即将地理标志纳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同时,在同一地理标志下,企业对产品仍可以申请自己的注册商标,这种双重保护模式显然更有利于权利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例外情况,由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具有重大经济价值,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产地名称实行特别保护,即绝对禁止将这类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未有这样的规定。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⑤ 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有什么区别
产地标记是指标示某产品生产于某地方的标记,在某地生产的产品与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没有必然的联系。如电视机上标注的“北京制造”“上海制造”等就属于产地标记。法律要求在商品上应标明真实的产地,不得伪造产地,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⑥ 国家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区别
从申请的意义来说,他们是一致的。对于申请人来说有利于产地农业打造知名农产品品牌,提升产地农产品价值,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区域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战略,有利于培育地方支柱农业产业,形成地域品牌。
从区别上说
申请人的区别: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申报机构或指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从措辞上来说申请人是有一定区别,实际上也可以认为都是同一人。
申请条件的区别: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1.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
2.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3.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农产品地理标志
1.产品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2.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3.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4.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5.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总结一下,区别就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在命名上不一定需要体现地理区域名称,而农产品地理标志则必须体现,另外农产品地理标志还要求该原材料的产地必须是在申请地,而国家地理标志对原材料的要求可以有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可以理解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初级农产品,不能进行二次加工,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则有部分是可以进行二次加工的农产品。
申请流程的区别: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流程
总结一下,就是审批对象的区别,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是有国家工商总局审核颁发的,而农产品地理标志则是由农业部审核颁发的。
⑦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有何不同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有着本质区别:
(一)在注册主体上,二者均不是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或者提供者,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是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的主体一般是具有识别和监督能力的工、农、商组织、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在标明来源方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保证了指定地区、地区、场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特点和信誉,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侧重于标明指定的区域、地区和地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更突出的特点是标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哪个集体,以及商标使用人与集体之间的隶属关系。
(三)在使用主体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特定用户必须是使用其资源在地理位置生产和服务的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