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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如何挂农产品地理标志

发布时间:2022-05-20 13:34:06

Ⅰ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流程

法律分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相关条件进行推荐。拟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申请书;单位概况;监督管理标志使用人规范生产、规范使用标志的控制措施;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报表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文件复印件;指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和经营渠道说明;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法律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Ⅱ 农产品地理标志应该在哪注册申请啊

呵呵,你这可问对人了,实际上我国这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搞得很不好,本来应该是搞好的,我国这么大,特产这么多。国家也想搞好的,为此发过一个通知,让农业部和商标局联合起来,抓一下我国地理标志的问题,以提高我国农产品在世界上的竞争力,结果,经是好经,到实际办起来就坏了。农业部自己设计了个标识,然后自己登记地理标志,登记了的可以使用他们的哪个标识,这个中国化的“地理标志”在国内还是有点用的,不过它不是按巴黎公约的要求去做的,也没有进行分类审查,所以只能称为“中国式地理标志”。而商标局呢,是按国际要求去做的,商标局授权的地理标志才是国际上所称的“地理标志”。但是商标局人浮于事,没人专管这事,也没人去做宣传。这样的结果是,我国这些农产品地区,懂点商标的到商标局去申请地理标志,不懂的一问农业管理处,直接介绍给农业部去登记了。所以我国现在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形成两个东家,每家都有一点权力。因此如果想在中国登记地理标志,我建议还是两家都登记,都有点作用。牧品网上对此有专门介绍,想具体办理的话可以咨询他们。

Ⅲ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在哪里公示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邮编:100081;联系电话:010-62196098;传真:010-62115630。

Ⅳ 如何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需要当前地理标志约定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向当前地标持有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同意履行相关质量、责任等,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的,经持证方同意可使用3年有效期的授权。

Ⅳ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范围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此处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5)产品如何挂农产品地理标志扩展阅读: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对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Ⅵ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规范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规范如下:
第一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和麦穗、地球、日月图案等元素构成。公共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第二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条 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第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第五条 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第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逐级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上一年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汇总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农业部。
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标志使用协议样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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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西蓝花划定的产地保护范围是:临海市杜桥、上盘、桃渚等3个镇190个行政村,东至上盘镇短株村,南至杜桥镇新湖村,西至杜桥镇洪家村,北至桃渚镇荷花塘村。

Ⅶ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什么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相关信息: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对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Ⅷ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什么

地理标志

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地理商标,个人或者公司是无法申请的,而是由当地对该产品由监督能力的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来向商标局申请。

再由当地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来使用,这些当地拥有的特色产业,有着悠久种植或者养殖历史的水果或者畜牧,作为当地的一大特产都可以由当地的监管部门来申请。

如平谷大桃,山西老陈醋,霍山石斛,科尔沁肥牛、紫阳富硒茶、万荣苹果、静宁苹果、英山云雾茶等都属于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

农产品受产地气候和土壤的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不同产地出产的农产品的品质都不一样。如果人人都可以打上这种商标使用,那么这种特色产业就会被各种品质低劣的产品充斥,长久以往,特色也就会被毁坏,失去消费者的信任。

一方面,拥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在市场上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信赖,即使价格比普通的同类产品高,消费者也还是趋之若鹜。特色是一方面,品质保证更是消费者选择的优先条件。

比如章丘大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其经济价值明显提高,由注册保护前的每公斤0.2元到0.6元上升到1.2元到5元,注册保护后的价格是注册前的2到5倍。

Ⅸ 合作社怎么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一般需要经过如下步骤:

(1)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工作机构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4)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5)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异议情况转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做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Ⅹ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并出具相应的资格确认文件。
申请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在县域范围内的,由申请人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跨县域的,由申请人提供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分布情况和品质特性,科学合理地确定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地域范围,包括具体的地理位置、涉及村镇和区域边界;报出具资格确认文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特性和产品品质典型特征,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包括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第五条 申请登记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和品质鉴定工作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鉴定工作有特殊需要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和出具报告。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工作机构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必要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组织实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异议情况转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做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出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三条 变更申请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按照本程序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和处理。
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原登记证书予以收回、注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发现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上报农业部注销并公告。
第十五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样式、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报告格式、现场核查规范、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品质鉴定报告格式等相关程序性文件,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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