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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如何让规定地理标志

发布时间:2022-05-21 17:41:00

‘壹’ 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如何的

《《商标法》在第16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我国将通过《商标》对知识产权协议所述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通过将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贰’ 怎样申请地理标志商标

法律分析:申请地理标志商标的流程: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可以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申请,申请流程和普通商标一样,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向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供材料包括:1、《商标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3、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4、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5、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6、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7、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8、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具体可见中国商标网“地理标志”一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二十七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叁’ 新《商标法》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什么新的规定

新《商标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了注册商标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并在第3条第二、三款,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定义作了具体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由于知识产权协议专门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必须对各成员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为此,新《商标法》在第16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意味着,我国将通过《商标》对知识产权协议所述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通过将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肆’ 商标法中商品的地理标志,怎么理解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也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其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中有地理标志或者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得注册;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伍’ 什么是地理标志商标,如何申请

法律分析: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流程:1、地理标志产品申报;2、受理;3、技术审查批准;4、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5、经省级质监部门审核;6、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按专用标志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陆’ 商标法对地名的相关规定

在现行商标法上,明确提及地名或直接指向地名的条款有四处:第一处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禁用,这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地名禁用条款;第二处是商标法第十六条,对虚假地理标志的禁用,人们通常把它理解为对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三处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也就是表示商品产地的标志,即缺乏显着特性的描述性标志;第四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即具有产地误认性质的标志。
这四个条款,在性质上各不相同,其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属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但不能注册,还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使用是违法的,不但不能带来法律上的利益,反而会产生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在性质上与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同,而且比后者更为严重,但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只是相对的不予注册的理由,即属于权利冲突类型的。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只是禁止注册,可以使用,并且有可能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但要注意的是,这些地名不能属于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只有两种地名才适用:
一是中国的地名只限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包括简称),不是行政区划的地名(比如山川河流的名称),以及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比如乡镇、村的名称),都不在此范围之内;二是外国地名,须以“公众知晓”为条件。至少如何理解“公众知晓”,是说公众知道这是一个外国地名(不需要知道是哪儿),还是说公众不但知道这是一个外国地名,而且还知道它指的是哪个国家的什么地方,目前也没有看到明确的说法。不过,对于中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地名禁用的三项例外:一是已经注册的含有地名的商标,是指1993年修正决定效(1993年7月1日)前已经注册的;二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这个就这不需要说了;三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这个“其他含义”本身的含义并不模糊(虽然说不上十分明确),但人们的理解和解释使这个问题复杂化了。地名的“其他含义”不能仅仅上字面上的含义,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含义(以公众的认知为标准),而且在大多数公众心目中是主要含义(地名是次要含义),比如“凤凰”(传说中的鸟名vs湖南凤凰县)。“其他含义”不能称为“第二含义”,也不存在通过使用具有“第二含义”(获得显着性)的可能性。
把上面四个条款规定的情形进行简单梳理,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与商品产地无关的地名,即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是与商品产地有关的地名,再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描述性的,即表明了商品与其真实产地的关系的,往往缺乏显着性;二是误描述,即虚假地指示产地。但这四种情形经常混杂在一起,真是一个“乱”呐!在理解和运用时必须仔细分析、小心选择。

‘柒’ 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有什么要求

你好,
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条件
1、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2、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3、商标法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捌’ 注册商标该如何进行地理标志注册

申请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进行注册的方式: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的商标局出具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填写注册申请表后,等待审核即可。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玖’ 什么是地理标志

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该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

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地理标志统一专用标志,设计理念遵循权威性、代表性、适配性和可识别性原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官方标志,体现庄严、权威的设计特点。

设计选用的是最具代表性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历史符号,以长城及山峦剪影为前景,以稻穗象征丰收,代表着中国地理标志卓越品质与可靠性。

特征:

1、地域性

知识产权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围内才受到保护,但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由显得更为强烈,因为地理标志不仅存在国家对其实施保护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样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来源地的生产者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

2、集团性

地理标志可由商品来源地所有的企业、个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产的商品达到了地理标志所代表的产品的品质,这样在同一地区使用同一地理标志的人就不止一个,使得地理标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团性。

3、独特性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标记与一定的地理区域相联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能区分来源于某地区的商品与来源于其它地区的同种商品,从面进行比较、挑选,以找到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最佳切合点,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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