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地理科目 > 测绘地理信息制度有哪些

测绘地理信息制度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6-07 09:00:34

㈠ 测绘法确定的基本制度有哪九类

测绘管理体制、测绘准入体制、测绘权利保障制度、测绘项目与测绘市场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的测绘管理制度、测绘公共项目的管理制度、维护不动产权益的测绘管理制度、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的制度、测绘公共设施保护制度。

㈡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结合实际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地理信息资源供给能力,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建设,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第六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市县统筹、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免费向社会提供实时导航定位基础性服务。第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报经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将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所需的费用,协助做好新建测量标志的相关工作。第九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与测量标志保管单位或者人员签订保管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和保管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第十二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组织实施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省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组织实施海域地形测量和陆域省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量;

(五)建立和维护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六)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三)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组织实施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量;

(五)组织城市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和维护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六)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维实景数据;

(七)建立和维护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八)编制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九)国家、省和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㈢ 宝鸡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水平,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陕西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不含军事测绘)、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制,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础测绘、应急测绘、地理国情监测等公益性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和其他测绘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大数据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并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国家安全、保密、网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服务智慧城市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地理信息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理信息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进步和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鼓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社团组织积极参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建设,发挥在行业自律、宣传及推广、技术咨询及培训、科技交流及合作、评价评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本市中小学教学应当结合相关课程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第二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八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宝鸡2000坐标系和国家高程系统,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宝鸡2000坐标系统适用于在宝鸡市境内进行的规划定点测量、不动产测绘以及其他基础测绘项目。对于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的基准和规范。其他测绘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可补充制定本市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要求或规定。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基础测绘,开展下列测绘工作: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卫星大地控制网等;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组织实施全市域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市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全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时空数据中心、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五)编制、更新本级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

(六)建立城市三维实景数据库;

(七)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条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县(区)级基础测绘,开展下列测绘工作:

(一)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四等(含)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编制、更新县(区)基础地理底图、行政区地图;

(四)基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设的地理信息时空数据中心、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的扩展应用与维护工作;

(五)采集与更新城市三维实景数据;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㈣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政府预算。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促进公民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第六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报经批准。

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予以说明。第八条因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九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避让已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第十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基础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获取的年度计划,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定期公布成果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分发服务。第十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其他专业信息系统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第十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

外省的测绘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发包、承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二)发包单位不得向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发包;

(三)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价格承包;

(四)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

(五)承包单位分包的业务量不得大于该项目总承包业务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单位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㈤ 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测绘活动,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水平,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和维护管理、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经费预算。第四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测绘基准和规范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补充制定本市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地理信息时空数据中心和共享平台,管理本市地理信息数据。时空数据中心包括市级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和区级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市级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向区级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分发地理信息数据。
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应当以地理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平台。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时空数据中心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七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对本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进行统一监管,并负责制定使用、管理本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相关规定及制度,保障系统的应用推广和有效使用。第三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八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市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市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编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参照批准通过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核拨基础测绘经费。第九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佛山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营与维护;
(三)全市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遥感资料的获取;
(四)配合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做好全市1:5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五)全市1:2000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六)全市城市三维模型、地名地址数据、兴趣点,1:500比例尺地形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生产与更新的统筹;
(七)全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八)全市基础地理底图的绘制;
(九)国务院、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条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四等(含)以下高程控制网的加密、维护和更新;
(二)按照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三维模型、地名地址数据、兴趣点,1:500比例尺地形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生产与更新工作;
(三)基于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建设的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及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的扩展应用与维护工作;
(四)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阅读全文

与测绘地理信息制度有哪些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word中化学式的数字怎么打出来 浏览:746
乙酸乙酯化学式怎么算 浏览:1411
沈阳初中的数学是什么版本的 浏览:1363
华为手机家人共享如何查看地理位置 浏览:1054
一氧化碳还原氧化铝化学方程式怎么配平 浏览:894
数学c什么意思是什么意思是什么 浏览:1423
中考初中地理如何补 浏览:1312
360浏览器历史在哪里下载迅雷下载 浏览:712
数学奥数卡怎么办 浏览:1402
如何回答地理是什么 浏览:1035
win7如何删除电脑文件浏览历史 浏览:1063
大学物理实验干什么用的到 浏览:1494
二年级上册数学框框怎么填 浏览:1713
西安瑞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1006
武大的分析化学怎么样 浏览:1256
ige电化学发光偏高怎么办 浏览:1345
学而思初中英语和语文怎么样 浏览:1667
下列哪个水飞蓟素化学结构 浏览:1430
化学理学哪些专业好 浏览:1493
数学中的棱的意思是什么 浏览: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