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可以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主体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贰’ 各类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条件都是什么
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的商标注册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和条件,申请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国内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标志主体资格的申请人,范围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具有下列法律特征: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并得到法律承认;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即有一个能够保证组织正常活动的组织;具有一定的财产,即能够独立控制并与自己的规模和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村民委员会、非正式劳动就业组织、行业协会、工会、宗教组织等。要求:组织必须合法注册,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拥有或者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显示其对认证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质量的监督能力。以地理标志作为申请注册的认证商标的,还应当附具地理标志区域管辖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办法必须制定。
‘叁’ 办理地理标志需要什么资料 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流程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一、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肆’ 地理标志商标怎么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3)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4)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正规公开出版的书籍、国家级专业期刊、古籍等材料证明其地理标志商品的客观存在及声誉情况。
(5)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6)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
(8)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应提交申请人所具有的检测资质证书或当地政府出具的关于其具备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所具有的专业检测设备清单和专业检测人员名单。
‘伍’ 地理标志权的主体
首先,地理标志权是基于特定地理标志之上的权利,这些地理标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符合法律保护的宗旨和目的,由此产生的相关权利即受法律的保护。
其次,这种法定权利的产生缘于两种途径:
一是法律对地理标志权部分权能的确认。确认的过程就是对某些具有自然属性的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的过程。因为使用特定地理标志的特定产品,其自然属性和人文属性本身归属于该特定地域的自然环境和人文资源,是当地人民利用智慧和劳动所创造出来的。在这种情形下,法律所能起的作用就是对具有自然属性的权利用法定的形式加以确认,类似于法定权利的原始取得。如:该地域生产者的财产收益权、保护该特定标志的完整权、保护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不受侵犯和仿冒权以及该特定地域生态权等;
二是法律规定一些相应的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权利。
这种方式主要区别于第一种的确认方式,如果说第一种是权利的原始取得,那么第二种方式就是基于对原始自然权利的某些限制或约束而后继取得的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两种方式的结合就表明地理标志权的所有权能应当建立在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目的在于保护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生态权益的维护。
基于上述论述,地理标志权的主体就不应当是某些学者所主张的,仅仅局限于有权使用该地理标志的特定地域范围内的产品生产者。如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产地内产品生产者对原产地名称享有的专用权。从对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的分析中可以明确得知,地理标志权的主体应当是一个包括所有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范围,它是一个介于公权和私权之间的权利主体性质。如果仅仅从私权的角度强调特定生产者的权利,那么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将不能从地理标志的法律规定当中得到切实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说,地理标志权的主体应当包括: 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性特征,但同时又体现了其自身的独特性特点,主要体现在地理标志权有一个由公权和私权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系,是一种对国际市场失灵和国家间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正的产物,是市场调节和国际宏观调控关联耦合的结果。从社会契约的角度来看,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介于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独有权利类型,也是在社会契约二次缔结的理论背景下,由第三调控主体——社会中介组织协调上述两种失灵的最终权属类型。社会契约法认为,当社会发展至一定程度时,原有的社会控制方式和权力分配方式不再能够满足解决现有的社会纠纷和权利冲突,即在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的纯私法的环境下,权利之间的矛盾已经不能在原有的法律和社会框架下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急迫的期待另外一种控制力量的产生来平衡原有的国家和私人之间的权利失衡,既不能过分的强调国家的权力,那样会淹没并吞噬个体的权利,也不能过分的强调私权,那样不会拥有一个稳定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因此,社会契约的二次缔结就应然而生,主张将原来由国家享有的部分权力赋予给一种社会中间组织,构成国家—社会中间组织—私人这种三足鼎立相互制衡的社会权力结构。
地理标志权的产生及其法律属性的界定,正是基于上述对国家权力和个人私权的追逐经济利益的经济人特性的克服而产生的介于公权和私权之间的权利类型。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由于各个国家享有各自独立的经济自主权和法律制定权,各国必定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制定各国对地理标志权的法律。然而,要想达到自己产品所享有的地理标志权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并受到该国的法律保护,就必须克服生产者的纯私的利益目标和国家利用公权力的自我保护,因而在国际范围内形成一种国际社会的中介组织在各国的授权下平衡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达到全球资源的最优配置就非常必要。地理标志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依赖于国际组织的协调,最终形成了一个拥有独立的法律属性,并独具特色的权利内容: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商品的独有标志,为商品的流通和最终消费提供了一种可供识别的符号,并最终提升商品的市场价值。所以,地理标志权从一开始就有财产权的内容。任何一个国家的生产者都是为了增强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才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最终极的目标就是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所以,地理标志权具有财产权的内容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地理标志权最客观的一项权能。
当然生产者的权利,相对于地理标志权来说,既体现在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也突出的表现在产品的流通过程中,即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具体来说就是:(1)为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独具特色的自然属性,生产者应当注重产品生产过程的特定生产工艺和技术,尤其是在产品质量和自然特色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最终体现给予特别保护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2)当产品投入流通以后,生产者的权利首先就体现在两种权利属性上,即形成权和请求权。所谓生产者地理标志的形成权,就是生产者单方享有的、无需得到相对方特定意思表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销售权、广告宣传权、地理标志保护权等(其中又可分为标识权、警告权、纠纷解决权或称为诉权等)。在形成权之外,生产者还享有地理标志的请求权,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这种请求权以形成权为基础,在形成权的行使不能达到保护地理标志权的目的时予以适用。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形成权具有不可撤销性,其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形成权抗辩时,形成权的效力即告恢复。在地理标志权情况下,一旦生产者发现自己享有的权利被侵犯而不能在行使形成权的情况下得到解决,就应当赋予生产者相应的请求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保证不再重犯或者赔礼道歉等。(3)地理标志产品进入消费渠道以后,生产者的权利没有在流通过程中那样明显,也不享有针对消费者的特定权利,最主要也就是一种追偿权的行使,这种权利实现的前提条件就是,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向生产者主张权利,生产者在承当相应法律责任之后对真实侵权方的追偿权。实际上,这种权利并不是地理标志权的原始权利,而是一种继受权。 很多学者把地理标志权单独归属为生产者的权利,而忽视其中消费者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理论倾向是很危险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程度的不断增加,权利的属性也出现了分化和限制,即从所有权绝对到所有权相对,从契约自由到契约相对自由,从过失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无不印证了法律对权利本身的控制。在民法理论上也出现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过度行使权利原则等。20权利约束的背景之下,蕴含着对他项权利的维护和支持。就地理标志权而言,对生产者的权利约束就是对地理标志权的权利客体的相关权益人的保护。因为地理标志产品不能独立于特定的地理环境和消费者而独立存在,否则该地理标志的保护也就没有任何社会和法律意义。
从地理标志权的价值目标来看,其根本宗旨在于维护该独具特色产品的市场信誉和社会信誉,这一点也可以从不同的国际条约中窥见一斑。而特定的市场信誉和社会信誉首先必须依赖于该特定地理环境的长久维护,其次就是长久地保障消费者对该项产品的青睐,从而最终维护生产者的利益。所以很明显地理标志权断不可缺少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以及下述的公民环境权的保护。
从各国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情况来看,消费者的权利首先体现在消费者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权,其次是为保证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延伸权利,主要体现在知情权、选择权、人格尊严权等。因此,地理标志权也无一例外的应当体现消费者权利的合法保护。该权利的基本内容就是在消费者购买地理标志产品并在消费的过程中,保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赋予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建议权和监督权。没有消费者的支持,地理标志权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就毫无意义。笔者认为,地理标志权中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人格尊严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 环境权的概念在地理标志权中尤为重要,而且应当摆在优先保护的地位。以往的着作中,都无视环境在地理标志中的地位,也不曾提出将环境权纳入地理标志权的保护范围。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重大而又严重的失误,是一种法律理念上的重大欠缺。其实,各种有关地理标志的国际条约中都在强调地理标志的自然属性,但上升到各种理论着述中却片面的将其当作一种纯粹的私权予以理解。本文的前半部分已经对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属性作了较为透彻的分析,无论论及其法律利益还是其社会利益,都不能掩盖其中环境权的重要性。
环境权理论自上个世纪60年代被提出,作为一个从国际法到国内法都广泛使用的概念,一开始就存在着这种或那种的争议,比较有典型意义的两种理解是“环境的权利”和“对环境权利”。21根据传统法学理论对权利的“主客”二分法,为了排除对环境权理解上的分歧,从人本主义的角度出发,强调权利的主体是自然人,客体为物,那么我们将环境权理解为“对环境权利”。《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将环境权的理解表述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22很明显,环境权的产生缘于人类对环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性的认识,并同时对各传统法律的研究产生变革性的影响。就地理标志而言,环境对于特定产品获得法律保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葡萄酒、各种独具特色的农产品等。但是这种含有环境因素的地理标志权不赋予给对该地域环境共同享有权利的公众,而仅仅确定为部分生产者所独有,明显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虽然生产者在产品制造过程中的智慧创造和成本投入是不可忽视的,但如果欠缺该地域的环境因素,生产者就不一定能够获得市场的完全认同。
当然,环境权的存在不等于其它公众享有与生产者同等权利内容。所谓地理标志权中的环境权,是指特定地域的公众享有维护该地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和保持自身享受优越环境的永久性权利,以及阻止生产者肆无忌惮的攫取环境资源的权利。具体来说,地理标志权中的环境权应该包括:环境资源永久利用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监督权以及环境利益补偿权等。为保证特定地域产品的永久特性,防止生产者只顾及自身利益而忽视环境利益,在立法上可以专门成立一个地理标志环境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在于监督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维护生态环境,做好环境保护宣传。并同时赋予当地政府针对地理标志产品征收一定环境税,以达到地理标志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陆’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主体有哪些要求
具备的条件: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B、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柒’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申请公司或机构有什么用是否一个地域一家申请就不再接受任何第二家申请单位
地理标识一般需要团体社会组织去申请,个人或者企业是不能作为申请的主体的。地理标识的申请主要是为了表达该地区某产品的品牌形象,一般相同的地理标志按照在先申请的原则归先申请者。也可以向矛与盾商标代理公司咨询,我有不同的也经常问他们,很专业。
‘捌’ 怎样申请地理标志商标
法律分析:申请地理标志商标的流程: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可以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申请,申请流程和普通商标一样,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向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供材料包括:1、《商标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3、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4、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5、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6、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7、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8、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具体可见中国商标网“地理标志”一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二十七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玖’ 办理地理标志商标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一)证明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填写说明。
2、 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二)集体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填写说明。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集体成员名单。
5、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三)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的说明。
3、如果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如果申请注册的是集体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集体商标。
4、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5、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6、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使用集体商标的手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7、所有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应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请书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应附送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拾’ 如何申请注册地理标志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保护地理标志的最好方式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满足前述一般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通常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并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商品的品质、使用的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
(2)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
(3)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