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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下房屋没确权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6-19 03:15:41

❶ 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及方法
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
8、房屋所有权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续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外迁情况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即可给予登记。

❷ 农村宅基地确权,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怎么办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好事,因为国家提出农村房屋和宅基地要和城市中的房子一样,农民对房屋和土地拥有相应权利,并予以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这样农民的房屋和宅基地才能更有保障,被确权的宅基地和房屋还能进行抵押贷款、转让交易、出租给别人等等宅基地确权工作完成后,大部分家庭都能拿到确权证,而有了确权证,自家的宅基地权益就能得到法律保护了。对于农民来说,宅基地确权的意义非常大,因为宅基地确权相当于给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发放了一张“身份证”,表明你能合法有效地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另外,宅基地确权还能解决邻里之间关于宅基地的纠纷问题,在解决了邻里之间的纠纷和争议后,相关部门会对宅基地进行实地测量,最后才会统一发放确权证书。

处理方法二、如果是因”超占面积“而导致没有确权的,那就确权不了了。国土资源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❸ 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 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❹ 宅基地确权结束,没有确权的农村房屋以后会怎么样

目前全国的宅基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了,但因各种原因,有部分宅基地和住宅是没有确权登记的。那么,宅基地确权结束后,没有确权的农村房屋以后会怎么样呢?

5、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和住宅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农村建房要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占用宅基地建房是有面积方面的限制的。但因历史原因,在农村,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面积标准的房屋还是大量存在的。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超面积标准的房屋,会分历史阶段来处理,有的能确权有的不能确权(具体可查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意见》还规定,对于不能确权登记的,会在登记证书上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也就是说,暂时房屋会维持现状。

❺ 农村的房产确权之后一直没发确权证,该怎么办

体现在以下多方面: 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很多农民宅基地是祖上遗留下来的,很多人的宅基地是承包地修建的,很多人的宅基地是自留地修建的,还有的是荒山修建的。很多农民宅么回事。除了极少部分不符合的,也有可能漏报了,要知道,现在农村乃至乡镇,基本还依靠手写统计,虽然有电脑,但是除了户籍方面,基本都很少用,反正去那边办事,一个办公室里没看见啥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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