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人文历史 > 用什么资料可以作为历史证据

用什么资料可以作为历史证据

发布时间:2022-06-28 04:13:38

A. 哪些材料可以称为史料

我们通常说的史料,就是指那些人类社会历史在发展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并帮助我们认识、解释和重构历史过程的痕迹。人类对历史的认识和研究离不开史料。
史料是指可以据以为研究或讨论历史时的根据的东西。一般将史料区分为第一手史料以及第二手史料。前者是指接近或直接在历史发生当时所产生,可较直接作为历史根据的史料,后者是指经过后人运用一手史料所作的研究及诠释,但二者的界限经常并不明确(例如史记就很难说是一手或二手史料)。一般中文所称史料,主要是指第一手史料而言。
20世纪80年代,我国着名历史学家荣孟源把史料分为四大类,一般被认为是较为全面合理的传统史料分类法。第一类为书报,包括历史记录、历史着作、文献汇编和史部以外的群籍。第二类为文件,包括政府文件、团体文件和私人文件。第三类为实物,包括生产工具、生活资料和历史事件的遗迹。第四类为口碑,包括回忆录、调查记录、群众传说和文艺作品。
文字史料
(一)文献史料:距离要研究的时代较近的人所写的史书,是研究当时的重要史料。

①史部类。经、史、子、集是战国古代对学科的划分标准,史部类即关于历史的书籍。史部书是我国历史资料储藏量最丰富、最集中的宝藏。《四库全书总目》把史部类分为15个子目,所收书籍连存目共2714部,37000多卷。在史部类图书中,以正史类最为重要,它是历代封建王朝官私机构专门编写的记载各朝代历史发展概况的纪传体史书。人们将其合称为《二十四史》。《二十四史》共3249卷,约4500万字,记述了上起传说中的黄帝,下迄明崇祯17年(1644年)长达四千多年的历史,是研究中国历史最主要的文献资料。除正史外,还有如《资治通鉴》等编年史类,《宋史记事本末》等记事本末体类,《国语》、《战国策》等杂史类,以及各种别史、起居注、实录、政书等等。都是对正史较为有利的补充记载,有相当高的史料价值。
②经、子、集类。"经"字本意是指纵的线,就是订书的线。演化为古籍的统称,凡带有原理原则性的着述,都可以称作经。汉代以后,专指儒家所传授的几种书。而经学开辟的时代,当以孔子定六经为始。清人章学诚提出了"六经皆史"的观点。经部诸书中,《尚书》、《左传》本身就是史书;《周礼》、《仪礼》是研究先秦官制和社会制度的重要典籍;《易经》包含着许多反映殷周和殷以前的历史的重要资料;《诗经》虽是古代一部诗歌总集,但其中蕴含的史料价值也是人们公认的。子部类汇总了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作品,是研究哲学史、古代科学史和当时社会历史变革的重要史料。集部书系文学性质,不专门记载史事,但里面同样不乏珍贵的史料。如唐代现实主义诗人杜甫的诗历来被称为"诗史",其着名的"三吏"、"三别"生动的反映了唐玄宗、代宗、肃宗三朝的社会情况。集部书中有很多内容可与史书互证、互补,甚至多有史书未曾记载的内容。
③档案类。档案分公、私档案两种。我国早在商周时期就建立了国家档案制度,凡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大事,便记载下来,由专门机构加以保管。故宫博物院是目前我国收藏档案最丰富的地方,清朝内阁大库所藏明清两朝档案有很多都存于此。各地方所藏历史档案的数量也为数极为可观。除公家档案外,还有大量的私家档案,如私人信札、笔记、谱牒、契约、帐簿、商号、文书等,对于研究各个历史时期,各个地区的经济状况、宗法关系和阶级关系颇有价值。
④地方志类。地方志是记载各个时期各个地区的社会生活、历史变迁、地理沿革、风土人情等情况的书籍。我国历来重视地方志的编修工作,其涉及地域之广,内容之丰富,在世界上是罕见的。地方志一般分为总志和地区志。总志是全国性的方志,如战国时的《禹贡》、《山海经》,清朝时的《一统志》;地区志极为丰富,省、府、州、郡、县一般都各有其志,记载详细,内容广泛,是研究地方史的一手资料,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二)思想或学术着作:反映当时人的思想、观念、以及学术的发展。如由孟子中可看到战国时代人的想观念,借由黄帝内经可了解中国古代人的医学以及对人的身体的认识。皇朝经世文篇反映了清代人的政治社会思想以及政治社会上的问题等等。
(三)文学作品:文学作品的内容虽有虚构之处,但常可反映当时人的生活、想法以及观念等,对于文化史、思想史、社会生活史的研究有所助益。如从世说新语看六朝人的思想及生活,由元杂剧看元代人的观念及生活,从金瓶梅观察晚明文化及生活。
(四)报刊杂志:为近现代史的重要史料,一般性报纸有助了解一些事件的发展,以及当时人从不同观点对此事的了解,娱乐性的报刊则可以观察当时人的文化和生活。
(五)日常生活中的文字遗留:包括如古代的农民历、商店的帐簿、土地契约书,以及私人来往的书信等。由于这些大多不是刻意留传下来的东西,常能更真实地反映当时的实际生活及想法。
(六)外国人着述类。外国人有关中国历史的记载中不乏颇有价值者。如《马可波罗游记》、波斯人拉施特的《蒙古史》,是研究元朝历史的重要文献;朝鲜的《李朝密录》对研究前清的历史很有帮助。近代以来,随着中国与国外的交往日益频繁,外国人关于中国的论述也越来越多,成为研究中国历史的重要资料来源。
口述史料
口传资料是指经历代口耳传承得以保存下来的以往人类的言行。梁启超曾形象地说:"十口相传为古",说明口传资料同样是重要的史料形式。常言说的"路上行人口似碑","有口皆碑",也证实说口耳相传的作用与碑文记载具有同样的价值。在文字发明以前,口耳相传是保留史料的基本形式之一。利用口传资料进行历史研究,在我国也有悠久的历史。孔子编《春秋》,曾采用不少"所闻"的口传资料。司马迁编《史记》时,"网罗天下放失旧闻,考之行事",也大量采用了口传资料。近年来盛行的各种口述录音资料、回忆录等等,都是利用口传资料的表现。但与口传资料相比,文字资料无疑以其更加丰富且完备而更为重要。我国历史源远流长,前人为我们留下的文字材料也极为丰富。
其他史料

包括如碑刻、墓志、家谱等等。
甲骨和金石铭文类。甲骨文是商周时期人们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文字;金文以商周青铜器为主。它们都是研究商周时代的珍贵史料,郭沫若的《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和《卜辞通纂》总汇了甲骨金文资料。石刻铭文包括石经、造像、墓志、记事碑等,以记事碑的史料价值为最高,它往往记录了不见史传的重要史实。如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年)立的《大秦景教流行中国碑》,记载了唐太宗时基督教由欧洲传入中国,在长安建寺传教的情况。唐穆宗长庆三年(823年)吐蕃赞普建的《唐蕃会盟碑》,用汉、藏两种文字记载了两族人民的亲密关系。
图像类:如绘画、壁画、刺绣图案等,有助于了解当时人的生活及审美观等,图像史料中最有名的是有助于研究宋代城市生活的的清明上河图
实物类:包括古代建筑、家具、衣物、器物、饰品、钱币、墓葬,用以探讨当时人的生活、及观念等等。这类的史料,有很大部分是由考古发掘的。
风俗类:借由对于当今流传风俗文化的观察,作为讨论历史现像的依据。例如由现今对遗留的民间信仰仪式研究为线索,来了解其在古代的情形。或由现在仍存在的原始民族的研究,来推断早期古代人的生活方式。

B. 历史考察需要什么证据

绝对真实的历史我们称为第一历史。然而我们在现在的历史研究中是无法还原历史的真实面目的。我们只能无限的接近历史的原貌。
在现在历史的考察中,我们的参考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为:文物和建筑。这是重要的参考点,因为他们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所有参考点中最为可靠的。
第二类为:正史和官方的文件档案与卷宗。最直观,真实性比较可靠,但是这些都是胜利这些的,有一定的片面性。
第三类为:野史和民间传说。不太可靠,一般只做参考。
希望会对楼主有些帮助

C.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证据收集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D. 什么可以成为历史证据

考古学家从地里发掘出来的东西,在确定成色和质量以后确定是文物和历史有直接关系的就可以党组欧式历史正剧。

E. 什么样的史料才能作为历史证据;历史学家的着作中的文字是不具有历史证据的史料价值

24史 很多都是依据起居注写的 可信度较高 过去有专门记录事件的官员 所写的内容本朝帝王是无权查看的 有较高可信度 但自李世民开了先例查看之后就没那么高可信度了

F. 证据是关键,哪些材料可作为证据

现实问题
华某和金某在履行双方合作协议的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华某决定将金某告到法院,让法院来解决双方的纠纷。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华某收集了大量的材料,有合同,有往来信函,有电话录音,还有证人等等,面对众多材料,华某有些犯晕,不知道哪些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那么,法律对于证据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律师解答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材料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G. 什么样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证据材料是证据的来源和初始表现形式,证据材料是为了证明待证事实命题而提供的各种材料,这些材料中只有符合证据条件的,才能作为证据,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材料只有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条件,才能够被法院采纳,成为证据。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必须来源于客观实际。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纯粹的主观臆断,毫无根据的猜测,即使被当事人提供为证据,也不具有可采性。 其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即证据的使用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有确实的帮助。 3、证据的合法性标准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标准;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验检查人员的签名盖章,如果没有上述人员签名盖章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就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不能采用;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采用侵犯他人权利取得的证据就不能被使用。

H.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哪些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评估意见、勘验、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的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上的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
一、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在特征和存在条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二)书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余材料。(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就其被害情况及其余案件所作的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陈述。(六)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七)勘验、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的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音频、视频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二、证据分类
证据的分类不同于法定的证据类型。证据分类是理论研究中的一种分类,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分类标准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的证据。一般来说,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口头证据和实物证据;按照证明方向,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综上所述,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证据非常多,想要办理并证明一个案件,其证据的真实性非常重要。证据类型是指代表证据事实内容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外部形式。

I.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哪些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二、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2、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八、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J. 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定案: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阅读全文

与用什么资料可以作为历史证据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word中化学式的数字怎么打出来 浏览:746
乙酸乙酯化学式怎么算 浏览:1411
沈阳初中的数学是什么版本的 浏览:1363
华为手机家人共享如何查看地理位置 浏览:1054
一氧化碳还原氧化铝化学方程式怎么配平 浏览:894
数学c什么意思是什么意思是什么 浏览:1421
中考初中地理如何补 浏览:1312
360浏览器历史在哪里下载迅雷下载 浏览:712
数学奥数卡怎么办 浏览:1402
如何回答地理是什么 浏览:1035
win7如何删除电脑文件浏览历史 浏览:1063
大学物理实验干什么用的到 浏览:1494
二年级上册数学框框怎么填 浏览:1713
西安瑞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1002
武大的分析化学怎么样 浏览:1255
ige电化学发光偏高怎么办 浏览:1345
学而思初中英语和语文怎么样 浏览:1666
下列哪个水飞蓟素化学结构 浏览:1430
化学理学哪些专业好 浏览:1493
数学中的棱的意思是什么 浏览: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