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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选举有多久历史了

发布时间:2022-02-01 22:32:31

‘壹’ 农村选举几年一次

村级选举是广大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投票选举村级干部的一种选举,是广大村民行使权利的一个最重要的平台,候选人一般由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推选,然后经乡镇确认,最后从候选人中选出村级干部,村级选举一般是每三年一次。

‘贰’ 2017年农村选举的时间

1、龄条件: 满18周岁期确认身份证准新满18周岁未办理身份证户口簿准选民龄计算间本村委选举月准
2、属条件:户籍本村村民均具本村选民资格现居住与户籍所致连续居住本村1并履行村民义务本要求居住参加选举村民由户籍所具证明经居住所村民选举委员确认进行选民登记专毕业、岗职工、离退休员等村居住予登记户籍所重复登记党委组织部门选聘村任职高校毕业本要求参加村委选举应进行选民登记
3、政治条件:未依照律剥夺政治权利
4、身体条件:具完全民事行能力本村村民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选举权选举权;依照律剥夺政治权利除外经群众公认村民选举委员确认经性精神病患者表达意志痴、呆、傻员列入选民名单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路线、针、政策家律规;
三遵纪守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村民服务;
四具定律观念政策水平较强组织能力工作能力懂经营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六村委主任原则应50周岁、初毕业文化;专职委员55周岁、毕业文化曾我市基层组织建设做突绩者龄、历适放宽
列行提名村委员候选:
违反计划育政策3内提名村委员候选;
二服刑未剥夺政治权利;选举前3内受劳教处;经济或其问题司机关立案审查及市级公安机关确定治安重点象;
三换届选举前3内严重经济问题(包括已结案);
四3内盗窃、赌博、斗殴、搞封建迷信、宗族派性
五本届选举程贿选等违违规行取消候选资格或宣布选效员本届再提名村委员候选
候选条件须经村民议或村民代表议讨论确定

竞选条件

‘叁’ 农村换届选举什么时候开始

问2021年农村换届选举什么时间你回答2017年选举时间太不靠普了

‘肆’ 村委选举一般多少年一次

目前是三年。有人提议改为5年。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百余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代表们认为,1998年11月4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正式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对于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村一系列深刻变化的发生,该法有些条款渐露弊端。代表们认为,应对村委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村委会每届应任期五年

“许多村干部当选后‘一年看,两年干,三年等届换’。即使有雄心壮志,也苦于届期将到,不得不投入到新的‘选战’中。”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少仙认为,村委会任期三年太短,他建议将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薛少仙代表的建议与许多代表不谋而合。杨明等35名代表、俞学文等30名代表、张有会等32名代表也提出了类似的议案,认为村委会任期太短,不利于村委会正常开展工作。

汪惠芳等30名代表看到,每次村委会选举,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换届频繁容易造成资源浪费;目前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已经实行五年任期制,村委会的三年任期制,容易造成地方党政机关和基层自治组织工作衔接上出现问题。

为此,代表们建议,将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要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村民选举委员会有哪些职责,该法没有明确。赵素萍等36名代表在议案中提出,要对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薛少仙代表认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有下列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确定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或者无候选人选举中的选民发表竞职演说;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代表们还建议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报经县(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后,依法重新产生。

如果村委会成员不作为或乱作为,怎么办?薛少仙代表认为:“应该从立法层面上规范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薛少仙等代表建议,在村委会组织法中以列举的方式增加“制约条款”,对村委会成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予以明确,并明确暂停其履行职务的主体。薛少仙说,从基层实践看,村委会成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包括以下情形:外出6个月以上,且不履行职责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挪用或者贪污集体经济组织公款的,等等。

‘伍’ 农村书记的选举多长时间一次

你好像不是很了解农村情况,书记是任命的,不是选举的,村党委都是任命的。村委会成员才是选举的,村主任、副主任、村委委员都是选举的,村主任助理是任命的。就这样,每一届村委会都是3年。

‘陆’ 农村换届选举什么时候开始

农村换届选举一般都是三年一次。
具体开始时间都会公示。

‘柒’ 全国农村第一次换届选举是几几年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从2010年10月28日开始实施,但具体选举时间,每个地方都不一样

‘捌’ 农村选举的历史过程!!!要详细点的~~~~~谢谢

我国的选举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我国的选举法诞生于1953 年,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

改革开放后,1979 年,我国对选举法进行了一次全新的修订。此后在1982 年、1986 年、1995 年和2004 年又进行了四次修改。而在历次修改中,以城乡人口选举比例的调整最引人注目。

1953 年的选举法对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即自治州、县、自治县为4 ∶1,省、自治区为5 ∶1,全国为8 ∶1。

1979 年修订选举法时,保留了对1953 年城乡人口选举比例的规定。在其之后经历的四次修改中,1995 年的第三次修改意义重大。这次修改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统一修改为4 ∶1。

在大多数法学专家和选举法立法参与者看来,选举法在制定之初之所以选择“城乡不同比例”是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的,是与我国的国情及国体相适应的,强调的是“选举要着眼于实际的民主”。

张春生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从1979 年就开始在全国人大工作,曾多次参与选举法的修改工作。他在前一段时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按照统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在那个时候不可能。”他说,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城乡比例相差非常悬殊,如果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大大超过工人及其他各界代表的比例,就会把人代会开成“农民代表大会”。张春生说,只有规定城市和农村代表分别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证工人阶级和其他各界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当比例,才能保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1953 年,邓小平同志在作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时就专门指出,“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

“实行城乡不同比例的规定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沈春耀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但是城乡代表权的差异化配置是否意味着城乡居民在选举权上的不平等,是否意味着“同票不同权”呢?这也是长久以来外界讨论的焦点。“‘同票不同权’的说法其实是不准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向记者解释说,实际上不论是最初的8 ∶1,还是后来的4 ∶1,都涉及代表名额分配的问题,即我们在分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和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时候,按照一个什么样的规则来进行分配。“分配之后,在选举过程中,每一个人的投票权利、票的价值和影响力都是相等的。”

“简单说‘同票不同权’容易引起误解,好像选举人大代表有的是一票顶四票,有的是四票顶一票,这是不妥的。”许安标强调道。

民主政治建设的与时俱进

1953 年,在我国选举法诞生之初,邓小平同志就对我国未来的选举制度作出了展望,他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

有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城乡统筹的不断推进,截至2008 年年底, 全国城镇人口已达6.06 亿人, 占总人口的45.7%,农村经济文化水平大幅提高。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的阔步前行对民主政治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各级人大已经历了十几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据记者了解,事实上,在上次换届选举中, 江苏、上海等地已经开展了按相同比例选举的尝试, 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时机已经成熟。

两年前,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扩大人民民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随后,选举法的修改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并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

从2008 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研究选举法的修改,一系列准备工作紧凑有效地开展起来。今年5 月以来, 法工委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调研组, 横跨东部、中部和西部,赶赴广东、河南、宁夏等8 个省( 区、市) 进行调研,先后召开19 次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

8月下旬, 法工委又召开了31 个省( 区、市) 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座谈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座谈会, 进一步就选举法修改的问题征求意见。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一致拥护中央的建议, 认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十分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修改说明时说。

他表示,“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是可行的。”“这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纵观选举法的修改过程,许安标认为,这充分印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后,必然要调整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许安标说,从8 ∶1 到4 ∶1 的修改正是在科学分析当时中国城乡人口比例的基础上作出的,是符合当时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的。现在提出1 ∶1 的修改方案,依然是考虑到我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所做的调整。

“这也说明我国的立法是从实际出发,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步发展,保持协调。”许安标说。

沈春耀认为,此次选举法修改的意义必须结合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结合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变化来理解。他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国家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何适应这一变化,在法律制度上作出适当的反映和体现,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必须在法律理念上不断与时俱进。”

确保更广泛的民主

伴随农村人口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三农”困局、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社会保障差距等一系列现实冲突与矛盾接踵而来,如何在民主政治权利的制度改良或创新上作出更深入的思考和呼吁,在参政权利上给予占中国人口一半以上数量的农民群体更多的尊重并提升其话语权, 意义重大。

“这次修改既体现了十七大报告讲的‘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的要求,也真正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的本质,所以它是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 作为法学专家的徐显明委员对这次选举法修改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它保证人民群众有平等的选举权、参与权、决策权、国家管理权,是民主范围的一次实质上的扩大,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完善,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推进。”

宪法所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而人大代表的构成是否契合当下中国国情,直接关乎人大制度能否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民参政议政权利的落实。因此,一步到位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后,将如何增大农村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呢?

许安标告诉记者,实行城乡同比,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无疑会增加来自基层一线的代表,这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代表结构。

据了解,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而这一代表构成上的变化也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就曾通过决定明确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应高于上一届。

本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吸取了决定的精神,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进而明确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

“来自基层和偏远山区的工人、农民代表,即使把他们的具体工作、生活问题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讲,也是大事,这就是民生,不可能让所有的代表在人代会上都谈宏观经济。”

乌日图委员对这一条文的增加表示赞同。他说,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基层工人、农民的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也进一步提高。增加来自基层人大代表数量的规定将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结构比例。

在城乡同比规定之外,通过进一步完善选举法相关的制度安排,改革代表的产生机制,增强选举程序的透明度和规范化,保证选举真正体现选民意志,选出真正有代表性的人大代表也是本次选举法修改重点考量的问题。而我们也看到了立法机关这次在保障选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方面作出的努力:如对选举机构进行专章规定,提出人大代表候选人应与选民见面,规定不可身兼两地人大代表,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启评价说,“这些条文的增加和修改相互衔接、互为补充,更加尊重选民的选举权利,更加注重选举的公平公正,可以从制度上防止选举过程中不正常的现象,保证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也使内容更加科学,操作更加便利。”

‘玖’ 村干部换届选举多久一次

村主任换届选举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原来曾经3年一次,后来提出5年一次,不过现在这个提议上级没有被确定,目前暂按3年,也就是在2012前上级会确定下来是5年还是3年。

‘拾’ 农村换届选举是几年该换届

村民委员换届选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农村党支部是基层党总支,换届选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据此,党总支委员两到三年的任期结束后,即进行换届选举。
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的具体流程如下:1、清点人数和确认选举资格。2、通过选举办法。3、通过监票人名单。4、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候选人情况。5、检查票箱,分发选票。6、填写选票。7、投票和清点选票。8、唱票计票。9、宣布选举结果。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和被选举;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利的人除外。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其它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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