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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05 20:01:15

Ⅰ 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A与B双方,势均力敌,

一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就会暂时搁置,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以后,A与B的力量,发生变化,

分出强弱,就能按强势一方的意愿,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了。

Ⅱ 保障法出台后对转业志愿两参老兵下岗双重身份人员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的

摘要 一是摸清底数。从村和社区一级,精准摸清到底有多少“历史遗留”问题?只有摸清底数,才能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解决。二是按规办理。其实,要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方法很简单。按照现行或当初的规定办理,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享受有关待遇就可以了。三是把账还上。老兵合理的“历史遗留”问题,不但要解决,而且要把过去欠下的待遇账补上。这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规定的。

Ⅲ 如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如果是很久之前,遗留下来的问题,那么一定要从各个方面考虑清楚,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Ⅳ 怎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你问的是国家还是私人问题?

对于国家来说就是发展经济,有了实力,不用主动解决就自动解决了。比如XX。
对于私人,第一就是过去了就过去了吧。第二要解决就干脆点,别拖泥带水。第三要认识到回到过去也不是曾经了。

Ⅳ 工商分流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原因
上个世纪90年代末,企业经营状况较差,生产任务严重不足,企业为了减轻负担,通过减员增效的方式,依据有关政策,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内退文件,对其中一部分职工办理了内退。这种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所采取的内退办法,在全国都普遍存在。但后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好转,企业自身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得以起死回生,经济总量和经济效益逐步提高,在职职工收入也随之提高,内退人员的收入与同期未选择内退的退休职工收入差别日渐明显,这就导致了提前办理内退的退休职工心理上极端不平衡。于是,众多内退职工不断到企业、地方政府集访,反映企业当年不应给其提前办理内退。
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就是解决一切矛盾的底线和基本遵循。只要有了底线思维和基本原则,我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就有了政策支撑。笔者以为,当前,有效解决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至少应该坚持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如果割裂当时的历史条件,单纯地处理和解决这一问题,则无可下手。当时,作为内退职工,所考虑的是企业万一垮了,还不如办理内退,不用上班还比在职职工收入高,他们自愿选择内退这条道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办法。他们办理了内退,就不用承担企业经营不佳的风险,相当于进入了保险箱,这一历史环境企业与内退职工都必须尊重。在双方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企业和内退职工也必须面对现实。尽管内退文件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但许多内部职工与近几年退休的职工相比,感觉吃亏了,这是一个现实矛盾。作为内退职工,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两者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现实状况,企业需要积极应对。
(二)把握政策,实事求是。把握政策是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核心所在。如果企业仅考虑解决矛盾,不严格把握政策,则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容易给其他类似企业带来重大影响,甚至会影响地区类似企业的稳定。鉴于此,企业始终以国办发文件为依据,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既承认职工诉求的合理性,又不能单方面地站在企业或职工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企业只有全面、充分、实事求是地考虑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认认真真分析其产生、发展、爆发的全过程,并采取符合政策的措施,才能从根本上处理和解决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三)不添新乱,不留后患。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本身就是难啃的硬骨头。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更是难上加难,既要充分尊重当时的特定历史,充分了解当时的具体情况,充分理解当时政策的进步意义,又要确保今后不产生新的矛盾,不增添新的麻烦,不留下任何隐患,这的确是对企业主要领导驾御企业、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的严峻考验。我们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清理的人员范围、处理办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确保万无一失,不留后患,专门制定了配套办法,即《实施细则》,进一步说明了政策依据、符合解决范围的人员、操作程序及有关问题的解释与说明,从制度层面保证了解决方案的严肃性、全面性,缜密性。

Ⅵ 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及方法
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
8、房屋所有权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续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外迁情况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即可给予登记。

Ⅶ 单位老职工到单位闹事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办

可以进行私人解决。
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因为历史上一些政权或者说处于领导地位的人更换后,因为之前的一些问题采取的对应措施与问题对方的措施不协调而产生的一些新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是在属于以前处于不同的历史条件、社会背景之下所产生的问题没有被解决,后来放到了现在就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历史事件所造成的未能及时解决的问题。

Ⅷ 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层锻炼的“必修课”。既然是“历史”,说明确有其事;而又成了“遗留问题”, 说明没有彻底“摆平”,当事人尚未完全信服。尽管有的问题乍看起来并不复杂,但是,任何接棒处理此类事务的人均应谨记:千万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么简单,历经多年不得解决,足见其早已人为地复杂化了。所以,那些“触景生情”般地跃入脑海的解决方案,往往难以奏效;倘若常规方法就能息事宁人的话,也就轮不着我们这些“后人”为“前人”堵枪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来璧山不久,就听W县长针对一起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的处理原则;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确是破解难题的利器,屡试不爽。细细品来,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从结论来看,任何问题都可分为两类,要么有解,要么无解;而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就复杂在有解而难解,或是无解而必解。能办的事不好办,不能办的事必须办,常常是因为在办事过程中偏离了法律与政策的正常轨道,进行了不适当的变通或妥协,结果事后较起真来,不免理亏气短,进退维谷,很是被动。
待人处事,无外乎情、理、法三端;而历史遗留问题所以难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有些问题是“法不容情”,政府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诉求,但却不能公然违反法律和政策;有些问题是“情理难容”,政府做了承诺而不兑现,即便这个承诺并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认老百姓要求政府兑现“问题承诺”的主张是无理取闹。虽然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不难查明,但“追究人”不等于“解决事”——除非问题本身就是为了对具体人问责;所以,着眼于“事要解决”,就要打出一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约之以法”的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恰恰就是体现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对于意见分歧的问题,唯有求同存异方可解决;而所求之“同”,须为两点:一是对基本事实有共识,二是对价值判断标准有认同——前者即为“尊重历史”,后者即为“遵守法律”。为了躲避或者推卸责任,矢口否认曾经实际发生过的言行,是最蛮不讲理、最缺乏诚信的表现,也是通往问题最终解决之路的最大障碍;而在事实争议消除之后,必须对事情的性质作出评价和判定,因为“真的”不一定是“对的”。判断“对”或者“不对”,决不能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须用公认公正的“大道理”超越当事各方利己主义的“小道理”——法律,特别是强制性法律,就是价值判断的超然标准,既无需选择,也不容挑战,构成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抛开我国现有立法的种种缺陷不论,就法律滞后于实践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总是有弹性的。语义不明如何解释,宽严尺度如何把握,法律冲突如何取舍,都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历史遗留问题常有可归责于政府的事由,处理时尤其要注重“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群众利益无小事”,久拖不决就更是“大事”了,如果还思想僵化、死抠条文,“宁可我负百姓,不可法律负我”,只会进一步激发民怨、恶化事态,甚至酿成官民对抗的悲剧和惨剧,这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其实,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线,“擦边球”不仅能打,还能打得很漂亮。只懂得用法来“踩刹车”,不懂得用法来“加油门”,势必举步维艰、好事难成。
颇具反讽意味的是,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正是企图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而结出的恶果。事实证明,取一时一事之巧只是小聪明,求万全万安之策才是大智慧。为官一任,必须对历史负责、对百姓负责,提思路、作决策、推项目都必须有全局的观点和长远的眼光,不能头脑发热胡干蛮干,只重眼前不计后患。人事固然有兴替,但留下的败笔和骂名却将长久、严 重地折损政府的公信力,“后人”也不得不用数以倍计的精力和财力来为“前人”的失误“埋单”——“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还是让我们努力使“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历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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