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人文历史 > 历史遗址类旅游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历史遗址类旅游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7-19 19:07:25

A. 我国历史人文旅游景观开发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历史街区”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1933年的《雅典宪章》上:“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1987年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中列举了历史街区中应保护的内容。我国在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正式提出“历史街区”的概念。
历史街区有以下特点。第一,有大量的历史建筑。是指记载城镇发展历史信息的物质实体,而不是“假古董”,它们在街区建筑中应占有较大比例。第二,要有独特的、具有代表性的历史风貌。组成历史街区的实体要具有共同的设计、构造、材料及建筑组织方法,代表该地域某一时期的历史风貌。第三,有较完整的或可整治的视觉环境。
2 我国历史街区的现状及保护的意义
目前, 我国许多历史街区受到建设性破坏, 历史风貌已严重损坏;大多数历史街区的经营活动缺乏特色,服务对象单一,存在旅游商品雷同、质量较次、包装较差的问题。
历史街区介于单体文物与历史文化名城之间,相对城市全面保护的不易操作性和单体文物建筑保护的局限性,历史街区的保护幅度适中又相对完整的表达了城市的历史信息,对保护文化遗产的实践工作意义重大。N·希格梅曾说:“人一生中有两样东西是永远不能忘却的,这就是母亲的面孔和城市的面貌。”历史街区体现了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风俗和生活方式,展示着城市的生命与性格、历史与记忆。

B. 在旅游中就如何对待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提高旅游者的自身素质,导游多提醒着是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近年来,随着民族文化旅游的兴盛,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也日益凸现。不合理的旅游开发会给旅游地的民族文化带来许多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如民族文化的表面化、庸俗化、商业化等。强调在保护中开发,结果是既开发不好也保护不了,强调在开发中保护,结果是只开发不保护。在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如何与旅游结合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慎重对待的问题,既要考虑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又要有利于旅游的经济开发。因此,为了进一步探讨贵州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这一问题,有效解决贵州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贵州世居民族研究中心和贵州省民族研究学会于2005年9月25日在贵阳花溪共同举办了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研讨会。
出席这次会议的人员有贵州民族学院、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贵州省旅游局、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贵州省文化厅、黔东南州旅游局的领导,贵州世居民族研究中心和贵州省民族研究学会有关专家,贵州单一民族研究学会的代表共80余人。与会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畅所欲言,紧扣民族文化保护和旅游开发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采取专家发言、专家点评的方式,活跃研讨会的气氛,多角度地为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问题献计献策。现将此次研讨会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存在问题
研讨会上,各专家学者认为,贵州民族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贵州省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存在若干误区
l、对贵州省民族文化总的家底不清楚,许多搞贵州省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专家各有一大套,但都是不甚了了,知其然而已。2、对贵州省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中,什么是可以开发的民族文化资源,什么是不能开发的民族文化资源,什么是要讲究方式方法才能开发的民族文化资源,什么是应该严格禁止开发的民族文化资源,大多没有弄懂。3、贵州省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所谓市场运作。这是商人的智慧,在这种商人的智慧中,不论什么民族,什么文化,什么保护,只要政府给他特许权,只要可能,都可以进行交易。4、为了旅游开发,对贵州省民族文化进行所谓的包装。对民族文化事象乱取名字,乱作所谓商品性的解释,把这种包装称为所谓的“创意”。5、伪民俗现象严重。有几种表现:第一,是基层的文化人从根源上制造出伪民俗。第二,是为了迎合旅游者的口味,在原有的民俗的基础上“瞎编”的伪民俗。第三是所谓的开发者为了降低成本,自己想当然的编造。第四,是为迎合某些旅游者猎奇的心理和低级趣味,有意夸大民俗文化中某些部分,如性、暴力、血腥、奇婚异俗等等。6、掠夺性开发。一个地方“热”了,旅游团队一来,吃了,喝了,住了,看了,玩了,最后走了。一个旅游过程完成,村民们以自己的民族文化作为这场“生意”的资本投进去,与旅游组织“合伙”做这场“生意”。民族文化可以说是这场“生意”的基本本钱,但村民们却拿不到利润的10%,可以说这是对民族文化的掠夺。7、扶贫性开发。有时侯,贵州省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是打着“扶贫"的旗号来进行的,看某个地方穷途末路,没什么指望,就搞一下民族文化旅游开发。这种指导思想下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投资的基础是同情,而不是正常情况下的理性认识。结果是“自己热闹”一阵完事,既浪费了金钱,也影响了旅游开发的形象。8、干涉性开发。在贵州省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中,过多地干涉当地的民族文化的正常进行和旅游地民众的生存和发展权利。9、理不顺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面对一个民族文化事象,弄不清楚它的文化性质,也弄不清楚它其中能开发什么,不能开发什么,自然也就理不顺正常的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二)原生态文化保护模式的局限性
l、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局限性: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保护原生态文化的规定,也没有现成的法律保护体系。2、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模式的局限性:保护面较宽,有17个方面。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要求,又成为圈地式的保护,不利于与外界的交流。3、生态民俗文化区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城市化现象严重,民族文化特征不突出。4、生态博物馆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凝固、定格与发展相冲突。5、民俗民间习惯法保护模式的局限性:仅对社区内的人起制约作用,对社区以外的人起不到制约作用。6、旅游开发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开发者、管理者缺乏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知识的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往往也是想当然。
(三)民族旅游开发给民族社区带来的负面影响
l、古雅淳朴的民俗民风商品化。2、社会价值观的改变。3、社会道德风尚的退化。4、流失了某些传统技能及工艺品设计图案包含的意义。
二、对策建议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研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在可持续发展、文化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旅游等思潮的影响之下,民族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和学术研究,都会面临许多机遇和挑战。如何使旅游业的发展和当地社区的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相一致?如何使旅游业的发展和当地民族社区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如何通过保护民族社区的传统文化和自然环境资源以促进旅游业在该社区得以持续发展下去?这是民族地区旅游开发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因此,结合贵州实际,与会的专家学者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很好地认识民族传统文化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
必须基于对文化内涵及文化特性的最充分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根据文化具有消减性、传承性、变异性等特征,清醒地认识到文化保护的两条基本途径:一是对于那些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即在现代化过程中很可能消减的文化质因素,应该对其实行静态的保护方式,也对这些文化质因素加以挖掘、收集、整理,然后以文字、文物、图片、遗址、录音录象带等形式保护起来;二是对于那些能适应时代发展的文化质因素则应对其进行动态的保护,即对其加以整合,并在专家、政府有关部门的引导下,用现代的主体价值观之一——市场,来生成一种基于传统又有所发展创新的文化。科学合理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就是对民族文化的动态保护。这两条途径必须同时并举,否则文化的保护就是残缺的、不完全的,未来的人们也很难从立体的角度去全方位地认识一种文化,更难体会到文化多样性的历史韵味。
(二)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和传承民族原生态文化
1、对于那些脆弱的原生态文化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要全面贯彻执行《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并落实到旅游开发的每一项环节,实行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的原则。
2、旅游开发要多发掘多渗透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尽可能让都市服饰和现代歌舞远离各个民族风情旅游景点,还这些景点传统的民族风情旅游。3、强化民族传统美德教育,让那些远道而来的游客真切感受到各民族人民朴实善良、热情友好。
(三)正确处理好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与一般的开发项目不同,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投资大,投资论证评估难,开发涉及政府、投资商、民族文化主体以及科研等部门的方方面面,这些方面缺一不可,因此一定要摆正主次关系。政府的角色应该主要在于旅游景点的宏观布控,在于给予资金项目支持、政策引导、媒体宣传以及动用其职能有效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等;投资商则是出开发资金,并对景区的开发和利用进行管理;民族文化主体是开发的关键因素,应该主动自觉地配合好政府、科研部门和投资商挖掘、开发本地区本民族文化质因素;科研部门则应充分利用自己文化研究的优势,对开发对象进行论证并给予科学的定位,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继续观察指导,在理论上进行适时的修正并指导开发经营活动。
(四)正确认识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
面对现代文明的强烈冲击,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备受人们的关注。现代化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一种过程,因此不存在要不要“现代化”的问题,现代化是传统文化必然的存在形式;由于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是变化着的,产生于特定生存环境的民族文化也就不可避免地要随之产生变异,要想“原汁原味”地加以保护既不可能也不应该,只能保留它的神韵。虽然出现了旅游业开发到哪里,哪里的传统风貌会急剧改变,从而令旅游者大失所望的现象,但也应该认识到,当地的居民趋于现代化的生活方式、趋同现代化文化,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并非是人为能改变的。不能因为开发民族文化旅游,就要求所有的社区居民一律保持传统面貌,希望其生活方式永远守旧。但是,通过旅游业合理、科学的开发,既可保持民族文化特色,又能满足现代人旅游的需要;文化的现代化必须以民族文化为基础,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剔除其糟粕,在继承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吸收外来文化的优秀成分。
与会者认为,旅游发展对民族文化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如何减少旅游者的进入对旅游地民族文化的剥蚀,民族社区的居民对旅游发展的态度、示范效应和憎畏感的演化过程,以及其他旅游人类学问题,都需要着手进行认真的适度超前的研究。因此,作为从事民族研究的科研工作者,需要建立特定的概念体系,来规范涉及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和管理的学术研究,使各自独立的研究能够交流到更加广泛的领域,并发挥其更大的应用效益,同时增加民族学、旅游学、资源学等学科的学术积累。

C. 目前,中国世界遗产旅游发展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摘要: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批准了我国申报的一项世界遗产项目。至此,我国已有世界遗产30项,在世界国家中居第三位。我国在保护世界遗产方面,并不象其他一些国家那样拥有十分成功的经验。由于我国正处在建设现代化时期,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及过度开发正对世界遗产构成威胁,因此,已认定的世界遗产及待报的世界遗产都面临一个如何依法保护的严峻问题。本文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的保护世界遗产的立法及执法现状,结合国外成功经验提出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世界遗产 立法与执法 法律对策

一、我国申报世界遗产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公约对世界遗产的界定。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的主要之点是:

1、对世界遗产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定义,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世界遗产有稀缺性、唯一性、独特性、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等特点。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它的价值一般不用金钱来估量。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在20世纪,一些知名建筑师、时装设计师的作品也被列为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自然遗产指具有突出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濒危动植物保护区;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如我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文化遗产是指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如中国的故宫;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有突出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如中国的长城、秦始皇陵。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名城、重要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及绘画作品。

2、明确了报批程序及标准。《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按照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才有望获得批准:所申报的对象必须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个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能为一种现存的或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可作为一种类型建筑物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阶段;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的变化之下容易损毁的地点;与某些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化艺术作品有着直接和实质的联系。

3、明确了管理机构。《公约》规定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同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

4、明确了管理责任。《公约》规定,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责任在本国。该国应当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 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5、规定了国际合作原则。《公约》明确规定,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在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二)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成果。自1975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生效以来,已有176个缔约国。截至2003年,共有125个国家的754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582处,自然遗产149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3处。

(三)我国文物保护及申报世界遗产的阶段性成果。我国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第一批24座,第二批38座,第三批37座,加上2001年8月10日批准的山海关,共计100座。从1961年、1982年、1988年、1996年、2001年分五批公布了126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我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的文物近40万处,除126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还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万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000处。我国现有博物馆2000余座,其中文物部门管理的1331座。全国馆藏文物11974228件,其中一级文物63235件。

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自1987年故宫、长城等第一批世界遗产入选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29处世界遗产项目,位于意大利和西班牙之后,居全世界第三。29处世界遗产分布于19个省、市、自治区,如今基本都已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目前我国拥有世界遗产30处,分别为:

1、文化遗产:颐和园;长城;天坛;平遥古城;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丽江古城;苏州古典园林;秦始皇陵;重庆大足石刻;武当山古建筑群;拉萨布达拉宫;洛阳龙门石窟;明清故宫;曲阜孔庙孔林孔府;莫高窟;青城山和都江堰;安徽古村落:西递、宏村;山西云冈石窟;庐山风景名胜区;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北京十三陵、南京明孝陵、辽宁明清皇家陵寝的盛京三陵和明清皇宫的沈阳故宫;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

2、自然遗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黄龙风景名胜区;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三江并流。

3、文化和自然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武夷山。

二、我国世界遗产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错位。

我国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具备申报世界遗产基础条件的地方也相对较多。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空前的世界遗产申报热潮,全国有近百个项目宣布要申报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而不是产业性、行业性的旅游资源。我国一些地方推动世界遗产申报热的主要动力是世界遗产的品牌效应及其作为特殊资源所显现的垄断经营价值。有的地方为了申报世界遗产进行环境治理,将一些重要的反映遗产延续性的建筑以妨碍景观建筑为名予以拆除。有的地方规划部门设计套用一般旅游景点方案,严重破坏了遗产原有历史环境和风貌。有的世界遗产所在地的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回报与政绩,直接参与世界遗产的开发甚至推动过度开发,使世界遗产遭受破坏。有景区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旅游综合收入达10多亿元。有的景区被列为世界遗产后着力招揽更多的游客上山,核心区内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疗养院占据显着位置。

(二)管理体制相对落后。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多元化、多层次的管理体制。从国家来说,自然遗产的管理划归建设部负责,文化遗产的管理则归国家文物局负责。而旅游、林业、环保甚至水利等很多部门在这些遗产地又都有其管理范围。代表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对应的中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却又设在对世界遗产没有任何管理权的教育部。由于世界遗产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管理工作效率较低,有时甚至发生政策方面的冲突。从理论上说世界遗产应该归属国家所有,但因其产权没有排他性,各级政府便成了遗产的实际管理者和操纵者。一些政府部门甚至企业都可以将国家公共资源作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工具。在这情况下,我国遗产资源管理就容易出现过度开发等混乱局面。

(三)资金不足。

我国各级政府财政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每年给基本包括了全部中国世界遗产在内的119处国家风景名胜区的拨款只有1000万元,平均每处只能分到8.4万元,仅够盖一个规格不高的厕所。而韩国现有的20处国立公园每年得到的政府拨款则相当于人民币3亿元。大量资金投入到开发而不是保护上,必定会损害世界遗产的长远利益。这种情况也造成了一些世界遗产负债累累。 重庆大足石刻申报世界遗产共投入资金5000多万元,其中重庆市政府补助1583万元,大足县财政和大足博物馆自筹1997万元,向农业银行贷款1800万元,每年的利息大概为170万元,后来因为发展需要再次贷款。目前未还贷款、利息和欠款的总额近3000万元。

(四)蚕食性毁坏。

近年来,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曲阜孔府、孔庙等连续发生文物损坏事件。2000年11月,孔庙内一块元代石碑“御赐尚酝释奠之记碑”,被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职工违规在孔庙内驾驶汽车撞毁,损失已无法弥补;2000年月12月,曲阜孔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布置卫生大扫除,又发生了以水直接冲洗或擦拭古建筑和碑刻事件,造成油漆彩画的直接损失与古建筑、碑刻的隐患。又如长城从丹东虎山到嘉峪关全长7000多公里,由于沿线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再加上人为因素的破坏,破损现象非常严重。特别是在西部干旱荒漠区,多数地段都已被流沙埋于地下。目前长城只有三分之一修复和保护完好,另有三分之一残破不全,还有三分之一早就不复存在。长城脚下的许多村庄几乎家家都有用长城砖盖的猪圈、鸡舍。许多农民为了省事,干脆就在长城上挖洞做厕所,弄得长城千疮百孔。

(五)流失。

依附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一些珍贵文物,不断地因被盗或管理不善于散失掉了。重庆大足石刻自从 1999 年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后,其石刻重要组成部分的宝顶山、北山、南山等被国家列为一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文物风险等级也相应被列为一级。由于众多石刻造像分布在室外,给文物管理带来一定困难,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的 30 多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 8 条猎狗日夜巡逻保护,力量仍显薄弱。2004年2月11日,大足石刻石门山摩崖造像位于6号龛的杨柳手观音和7号龛的独脚五通大帝失盗。石门山摩崖造像为佛教、道教合一造像区,1996年,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此次被盗的杨柳手观音和独脚五通大帝都是石刻中的精品。杨柳手观音身高182、肩宽45、胸厚21厘米,表现出悲天悯人的情怀。独脚五通大帝身高192、肩宽44、胸厚25厘米,是江南作祟人间,喜淫妇女之鬼。此案发生后,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大足石刻核心景区的宝顶石刻电子监控安装工程全面启动。整个宝顶石刻区将安装 28 台摄影机、 40 台报警器,并将在佛湾周围山坡上安装 600 余米感应电缆防盗设备,采取声频和视频相结合的办法,对石刻实行 24 小时监控保护,确保万无一失。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六)非科学性修复。

据专家调查,辽宁丹东虎山长城是明长城最东端的部分,1990年通过考古发掘找到了遗址,1992年经批准进行了复建。虎山长城的复建工程,虽然对长城基址进行了周密的考古发掘,但并没有按考古所获得的长城式样、结构、材料进行复建设计。虎山长城用砖是极少,但是复建的虎山长城却大量的使用城砖。更重要是虎山长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进行的复建,几乎所有的考古遗址均遭破坏。

三、我国保护世界遗产的立法实践

(一)颁行国家法律法规。

1、文物及历史遗产保护专业法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强调法制建设,我国的文物法律法规得到了较大发展。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修订。在这部法律基础之上,由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文物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细化和专题规定。

2、刑事保护相关法律。我国在《刑法》中列出独立章节初步规范了对文物犯罪的刑罚。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对于一切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等,都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的实施,为文物及世界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力地震慑了犯罪活动。

3、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1项至第3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行政保护相关法律。(1)保护森林遗产。《森林法》中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保护自然遗产。《矿产资源法》第17条中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第19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保护遗产环境。《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4)规划保护。《城市规划法》第4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户然景观。”第25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5、民事保护相关法律。《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继承法》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文物。

(二)颁行地方性法规。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地区差别较大,因此文物及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在各个地区的内容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保护管理的要求也不同,从而出现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2003年3月1日,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作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第一批世界文化遗产单位的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这部由41项条文组成的《条例》,充分体现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明确了保护对象和范围,扩大了重点保护区,确定了一般保护区;规定了对损害文物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对文物保护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赋予敦煌研究院实施文物保护的责任和受政府委托的一些执法职能。《条例》明确规定:“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害”,因工作而“需拍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缴纳费用”。还将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纳入《条例》。四川省也出台了《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03年8月1日,一个专项保护长城的法律——《长城法》经过北京市政府的讨论、认证,正式执行。《长城法》的出台将对改善长城周边环境,还长城的本来面目,起到推动作用。

四、保护世界遗产的执法实践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那些潜在的、正在申报的、已经申报批准的世界遗产,做了大量艰苦的保护工作。这里仅对已批准的世界遗产执法保护情况作概括。

(一)有序整理。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是世界文化遗产。该遗址自1927年开始大规模、系统的发掘,出土了大量珍贵的古人类、古动物化石及大量的石器和用火遗迹。由于历史的原因,核心区外的诸多化石地点记录不全,状况不明,有的地点因开山、采石等原因已经消失。 2004年3月18日,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博物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启动了一次史无前例的大调查,对近年来周口店北京人遗址陆续发现的新的古人类活动遗迹进行了整理,填补了27个化石地点没有一套系统完整资料的空白。

(二)节制旅游活动。

一些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性,依法加强保护工作。《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科学确定莫高窟旅游环境容量,对开放洞窟采取分区轮休制度或者限制游客数量”。2003年,拥有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及青城山-都江堰四处世界遗产的四川省推出了“预约旅游”模式,通过限制景区游人容量,来减少旅游对景区的破坏。四川省还关闭了景区的小水电和小煤窑,在景区推广清洁燃料,开展生态旅游,并加强周边的生态建设。每逢旅游淡季,实施景区景点封闭轮休制度,从而使当地景观质量不断提高。

D. 当前红色旅游资源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1.红色景区趋同化现象严重。
现在很多红色旅游景区基本上都是模仿当年的建筑,各景区之间的风格差异较小,这就使得一部分游客不禁发出了“红色景区咋都一个样”的疑问,进而产生了“游一当十”的心理,影响了红色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2.有些红色景区基础配套设施跟不上。
如江西红色旅游资源虽然遍布全省各地,但主要集中在井冈山、赣州瑞金等革命老区,而这些地方都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普遍存在着产业结构单一、资金短缺等问题,致使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红色旅游热潮时,在吃、住、行、娱、购、游等方面的综合配套服务设施落后的问题凸显了出来。
3.红色资源整合力度不够。
许多红色景点未能很好地与当地自然资源、风土人情相结合,削弱了其经济利用价值。如有“英雄城”之美誉的南昌,所在红色旧址缺少秀丽的山水风景,影响了外地游客前来参观。另外,现行体制下造成的地域分割也增加了不同区域资源整合的难度,影响了红色旅游目的地的聚集效应。
4.资源开发单一,缺乏新意。
一些红色旅游地在经营上还停留在遗址参观、简单的图片和物品展示阶段,如井冈山的旧址和“红都”瑞金、南昌八一起义纪念馆等都是这样,展示的内容雷同,形式单调。旅游者在游览此类景点时均以参观为主,缺乏参与效应。
5.红色导游员和解说员素质偏低。
红色旅游属于新兴产业,当前红色旅游从业人员素质不一,良莠不齐,有些红色导游员和解说员所编解说词不能充分反映景区的红色文化内涵,泛泛而谈,缺少针对性,令人感到枯燥乏味。
6.红色旅游市场波动幅度较大,发展不稳定。红色旅游发展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整体上呈现为波浪式发展态势,其高潮主要集中在纪念日前后和黄金周期间。

E. 我国古遗址、古墓葬,面临的主要安全问题有哪些

遍布在辽阔的神州大地上的古遗址、古墓葬,是中华文化出色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在全国各地已经知道的近四十万处不能挪动文物类型中占据非常大的占比,据调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全国各地重点文物保护企业累计1271处,在其中古遗址、古墓葬有412处,约占数量的百分之三十三。

在我国的文物强省陕西省现有各种在籍文物点35750处,而古遗址和古墓葬占10497处,为所有文物点数的三分之一。这种总数巨大的地底文物大多数具备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研究价值,是政府、文物单位和众多群众的主要是保护目标。殊不知,因为古遗址、古墓葬均掩埋于地底,具备很大的不可知性,并且大多数遍布在原野农村,监管非常艰难,怎样确保他们的安全性,使其免受毁坏,变成政府和文物行政机关切实处理的难题。

很多地域的倒斗活动曾到达了疯狂的水平,一些地域的倒斗活动情况严重危害了地区中国改革开放的形象,乃至危害到社会稳定,如山西省的侯林山、郭秉霖为代表的好多个含有黑势力特性的文物犯罪团伙发展到武装盗掘、走私文物的水平,对国家资产和老百姓的人身安全产生了巨大威胁。这种文物犯罪行为慢慢引起地区地方党委的留意。

文物保护层面存在的不足以到非处理不能的程度了,相关地区在党支部、政府部门的带领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文物单位等协同进行了盛况空前的严厉打击文物犯罪行为。与此同时,为改变地底文物保护不到位的局面,全国各地再次执行了一系列保护对策,并因地制宜地汇总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和工作经验。

F. 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的开发包含哪些内容

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

(1)历史遗址类资源开发的原则

①依法保护的原则

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的利用首先应该是建立在遗址得到充分保护的基础之上的,任何不利于保护而损害遗址的利用措施都是不允许的。在开发过程中,应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文物保护法规,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文物保护方针。切实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完善各项保护措施,保证旅游资源的持续利用。

②系统规划、科学开发的原则

总揽全局,统筹兼顾,适度超前,服从于省、市、区的总体规划,与邻近地区相呼应,兼顾社会效益与民生工程。实行遗址区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全面保护与局部开发相结合、遗址开发管理措施与旅游景观建设技术措施相结合、非物质文化旅游开发与生态旅游开发相结合、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组合与遗址区整体经济发展相结合、近期开发与远期开发相结合。重点突出近期实施项目,合理规划中远期项目。搞好重点景区景点的配套,提高综合接待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实现对历史遗址的系统开发、科学开发和动态连续性开发,促进区域旅游开发建设的滚动发展。

③恢复原有人文环境的原则

依据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将遗址本体保护、历史环境修复、生态环境建设融为一体。在不干涉遗址遗迹本体的前提下,保证原真性及完整性,要尽可能减少对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本体的干预,保护文物本体的真实性,保护文物及其环境的完整性。营建改善与遗址类旅游资源相协调的良好的生态、环境、景观,保存和恢复遗址原有的历史人文环境和自然风貌,充分发掘历史遗址的内涵,最大限度地展示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所蕴藏着的历史人文价值,为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④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原则

我国的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类型各异,既有居住遗址、工业遗址、军事商贸遗址,又有水利工程及近代革命遗址。从发展来看也很不平衡,有的发展得比较早,有的仍处于起步甚至完全的保护阶段。类型不一样,开发所展示的文化内涵、外在表现就不尽相同;所处的阶段不同,开发的目标和任务也不同。开发过程中,在充分考虑各类遗址及遗迹的分布、保存现状及文化属性的基础上,对于起步阶段的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开发的目标和任务是吸引更多的游人来观光消费;对发展较早的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开发的目标和任务是提高展示效果完善形象品牌塑造宣传及管理措施。

⑤体验旅游开发原则
体验旅游是旅游业的发展方向。在现代社会高度发展、人们学识层次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对遗址类旅游资源的开发不应仅仅停留在建博物馆、导游解说的层次上,而应通过发掘遗址文化内涵,使游客融入遗址,增加游客参与的程度,提高资源的吸引力。如河北冉庄地道战遗址,在新的保护规划方案中,将建成以展示地道战革命历史文化为主题,综合参观、体验活动、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综合活动区。游客们在这里可以看展览,了解地道战的历史;钻地道,参观抗战民居,吃抗战饭,看抗战电影,甚至可以亲自打一场“地道战”,真实体验抗战时期的战斗生活。而在工业遗址或作坊遗址开发中,可以让游客亲自体验制作产品的过程。

(2)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开发的理念

①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保护观

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保护观是当前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遵从的主要观念之一。其含义不仅仅是要在利用时保护历史遗址原有的自然生态环境,更重要的是在利用中如何实现一种可持续的、动态的保护模式。其动态保护就是将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纳入当地的生态保护系统、文化旅游开发系统以及文物保护系统;把历史、现实、自然、人文等多种因素进行整合,从全局的观念去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而不是孤立静止地看待历史遗产。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保护的可持续性包含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历史遗址本体及其载体的可持续性保护;一是历史遗址所处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既包括实体的可持续保护,也包括价值观的再认识。

②“生态博物馆”理论

生态博物馆是指在原来的地理和社会、文化条件下保存人类群体遗存及生存状态的博物馆。即历史遗址应原状地、动态地保护和保存在其所属环境中,某种意义上讲,遗产环境等同于“博物馆”的建筑面积。换言之,在生态博物馆中,人们将不再从博物架上看结果,而是在房前屋后观过程———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建筑、可移动实物、传统风俗等一系列文化因素均具有特定的价值和意义。生态博物馆的观念是法国人雷佛首先在 70 年代提出的观念,他主张将一个完整地域以博物馆的观念来思考,将自然生态与历史古迹统合在现代人的生活整体环境中,整体的展现出来达到自然环境、历史古迹保存与增进现代人生活整体环境的目的。它的诞生是人类社会现代环境意识和现代生态意识不断觉醒的反映。在生态博物馆理念中,最重要的是区域保护的原则,以及将自然环境与文化遗产在同一环境中保存的基本理念,这完全符合《西安宣言》的要求。对于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我们可以通过采用“生态博物馆”的模式对其加以开发利用。将遗址所处的环境、自然景观、遗存等动态的保护与展示给公众,用全局的观念去开发和保护[1]。

(3)遗址类旅游资源开发的模式

目前,国内关于遗址保护开发利用的模式,主要有四种:

①遗址公园

就是将整个遗址区建成遗址公园,这是目前国内最普遍的一种方式,不仅使遗址得到了较好保护,也通过公园的建设改善了当地环境,为居民提供一个休闲娱乐的场所,也是展示优秀历史文化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我国现阶段的遗址公园有三种不同类型:第一类在公园内是有所保留的遗址,成为公园景观的一部分,如西湖公园的雷锋塔、成都望江公园的崇丽阁等;第二类是遗址本身可以成为公园,如圆明园遗址公园;第三类是考古型的遗址公园,它强调的是对文物遗存有所展示,并强调文物的真实性展示,如大明宫遗址公园、曲江池遗址公园。

②旅游景区

许多遗址处在风景名胜区之中,在风景区开发的过程中,将遗址作为旅游景区的一个景点,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展示性开发。如乐山大佛旅游区内的苏轼故居,张良庙-紫柏山旅游区内的张良庙、青岛的琅琊台遗址,重庆的合川钓鱼城等,拥有丰富的古人文资源和自然景观,利用自然、人文资源综合开发旅游产品,形成集历史文化、山水风光为一体的特色旅游景区。

③遗址博物馆

遗址博物馆是指在由于自然或人为活动的原因形成的遗存的原址上建立的博物馆,包括具有博物馆功能的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民族的文明史源远流长,无论地上或地下都保存着大量的遗址、遗迹和遗物。为了在保护历史遗址的同时传播历史文化我国对历史遗址采取通过兴建博物馆的模式来保护展示宣传其文化内涵。遗址博物馆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建立在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形成的原址上,它所处的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等等都可以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宗教信仰以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是自然或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重要的一环。通过展示遗址本身的形成和变迁遗址博物馆使公众了解过去,成为链接过去与现在的重要环节。如1925年我国第一座遗址博物馆——北京故宫博物院成立,1958年建立了第一座在考古发掘原址上的遗址博物馆——陕西半坡博物馆。再到今天遍布全国各地数百家遗址博物馆,在短短的几十年中,我国遗址博物馆经历了一个迅猛的发展过程,并因为其自身独特的文化特性及外在表现成为重要的参观游览地。

④遗址历史文化农业园区

中国有许多遗址面积大,遗址区内居民众多,国家目前难以像发达国家那样,拨出大量资金,清空区内人口,对遗址资源实施保护。因此在遗址区建设历史文化农业园区是一种比较现实的做法。比如汉长安城面积巨大,居民5万多人,主要以农业经营为主,为了有效保护遗址,可在遗址区内发展都市农业,建设观光农园、市民休闲体验农园、现代高科技农业园区等。

G. 为什么旅游景点和历史遗迹无法吸引当地人参观

毫无疑问,相比起高山、峡谷、湿地之类的自然景观,人文景点的知识门槛要高得多了。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对于不具备相关知识储备的人来说,去一趟历史遗址恐怕也真的只是“看热闹”而已。有报道说,周口店遗址里的游客三三两两边走边看,但大多“不知道看什么”,有位慕名而来的外地游客坦率地承认,除了一个巨大的洞穴和漫山的绿色,他不清楚“还有什么可看的”。在内蒙克什克腾旗,当我们想去东昌府路遗址看看时,当地人还十分诧异:“那只是些残砖碎瓦,能有什么可看的呀!”很多汉唐陵墓石像散落在关中等地的庄稼地里,当地人也并不当回事。说白了,很多人“看不懂”这些历史遗址。说实话,如果不了解一点相关的文化背景,一般人就算去威尼斯、佛罗伦萨或巴黎罗浮宫,那也不过就是得个“金碧辉煌”的模糊印象,不会比刘姥姥对大观园的认识强多少。
但这并不都是错在游人“没文化”。历史遗址这样的人文景观因其本身蕴藏的知识性,原本就与普通人之间具有某种距离感,需要与游客进行更深的互动来克服这种距离感,激发他们的参与感,而这就对如何展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像读过《三国志》原着的人很少,但这并不是人们没兴趣,换一种讲述故事的方式后,《三国演义》却受到世人的普遍欢迎。

H.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

额···不知道对不对。

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尴尬
(一)我国法律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
为加强国际间合作,以保护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国际上有许多已经生效的关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属于以下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2] 我国《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使“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具有了宪法依据。但是,究竟何为“历史文化遗产”、其定义和内涵如何、怎样对其进行专门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无论是我国综合性环境基本法,还是环境保护单行法,都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法》第17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址构造、着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其中的“人文遗迹”是“历史文化遗产”的唯一依据了。而其他诸如《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规划法》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等用来进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依据显然是片面的。而且历史文化遗产实际上除了物质文化遗产以外,还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我国《刑法》第324条至第329条“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其中提到“珍贵文物、名胜古迹、文化遗址、古墓葬”,并没有完全涵盖“历史文化遗产”,而且关于“妨害文物管理”的提法过于片面。而且综观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相关管理部门的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少有涉及,即使有规定,也很模糊。

由此可见,我国虽然积极致力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接轨,但是缺少全国性的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专门性法律,而且关于各项历史文化遗产针对性法规也很欠缺。一方面,国际条约的实施要通过国内法作支撑;另一方面,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各种新的破坏因素和破坏手段层出不穷,如何用有效的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和流失,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科学技术水平低是制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

建国以来,中国出土了数万件简牍,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方法,绝大部分只能临时浸泡在水里,时间最长的已逾30年;明定陵出土的2000余件珍贵文物,包括成批的丝织品和成箱的衣物,是明代纺织技术和制造工艺的精华,许多被认定为国家一级文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很多已经不复存在,现存的部分文物也濒临损毁;20世纪70年代发掘的马王堆汉墓,除了保存完好的女尸以外,数量巨大、种类繁多的纺织品和竹简帛书的学术价值极高。这些有机质文物多数国家一极品,出土时光亮新鲜,但出土后迅速氧化变色、变质、变形,造成了不可估量且无法挽回的损失;20世纪80年代发掘的四川三星堆器物坑,出土了大量精美文物,轰动海内外。其中数百件青铜器和数十根巨大的象牙,由于缺乏保护技术,象牙几乎全部毁损,青铜器正在遭受有害锈的不断侵蚀。[3]

科学水平的局限和人才队伍的严重匮乏,大量考古遗迹、遗物出土,使有限的技术人员应接不暇;非科学的修复、发掘造成的毁损,时有发生。加上环境恶化、自然侵蚀和突发灾害,因而丢失历史信息,有损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

科学监控和安全防范系统的严重滞后,也使非法交易诱发的盗掘古墓葬、盗窃乃至田野石刻、佛教造像等活动屡禁不止,造成无数国家历史文化遗产被破坏和肢解,各类器物流失海外或被个人非法占有。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一) 完善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立法,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鉴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珍贵性以及遭破坏的严重性,对其进行严格保护及其必要。保护手段的第一个层面就是法律保障,其中立法是关键。

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出现明确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并且必须尽快出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首先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要明确,可借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的规定。历史文化遗产包括有形和无形两方面,主要指前者。有形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可移动遗产和不可移动遗产。[10]其次要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容进行界定:

1、法定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虽未定级但确有价值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传统民居、遗址遗迹以及反映城市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及周围环境;

2、有历史价值的风景名胜地;

3、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风貌特色的地段或街区,古村、古镇等;

4、能够体现我国历史上城市规划成就及反映城市发展史的规划格局、风貌特色的区域。[11]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中各个要素考虑进去,总结其共同点,提炼适合总体的保护措施。可以用归纳的方法对整体进行总括性、原则性规定。比如说《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新时期文物工作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个方针其实可以考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方针,因为这是做好历史文化遗产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准则。在实际工作中,“保护”是核心和前提,“抢救”是当务之急,利用是最终目的,“管理”是关键和保证。由于历史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共性特征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性,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保护为主”,把历史文化遗产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放在主要位置,这是历史文化遗产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在立法工作中,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明确规定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从国务院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历史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监督、保护等管理工作。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利用等工作。具体的内容和程序也要有明确规定。同时,在责任承担方面,民事、行政、刑事手段要同时并举,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同时,管理部门本身由于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追求其法律责任。

另外,考虑到各历史文化遗产要素的特殊性,也可以采取具体针对各要素的单独立法的形式。例如,针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有专家提出应该制定《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法》。历史文化风貌区主要强调的是文化遗址周边的环境保护,这个环境大的可以是一个城市,小的可以是一个城镇、一个街区。

现在许多地方性法规已经出台,例如《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等。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稳妥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一定要注意立法的统一性,各个相关法律要注意彼此间横向的联系,要相互借鉴,还要避免相互冲突和矛盾;同时要尽量考虑实际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其次,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要分层次、分级别,按照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12]: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本身要分级别,可定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对不同级别的历史文化遗产要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和管理,对于高级别遗产,应向上集权,对于低级别的遗产,应向下放权;另一方面,管理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且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单一的政府管理体制,无法有效管理历史文化遗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是被评为世界文化遗产,也不能掉以轻心。世界遗产公约有其一套底线,任何项目都不是“终身制”的,一旦我们保护不力,那么他们将先进行“黄牌警告”,然后列入濒危遗产项目,甚至可能因此被淘汰出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长期性。

然后,要以法规与标准进行管理。法规不仅要有制约作用,还要有指导、指引作用,既要规定不能怎么做,还要指出应该怎么做;同时,管理标准应该是可以操作的,不能过于模糊和概括。另外,历史文化遗产已经不再单单是文化问题,经营问题、市场问题、非营利制度问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发展问题,均已成为现代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主题。另外,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和保护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所以我们也要注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与时俱进。

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上,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应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13]同时,应该按照各地方的本土特色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去补充和丰富历史文化遗产事业。

最后,要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相关问题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比如,环境问题的恶化会不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产生不良影响、人口的急剧膨胀会不会影响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保存、会不会因用地问题拆毁历史文化遗产……相关问题解决得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促进作用。

(二) 把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贯彻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涵盖环境法的全部领域和调整的全部过程,在如今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立法不完善、保护不力的情况下,援引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1、协调发展原则

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本身就已经给我们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反过来,我们应该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保护和发展历史文化遗产,赋予祖先留下的丰富文化遗产以新的内涵,那就是完好保存的理念和措施,作为新的遗产代代相传。“挖祖宗墓,吃子孙饭”的做法是万万不可取的。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官员说:“历史文化遗产的意义就在于它们能激励社会的全面发展。这不仅是保护,而且还是全社会进步的过程。”

2、预防为主原则

这要求我们在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时候,一定要把握一个“度”,适度开发、适度利用,纠正“最大限度”的错误观念。“有限开放”和“限量游览”在旅游活动中比较可行,国外已经做得很好,我国现在也开始试点进行。要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什么样的行为会对其造成损害,何种损害是可以弥补的,何种损害是毁灭性的,做到研究走在开放前。我国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成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区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的。历史文化遗产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分级,有些是不适宜开放的,甚至是根本是不适宜开发的,因为现有的技术水平还达不到使之完整保存,那么应该保持原状;有些是只能有限开放的,多度开放行为会对其造成损害;还有些是可以完全开放的。“预防”是核心,围绕着这个核心来进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其真实性,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如果是仿古,那就称不上是历史文化遗产了。圆明园盛极一时的风貌我们已经无法领略,但是它现在的面貌起码也真实地记载了历史上其受到的劫难,我们就不必再枉费心机去修缮,保持现状才是上策。

预防为主原则强调了事前规范,历史文化遗产一旦遭到破坏,要恢复原状往往比较困难,很多情况下,恢复所需付出的经济和社会代价不仅比我们所取得的经济利益要大,同时更比采取积极预防措施所付出的财力、物力大得多。

3、环境责任原则

凡利用历史文化遗产者,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一方面,历史文化遗产的负责单位要缴纳包括税收等在内的费用;另一方面,在参观旅游活动中,游客要购买门票。凡有权开发历史文化遗产者,同时承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义务。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维护,并分析研究何种因素可能会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损害,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损害发生。破坏者恢复主要指的是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鉴于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的难恢复和不可恢复性,对于这种损害一般的单位和个人是无力恢复和治理的,这种情况下,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对这些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等,委托有能力的部门来进行恢复和治理。此条原则属于事后救济,由于其不经济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应尽量避免破坏情况的发生。此原则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制定规范到具体操作,一定要体现严厉性。一旦造成破坏,对破坏行为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4、公众参与原则

首先要使公众树立历史文化遗产主人翁意识,要真正关心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其内容,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保护常识,能够自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然后要把这种意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历史文化遗产知情权,要实行历史文化遗产状况公报制度,让公众了解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和受保护的现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增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责任感,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政府的职能要与公众的力量融合起来:一方面,建议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组建多学科专家参与的咨询组织,作为政府的参谋;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计划方案告诉有关的群众,考虑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需求,其实在许多情况下,群众才是这方面的专家;然后群众把他们的意见及建议反馈给政府,政府经多方衡量做出正确取舍。最后,对于一切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活动和对历史文化遗产有重大潜在危险的活动,公众有权利更有义务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要开通多种渠道使消息畅通,对于重大情报经确信的,对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以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有重点地借鉴环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这项制度属于事前规范。在评价形式筛选上,建议各级主管部门对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谨慎态度,除了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微弱影响的项目之外,一律采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形式,对评价报告的审批也应该严格化。对于可能会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不可修复的破坏的,坚决不予批准;对于可能造成损坏但是可能通过保护措施预防和恢复的,原则上可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是法定程序,对于未经批准而动工的项目,应该由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不给其可乘之机。另外,要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批手续,还要对其采取罚款等措施。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从2004年9月开工,至今仍没有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已经责令圆明园管理处限期提交环境影响报告。[14]

2、许可证制度

对从事可能造成历史文化遗产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必须向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比如说,要在历史文化遗址地拍摄电影、电视剧,首先剧组负责人要向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要附上审查必须的各种材料,比如剧本中需要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情节介绍,以及证明该行为不会对其造成破坏的理由,或者应用保护设备和措施等;主管部门可向专家组求证,也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公布受理的申请,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根据有关的法律或其他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然后作出颁布或者拒发许可证的决定,与此同时,同意颁发许可证的,要告知持证人的相关义务、限制条件和注意事项,并且做出书面文件,双方签字生效。拒发许可证的,应当说明拒发理由,相对人不服的,可以进行复议。主管部门有义务对持证人执行许可证的情况进行随时监督检查,发现持证人违反许可证规定的义务或限制条件时,可以中止、吊销许可证,并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使历史文化遗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这样可以使政府和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历史文化遗产破坏事故的情况,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危害程度,便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事故蔓延和所造成的损害扩大;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投资力度,鼓励相关科学研究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科学技术,几乎全部移植于国外,不仅使用的范围相当有限,舶来的技术尚缺乏本土化和科学验证与评估等研究环节。保护科学和技术的显着贫弱,远远不能应付数量巨大和门类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求。[15]

国家和政府的财政拨款应该是历史文化遗产资金最主要的来源,应该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投资力度;另外,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方式也应该积极鼓励;建议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贷款优惠政策,发行奖券、彩票的形式来刺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应该采取各种手段积极鼓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对于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另外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操作方法的过程中,也要保证资金的供应。要利用系统工程研究方法,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战略与相关政策研究;实施文化遗产的科学调查评估行动,全面掌握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资料;大力加强文化遗产保存与修复的基础科学研究,实施关键技术攻关行动,推进传统核心科技体系的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对于一些新问题要做好防范工作,例如防止手机辐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此外,还要实施监测与安全预警相关技术行动,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不断向公众灌输有关“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报道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和受保护的现状,并且介绍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惨痛教训。当地可根据自己的特色,着重强调本地历史文化遗产的情况,不断培养公众参与的兴趣。长远地看,建议在小学、中学的教材中多编入一些介绍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培养学生从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观念。亦可考虑用多种手段加强宣传,例如发行关于历史文化遗产的纪念邮票、电话卡,出版地图册和各地历史文化遗产地图等等。

要使公众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人人有责”的观念。可考虑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提高其地位。

最后要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要采取合理利用的方针,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今天的开发利用不要影响到后人的开发利用,要让祖先留给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完好无损地传到后代人手中。周总理当年就曾经劝阻郭沫若开掘乾陵的建议,因为那时的技术还无法保存地下埋藏的丝质和纸质的文物,他说:“还是留给后人吧。”[16]所以与其盲目开发历史文化遗产,使之早日遭破坏甚至灭绝,不如信赖后代人的能力。另外,对已经开发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考察和实验,如果展览、旅游、周边建设项目等活动对历史文化遗产有现实和可以确信的潜在破坏危险的,应该及时消除妨害。

(五)做好历史文化遗产本土化,加强该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作为一个唯一拥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古国,我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它们不仅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也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渊源的基因;它们是一个国家历史的浓缩、文化的积淀;它们见证了历史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作为全世界、全人类的财富代代相传。国外一个国家是一种风格,而我国除了整体上有自己的风格外,各个地方风格各异——北方和南方各有特色,山地和水乡各有特色,平原和高原、盆地又特色鲜明;我国又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都有本民族的特色。如何维护和发展这些特色,是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2004年底广东省城市规划建设考察团对欧洲进行参观考察所作的考察报告,欧洲人主要是靠法律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且形成了完善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不断扩展。几乎每确定一个保护概念,随之便会有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条例、政令等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层面做出相应的规定。欧洲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确,它强调保护工作不是独立进行而是多元的,将保护与资金、住宅建设、税收、政府职能、公众参与等联系起来,目的是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整个体系使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间的力量都得到充分发挥。[17]

国外许多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先的做法非常值得称道,在美国,如果游客想在大峡谷上面过夜,必须在一年前申请,由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在韩国,知异山国立公园中的古塔,每天只准许400人参观。[18]在希腊,政府为了保护雅典卫城的环境风貌,拆除了卫城周围所有现代建筑。雅典的重要历史街区,任何建筑活动都必须事先报文化部批准。

我们既要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引进他们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又要保持自己的地方特色。在这一点上,做得比较好的当数敦煌莫高窟。针对莫高窟自身特点和开放旅游时遇到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起,敦煌研究所就与海内外机构合作,对莫高窟的地质环境、气象环境、特别是洞窟小环境进行了检测,在莫高窟窟顶设置了窟区环境检测站,为洞窟安装温湿度自动检测探头、铝合金门窗及洞内挡护玻璃等。与此同时,敦煌研究院对日益增多的游客开始实施干预。2000年,对游客实行了窟内分流措施;2003年又启动了游客参观预约制,开展了“洞窟游客承载量”试验研究和“虚拟敦煌”建设,并在同年出台了《甘肃省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有关专家认为,这些措施和研究项目的开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洞窟保护压力,使莫高窟的洞窟内部环境得到了改善,并为根本解决敦煌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探索了一条有效途径。[19]这样,真正做到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与本土化的最佳结合,实现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应作为先进经验来推广。

目前中国与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和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合作,制定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意大利在西安援建了高水平的保护修复研究中心;中国与德国合作开展了秦俑彩绘保护研究。[20]这些都是中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的成果,有望在今后开展更加广泛和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⒈周珂着.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⒉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⒊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⒋吕忠梅着.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⒌陈泉生等着.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⒍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全国市长培训中心编着.城市规划读本.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⒎[法]亚历山大??基斯着,张若思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阅读全文

与历史遗址类旅游存在的问题是什么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word中化学式的数字怎么打出来 浏览:755
乙酸乙酯化学式怎么算 浏览:1421
沈阳初中的数学是什么版本的 浏览:1378
华为手机家人共享如何查看地理位置 浏览:1067
一氧化碳还原氧化铝化学方程式怎么配平 浏览:906
数学c什么意思是什么意思是什么 浏览:1438
中考初中地理如何补 浏览:1326
360浏览器历史在哪里下载迅雷下载 浏览:724
数学奥数卡怎么办 浏览:1417
如何回答地理是什么 浏览:1053
win7如何删除电脑文件浏览历史 浏览:1073
大学物理实验干什么用的到 浏览:1506
二年级上册数学框框怎么填 浏览:1728
西安瑞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1060
武大的分析化学怎么样 浏览:1266
ige电化学发光偏高怎么办 浏览:1354
学而思初中英语和语文怎么样 浏览:1686
下列哪个水飞蓟素化学结构 浏览:1443
化学理学哪些专业好 浏览:1501
数学中的棱的意思是什么 浏览:1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