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人文历史 > 如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创建

如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创建

发布时间:2022-07-26 04:15:17

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法律分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以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设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凡是老城的历史分区,往往同时存在历史环境保护、旧城改建、新建筑建设的矛盾与统一问题。因此, 保护规划、强调基调的作用至为关键。

法律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② 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环境要素等保护。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城市管理、水行政、财政、交通运输、民政、公安、教育、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相应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职责。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八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第九条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设立界标,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保护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批。

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经批准的保护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交通、水行政、市政、绿化、消防、人防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第三章保护名录第十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位置、类型、等级、权属、历史沿革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其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体现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历史城区;

(二)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历史地段;

(三)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史,对历史地段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的传统风貌建筑;

(四)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六)其他需要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对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

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有价值的保护对象,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保护名录。

③ 常州怎样建设历史文化名城

昨天下午,市长姚晓东主持召开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工作座谈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为加快推进常州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和文化名城建设工作建言献策。 今年开始,我市将对重要的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和名人故居、文物保护地等,进行系统的修缮和保护,在完善城市功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方面发挥效应。座谈会上,文化领域的专家学者、社会热心人士等,围绕挖掘常州的历史文化渊源、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形成常州城市特色等方面畅所欲言。 在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后,姚晓东深受感动和启发。他说,大家不但总结了常州过去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经验教训,也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将认真梳理、消化、吸收,在继续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加快推进常州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和文化名城建设工作。 针对下一步工作,姚晓东强调: 一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建设历史文化名城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要加快文化建设,抢救历史遗存时不我待、只争朝夕。 二要明确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立足点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要在保护的基础上挖掘、开发和利用。 三要从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和文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对常州历史文化进行深入研究,分清轻重缓急,分步骤有序推进。 四要提炼城市的文化主题,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和江南文化名城建设的主题。要对常州城市的文脉、传统、城市精神、历史地位等,进行梳理、研究,提炼提升好城市之魂。 五要急事先办。加快对历史文化遗存的抢救性保护,加快建设能尽快确立常州文化形象的标志性建筑。同时,对城市布局、城市功能以及文化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要科学规划,谋定而动。 六要依靠专家、发动群众。广泛听取专家、群众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沟通,积极争取广泛的理解和支持,推动文化名城建设。 七要加强软件建设。要将历史上的名人故事、常州的历史文化内容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结合,让游客和市民在这里触摸得到历史,感受得到文化,体会得到故事,让没有生命的古建筑活起来,让人感受到常州人的生活环境、人文气氛。同时,对历史文化的保护要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功能完善和老百姓的生活中,在文化展示、文化旅游上发挥功能,提升群众的生活环境和水平。 副市长居丽琴、朱晓敏出席会议。 (韩晖 何嫄) (编缉:薇安)

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⑤ 如何保护和发展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⑥ 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工作。
建设、国土、房管、财政、公安、环保、旅游、园林、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关保护工作。第五条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作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八条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保护和延续城市传统建筑风貌、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工业遗产、历史街区、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区域,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和空间环境等特点,确定保护的原则和重点;
(三)注重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规划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
(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第九条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当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将其纳入保护规划。
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第十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的需要,确需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影响到历史文化名城总体布局调整,改变原规划确定的原则、整体风貌以及重点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普查,划定不宜安排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护规划擅自进行拆除或者建设工程;
(二)擅自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对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其他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和整治。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在项目批准前听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古迹必须科学维护,及时修缮、加固,以保证文物安全,并确保周围的环境和氛围与文物相协调。
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公安消防、规划等部门应当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街区在进行修缮、保养和迁移时,其设计施工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⑦ 针对宣传历史文化名城,你有哪些建议

为了提高历史文化名城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人前来参观,我会从宣传覆盖对象的广泛性、宣传方式的针对性以及宣传内容的吸引性三个方面来给领导提建议:

首先,在宣传对象的选取方面,尽量做到覆盖更多的人群,我们主要针对的人群是在校大学生、热爱旅游的驴友、对于历史文化名胜古迹感兴趣的上班一族和退休老人,当然其他的对象我们也需要有所涉及,比如对中国文化感兴趣的一些国际友人等。

最后,在宣传内容的设置上,必须突出城市特色,比如,可以涉及城市建筑的发展历史、城市名人的生平简介、发生在古城的一些着名故事、城市的特色小吃、城市的民俗民风等等。

希望以上三点建议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给领导最后的决策提供一些帮助,也希望自己可以为城市的宣传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

⑧ 当代中国如何加强文化建设

第一,在全社会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育文明道德风尚。进一步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加强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教育,在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和信心。
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深入进行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广泛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特别要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促进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风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提倡勤俭节约,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总之,要通过不懈的努力,进一步形成全社会的共同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牢固的思想道德基础。
第二,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一是继续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明确政府在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职能定位,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文化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管办分离。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在深化文化单位内部人事改革、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更好地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文化权益,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丰富服务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继续建设一批国家重大文化工程,优先安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文化建设项目。以重点文化工程为依托,大力推进农村和基层文化建设,突出抓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社区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流动舞台车工程、农家书屋工程等。进一步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创作和生产出更多反映时代精神、积极向上、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优秀作品。进一步完善国家文化艺术创新扶持和资助机制,支持创意性艺术创作和科研活动,鼓励用高新技术推动文化产品的生产,增强文化产品的艺术表现力,引导创意性文艺创作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和档案保护工作。开展全国文化遗产普查,重点做好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重要革命历史文物和重点革命历史遗迹全过程保护管理,抢救和保护濒危的民族文化遗产,加快构建覆盖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保护体系。
三是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着力培育有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深化国有文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把存量的改造、盘活与增量的创新、扩张结合起来,做大做强一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骨干文化企业;引导各类社会资本依法进入文化产业,为各类文化企业健康发展和平等竞争创造有利环境,促进形成一批有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实施全国文化产业服务工程,加强文化产业信息交流、产品交易、项目合作平台建设。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和外向型文化企业发展,把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转换成为优势文化产品,增强民族文化产品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三,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秩序。进一步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建设门类齐全、服务周到的文化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重点培育音像制品、演出娱乐、影视剧、艺术品等文化产品市场,培育和规范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兴文化市场,丰富和发展动漫演出市场。加强人才、信息、资本等文化要素市场建设。确立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论证制度,制定和完善文化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建设演出协作网络、音像市场网络和电影院线,在大中城市推广票务连锁服务,积极发展文化电子商务。健全文化市场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协调、行业自律、服务维权等方面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快文化市场管理法制建设,为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进一步完善连锁网吧管理及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的有关政策,健全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整顿文化市场秩序,坚持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文化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研室提供)

⑨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文物、古树名木、地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世界文化遗产等的规划、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可持续性。第四条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信息采集、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论证或者评审,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专家库由建筑、文物、历史、土地、规划、消防、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保护经费:

(一)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政府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所获得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保护经费用于本条例保护对象的规划、保护与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提高全社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查、处理。第二章申报、确定与撤销第十一条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申报与确定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未达到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条件,但是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较为完整并且集中连片的区域,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区。

传统风貌区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经妥善保护,传统风貌区达到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第十三条设立市(县)历史文化名村。

申报市(县)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存有一定数量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产生过关联;

(二)传统风貌建筑相对集中,基本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三)基本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⑩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阅读全文

与如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创建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word中化学式的数字怎么打出来 浏览:745
乙酸乙酯化学式怎么算 浏览:1410
沈阳初中的数学是什么版本的 浏览:1361
华为手机家人共享如何查看地理位置 浏览:1052
一氧化碳还原氧化铝化学方程式怎么配平 浏览:892
数学c什么意思是什么意思是什么 浏览:1419
中考初中地理如何补 浏览:1310
360浏览器历史在哪里下载迅雷下载 浏览:710
数学奥数卡怎么办 浏览:1399
如何回答地理是什么 浏览:1033
win7如何删除电脑文件浏览历史 浏览:1062
大学物理实验干什么用的到 浏览:1492
二年级上册数学框框怎么填 浏览:1711
西安瑞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994
武大的分析化学怎么样 浏览:1254
ige电化学发光偏高怎么办 浏览:1343
学而思初中英语和语文怎么样 浏览:1663
下列哪个水飞蓟素化学结构 浏览:1429
化学理学哪些专业好 浏览:1492
数学中的棱的意思是什么 浏览: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