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哈尔滨市政府2010年8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哈政办发〔2010〕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解决征地拆迁中存在的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依法保障征地拆迁和重点工程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严惩私建,依法强拆。凡是骗取补偿的,一律追缴并依法严惩;凡是违法抢建的,一律强制拆除;凡是突击买卖的,一律不予补偿;凡是暴力抗法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保护恶意私建的,一律开除公职。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待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既要考虑建设行为发生当时法律和政策的完善程度,又要考虑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生活实际需要。
(三)依法甄别,合理认定。处理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要由当事人出具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以建设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政策为依据,考虑当时行政管理工作状况和当事人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认定。
(四)以人为本,体恤民生。解决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要注重保护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采取配置廉租房或者给予困难补助等方式,保证居者有其屋,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市区内公益性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的处理。
三、处理意见
(一)下列违法建筑,无条件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者补贴:
1.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国有或者集体土地上违法突击抢建,骗取国家补偿的;
2.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突击买卖土地、房屋,突击分户,制作虚假证明的;
3.在耕地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4.不具备生产功能的鱼池、棚室、水井、农业水利设施等;
5.超出市国土资源部门《集体土地地上物征收评估技术标准》上限部分的地上物;
6.伪造、变造审批手续或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审批手续的;
7.2000年1月1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以前,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闲置、租赁或者用于经营活动的;
8.2000年1月1日《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9.取得临时审批手续的房屋,临时批准期限届满后闲置、租赁或者用于经营活动的;
10.未经审批占用消防通道的;
11.未经审批占压城市管线的;
12.未经审批阻塞交通的;
13.未经审批占用防洪通道的;
14.河道、滩涂范围内,批准期限届满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5.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施行后,河道、滩涂范围内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
16.有关部门已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
17.其他用于恶意骗取国家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18.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
(二)下列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给予合理补偿:
1.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土地、规划等基本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补缴相关税费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
2.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只有土地审批手续,没有规划等后续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可以补办手续的,补缴相关税费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无法补办手续的,由各区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依据相关法规确认后,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参照有照房屋并结合房屋构造、应缴纳税费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
3.企事业单位在自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由单位统一建设或经单位批准职工自行建设的住房,没有土地审批手续,但有规划审批手续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没有规划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第2种情形处理;
4.已经批准改制企业的无照房屋,由各区政府组织市城乡建设、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务、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认定后,按企业改制规定予以处理;
5.2008年1月1日以前,本村村民在符合村屯规划的自有宅基地上,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的具有使用功能,确系本人长期居住的房屋,按照一户一宅,人均建筑面积上限40平方米,2人(含2人)以下户不超过80平方米,6人以上户不超过240平方米的标准,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比照有照房屋给予70%补偿;在村集体其他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按照房屋建安成本给予补偿;房屋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参照《哈尔滨市市区农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哈规联〔2007〕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6.2008年1月1日以前,村办集体企业或村民个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非居住用房,参照本条第3种情形处理;
7.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以前,在滩涂、河道范围内未办理审批手续建设的房屋,参照本条第2、3种情形处理。
(三)下列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给予适当补贴:
1.2000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具有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使用人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对于不足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部分给予救助补贴;给予救助补贴的房屋使用人确需购房的,拆迁人可以给予优惠价格购房;给予救助补贴的房屋使用人同时持有《哈尔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符合安置40平方米保障户型的,按照安置房屋综合建设成本缴纳购房款,也可以将所得补贴款折成可购买住房面积,剩余面积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待房屋使用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2.不完全具备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拆除房屋的,也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给予适当补贴,但补贴面积不得高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补贴标准不得高于被拆迁房屋的建安成本。
四、工作分工
(一)对历史遗留建设问题开展调查摸底、分析认定等各项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一事一案、分别认定;
(二)对事实认定清楚、没有争议、当事人能够自行拆除的,由各区政府组织验收,予以补贴或补助;
(三)对不配合拆除工作、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各区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四)城市内河(马家沟、何家沟、信义沟)管理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由水务部门配合各区政府进行认定;
(五)补偿、补贴标准和优惠购房价格,由各区政府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六)无照房屋的处理结果,由各区政府进行公示。本处理意见未涉及的无照房屋处理问题,由各区政府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七)公安、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负责严肃查处拆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五、其他事宜
(一)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原则,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做好拆迁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平、公正、求实、服务的原则做好工作,保证认定工作客观、公正。对与当事人相互串通、伪造证据、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所涉及的私建认定为违法建设,不予任何形式补偿或补贴。
(二)省、市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意见相关政策条款的解释工作,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水务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配合。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违法建设△ 意见 通知
⑵ 怎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你问的是国家还是私人问题?
对于国家来说就是发展经济,有了实力,不用主动解决就自动解决了。比如XX。
对于私人,第一就是过去了就过去了吧。第二要解决就干脆点,别拖泥带水。第三要认识到回到过去也不是曾经了。
⑶ 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层锻炼的“必修课”。既然是“历史”,说明确有其事;而又成了“遗留问题”, 说明没有彻底“摆平”,当事人尚未完全信服。尽管有的问题乍看起来并不复杂,但是,任何接棒处理此类事务的人均应谨记:千万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么简单,历经多年不得解决,足见其早已人为地复杂化了。所以,那些“触景生情”般地跃入脑海的解决方案,往往难以奏效;倘若常规方法就能息事宁人的话,也就轮不着我们这些“后人”为“前人”堵枪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来璧山不久,就听W县长针对一起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的处理原则;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确是破解难题的利器,屡试不爽。细细品来,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从结论来看,任何问题都可分为两类,要么有解,要么无解;而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就复杂在有解而难解,或是无解而必解。能办的事不好办,不能办的事必须办,常常是因为在办事过程中偏离了法律与政策的正常轨道,进行了不适当的变通或妥协,结果事后较起真来,不免理亏气短,进退维谷,很是被动。
待人处事,无外乎情、理、法三端;而历史遗留问题所以难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有些问题是“法不容情”,政府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诉求,但却不能公然违反法律和政策;有些问题是“情理难容”,政府做了承诺而不兑现,即便这个承诺并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认老百姓要求政府兑现“问题承诺”的主张是无理取闹。虽然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不难查明,但“追究人”不等于“解决事”——除非问题本身就是为了对具体人问责;所以,着眼于“事要解决”,就要打出一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约之以法”的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恰恰就是体现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对于意见分歧的问题,唯有求同存异方可解决;而所求之“同”,须为两点:一是对基本事实有共识,二是对价值判断标准有认同——前者即为“尊重历史”,后者即为“遵守法律”。为了躲避或者推卸责任,矢口否认曾经实际发生过的言行,是最蛮不讲理、最缺乏诚信的表现,也是通往问题最终解决之路的最大障碍;而在事实争议消除之后,必须对事情的性质作出评价和判定,因为“真的”不一定是“对的”。判断“对”或者“不对”,决不能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须用公认公正的“大道理”超越当事各方利己主义的“小道理”——法律,特别是强制性法律,就是价值判断的超然标准,既无需选择,也不容挑战,构成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抛开我国现有立法的种种缺陷不论,就法律滞后于实践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总是有弹性的。语义不明如何解释,宽严尺度如何把握,法律冲突如何取舍,都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历史遗留问题常有可归责于政府的事由,处理时尤其要注重“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群众利益无小事”,久拖不决就更是“大事”了,如果还思想僵化、死抠条文,“宁可我负百姓,不可法律负我”,只会进一步激发民怨、恶化事态,甚至酿成官民对抗的悲剧和惨剧,这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其实,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线,“擦边球”不仅能打,还能打得很漂亮。只懂得用法来“踩刹车”,不懂得用法来“加油门”,势必举步维艰、好事难成。
颇具反讽意味的是,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正是企图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而结出的恶果。事实证明,取一时一事之巧只是小聪明,求万全万安之策才是大智慧。为官一任,必须对历史负责、对百姓负责,提思路、作决策、推项目都必须有全局的观点和长远的眼光,不能头脑发热胡干蛮干,只重眼前不计后患。人事固然有兴替,但留下的败笔和骂名却将长久、严 重地折损政府的公信力,“后人”也不得不用数以倍计的精力和财力来为“前人”的失误“埋单”——“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还是让我们努力使“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历史吧。
⑷ 怎么解决历史遗留房产问题
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
⑸ 历史遗留问题政府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六大原则:1. “向前看”原则;2. “宜粗不宜细”原则;3. “有错必纠”原则;4. 客观性原则;5. 分析个人责任与分析复杂背景相结合的原则;6. 总结成功经验与汲取失败教训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⑹ 如何推进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权,依法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推进群众依法信访,依法维权,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循:感情原则;研究原则;及时原则;特殊原则;大局原则。
依法处置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做到: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强化齐抓共管;完善信访公开听证评议机制;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群众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历史遗留问题,依法解决;依法规范历史遗留问题信访工作秩序;对反映的问题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种种理由提出过高要求的,要明确告知政府政策底线、确保处置政策一致性,尽快打消其无理的念头;引入第三方介入化解机制。
⑺ 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接诉即办”开始实施限时办理机制。《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接诉即办”改革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11月5日发布,《意见》提出,建立诉求分级分类快速响应机制,各级市民热线服务中心和涉及水、电、气、热等重点民生领域的公共服务部门,提供7×24小时服务。根据诉求的轻重缓急程度和行业标准,原则上实行2小时、24小时、7天和15天四级处置模式。
“接诉即办”是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的深化延伸。2019年以来,北京市开始实行“闻风而动、接诉即办”群众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此次《意见》出台,旨在继续完善“接诉即办”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健全基层治理的应急机制、服务群众的响应机制和打通抓落实“最后一公里”的工作机制,推动首都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后,北京市将畅通电话、网络、媒体等“接诉”渠道,全渠道受理群众诉求,并实行诉求分类处理,按照咨询、建议、举报、投诉、需求等诉求类型,实行差异化管理。
11月7日,北京统一启动试供暖。每年进入供暖季,居民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时常会出现一些跑冒滴漏、供热不畅的应急问题。此次《意见》提出2小时至15天的四级处置模式,把快速响应机制进一步分类分级具体化,细化落实到最小时限2小时,让居民切身体会到了快速响应的“速度”,涉及重点民生领域的公共服务水平也有了最小时效性的突破。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接诉即办”解决了群众身边数以百万件计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着力针对民生问题的痛点、难点,多做雪中送炭
⑻ 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关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的政策规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行政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审批。
未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批准供地。
(8)哈尔滨阿城区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扩展阅读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帐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人民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给予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照规定办理首次登记,依法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首次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⑼ 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怎么处理
耒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通知 耒政发〔二0一二〕二二号 LYDR—二0一二—000一四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促使我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二00陆]三一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二00三]陆四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认定处理我市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由于我市土地市场规模过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时申报等各种原因,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未能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后处理期限内处理完毕,致使土地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购地户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土地税费大量流失,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各种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迫在眉睫。 二、认定处理的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作为违法用地的一种特定类型,鉴于其历史性和复杂性,处理上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和与其他性质的违法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是指前期因政府行为造成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土地占有人因未及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违法用地。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政府行为造成的。政府行为是指市人民政府签订开发项目书面协议或实施旧城改造的行为等。 二、经营性用地违法行为的截止时间为二00二年漆月一日之前。对一9吧漆年一月一日之前已形成建设用地事实和土地使用者的,应认定为历史用地,不能作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处理。 三、土地占有人必须形成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无其他人提出权属争议或用地争议。 四、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明确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 5、因各种原因未在二00四年吧月三一日之前办理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四、处理方式 一、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在本次办证中,均给予优惠办理,补交相关费用,商业50元/m二,住宅三0元/m二。 二、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均按协议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台帐,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出让事项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因“实物地租”开发模式或旧城改造形成的经营性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未办理整体出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购买的土地凭购买合同办理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土地出让金和销售不动产税,按政策缴纳。 五、处理程序 政府发布公告,所有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必须在一年内处理完毕,过期不再予以办理。城市规划区的居民个人住宅用地按一般程序直接补办出让手续。用地面积超过一亩以上的经营性用地,按下列程序采取表格会签的形式办理审批手续:计划立项→规划→国土→市政府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