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二章申报与确定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分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历史建筑分为省级历史建筑、市级历史建筑和县级历史建筑。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资源进行普查,注重吸收专家和公众意见,科学评估资源状况和保护利用价值,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认定以及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第十一条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认定以及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存文物较为丰富;
(二)传统风貌建筑或者革命纪念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作为军事要地,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名人密切相关;
(五)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一处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十三条申报省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存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为丰富,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名人密切相关;
(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能够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十四条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二)构成风貌的历史建筑和环境要素具备历史真实性;
(三)核心保护范围用地面积不小于一公顷;
(四)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小于百分之六十。第十五条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四)保护范围、目标、要求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③ 中国古镇有着很深的文化底蕴,首批入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的古镇有哪些呢
首批入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的古镇共有十处,分别是山西的静升,江苏的周庄、同里、甪直,浙江的西塘、乌镇,福建的古田,重庆的涞滩、西沱以及双江。
中国是一个历史非常悠久的国家,所以连带着一些镇(村)也颇具文化底蕴。这类镇(村)是文化遗产的重要构成,所以理应给予保护。而为了更好地对这类镇(村)进行保护,国家从2003年开始实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评选。就首次进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的2003年来说,最后共有十座古镇自此次评选中成功入选。这十座古镇共覆盖5个省(直辖市),分别为山西、江苏、浙江、福建以及重庆。
重庆省:涞滩、西沱、双江
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单中剩余的三座古镇分别为涞滩、西沱、双江。其中涞滩始建于唐朝时期,镇内有二佛寺、古镇等景点。西沱镇内则有南城寺、张飞庙等景点,外加三处市级文物保护点。双江镇内的文物古迹则有“禹王宫”、“清代民居”等。
④ 请问,到目前为止,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第几批,共有多少个
到目前为止,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经公布了六批,共有52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⑤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和评定标准依据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2003年10月8日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或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评选办法,
主要内容:
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原状保存程度: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现状具有一定规模:村的总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村镇总体规划;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⑥ 国家历史文化名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组织评选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通常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一起公布。第一批2003年10月8日公布,共10个镇;第二批2005年9月16日公布,共34个镇;第三批2007年6月9日公布,共41个镇;第四批2009年9月19日公布,共58个镇;第五批2010年12月13日公布,共38个镇。
合计共123个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单(第一批)
01.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 02.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 03.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
04.江苏省苏州市甪直镇 05.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 06.浙江省桐乡市乌镇
07.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 08.重庆市合川县涞滩镇 09.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 10.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单(第二批)
01.河北省蔚县暖泉镇 0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 0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 04.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05.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06.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 07.江苏省姜堰市溱潼镇 08.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 09.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 10.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 11.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 12.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 13.福建省邵武市和平镇 14.江西省浮梁县瑶里镇 15.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镇 16.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 17.湖北省监利县周老嘴镇 18.湖北省红安县七里坪镇 19.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 20.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 21.广东省吴川市吴阳镇 22.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大圩镇 23.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 24.重庆市江津市中山镇 25.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26.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 27.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 28.四川省阆中市老观镇 29.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 30.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 31.贵州省习水县土城镇 32.云南省禄丰县黑井镇 33.甘肃省宕昌县哈达铺镇 3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鲁克沁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单(第三批)
01.河北省永年县广府镇 02.山西省襄汾县汾城镇 03.山西省平定县娘子关镇 04.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 05.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 06.江苏省高淳县淳溪镇 07.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 08.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 09.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 10.浙江省宁海县前童镇 11.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 12.浙江省江山市廿八都镇 13.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 14.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 15.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区上清镇
16.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 17.湖北省洪湖市瞿家湾镇 18.湖北省监利县程集镇 19.湖北省郧西县上津镇 20.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 21.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 22.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 2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黄姚镇 24.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兴坪镇
25.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 26.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 27.重庆市江津市塘河镇 28.重庆市綦江县东溪镇 29.四川省双流县黄龙溪镇 30.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 31.四川省合江县尧坝镇 32.四川省古蔺县太平镇 33.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 34.贵州省雷山县西江镇 35.云南省剑川县沙溪镇 36.云南省腾冲县和顺镇 37.西藏自治区乃东县昌珠镇 38.甘肃省榆中县青城镇 39.甘肃省永登县连城镇 40.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 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惠远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单(第四批)
01.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 02.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 0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 04.河北省井陉县天长镇 05.山西省泽州县大阳镇 06.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王爷府镇 07.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多伦淖尔镇 08.辽宁省海城市牛庄镇09.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 10.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 11.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镇 12.上海市南汇区新场镇 13.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 14.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 15.江苏省江都市邵伯镇 16.江苏省海门市余东镇 17.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 18.浙江省仙居县皤滩镇 19.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 20.浙江省富阳市龙门镇 21.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 22.安徽省歙县许村镇 23.安徽省休宁县万安镇 24.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 25.福建省永泰县嵩口镇 26.江西省横峰县葛源镇 27.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 28.河南省开封县朱仙镇 29.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 30.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 31.湖北省咸宁市汀泗桥镇 32.湖北省阳新县龙港镇 33.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 34.湖南省望城县靖港镇 35.湖南省永顺县芙蓉镇 36.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 37.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 38.广东省普宁市洪阳镇 39.海南省儋州市中和镇 40.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 41.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 42.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 43.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 44.重庆市铜梁县安居镇 45.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 46.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恩阳镇 47.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 48.四川省大邑县新场镇 49.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昭化镇 50.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 51.四川省资中县罗泉镇 52.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 53.贵州省平坝县天龙镇 54.云南省孟连县娜允镇 55.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萨迦镇 56.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 57.甘肃省秦安县陇城镇 58.甘肃省临潭县新城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单(第五批)
01.河北省涉县固新镇 02.河北省武安市冶陶镇 03.山西省天镇县新平堡镇 04.山西省阳城县润城镇 05.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 06.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 07.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 08.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 09.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 10.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荡口镇 11.江苏省兴化市沙沟镇 12.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 13.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 1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 15.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 16.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 17.福建省平和县九峰镇 18.福建省武夷山市五夫镇 19.福建省顺昌县元坑镇 20.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 21.河南省郏县冢头镇 22.湖北省潜江市熊口镇 23.湖南省绥宁县寨市镇 24.湖南省泸溪县浦市镇 25.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 26.广东省大埔县百侯镇 27.重庆市荣昌县路孔镇 28.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 29.重庆市巫溪县宁厂镇 30.四川省屏山县龙华镇 31.四川省富顺县赵化镇 32.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 33.云南省宾川县州城镇 34.云南省洱源县凤羽镇 35.云南省蒙自县新安所镇 36.陕西省宁强县青木川镇 37.陕西省柞水县凤凰镇 38.甘肃省榆中县金崖镇
⑦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单共公布多少批
到目前为止,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经公布了六批,共有52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称号公布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评选与公布工作,以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以部际联席会议形式对专家委员会的评议的意见进行审定后,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的名义进行公布。
称号撤消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获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的镇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经取得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的镇进行检查。对于已经不具备条件者,将取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
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⑨ 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什么时候公布
*华西村游
江苏省华西村在党的领导下,经过30年艰苦奋斗,已成为名闻遐迩的集体致富村。1991年,其工农业总产值已超过3亿,这在国内是罕见的……
*河南刘庄
刘庄是个面积仅有1.5平方公里的小村庄,即使在河南省新乡市的地图上,也找不到它的位置。刘庄曾经是个很穷的村庄,人称“藏鬼庄”……
*南街村游
南街村位于河南省临颖县。在中国现行的村镇结构中,它也是一个有些独特的案例……
*浏河岛游
浏河岛农家游览村,位于上海市北郊、嘉定县唐行乡,南靠新浏河,东、西、北三面是弯弯曲曲的老浏河,与江苏太仓相邻,岛上自然景色优美。整个游览村以植物景观为主,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旖旎的田野风光,充分展现江南农家的生活情趣……
*小张庄游
安徽省淮南市西行约75公里,有一个颖上县。由颖上县城驱车往东南,车行约两个小时,远近闻名的小张庄就到了……
*太阳岛渔村
邛海位于四川省凉山州首府——西昌市南郊。这个面积达31平方公里、周长50公里的湖泊,湖山玲珑,是四川省着名的风景名胜区……
*江苏“江南农村”
1984年,江苏旅游局在富庶秀丽的农村,开辟了一个别出心裁的旅游项目——“江南农村旅游”。把外国游客引向江南农村,让他们在乡村住一住,在田地头走一走,在江边池畔钓钓鱼,同中国农民谈谈天,时间一般1—2天,获得极好的评价……
⑩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1、审批程序:省级政府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认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法律依据: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