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绍兴的历史街区
请问你要 哪一方面???
http://news.sz.zj.cn/Article.asp?ArtID=6188
绍兴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http://www.526000.cn/Cn/nhcb/qcsm/2005628232907.htm
绍兴:历史街区管理走规范化之路
一、历史街区的概况
绍兴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根据《绍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绍兴古城划定了八字桥、鲁迅路、越子城、西小河、蕺山、石门槛、新河弄等7片历史街区进行重点保护。越子城历史街区内的仓桥直街和蕺山历史街区内的书圣故里是先行实施修缮保护的有代表性的历史街区。
仓桥直街历史街区,在越子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之内。该区 域位于古越城的原址,有绍兴知名的府山、环山河和越王台。围绕 "山、水、台''这三个核心景观的是几条传统尺度的小弄及成片的保护基本完整的传统民居区。一些有相当人文背景的历史遗迹点缀其中,共同形成了该街区幽远古朴的景观特征。仓桥直街历史街区,是以古越城市风貌为特色,以传统城市人居文化为内涵,集居住、商业、旅游等功能为一体的历史文化街区,位于街区中心线的环山河,北起胜利路,南达鲁迅西路,全长1.5公里,自北而南,依次架有仓桥、宝珠桥、府桥、石门桥、酒务桥、西观桥、凰仪侨等各 式桥梁,河道东西两侧,以水乡传统民居为主,为绍兴城内典型的 "有河无街''格局,民居大多建于清末民初,布局较为完整统一, 其中有各式台门4 3个,集中反映了本地区的建筑特色和历史风貌。与民居相隔的东西两侧,分别铺设有仓桥直街、龙山后街、宣化坊、作揖坊等传统街巷,宽2至3米不等,青石板铺路。仓桥直街历史街区占地面积6。4公顷,建筑面积5万多平方米,有居民8 58户。
书圣故里历史街区位于绍兴市区北部、蕺山南麓,西至蔡元培故居,接解放北路,东至中兴路,南至萧山街南。街区以与书圣王羲之相关的戒珠寺、题扇桥、笔飞弄而闻名,分布了大量从宋至明清,以至民国等不同历史时期的传统民居,其间包含着大量珍贵的历史遗迹和历史典故。书圣故里历史街区主要道路有萧山街、蕺山街、西街,桥有题扇桥、探花桥、斜桥、宋梅桥、香桥等,建筑布局为前街后河,设沿廊、端口头,反映了人民生活对水的依赖,个别街巷如笔飞弄,体现了绍兴狭窄弄堂的特色。已实施修缮保护的书圣故里历史街区1。街坊占地面积52398平方米,建筑面积44097.5平方米,有居民4 5 3户。
二、历史街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仓桥直街和书圣故里是先期实行修缮保护的两个历史街区,在此以前,这两个街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部分建筑质量不佳,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不佳,居住及建密度过高。解放后,街区范围内的台门式及院落式住宅公有化,名属房管处辖下,大量外来居民迁入,居住人口激增。房管处缺乏必要的资金维修;老房子年久失修,住户为争取使用面积,对原有建筑分隔改造;并且在天井内搭建临时用房,严重破坏了建筑的原有格局和风貌;由于缺乏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的保护意识,新建筑的色彩、体量与历史街区风貌不协调。
(二)公用设施严重短缺,缺少系统和完善的下水管。现有下 水管很多是居民自己拉建,排水系统基本用天井内部自然渗水,经常造成供水不足和排水不畅;厨卫设施严重不足,绝大多数人家还在用煤炉,刷马桶,在天井里洗涤,做饭。
(三)台门院落内卫生状况差。公用设施的严重不足,使台门 院落内部的卫生状况较差,阴暗潮湿;人口密度的居高不下,叉使各户住家的通风采光较差;居住在河道边的住户乱倒污水和垃圾,街道上水泥电线杆林立,电线乱拉乱接,杂乱无章;沿街店面色彩混乱,招牌广告平庸化,原有的传统街景被破坏。
三、历史街区保护的原则及具体方法
历史街区保护有三条原则:一是保护历史的真实性,要尽可能多地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对历史建筑积极维护整修,不要因其破旧就认为没有使用价值并拆毁。从尊重历史、延续历史、传递历史的角度重点保护。二是保护风貌的完整性,要保存整体的环境风貌,不但包括建筑物,还包括道路、街景、古树、小桥、院墙、河道、驳岸等构成环境风貌的各个因素;在实施保护改造前对沿街立面和沿河立面进行一个一个细致分析,尊重它们的历史痕迹,统一整体风貌。三是维护生活的延续性,这里的居民要继续生产和生活,要维持原有的社会功能,促进经济的繁荣。
仓桥直街、书圣故里历史街区保护的指导原则确定为"重点保护、合理保留、局部改造、普遍改善。"即对古建筑等宝贵历史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对富有绍兴特色的建筑物进行合理保留;对具有较为典型的台门街坊逐步进行改造;对人民的生活水平进行普遍改善。
保护总的目标是:总体展示古城风貌,重点体现文化内涵,普遍改善居住条件,努力激活商贸旅游。
具体方法有四条:
(一)风貌协调、修旧如旧。做到门窗、墙等修缮按同屋结构格式或同等建筑格式;沿河原则上不做防盗设施,沿街防盗设施根据原来情况而定,方式多样,风貌协调;与风格协调的门窗保留,不协调的水泥门窗一律换下;门窗以两扇为主,个别面积大的可采用三扇窗,天井窗户可按原来式样做;沿河阳台改成披。
旧墙在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尽量少拆,保持现状为主;对残损的进行修补,粉刷采用纸筋灰或保留旧的青砖墙面;山墙维修采用红砖,立面维修采用旧青砖;外墙处理不一定要直,尽量保持原状。
屋脊形式简朴,形式多样,对局部损坏有价值的屋脊保持原状,屋面瓦片采用搭七露三或搭六露四,对住户要求开天窗的,在不影响风貌的情况下宜小不宜大。
沿河沿街尽量多采用旧材料,新材料应做旧,沿街地面统一采用旧青石板,对基本完好的河坎,不做大的调整和砌筑,小部分河坎和踏道修理采用旧石料干砌。
(二)重点体现文化内涵。对一些重点台门、建筑在修缮中按原样要求修复,再现历史文化底蕴。如对仓桥直街4 3个台门,分别划出6个一类保护台门,1 3个二类保护台门;对蕺山街当铺,作为典型的院落式商贾宅院,进行严格考证,力求按科学的依据复原,特别注意保留具有鲜明时代风格、雕刻精美的艺术构件,尽量做到缺失的依原样复制,破损的修补,位移的归安回实。如仓桥直街113号台门建于1927年。二进五开间院落,沿街石库门,大门用铁皮包并布满铁钉,从首道门到内院要经过前门厅、中门厅、仪门三道。前门厅两侧放置石凳,二道门共有四扇、中间两扇装有铜门环,六上方是红木匾额"颐庐"二字,边门供家人平时出入,第三道仪门上方刻砖雕。一进靠街五间楼房供客人居住,二进五间供主人居住,左右两侧以厢房相接,后院左右对称各三间矮房,中间布花池,两侧各一口水井,整个院落是仓桥直街中段最典型的台门。在七十多年的变迁中,随着住户的增加,整个建筑的平面布局和平面功能在不同程度上遭到了损坏,门窗及细部局部残缺,但整个木架构保存完好,建筑风格保存完整。采取的修缮原则为:保留原有的建筑平面布局,保留原有建筑风格。在此基础上,屋面按原样翻盖,新添瓦尽量用旧瓦,墙面、地面、楼面按原样整修,门窗及细部按原样修复,用旧材。厅堂陈设布置尽量恢复绍兴地方传统。
(三)完善基础设施。如何改善历史街区内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但影响保护的积极性,而且势必导致街区的窒息和进一步损坏。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完善基础设施,这是历史街区保护修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调动街区居民的积极性,提高街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是保护环境的内在需要。由于历史街区内道路狭窄,路幅一般在3米左右,最小处仅2米,管线辅设只有采取变通办法。我们构筑了一个管线共同沟,将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线等合建在共同沟内。通过对管网实施改造,把历史街区内的污水并入城市排污网,对实在不能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住户,采用几户合建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解决抽水马桶污水处理问题,通过改造,两个历史街区内共建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38只。把架空线统一改造入地,改变杆线林立,架空线乱拉、乱接的现象;对住户自来水、电表统一按"一表一户"要求安装;统一安装卫生设施,不同程度地改善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激活商贸旅游。通过对两个历史街区的保护修缮,有利 于进一步发掘和利用旅游资源。仓桥直街历史街区北接城市广场,西靠府山越王台,东连越都商城,南与鲁迅故居,明代文学家徐渭故居"青藤书屋"相近。书圣故里历史街区北连王羲之故宅戒珠寺,东接题扇桥,西通笔飞弄,与蔡元培故居相近。游览历史街区既可漫步在古老的石板路上,也可乘水乡绍兴"乌蓬船''沿河体验古城风貌,历史街区将逐步形成商业购物、旅游观光于一体的旅游热点,必将有效地利用绍兴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为名城保护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历史街区保护的政策措施
仓桥直街和书圣故里两个历史街区的保护修缮工程是采用政 府、部门、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的方式进行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制订了1 O多项政策措施,从而保证了保护修缮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中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一)资金政策。历史街区修缮的项目包括房屋的修缮、道路 桥梁建设及河坎的整修、配套设施的完善、白蚁防治、专业管线入地改造工程等。在所有建设项目中,住户在房屋修缮、户内污水管放置两个项目上与政府共同出资,比例为政府5 5%,住户45%,住户应出资金由房屋实际产权人承担,私房在修缮前预付80元/平方米,修缮后按实际结算,公房由房管部门承担4 5%,修缮后适当提高房租,并鼓励居民户购买公房。沿街营业房修缮由住户自行出资,在保护修缮期间按2 8 O元/平方米收取修缮费,并按面积和停业时间给予营业损失补助。
(二)签订保护协议。历史街区范围内保护的房屋,由产权人 自行保护,产权人必须履行保护义务,与保护机构签订保护合同, 配合保护机构实施统一修缮改造工作。保护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翻修、进户门窗修理更换、墙地面整修、厨卫设施安装等,并确定保护修缮标准和预算费用。通过签订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人口疏散政策。为降低人口居住密度,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政府拨出部分经济适用房指标,对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给予照顾,原住房由政府回购。另外,鼓励住户实行货币化安置。政府以较高的价格对街区内的房屋进行收购,私房按1400元+房屋评估价/平方米(建筑面积)计价,公房按156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价。通过实施这一政策,街区内有20%左右的人口得到疏散。
(四)房屋腾空政策。在街区修缮保护过程中,要对危房和倾 斜房屋进行结构或牮直处理,进行白蚁防治和管道敷设等,不但要断水停电,还有可能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危险,从便利居民生活和安全角度考虑,原则上要求居民在修缮期间腾空。通过宣传发动,在实施保护前有98%左右的住户进行了房屋腾空。为鼓励腾空,实施了腾空政策:政府补贴居民二次搬迁费、房屋周转费、电话及有线电视月租费以及腾空期间的水电费等等。
(五)拆违政策。为保持历史街区风貌的协调,对街区内的违 法建筑、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据统计,两个历史街区共有474户4 31 6平方米违章建筑得到及时拆除。
五、历史街区修缮保护的几点体会
仓桥直街和书圣故里两个历史街区的保护工程从2001年3月动工,到2001年9月顺利完工,共出资7000多万元,通过实施有效的保护,历史街区的风貌得到进一步展现,历史信息得到更好地传递,广大街区居民的生活质量等到很大改善,绍兴历史文化名城的品位得到进一步提高,有以下四点体会是比较深的:
(一)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工程,采取政府、部门、个人共同出 资,有利于资金的筹集,也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保护改造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资金保证。
(二)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工程,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 重视,严格按照《绍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来实施,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便于规范操作,为保护改造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政策保证。
(三)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工程,重在体现历史的真实性、风貌 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修旧如旧,风貌协调。针对绍兴实际情况,以"重点保护、合理保留、局部改造、普遍改善''的原则来指导具体的保护改造工作,为保护改造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技术保证。
(四)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工程,特别是通过拆违和民宅整修, 完整的建筑群得到合理保留;通过河道整修,更好地体现了绍兴水乡风貌特色;通过旧石板的铺设,再现了古城小街小巷格局;通过各类管线的入地敷设,进一步完善了街区的空间环境;通过卫生设施及排污管网的改造,街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得到较大改善,从而受到了各级领导、专家和街区居民的一一致好评。
⑵ 住建部:实施城市更新防止大拆大建 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短时间、大规模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防止出现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
以下是全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交通委、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近期,各地积极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但有些地方出现继续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倾向,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变相抬高房价,增加生活成本,产生了新的城市问题。为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划定底线,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
(一)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倡导利用存量资源,鼓励对既有建筑保留修缮加固,改善设施设备,提高安全性、适用性和节能水平。对拟拆除的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鼓励探索区域建设规模统筹,加强过密地区功能疏解,积极拓展公共空间、公园绿地,提高城市宜居度。
(三)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践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同步推动城市更新与社区治理,鼓励房屋所有者、使用人参与城市更新,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
(四)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短时间、大规模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防止出现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注重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二、坚持应留尽留,全力保留城市记忆
(一)保留利用既有建筑。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对拟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要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梳理评测既有建筑状况,明确应保留保护的建筑清单,未开展调查评估、未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区域,不应实施城市更新。鼓励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和权属、不降低消防等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加强厂房、商场、办公楼等既有建筑改造、修缮和利用。
(二)保持老城格局尺度。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修大马路、建大广场。鼓励采用“绣花”功夫,对旧厂区、旧商业区、旧居住区等进行修补、织补式更新,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最大限度保留老城区具有特色的格局和肌理。
(三)延续城市特色风貌。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改老地名,杜绝“贪大、媚洋、求怪”乱象,严禁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坚持低影响的更新建设模式,保持老城区自然山水环境,保护古树、古桥、古井等历史遗存。鼓励采用当地建筑材料和形式,建设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城市建筑。加强城市生态修复,留白增绿,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三、坚持量力而行,稳妥推进改造提升
(一)加强统筹谋划。不脱离地方实际,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杜绝运动式、盲目实施城市更新。加强工作统筹,坚持城市体检评估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建立项目库,明确实施时序,量力而行、久久为功。探索适用于城市更新的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完善审批流程和标准规范,拓宽融资渠道,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政策,不得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开展城市更新。
(二)探索可持续更新模式。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不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带来的短期效益和经济利益。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政府注重协调各类存量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专业企业参与运营,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鼓励现有资源所有者、居民出资参与微改造。支持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鼓励功能混合和用途兼容,推行混合用地类型,采用疏解、腾挪、置换、租赁等方式,发展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三)加快补足功能短板。不做穿衣戴帽、涂脂抹粉的表面功夫,不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以补短板、惠民生为更新重点,聚焦居民急难愁盼的问题诉求,鼓励腾退出的空间资源优先用于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防灾安全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等,完善城市功能。鼓励建设完整居住社区,完善社区配套设施,拓展共享办公、公共教室、公共食堂等社区服务,营造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龄友好型社区。
(四)提高城市安全韧性。不“重地上轻地下”,不过度景观化、亮化,不增加城市安全风险。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摸底调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推动地面设施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统一谋划、协同建设。在城市绿化和环境营造中,鼓励近自然、本地化、易维护、可持续的生态建设方式,优化竖向空间,加强蓝绿灰一体化海绵城市建设。
各地要不断加强实践总结,坚持底线思维,结合实际深化细化城市更新制度机制政策,积极探索推进城市更新,切实防止大拆大建问题。加强对各市(县)工作的指导,督促对正在建设和已批待建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再评估,对涉及推倒重来、大拆大建的项目要彻底整改;督促试点城市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工作方案。我部将定期对各地城市更新工作情况和试点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8月30日
⑶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是:东临八一七路,西沿安泰河,南濒安泰河,北至杨桥路。
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范围是:东达津门路、法海路,南至学院里规划路,西起八一七北路,北到安泰河。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实物遗存均属于历史文化遗产:
(一)街区内传统空间格局和坊巷结构;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纪念性建筑物、宗教建筑物等历史实物遗存,包括古建筑的各种装饰装修构件,如木构件:门、窗、户、扇、木雕、灯杠、灯杠托、牌匾、楹联、雀替、悬钟等;石构件:碑刻、井圈、井盖、天井石、廊檐石、柱础等;泥(灰)塑、彩绘等;
(三)古河湖水系、古园林、摩崖题刻和古树名木等;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第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局应当会同市文物管理局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区级以上(含)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挂牌保护的名人故居、典型古建筑,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第八条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131处古建筑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现予公布(名单见附录)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涉及这些古建筑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经市城乡规划局、市文物管理局批准,并在建设施工前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建设施工时要由市文物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保证文物的安全。
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保护名单另行公布,并按第一款规定予以保护。第九条公民、非文物单位使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建筑,使用人或使用单位应当与市或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古建筑的保养、修缮和安全防范,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古建筑各种装饰装修构件,亦属于文物,受本办法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未经市城乡规划局、市文物管理局同意,不得拆除、倒卖。第十一条禁止一切破坏性使用古建筑的行为。禁止未经批准对古建筑进行改、扩建。
禁止在古建筑范围内进行违章搭盖。在本办法公布前擅自搭盖的与古建筑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整改、拆除。第十二条床、橱、几、桌、椅等古家具均属可移动文物,是古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鼓励居民将古家具等可移动文物和坊巷名人的字画、书籍等捐赠或优先出售给文物部门。第十三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住户实施搬迁前,负责拆迁的部门要在市或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古建筑的登记、记录、测绘、摄影、摄像等前期工作,对所有的文物构件进行登记造册,完成建档工作,并及时将档案材料移交指定部门。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住户实施搬迁时,负责拆迁的部门要对古建筑及其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对照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并派人24小时值班直至修复工程启动,防止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等被盗。所需费用列入搬迁工程预算。第十四条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历史文化街区的警力投入,加强打击防范的力度。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住户实施搬迁过程中,公安部门要加强搬迁区域内的巡查,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行为。
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经鉴定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应及时依法无偿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为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强化消防工作监督管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历史文化街区的有关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予以指导和监督。
古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应负责古建筑的消防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经常进行检查。
⑷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措施
保护外貌、整修内部,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不必像文物那样一切维持原状,可以进行室内的更新改造,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对历史性建筑要按原样维修整饰,对那些改动不合理的地方,维修时可恢复其原貌或原来的风格,对有悖于历史风貌的新建建筑可以适当改造,恢复历史原来的风格。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个问题不解决,居民就很难在这里继续生活,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要逐步整治,反对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为了精心设计与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实历史遗存,也是为从容筹集资金,减轻政府压力,更是为保存和延续社区文化,保护其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它的保护不是简单的规划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实践。要特别关注保护实施中的方法和政策问题,总结前一阶段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实施。可以认为,凡是需要保护的地区,就不可能就地平衡资金,所以也不应该按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进行运作。一些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中制定了好的保护规划,但由开发商来主导建设,为了平衡资金、追求利润,只能是不断修改规划,其结果是达不到保护的目的。正确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导,按着规划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保证按规划实施。同时,要注意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愿,保护居民利益,调动居民的积极性,政府出资为主,居民出资为辅,要“政府主导,居民参与,逐步整治,渐进改善”,这样才可以做好保护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有的地方全部迁出原住民,把房子重修再高价卖出,或变成有钱人居住的新社区、或变成高档娱乐休闲地、或变成专供旅游参观的布景道具,这些都不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方向。国外一些城市旧区的成片更新,往往针对的是已衰落的商业区、仓库、码头等,很少有大量迁出原住人口的。从避免社会分隔出发,他们也不赞成“绅士化”的改造。
⑸ 景山地区腾退不走居民如何安置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04
⑹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保护委员会。
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监督保护规划的实施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以及历史建筑保护等工作。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第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第二章申报与确定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包括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省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批准和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较完整和真实地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在当地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四)与历史事件、着名人物有关的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当提交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和说明材料。
⑺ 北京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居民可获奖励
东西城平房直管公房承租人可自愿申请退租 区政府指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事宜
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可获奖励
昨日,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就日前下发的《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进行了政策解读。东西城平房直管公房,承租人可自愿申请退租,自愿腾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领取货币补偿后,可申请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源和公租房房源。对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还可给予适当奖励。
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
去年5月14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重点对积极推动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腾退和修缮提出了明确要求。该意见颁布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东城区、西城区政府进行了反复研究,在今年1月16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三家单位联合印发实施了《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住建委表示,主管部门由区政府指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工作,负责划定恢复性修建片区,确定片区的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负责受理片区内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退租申请,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按照保护规划和恢复性修建工艺要求,对完成申请式退租的直管公房进行恢复性修建;负责对完成恢复性修建的房屋开展经营管理。
实施主体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的,完成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后,直接取得房屋经营权。实施主体为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区政府可将经营权授权给实施主体,由经营管理单位与实施主体签订经营权授权协议,一次性授权年限应不高于50年。
安置房可适当降低居民持有产权份额
市住建委解读称,《通知》明确了定向安置房源管理要求。首先是房源统筹使用。定向安置房按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也可作为公租房使用。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调配房源,指定代持机构按照审定的价格收购并代持政府份额,合理调配至各片区。实施主体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经区政府同意,也可收购定向安置房并代持政府份额。居民和政府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份额比例,由区主管部门按照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原则上,居民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价格不低于收购价格。
其次,市住建委表示,居民获得的申请式退租补偿资金,不足以支付区政府确定的最小面积安置房源产权份额的,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居民所持产权份额,实现了最低保障。同时对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居民,可优先配租片区对接的公租房。
另外,考虑到有些居民在老城院落居住了一辈子,存在故土难离的心情,区政府可以与这部分承租人协商,制定平移置换鼓励政策,引导承租人在实施主体的统筹安排下平移置换到其他院落直管公房居住,实现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
居民自愿迁出户口可适当奖励
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私房居民申请改善住房条件的,可选择货币补偿后,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定向安置房源并享有完全产权。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工作,可参照以上通知执行。
按照通知的要求,一是突出居民自愿申请,没有强制性;二是明确了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退租房屋市场价值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进行计算。对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三是与住房保障政策有效对接,自愿腾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领取货币补偿后,可申请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源和公租房房源。四是强调有序腾退,区政府要结合标准和保护规划实施、财政预算、外迁房源供应等情况,科学制定片区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方案。
⑻ 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河坊历史街区,是指杭州市上城区范围内东临中河路、西至华光巷、南靠吴山及鼓楼、北抵高银巷,同时向东延伸到元宝街、胡雪岩故居,向北延伸至祠堂巷于谦故居的区域。第三条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整修,应当坚持保留历史文脉与再现传统街区风貌的有机统一,并参照《威尼斯宪章》全信息原则、可逆原则、可识别原则和多样性、多元化文化原则,对所有建筑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第四条上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上城区人民政府组建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文物、土地、旅游、房产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河坊历史街区内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应当编制能反映整体历史环境风貌的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合理布局各区块功能,保持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气息。第六条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第七条经批准的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在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应实施成片和整幢保护,并按以下规定进行保护和改造:
(一)公有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住宅)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统一保护和改造,原使用人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
(二)产权属私人所有的房屋,产权人要求自行保护和改造并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由产权人自行保护和改造,使用人由产权人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安置;
(三)产权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产权单位有能自行保护和改造的,由产权单位按照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实施与改造。
除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外,清河坊历史街区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统一保护和改造,其产权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
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拆除的房屋,其产权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第九条自行保护和改造保留房屋的产权人,应当与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和改造协议,履行保护和改造的义务,遵守保护和改造的规范。
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其产权人、使用人在搬迁前应负责原样保护,不得拆除或损坏原建筑构件。第十条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复建和整修方案,按照街区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把关,保证整修质量。第十一条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清河坊历史街区的基础设施,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护和整治。
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与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养、维修责任。第十二条在清河坊历史街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其设计方案应事先征得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按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⑼ 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比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文物、房地、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财政、国土、旅游、环保、民族宗教、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典型性,保持、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其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国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三)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第八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有关事项的论证,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委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九条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对本市市区范围内能够体现城市历史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的街区、建筑进行普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普查的结果,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经专委会论证并公示征求意见后,依法报批。
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申报历史建筑,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或者重要地段设置标志牌,在历史建筑正立面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和保护标志。第十四条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专委会论证后,依法报请原批准机关决定调整或者撤销。第三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十五条对历史文化街区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周边环境和非物质文化元素应当实施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专委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保护规划涉及居民搬迁、房屋征收、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众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