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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的住改商怎么解决

发布时间:2022-09-04 23:48:24

Ⅰ 国家成立什么样的部门解决开发商房产纠纷历史遗留问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一日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现就解决因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缴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为切实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和协调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下称办证办公室,刻制专用章),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并统一对外开展工作。二、工作对象及范围解决我市市辖10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象及范围:(一)房改购房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依法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缴清房改购房款的;(二)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三)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四)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回迁房,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五)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生产、居住需要在单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六)其他经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权属来源合法,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屋。三、房地产登记发证程序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房地产登记发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应当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1.房改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备案的公有住房购房协议、缴清房改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2.商品房预购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合法购买房屋,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缴清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4.被拆迁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用地、报建资料、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6.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的,应统一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7.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被拆迁人和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还应提交申请登记房屋所属建设项目原报建批准文件,不能提交的可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复印原报建批准文件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盖章确认。8.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报建的房屋,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因建设单位已被注销无法申请规划验收的,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依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二)审查登记发证。属于上述范围房屋的登记发证,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下列原则办理:1.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直接核发房地产证:(1)权属来源清晰;(2)界址明确;(3)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用地、报建等文件批准建设范围内。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房管局不予登记:(1)权属有纠纷;(2)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房地产权;(3)申请登记的使用功能与城市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致;(4)临时建筑;(5)建筑物违法建设部分;(6)其它依法不能登记的情形。3.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先到土地监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接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保留使用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因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而未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若违法建设项目规模微小,对城市规划影响轻微,可先行对不存在违法建设的建筑部分分期规划验收,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配套设施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税费的情况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办理分离,建设单位欠缴的上述税费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市国土房管局应及时在网上公布受理的房地产登记申请,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4.商品房出售后,因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售房人又将房屋二次出售或进行抵押,或已售房屋因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再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我回答可以的话就采纳 谢谢

Ⅱ 物权法关于住改商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如果是五年前住改商,我家去年买的房子,不同意怎么办

因为住改商是在先完成的,所以得看你买的时候是不是善意的,如果你买的时候知道有住改商的情况,还选择购买,则可以推定你是同意的。
如果你买的时候不知道有住改商的情形,并且有住改商你就不会购买,完全违背你的意志,而出卖房屋的一方又没有告知,那么住改商则不能对抗你,你可以以合同目的完全丧失而主张解除买卖合同。
如果对方虽然没有告知,但是有住改商不违背你的意愿,则不能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出卖方赔偿,或者寻求住改商的一方的协商,要求相应补偿…一般住改商的一方都会给利害关系人补偿,所以出卖房屋的人应该享受到了相应的补偿,你可以要求他转移给你,否则房屋买卖后所应得的补偿,出卖方构成不当得利…

Ⅲ 13年前原单位房改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处理

你先确认原来的房子到底是拥有使用权还是所有权,这很重要。如果是使用权的话不应涉及二套房的。

Ⅳ 住改商怎么办理

住改商办理流程如下:
1、到工商所领取《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2、写《保证书》,注明商铺的位置、经营范围,保证不会扰民,并需要该商铺所在的单元楼有利害关系业主签字同意;
3、携《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保证书》、租赁合同、房产证及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小区所属的居委会盖章;
4、到工商所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住改商形成的纠纷需要业委会、物业、居委会等方面积极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可诉至人民法院。登记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亦因严格按规范进行审核,避免出现为违法行为背书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Ⅳ 法律问题:楼下居民楼住改商,且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这时候应该怎么办

如果改成商用的房子跟自己为同一栋楼,可以起诉。如果不是同一栋楼,能证明自己受到影响的话可以起诉。也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历史遗留的住改商怎么解决扩展阅读

案例:

多名业主“住改商”,工商人员逐一上门劝阻要求自行整改

104是做幼教培训、102是做门窗零售的、301做健身房。近日,多名网民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洪山区和平街金地自在城K2区,是纯住宅小区,9号楼更是小区的“楼王”,却有多名业主“住改商”,存在扰民行为,物业苦劝不听,希望监管部门介入。

网民朱女士是该小区9栋业主。据她介绍,小区去年6月交房,目前,业主们已陆续完成装修入住。约1个月前,有健身房在小区里发传单,业主收到传单后却发现,这家健身房的地址竟然是9号楼3楼的一套房间。随后,业主们陆续发现,除了健身房,1楼还有一家幼教中心已经装修好、一家窗外挂出销售门窗的广告。

“居民楼要改商圈吗?”朱女士说,这一发现,引起了业主不满。9号楼位于小区正中心,视野开阔,远离马路,安静舒适,被称为“楼王”,价格比其他楼栋高。如今,刚开始入住,却有这么多家把住宅改做商用,严重影响入住舒适度。

业主们担忧,健身房和幼教中心的开办,势必会有大量外来人员频繁进出楼栋,带来安全隐患。同时,培训和健身都会产生噪音,干扰业主正常生活。还有业主反映,小区其他楼栋也有美容院、汗蒸房等。

9月7日上午10时,长江日报记者来到该小区,敲开9栋104房门后,一名男子听闻记者来意表示,因为业主反映太多,已决定不办幼教中心,改为自住。在9栋301室,记者遇到了正在进行清查行动的和平街工商所工作人员。

记者看到,该房完全以健身房风格装修,内部设置有多个大型健身器械、一个哑铃架上堆满了哑铃。该房内一名男子称,他是附近一家健身房的工作人员,他的老板租下这里,用作内部训练场所,并不对外开放。

小区物业负责人介绍,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这些业主“住改商”没有履行这一程序。针对小区内改做经营的住宅,物业工作人员曾多次逐一上门做工作,下发劝阻通知书,但没有取得好的效果。

和平工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网民反映,他们调查发现,在9号楼,102室是住家,未进行经营活动,房内存放有少量铝合金门窗,已要求其自行拆除窗外宣传广告;

104室办理的咨询服务类营业执照,尚未进行经营行为,如经营幼儿培训则属违规,向其下发了行政意见指导书;301室无证照,内部人员称不做经营用,向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9月7日,在该小区物业配合下,和平工商所工作人员对该小区进行了全面清查,对住宅改做经营的房屋逐一上门进行劝阻,要求其自行整改,恢复住宅用途。同时,工作人员还要求小区物业在日常进行监督,发现有经营和噪音扰民行为,可立即向工商所和街道综治办反映,工作人员会上门执法。

Ⅵ 擅自将住宅改为商业向哪个部门投诉,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您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但是不幸的是,物权法并未有明确规定投诉部门,房管规划环保等多个部门都可能会有涉及,您可以都试试看,如果实在无法解决,而且对方的住改商影响了您的日常生活,那就只能通过法律部门解决了。

Ⅶ 房管局擅自开办住改商的房子怎样维权

擅自“住改商”,业主维权可以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调和解,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予以制止;业主将居住用房改非居住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Ⅷ 省直房改如何解决住房标准不够的历史遗留问题

1997年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制度货币化改革,共有640余个省直部门和单位、省属高校、中央驻济单位参加了房改,解决了15万多户干部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也有一些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矛盾集中,部分干部职工反应强烈。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去年就把解决房改遗留问题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任务,成立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小组。今年又以“三严三实”教育活动标准,对整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查。经过全力推进,目前,省直房改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房改过程中,部分部门、单位在住房分配、调整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出现了违规分配住房、部分人员超规定面积标准多占住房等问题,由于时间久远情况复杂,处理起来相当棘手。按照相关政策,对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出售时的房改评估市场价补交房价款。目前,省直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处理工作结束,进入后期补交款收尾阶段。
省机关事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处理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的申报、受理、出售工作于去年6月结束,省机关事务局共对417个省直单位报送的2818户进行了联网审核,为符合条件的2472户职工通过加价补交超标售房款的方式办理售房手续。目前还有189户购房人员没有交纳购房款,影响了房产证办理进度。
今年以来,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加快补交款工作进度,共补交房款4.13亿元。对于仍未补交房款的人员,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通知,规定交款的最后时限为9月1日,对于逾期未交款的,按银行信用卡还款逾期有关规定收取利息。2015年12月31日前仍未办理补交款手续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购买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相关住房由住房管理单位负责予以清退。对清退住房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和相关部门失职渎职问题,移交省监察厅办理。
针对省直住宅维修难问题,至2014年4月,省直530余家单位的11.7万余套房改房共计3.7亿余元的维修资金,全部移交济南市房管局管理,解决了省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长期闲置,危旧房屋维修不便的问题。年初,我省又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等作了细致的规定。济南市住房管理部门也针对省直住宅的特殊性,制定了多个具体操作办法,方便省直职工利用好维修资金。
根据省直房改政策,对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无论有房与否,均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已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扣除应缴纳房款后剩余部分,以及未购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偿资金,在单位房改结束前暂作挂账处理,但由于多数单位至今仍未结束房改,职工补偿挂账资金一直难以兑现,
广大职工特别是一些老职工对此反应强烈。省直有关部门对588个单位申报的28750户职工资料进行了联网审核,审核通过22862户送交省财政厅,为其兑现了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共兑现资金3亿余元。
去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和处理好干部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驻济省直单位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工作。截至今年3月,面上工作已经完成,共受理279个单位的兑现申请,经联网审核有18455人符合兑现要求,省财政厅及时兑现了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对个别购房价格市场化程度难以界定的单位建购住房,我省确定待集中鉴审后,符合条件的职工便可以领取到一次性住房补偿。目前,省财政厅正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鉴审。
记者了解到,阳光舜城省直住宅区房产证全部办结。阳光舜城省直住宅小区建成于2002年,但受土地查封、开发商经济法律纠纷等影响,该小区2000多户的房产证一直未能办理,群众意见很大。经过一年多辛苦、细致的工作,小区59幢楼2249户中符合条件的省直干部职工全部办结了房产证。
部分省直单位干部职工表示,省委、省政府破解了十几年没有破解的难题,践行了“三严三实”要求,体现了对群众切身利益的关心,也体现了推进改革的决心和依法行政的担当。
另外,记者还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房改后部分省直单位新建购职工住房的清理整顿也正在推进。我省将严格坚持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的原则不动摇。对利用部门行政权力和公共资源购买低价商品房,包括动用公共资金、额外要求降价优惠、修改规划、提高容积率、欠缴税费等等,均要求其要根据审计结果补缴相应价款。对已作出“交旧房,换新房”承诺的干部职工,要求必须做到诚实守信,省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履行承诺。
目前,省审计厅已对第一批48个省直单位建购的职工住房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正对第二批93个省直单位进行审计调查。省委、省政府要求,在上述问题的整改过程中,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国家政策和党的纪律,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必须落到实处,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清理不留死角,彻底切掉“烂尾”,消除“破窗效应”。省级

Ⅸ 关于不动产历史遗留办理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加快化解此前法律法规和政策迟迟无法解决的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

法律依据:《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一、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土地手续不完善的,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用地手续补办后,体制内人员早期认购的“房改房”“集资房”离产权完全“私有化”,可能只差“补交土地出让金”!体制外人员购买的二手“房改房”“集资房”也看到了产权正式过户的曙光。

三、开发商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照“证缴分离”原则,边追缴土地出让价款,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再“先追缴后办证”。问题来了,至于开发商能不能将土地出让价款转嫁给业主?主要还是看合同约定,看出售价款,看开发商是否活着,看活着的开发商是否有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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