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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冤案由哪个部门解决

发布时间:2022-09-05 04:57:50

Ⅰ 有冤案找谁能快速处理

第一,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清楚,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不同。前者是国家的政治机关,是法律规定监督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并查处相关渎职案件的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纪委与检察机关合署办公,故又称“纪检监察机关”;而检察院则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检察、批准逮捕、提前公诉等职能。

因此,从两个机关的性质上看,如果遇到不服的案件,或者错假冤案,都可以向这个两个机关反映情况;两个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受理,但两者侧重点又不同。

第二,我们来看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根据我国《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包括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法院依法正常地办理案件或判案,监察机关是不能进行直接干预的,但如果发现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判案或接受案件过程中,有“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的行为,影响了秉公执法的情况,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

在现实中,我们从一些媒体报道或官方通报中,也可以看出,一些法官与律师或中介机构串通,坑害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也存在,还有的是受一方当事人请托,徇私枉法,这种情况下,如果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或违法犯罪线索,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纪检监察机关也会立案调查。

但是,即便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进行了调查,但如果纠正判决或重新判决,依然需要法院重新审理,重新做出判决,而不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纠正。

第三,我们来看人民检察院的信访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其中包括如下内容: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信访规定,对于自己认为是冤假错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而且,不仅仅是如此,就是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9条规定还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而且,还强调,举报答复应当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从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规定,我们还可以看出:作为民众,不仅仅可以反映自己遇到的问题,还可以举报或反映他人的事项,但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提供必要的证据或线索,人民检察院才能进行调查。

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你遇到了冤假错案,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但要区分具体情形,只有认为法院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的情况下,才能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但是,无论是否存在这些情况,只要是不服判决,均可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Ⅱ 请问冤假错案枉法判案哪个部门管

一、从刑事立案管辖的角度,这类案件归检察机关管,具体由反职侵权部门受理。

如果你有具体的案件线索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局反映;也可向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反映(转交、移送);也可直接向检察机关的领导反映。

二、其他的反映渠道

1、纪委;

2、人大及及常委会;

3、信访;

4、承办人所有单位的上级机关;

5、新闻媒体。

三、反渎职侵权部门案件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6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有: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四百零三条);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四百零六条);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四百零七条);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案(第四百零八条);

(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四百零九条);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四百一十条);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条);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二十五)商检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三十三)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条);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报复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条)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二百五十六条)

Ⅲ 刑事案件冤案找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从刑事立案管辖的角度,这类案件归检察机关管,具体由反职侵权部门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Ⅳ 刑事案件中的冤案怎么办有什么机构进行平反

冤假错案的办理机关是检察院。说明案情,附上有关材料,经检察院审批后就会转交人民法院视情况重审或复审。最后做出判决。

如何你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判决后,仍然不服的,你可以提起申诉要求再审以及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改判的,对再审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Ⅳ 错案冤案要找什么部门

法律分析:具体的案件线索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局反映;也可向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反映(转交、移送);也可直接向检察机关的领导反映。

二、其他的反映渠道:1、纪委;2、人大及及常委会;3、信访;4、承办人所有单位的上级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刑事案件申诉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Ⅵ 错案冤案要找什么部门申诉

错案冤案要找法院申诉。
冤假错案的申诉问题,实际上是指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纠正。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判决后,仍然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要求再审。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Ⅶ 20年前冤案找什么部门申诉

检察院、政府信访办、纪律检查委员会

Ⅷ 国家哪个部门负责解决冤情冤案

在我国,公检法司、行政机关和政府部门都可以解决冤情冤案。不过,要结合冤情冤案的具体情况,和造成冤枉的原因。可以先向造成冤案的上级单位寻求解决办法 ,也可以通过信访部门逐级解决。

Ⅸ 历史冤假错案哪个部门解决

摘要 您好,根据目前的相关要求,历史冤假错案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所以目前公布的就是这三个部门可以受理,如果有需求,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然后线下到访这三个部门,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接待。希望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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