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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2-09-15 08:51:54

1. 历史遗留无证房屋认定

法律分析: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地方政策以及传统风俗习惯等原因,在农村,有很多无证房屋的存在,也就是没有房屋产权证书。这种房屋在征地拆迁中,基本都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 未办理任何房屋建设手续修建起来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未办理任何房屋建设手续修建起来的房屋,在农村非常多,农村特别是以前的自建房,普遍都没有建设手续,要认定无建设手续的房屋是不是违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将来政策必须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那么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要承认历史遗留问题。

农村的很多无证自建房都是历史的遗留问题产生的,有建房人违法修建的责任,也有执法部门执法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比如一户一宅审批建房制,在制度出台实施之前修建的房屋,本身就没法律规定要求要申请,也没相关部门要求要审批。我的农村老家,直到2018年才开始执行一户一宅审批政策,2018年以前修建的农村自建房,全都没有批准建设手续,这些历史遗留没有建设手续房屋不能简单的认定为违建。

以上就是我的见解。

3. 违建历史遗留问题的界定

法律分析:违建问题的界定由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违建历史遗留问题属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事项,由县级政府以上及相关部门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 怎样认定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屋建筑为有法律依据

这个需要相关部门认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

(4)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如何认定扩展阅读

违法建筑的认定

直接认定无房产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都须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依法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将无证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是拆迁方惯用的伎俩,通过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一方面减少拆迁补偿,另一方面也压缩了时间成本,严重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无证并非违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实中,即使属于违章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

至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无证房屋就算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需要补偿。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违法部分不予补偿。对于合法部分,应当给予等价的补偿。本该属于我们的土地和建筑材料我们仍有寻求补偿的权利。

5. 历史遗留房产纠纷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分析:1.关于城市历史遗留问题认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2.关于农村历史遗留房屋性质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经过当地政府审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仅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证人证言,这不足以证实其房屋是合法的、经审批的建筑。但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无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章建筑,人民法院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区分,综合考量,作出合理判断。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6. 什么样的房子算历史遗留

历史遗留房屋认定分类状况和具体处理:

一、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由于原土地房屋分开登记,很多房屋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甚至还进行了转让(含多次转让),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房屋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等。

对于该类问题,主要是对依法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法依规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对需要补充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尽力完善手续;对小产权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历史遗留房屋。

对于该类问题,划分时间段进行处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的,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再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符合一定条件,可先行办理登记,但要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标注“相关违法违规情况须待进一步处理”,并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处理完毕。

三、关于单方申请登记的历史遗留房屋。

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我们规定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房屋的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相关材料齐全的,可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予以办理。

四、关于房改房等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分两种情况:对于出让性质的宗地,考虑到有些房改房或经适房所在宗地虽为出让性质,但并未按市场价格缴纳相关价款,须按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对于划拨性质的宗地,须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五、关于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历史遗留房屋。

首先,明确处理范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登记不一致的不动产。其次,明确未经依法批准,登记时不得改变不动产用途,并要求地方政府在登记后一年内组织完善相关手续。

六、关于土地处于抵押状态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依法办理登记,但须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七、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违法抵押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对违法抵押问题先行妥善处理完毕,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处理结果依法办理登记。

八、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历史遗留房屋。

考虑到乡村规划的覆盖问题,结合近两年我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对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各地加快推进规划未覆盖地区的乡村规划编制工作。

九、关于房屋跨宗地的历史遗留房屋。

明确须先行对所涉宗地按照房屋与宗地对应一致原则进行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

(6)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如何认定扩展阅读

《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强调了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要求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

二、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专门工作机制。

三、对各地制定出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法规或改革性文件的期限予以明确,即本意见实施后半年内。

7. 历史遗留房屋合法性认定

法律分析:1. 压缩了时间成本,严重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2.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3. 本该属于我们的土地和建筑材料我们仍有寻求补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则不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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