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有何历史地位,两者有何不同原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中国民主政治进程的地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它宣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从此,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临时约法不仅具有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意义,而且也寓意含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民族分裂的作用。临时约法主要缺点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因此它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❷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而且第一次用法律方式赋予了国民广泛的权利,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遭到彻底否定。
❸ 《中华民国临时条约法》的历史地位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不过按照官方的说法就是其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其所代表的阶级性质决定了他解决不了中国当时的问题.
❹ 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怎样的历史地位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❺ 《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意义: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 ①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②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 ③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1914年5月废除,由《中华民国约法》取代。约法全文
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第一章 总纲
历史风云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 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 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 人民有言论、着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 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 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 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民国时期
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 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 议决临时政府之豫算决算。 三 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民国女兵
四 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 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 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 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 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 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 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 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 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 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 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 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 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也曾热忱祖国
第二十七条 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 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 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 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 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 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曾经沧桑
第四十六条 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 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覆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十二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 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❻ 《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和经验教训是怎样的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是中国立法史上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它不仅仅是宣判了在中国延续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终结,同时也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在南京临时政府存续期间,它成为制定其他革命法律和法令的根据,指导了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使民主和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在袁世凯撕毁约法,帝制自为之后,约法又成为孙中山领导护法运动,反对专制复辟的一面旗帜。
当然,由于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以及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软弱,它不可避免地带有根本性缺陷,如没有规定任何反对帝国主义的条款,也没有触动封建制度的基础——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总之,临时约法存在的时间虽短,但它所提供的经验是十分宝贵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约法中探讨了如何用法律形式巩固革命的成果,如何理顺政权和法律的关系。资产阶级认识到法律是巩固革命政权的过程中是极为重要的工具,但并非万能。尤其是在一个具有两千年封建君主专制历史的国家,法律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从属于政权的。同时,约法的最终失败也说明资产阶级的宪法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是难以实施的。
❼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主要规定国家性质、政府构成和公民权利。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颁布,这是一部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