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文件档案管理有哪些部分
工程管理文件资料:
1)工程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租赁协议、工程概算结算、工程定额、索赔资料,归工程部合同专业;
2)图象、照片、录象,归综合管理部(工程结束时归档资料管理人员);
3)行政文件,归综合管理部;
4)工程施工技术及管理资料(音像资料等除外),归工程部。
工程资料管理是为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批、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等相关工作。主要是对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声像材料等。
1.1为确保工程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确保档案案卷合格率,使工程档案管理顺利达到《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2基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的过程中形成的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试运行、移交生产、竣工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声像材料和其它载体的材料。
1.3基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是国家、企业的宝贵财富,是勘测、设计、施工和管理人员的劳动结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是各自的义务和岗位职责,各级人员应对自己负责的项目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认真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
B.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园林和风景名胜、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 (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抗震、民防、城市防洪工程档案;
(五)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六)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
C. 清代历史档案保存在何处
1950年,故宫文献馆改为档案馆,成为专门保管清历史档案的专业机构,1955年故宫档案馆划归国家档案局领导,改称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并从各地藏有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手中征集和接收了清档案近四千箱(约400余万件),使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档案数量增加了近一倍,档案全宗也由原来的十几个达到了70几个。但是,目前国内一些机关、团体、学校及个人手中,甚至外国的一些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和私人手中还收藏有不少清代档案。此外,台湾故宫博物院收藏有宫中档、军机处档、清史馆档、实录、起居注、诏书、国书、本纪、满文老档及杂档等,共计三十九万二千多件;从中选编出版了《海防档》、《中法越南交涉档》、《中俄关系史料》、《矿务档》、《宫中档》、《旧满洲档》、《清太祖武皇帝实录》、《道咸同光四朝奏议》、《袁世凯奏折专辑》、《年羹尧奏折专辑》等档案史料汇编。
目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是保存清代档案最多、最集中的地方。它收藏有清朝中央机构及地方官衙、个人、王府的档案,共约九百多万件。在时间上起于清入关前1607年,止于宣统三年(1911)。此外,清朝末代皇帝溥仪退位后住在紫禁城及寄居天津时期的档案亦包括在内。这些档案的所属全宗分别为:内阁、军机处、内务府、宗人府、宫中各处、吏部、户部——度支部、礼部、兵部——陆军部、刑部——法部、工部、外务部、学部、农工商部、民政部、巡警部、邮传部、理藩部、乐部、责任内阁、弼德院、都察院、资政院、翰林院、大理院、会议政务处、督办盐政处、总理练兵处、清理财政处、管理前锋护军等营事务大臣处、侍卫处、禁卫军训练处、尚虞备用处、京城巡防处、京防营务处、京城善后协巡总局、禁烟总局、顺天府、会考府、军谘府、醇亲王府、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国史馆、方略馆、太仆寺、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神机营、健锐营、火器营、钦天监、国子监、大清银行、近畿陆军各镇督练公所、京师高等审判厅检查厅、长芦盐运使司、銮仪卫、八旗都统衙门、步军统领衙门、山东巡抚衙门、黑龙江将军衙门、宁古塔副都统衙门、珲春副都统衙门、阿拉楚喀副都统衙门,以及溥仪、端方、赵尔巽等。档案的种类和名称不下百余种,包括有皇帝发布的命令文书,如制、诏、诰、敕、谕、旨等;有官员向皇帝的奏报文书,如题本、奏折、贺表、笺文等;有记载皇帝言行和政务活动的档案,如起居注、实录、圣训、本纪、方略等;有记载皇室和皇族事务的档案,如玉牒、星源吉庆、皇册等;有各衙门之间的来往文书,如咨文、移会、札、禀、呈、函等;有外交文书——照会等;此外还有电报、舆图、史书、清册、各种档册、人物传记等。这些档案,绝大部分使用汉文或满汉文合璧书写,有一部分专用满文的,也有少数使用蒙、藏等少数民族文字书写。此外还有英、法、俄、日等外文档案。这些档案史料内容丰富,几乎包括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教育、艺术、天文、地理、气象、民族、外国侵略、人民革命运动以至宫廷生活、典章制度等各个方面。这些清档案数量之巨、种类之多、内容之广,在全国绝无仅有,是中国目前历史档案中保留数量最多、最为完整的部分,也是中国历史上稀有的文化遗产和宝贵的社会财富。
D. 建筑类档案管理怎么分类啊哪位好心的朋友指点一下~ 谢谢了!
一、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基本概念
二、基建档案收集范围及保管期限
三、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文件收集与各方责任
四、基建工程文件和档案的整理
五、基建工程文件管理要求
一、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基本概念
1、定义: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2、分类:(1)前期管理文件;(2)监理文件;(3)施工技术文件及竣工图
二、基建档案收集范围及保管期限
1、基建文件:(1)决策立项文件;(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4)工程招投标及合同文件;
(5)开工文件;(6)商务文件;(7)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
2、监理文件:(1)监理管理文件;(2)监理工作记录;(3)竣工验收文件
3、施工文件:(1)施工管理与验收文件;(2)施工管理资料;(3)施工技术资料;(4)施工测量记录;(5)施工物资资料;(6)施工记录;(7)施工试验记录;(8)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4、竣工图:(1)综合竣工图(包括市政、管综、地下构筑物等);(2)建筑竣工图;(3)结构竣工图;(4)暖卫、燃气竣工图;(5)电气竣工图;(6)通风、空调竣工图;(7)电梯竣工图;(8)工艺竣工图(工业项目)
三、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文件收集与各方责任
1、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形成的前期文件
▲由建设单位收集积累(立项、规划、征地、批复等)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文件的收集、积累,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有关设计基础资料/文件
2、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
(1)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
(2)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其承包项目的全部文件
(3)项目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收集、积累
3、项目试运行阶段形成的文件
由试运行单位负责收集、积累在该阶段产生的各种文件
四、基建工程文件和档案的整理
1、关于图纸的折叠方法
根据规定,统一幅面为A4(297mm*210mm)
(1)需装订成册
(2)不需装订成册
**由上而下折,从右往左折,标题栏留在外面**
图框格式标准是在图样边缘处绘制的一种边框线,它对图样的使用和图样的绘制起着规定性的作用。
25mm
10(5)mm
10(5)mm
图样区
标题栏区
10(5)mm
外框为细实线,内框为粗实线
标题栏内标明图样的内容及图样所反映零、部件的名称、代号、使用材料、绘制图样的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图样的更改标记和变化情况等内容。
2、档案分类组卷
(1)一般要求
群体建筑物按单项工程组卷;单项工程按先文字材料后图纸,文字材料和图纸均再按专业分类组卷;几个工程共用一个文字材料的可单独组卷
(2)具体要求
① 组卷前要检查每一项目的施工技术文件、基建前期文件、竣工图是否收集齐全,图物相符。
② 文字性材料底稿一律使用档案要求的书写材料,字迹工整,易于长期保存。
③ 边会的竣工图应是新蓝图、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修改竣工图要符合规范要求。(底图卷放)
3、组卷具体方法
(1)一般的单项工程原则上文字材料和图纸要分开立卷。
(2)综合性大型工程按下列方法组卷:
① 基建前期文字材料按其反映的不同问题或名称分别组成一卷或若干卷。
② 施工技术文件、监理文件立卷按反映的不同专业和问题分别组成若干案卷。
③ 竣工图按其反映的不同专业组成若干案卷。
★★基建前期文件内容/问题组卷
第一卷:基建计划任务书等重要文件(项目建议书及批复、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
第二卷: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用地许可证、地形图、选址报告及批准、拆迁协议书、报告等)
第三卷:地址勘探、测绘、设计招投标文件(地勘报告、测绘成果报告、初步设计、规划方案、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文件)
第四卷:工程竣工总结
第五卷: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第六卷:工程监理文件
第七卷:其它文件
★★施工技术文件
(1)土建专业: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② 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交底;③ 地基勘探、验槽及处理记录;④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⑤ 原材料实验报告;⑥ 施工试验报告;⑦ 施工记录;⑧ 预检记录(定位测量等);⑨ 隐检记录;⑩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⑪ 验收记录;⑫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⑬ 其它
(2)暖卫、燃气(设备)专业:①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② 预检记录;③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④ 主要设备明细表及安装记录;⑤ 功能实验记录;⑥ 室外管线测量记录;⑦ 技术交底、施工日志;⑧ 竣工验收;⑨ 其它
(3)电气专业:①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② 预检记录;
③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④ 主要设备文件;⑤ 电气调试记录;⑥ 技术交底、施工日志;⑦ 发电、变电、供配电有关记录;⑧ 竣工验收
(4)通风、空调专业:①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②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③ 主要设备文件;④ 实验记录;⑤ 设备调试记录;⑥ 竣工验收
(5)电梯专业:① 合同、设备文件;②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③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④ 主要设备明细表、检验证书等;⑤ 设备调试记录;⑥ 技术交底、施工日志;⑦ 竣工验收
(6)工艺专业(工业项目):生产、机械设备安装、调试记录
★★竣工图
① 综合竣工图:总平面图、竖向布置、室外管网综合、设计总说明等;
② 建筑竣工图:建筑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大样图、地下工程、电梯、楼梯、井道、防水、防火、门窗、厨卫等
③ 结构竣工图:△结构说明书、平剖面图、各层大样;△楼梯、电梯、预制梁、柱、板有关大样图、钢结构平剖面图;△模板图、钢筋数量配比、连接件大样图
④ 暖卫、燃气竣工图:△设计说明书;△设备平、剖面及大样图;△锅炉、泵房、热力点、调压站等辅助工程
⑤ 电气专业:△设计说明书;△相关的平、剖面及大样图;△变电站、锅炉房、空调机房、热交换站图纸
⑥ 通风、空调专业:△设计说明书;△相关的平、剖面及大样图
⑦ 电梯专业:△设计说明书;△部件安装图;△电气原理及布置图、设备相关表格
⑧ 工艺专业:△工艺流程图;△设备平面布置图;△生产设备相关图纸;△设备安装施工图
4、卷内文件排列
(1)图纸排列
按图纸目录顺序,按专业分别排列(建筑、结构、水暖电气、设备(随主体工程配套设施,如中央空调等))
无目录的,按整体→局部顺序排列
(2)文字材料排列
① 按重要程度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前、底稿在后
② 按时间顺序
5、案卷编目
(1)编页号
① 卷内文件有书写内容的页面一律编写页号
② 页号编写位置
单面书写的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
③ 页号编写方法
△案卷装订的以每卷为单位,按顺序编写页号
△案卷不装订的以每份文件为单位,从1起按顺序编号
(2)填写卷内目录(卷内文件明细表)
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号或图号)、责任者(文件直接编制部门、署名者)、文件材料题名(每份文件标题全称)、日期、页号(如案卷装订填写每份文件首页页号,最后一份文件首尾页号都填;如案卷不装订填写每份文件页数)、备注(对文件的特殊情况说明)
(3)填写卷内备考表
记载归档前后卷内文件变化情况、基本情况,放在每一案卷最后一页)
填写内容:
① 本卷共×件×页
② 立卷人、检查人、日期
③ 互见号(反映同一内容而载体形式不同,并另行保存的档案案卷的编号,应注明档案载体的形式)
(4)案卷封面编制
① 案卷题名:项目名称(代字或代号)、项目专业/阶段名称、文件名称
② 立卷单位(编制单位):填写负责文件组卷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
③ 起止日期:填写案卷内文件的起止日期。应注意不要把形成日期误认为归档日期。
④保管期限:依据有关规定填写组卷时划定的保管期限
⑤密级:依据保密规定填写划定的等级
⑥档号:档案案卷编号:分类号+顺序号
归档章:
档号
件号
J.1--1
1
6、案卷装订
(1)图纸可不装订,文字材料装订
(2)永久保存的文件去掉金属钉
(3)采用不装订形式的要在每份文件右上角加盖档号章
7、编制检索工具(抄写案卷目录)
五、基建工程文件管理要求:
1、实行“三纳入”和“四同步”管理:将其形成、积累纳入科技、生产、基建工作计划,纳入科技、生产等工作程序、纳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实行“四同步”:下达计划任务同时提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检查计划进度同时检查文件材料形成情况;评审鉴定成果同时验收鉴定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时,档案部门同时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
2、将其形成、积累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3、档案部门要参加各项生产、技术的鉴定、验收、创优评奖活动,以确保科技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
E. 中国文物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有哪些
一座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为了更好地进行保护管理,为了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必须要有计划地建立起完整的科学纪录档案资料。应当要求达到万一这一建筑物全部毁掉时,能根据档案资料加以复原的程度。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历史、现状和今后陆续补充的资料等部分。历史资料包括创建的历史,各种有关的文献记载,绘画、图片、诗文等等,凡与本建筑有关者都要加以收集。现状是指目前保存情况的科学记录,包括现状实测图、现状文字记录、现状照片、影片、录像、拓片、模型等等,补充资料,包括每次维修的设计、施工资料,新的发现,新的研究成果等等均应补入档案资料之内。
F. 如何保护和发展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主要有什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的主要是明清时期的历史档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是专门保存明清两代中央国家机关档案及皇室档案的国家级档案馆,收藏有明清两代中央机关和少数地方机关档案。档案馆保管的明清历史档案共74个全宗,约1000余万件(册),其中明代档案3000多件,其余绝大多数为清代档案。馆藏档案中,汉文档案约占80%,满文档案约占20%,蒙文档案5万多件(册),还有少量其他民族文字的档案以及英、法、德、俄、日等外国文字的档案。
1925年10月10日,故宫博物院成立,下设古物馆和图书馆,图书馆下又分设图书部和文献部,文献部即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前身。1927年6月,文献部改称掌故部;1928年10月,掌故部改称文献馆;1951年5月,文献馆改称档案馆;1955年12月,故宫博物院档案馆划归国家档案局管理,改称第一历史档案馆;1959年10月,第一历史档案馆并入中央档案馆,称中央档案馆明清档案部;1969年12月,明清档案部重新划归故宫博物院,称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1980年4月,明清档案部从故宫博物院独立出来,改称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后为国家档案局直属文化事业单位;2016年12月20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迁建工程开工,计划于2019年8月底主体封顶并进行内外装修及设备安装,2020年3月前交付使用。
H. 孝感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孝感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秀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包括民居、祠堂、牌坊、亭、台、楼、阁、桥、码头、井、塘等建(构)筑物。
优秀历史建筑属于文物的,其保护和利用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条优秀历史建筑保护遵循保护为主、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优秀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并设立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补助、抢修补助、优秀历史建筑利用项目贷款贴息、政府奖励等。第六条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优秀历史建筑的调查认定、保护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民族宗教、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能: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缮;
(二)完善优秀历史建筑配套基础设施;
(三)协调优秀历史建筑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
(五)依法制止违反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定的行为;
(六)组织开展辖区优秀历史建筑普查、申报;
(七)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的意识。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保护名录确定第九条本市实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已被核定公布为省级或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直接列入优秀历史建筑名录。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突出反映本地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生产、生活历史;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三)突出反映本地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四)本地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着名设计师的代表作品;
(五)本地重要名人故居或纪念性建(构)筑物;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第十一条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定期普查,根据普查结果,提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征求历史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 (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二条依法批准的优秀历史建筑名录不得擅自变更。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优秀历史建筑本体不存在或损毁无法修复的,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名录中撤除,并予以公布。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优秀历史建筑设置统一保护标识,挂牌明示,并建立优秀历史建筑档案。
优秀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第十四条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每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优秀历史建筑名称、地址、编号等基本属性;
(二)优秀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素;
(三)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使用要求,包括保护类型、功能用途、重点保护内容以及内外部设施设置等要求。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历史建筑还应当明确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图则划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应当列为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作出具体安排。
I.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里都有啥
放的是明清时期的历史档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是专门保存明清两代中央国家机关档案及皇室档案的国家级档案馆,收藏有明清两代中央机关和少数地方机关档案。
档案馆保管的明清历史档案共74个全宗,约1000余万件(册),其中明代档案3000多件,其余绝大多数为清代档案。
馆藏档案中,汉文档案约占80%,满文档案约占20%,蒙文档案5万多件(册),还有少量其他民族文字的档案以及英、法、德、俄、日等外国文字的档案。
历史沿革
1925年10月10日,故宫博物院成立,下设古物馆和图书馆,图书馆下又分设图书部和文献部,文献部即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前身。
1927年6月,文献部改称掌故部。
1928年10月,掌故部改称文献馆。
1951年5月,文献馆改称档案馆。
1955年12月,故宫博物院档案馆划归国家档案局管理,改称第一历史档案馆。
1959年10月,第一历史档案馆并入中央档案馆,称中央档案馆明清档案部。
1969年12月,明清档案部重新划归故宫博物院,称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
1980年4月,明清档案部从故宫博物院独立出来,改称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后为国家档案局直属文化事业单位。
2016年12月20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迁建工程开工,计划于2019年8月底主体封顶并进行内外装修及设备安装,2020年3月前交付使用。
J. 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档案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应用系统建设、标准规范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1、 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指档案信息网络系统和档案数字化设备。它是档案信息传输、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基础条件,只有建设先进的档案信息网络,才能充分发挥档案信息化的整体效益。
2、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核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档案信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之一,它的开发和利用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取得成败的关键,也是衡量档案信息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的采集和接收。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主要形式包括馆藏档案目录中心数据库建设、各种数字化档案全文及专门数据库建设。
3、应用系统建设。应用系统建设主要内容包括档案信息的收集、档案信息的管理、档案信息的利用、档案信息的安全等方面,它关系到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速度与质量、集中体现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效益和档案信息服务的效果。
4、标准规范建设。是对电子文件的形成、归档和电子档案信息资源标识、描述、存储、查询、交换、网上传输和管理等方面,制定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的过程。档案信息化的标准、规范相当于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规则”,对于确保计算机管理的档案信息和网络运行的安全、畅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5、人才队伍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人才是关键。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它不仅需要档案专业人才,计算机专业人才,更需要既懂档案业务,又熟悉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