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保护历史建筑
对文物建筑的历史沿革进行收集、整理、研判,通过专家座谈、群众走访、历史资料查阅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多地掌握文物历史建筑的历史信息。同时通过现场详实的勘察和测绘,掌握文物历史建筑的真实状况,再综合文物建筑的现代修缮技术,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活化利用,还原建筑历史原貌。
我们通过排除结构险情、重点对结构安全稳定性采取加固措施,修补损伤构件、恢复文物原状并合理活化利用;对现状进行整修,将有险情的结构和构件恢复到原来的稳定安全状态,去除近代添加的、无保留价值的建筑和杂乱构件;以保护维修改善为主,拟考虑对其功能活化利用,对公众开放,还原建筑的原有特性。
浩丰集团带着对历史的敬重,通过设计的力量,传承文化、保护文化。
先后完成了范绍增公馆文物迁建设计、戴笠旧居保护修复设计、黄山抗战遗址群修复设计、潼南大佛寺修缮设计、慈云寺加固修复设计、重庆开端口公园建筑群保护与利用等项目,使它们的历史性、文化性、地域性等特征得到再现与传承。
2. 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文物保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公安、工商、海关、城建、规划、园林、土地、环保、旅游、宗教事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措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门票收入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应将其门票收入的一定比例专款用于文物的维护和修缮。
鼓励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以捐助等各种形式支持杭州文物保护事业。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经市、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确定的文物保护点,视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并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第五条文物保护点公布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三年内组织完成其保护价值的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撤销。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产权所有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负责文物的保养、修缮及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建立安全保卫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改变的,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第七条对新发现的文物古迹,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尽快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经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同意拆除但部分构件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拆除。第八条在《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进行建设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认定和公布,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执行。第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因建设工程特别重要,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必须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对批准迁移或拆除的文物保护单位,拆迁单位应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字记录、测绘、照片、录像等资料工作后,方可拆迁作业。迁移、拆除及测绘等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拆除的原建筑材料由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文物保护单位内使用单位和住户的搬迁安置,参照有关房屋拆迁的法规办理。第十一条在本市已公布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地下文物丰富的区域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因国家建设工程特殊需要而必须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地下文物丰富的区域进行建设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征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做好考古调查或勘探工作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在工程建设时发现文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和发掘。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处理。第十二条任何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均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考古勘探、发掘和采集标本。
市、区、县(市)承担的考古发掘项目,应在发掘结束后三年内完成室内整理,出土文物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收藏方案,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 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2004修正)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文物保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公安、工商、海关、城建、规划、园林、土地、环保、旅游、宗教事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措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门票收入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应将其门票收入的一定比例专款用于文物的维护和修缮。
鼓励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以捐助等各种形式支持杭州文物保护事业。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经市、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确定的文物保护点,视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并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第五条文物保护点公布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三年内组织完成其保护价值的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撤销。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产权所有单位和使用单位应负责文物的保养、修缮及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建立安全保卫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改变的,产权所有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第七条对新发现的文物古迹,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尽快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经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同意拆除但部分构件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拆除。第八条在《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进行建设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认定和公布,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执行。第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因建设工程特别重要,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必须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对批准迁移或拆除的文物保护单位,拆迁单位应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字记录、测绘、照片、录像等资料工作后,方可拆迁作业。迁移、拆除及测绘等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拆除的原建筑材料由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文物保护单位内使用单位和住户的搬迁安置,参照有关房屋拆迁的法规办理。第十一条在本市已公布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地下文物丰富的区域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因国家建设工程特殊需要而必须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地下文物丰富的区域进行建设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征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做好考古调查或勘探工作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在工程建设时发现文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和发掘。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处理。第十二条任何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均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考古勘探、发掘和采集标本。
市、区、县(市)承担的考古发掘项目,应在发掘结束后三年内完成室内整理,出土文物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收藏方案,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4.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措施
保护外貌、整修内部,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不必像文物那样一切维持原状,可以进行室内的更新改造,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对历史性建筑要按原样维修整饰,对那些改动不合理的地方,维修时可恢复其原貌或原来的风格,对有悖于历史风貌的新建建筑可以适当改造,恢复历史原来的风格。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个问题不解决,居民就很难在这里继续生活,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要逐步整治,反对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为了精心设计与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实历史遗存,也是为从容筹集资金,减轻政府压力,更是为保存和延续社区文化,保护其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它的保护不是简单的规划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实践。要特别关注保护实施中的方法和政策问题,总结前一阶段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实施。可以认为,凡是需要保护的地区,就不可能就地平衡资金,所以也不应该按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进行运作。一些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中制定了好的保护规划,但由开发商来主导建设,为了平衡资金、追求利润,只能是不断修改规划,其结果是达不到保护的目的。正确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导,按着规划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保证按规划实施。同时,要注意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愿,保护居民利益,调动居民的积极性,政府出资为主,居民出资为辅,要“政府主导,居民参与,逐步整治,渐进改善”,这样才可以做好保护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有的地方全部迁出原住民,把房子重修再高价卖出,或变成有钱人居住的新社区、或变成高档娱乐休闲地、或变成专供旅游参观的布景道具,这些都不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方向。国外一些城市旧区的成片更新,往往针对的是已衰落的商业区、仓库、码头等,很少有大量迁出原住人口的。从避免社会分隔出发,他们也不赞成“绅士化”的改造。
5. 怎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期形成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杰作,毁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让她们在今天现代化中继续发光,正是一种现代文明的象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现代化建设似乎是一对矛盾,但实践证明两者完全可以共存共荣,互相促进。-二百年前,欧洲人在产业革命初期也曾大肆破坏古建筑古城堡,不过他们很快觉醒,从法律制度和市民意识上着手,严加保护。今天,一批批中国人去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看到的是古与今、旧与新之间的和谐生辉,古城区的原汁原味,几乎看不到拆房扩路的"旧城改造",然而那里照样游人如织,环境优美,经济发达。可是,我们不少人考察回来后只记住高楼大厦,忘记了保护历史。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这些年文物保护成绩是显着的,同时对文物"建设性破坏"的情况也令人吃惊。中国现有21处世界遗产中,浙江还是空白。其实浙江是文物大省,杭州、绍兴、定海、塘栖等地的古城区,原先足以与平遥、丽江媲美,甚至更有优势。她们躲过了自然灾害、政治运动,却倒在现代化建设的误区中,真是上对不起祖宗,下对不起子孙后代,实在令人遗憾。抢救历史文化遗产确实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最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从法律上筑起了又一道保护的"屏障"。只要我们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历史文化遗产就会得到很好的保护。
为什么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屡禁不止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如何看待"政绩"的问题。客观上,"父母官"有压力,总想在任期内改善群众生活条件和市容市貌。这当然是好事。我们不但不反对,而且要尽力支持,问题是怎样正确认识并把握"政绩"。我认为,建设新城是政绩,保护古城、留住中华民族的优秀遗产也是政绩,后者做起来更不容易,更需要有远见。纽约、香港历史很短,是在海岛、沙滩上建成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伦敦、巴黎、罗马历史悠久,精心呵护古城,同样可以成为着名的国际大都市。周庄、西塘等江南6个古镇,今天名声大振,成为旅游热点,其实浙江原来条件更好的古镇有不少,但都被以"破旧"、"落后"等借口一一拆毁掉了。这些古镇虽然面貌一新,但没有特色和知名度,也没有游人和吸引力。城市化进程中必须注意保护历史,坚持特色,而百城一面、千街一面正是现代化的一忌。杭州是有2200多年历史的古城,有层层叠叠的历史积淀,不能将精华与糟粕一起扔掉,在古城区内不宜采用深圳、上海浦东等新兴城市的办法。仇保兴同志到杭州上任不久,就与其他市领导在记者来信中批示紧急保护河坊街及其附近地区,保古城建新区,进而将西湖申报世界遗产提上议程,邀请国内外专家献计献策,这适合时代潮流,符合民心,我看这就是一大政绩。
对外开放使我们意识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然而,我们不少人在观念、行为上仍处于一种蒙昧或自然满足的状态中。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西湖申报世界遗产,是杭州在21世纪进一步对外开放,成为国际性的风景旅游城市的关键性步骤。因此,从现在起,有关的各项工作就应当按世界遗产的标准来衡量,与世界接轨。踏踏实实,一步一步努力,再大的困难也会变小,再小的希望也会增大,直至成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http://www.zjol.com.cn/node2/node2352/node2354/node15917/userobject12ai146874.html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TR-c/17392.htm
http://www.xkdesign.net/bbs/dispbbs.asp?boardid=24&id=114
6. 怎样保护历史建筑物
1.立法,依法保护,根据文物保护法对日常使用者或修缮改建进行规范
2.保存,保存文物信息,对整体或主要部位进行测绘,留存,作为日后修缮依据。
3.维护,日常维护很重要
4.防范,防火防盗,即加强日常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5.定时修缮,对于已遭破坏的地方要及时修缮,同时根据历史建筑修缮原则,做到“修旧如故”
7. 历史建筑周身都有哪些“宝” 以及怎么“保
教你认“宝”
一、传统民居
位于海珠区沥滘村的肇昌堂建于清末光绪年间,至今完好保存着珠三角传统民居“三间两廊”的格局。
据介绍,这栋建筑属于广府传统民居风格,采用砖木结构,共有两层高,一直都是用于居住,基本保持了原状。
和所有同时期同类型的建筑一样,肇昌堂的“身体”总体可划分为地面、墙体、门窗、屋顶等部位。其中的“古玩意”,墙体包括青砖墙、落水管。门窗包括腰门、趟栊、板门等门口三件及槛窗,屋顶包括封檐板、瓦当、滴水等檐口三件及辘筒瓦。此外,灰塑、木雕、琉璃构件、内部的神楼和陈设等也是体现建筑历史风貌、值得重点保护的要素。
二、小洋楼(楼盘资料)
在越秀区农林街道集中分布了许多洋楼式的历史建筑。以模范住宅区旧址农林上路12号大院为例,这栋建造于民国年间的两层清水红砖墙住宅采用砖混结构,呈现中西结合式的建筑风格,目前也保存得较为完好。
对小洋楼来说,业主们应特别留意保护它的清水红砖墙、西式山头以及琉璃构件等。修缮时不应在外墙上再贴一层红砖片。
三、骑楼/街屋
骑楼/街屋类的历史建筑在广州老城区随处可见,由于这一类型的历史建筑使用功能较为混杂,保护起来也特别不容易。
以越秀区大新路278号骑楼为例,这栋建于民国1920年代的骑楼有5层高,过去只是用来居住,但现状功能是商住混合,在诸多骑楼历史建筑中,还算保护得好的。
对于骑楼/街屋类的历史建筑,墙体的价值要素包括墙体本身(如清水红砖墙)、墙体饰面(如上海批荡、意大利批荡)、主立面或沿街可见立面的旧门窗、特色阳台、特色栏杆、艺术装饰、线条等,屋顶的价值要素包括西式山头(拦河)、中式琉璃瓦、中式凉亭等,其他像灰塑这样的传统装饰也很常见。
四、摩登住宅
民国后期广州涌现了一批摩登风格的住宅,这些住宅即使放在今天也不显落伍,但又多了许多历史韵味。
位于越秀北路394号的岭南建筑大师林克明旧居即是摩登住宅的典型代表,这栋历史建筑由林克明本人亲自设计,建造于1935年,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一共有3层。
林克明旧居的墙体及批荡都是房子的重要价值要素,另外,房子保留下来的特色阳台、艺术装饰以及铁艺等都值得后人多加保护。
五、32项增补
随着历史建筑研究的深入,以后历史建筑价值要素的种类和数量必将不断增加,这也意味着,历史建筑的修缮指引将不断地进行更新、增补。
目前按照第一批历史建筑的普查结果,价值要素主要有32项,它们分布在建筑不同的“身体部位”,以下是详细列举。
总体划分类包括主立面及沿街可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历史环境要素。
地面、楼板包括花阶砖、特色楼梯。
墙体包括青砖墙、清水红砖墙、上海批荡(水刷石批荡或洗石米)、意大利批荡(水磨石批荡或拉毛)、拱券、特色阳台、特色栏杆、艺术装饰、落水管、石勒脚、红砂岩勒脚。
门窗包括趟栊、腰门、板门等门口三件、满洲窗、槛窗。
屋顶包括西式山头、封檐板、瓦当、滴水等檐口三件、辘筒瓦、中式琉璃瓦、中式凉亭、西式构筑物。
其他还有铁艺、斗拱、灰塑、木雕、砖雕、石雕、彩画、琉璃构件、红砂岩构件等。
保护“底线”
墙面贴砖、随意挂空调、私拉电线、……这些行为都对历史建筑造成较大损害,但现实中却屡见不鲜。
据悉,历史建筑修缮指引出台后,将对历史建筑设定保护“底线”,明确规定若干种禁止对历史建筑实施的行为,而这些行为恰恰都是在多年的走访调研中发现的现实问题。
被禁止实施的行为包括:
改变主立面或沿街可见立面(形状、材质、颜色)
在主立面或沿街可见立面安装空调设备
在主立面或沿街可见立面设置排水管道(原设计管道除外)
在主立面或沿街可见立面设置电线
在主立面或沿街可见立面设置与街区、建筑风貌不协调的广告牌或灯牌
添加与立面风貌不协调的雨篷或同一建筑设置多种风格的雨篷
以金属门窗封闭阳台或连廊
于原窗户或门外加装防盗门或防盗窗
改变门框或窗框(颜色、材质、形状)
在原有建筑的屋顶加建
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1、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i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涵。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8)杭州第七批历史建筑如何保护扩展阅读: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特点
历史分区拥有较多有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这类风貌分区应当最富有历史文化特色,最能显示有保护价值的老城传统格局、建筑、街衢、群体环境、民族特色和地方风格。
另外,这类分区有的仅仅是一片地下埋藏的古城或宫殿建筑、墓葬等的重要遗址,如河南省安阳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就是因为它有举世着名的3000多年前的殷墟文化遗址。
新建分区泛指老城、老镇等历史分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地区和卫星城镇的一种风貌区。这类风貌分区,有的等于白纸画画、平地起家;有的属于老区扩建或改建,但是这些老区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必须保留的历史价值,同时也不须承受历史风貌分区基调的遥控。
9.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受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城乡规划、建设、文物、文化、国土资源、旅游、财政、公安、工商、城管、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房产、建筑、国土资源、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第二章保护名录确定第九条历史文化街区包括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
省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杭州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杭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属于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属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着名人物有关的近代现代重要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普查,并根据普查成果和社会推荐情况,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0. 杭州市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对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河坊历史街区,是指杭州市上城区范围内东临中河路、西至华光巷、南靠吴山及鼓楼、北抵高银巷,同时向东延伸到元宝街、胡雪岩故居,向北延伸至祠堂巷于谦故居的区域。第三条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整修,应当坚持保留历史文脉与再现传统街区风貌的有机统一,并参照《威尼斯宪章》全信息原则、可逆原则、可识别原则和多样性、多元化文化原则,对所有建筑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第四条上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上城区人民政府组建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文物、土地、旅游、房产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清河坊历史街区内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上城区人民政府编制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应当编制能反映整体历史环境风貌的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合理布局各区块功能,保持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气息。第六条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第七条经批准的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在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应实施成片和整幢保护,并按以下规定进行保护和改造:
(一)公有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住宅)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统一保护和改造,原使用人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
(二)产权属私人所有的房屋,产权人要求自行保护和改造并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由产权人自行保护和改造,使用人由产权人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安置;
(三)产权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产权单位有能力自行保护和改造的,由产权单位按照清河坊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实施保护与改造。
除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外,清河坊历史街区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统一保护和改造,其产权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
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拆除的房屋,其产权人或使用人由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第九条自行保护和改造保留房屋的产权人,应当与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和改造协议,履行保护和改造的义务,遵守保护和改造的规范。
清河坊历史街区范围内因规划需要保留的房屋,其产权人、使用人在搬迁前应负责原样保护,不得拆除或损坏原建筑构件。第十条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复建和整修方案,按照街区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把关,保证整修质量。第十一条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清河坊历史街区的基础设施,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护和整治。
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与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机构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养、维修责任。第十二条在清河坊历史街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其设计方案应事先征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按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