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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房屋哪个部门负责认定

发布时间:2022-10-24 07:26:40

Ⅰ 历史遗留房屋合法性认定

法律分析:这个需要相关部门认定。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Ⅱ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该如何处理

允许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进行不动产登记,一方面是保证其暂存期间与合法房屋在登记义务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经过登记,缴纳登记费用,才能够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则是利于“违法建筑”在新一轮城市建设中的“情况查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那么,通过存量型“违法建设”的事前登记,无疑将对具体征收过程中的调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人来说,不动产登记则能够确定其对建筑物的财产权利边界。由于允许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暂存,在暂存期间,建设行为人的财产归属权益是被默许为合法的,故而这种权利的确认也将增加其财产安全系数。

Ⅲ 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归哪个职能部门管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5-18

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区域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
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对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理确认。第三条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试点工作,应当遵循《决定》第一条规定“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强化问责机制,并向各试点区域派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工作特派员。
试点区域所在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设立的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处理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查违办)开展具体工作并核发处理文书。第五条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规划土地审查,核定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期限、权属性质等指标及地价补缴金额。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制订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安全鉴定及委托相关程序规则,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建立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目录。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技术规范、消防安全评价技术规范和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并实施消防监管,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场监管、公安、房屋租赁、环保、文化、卫生、工业、水务、侨务、民政、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禁止未按《决定》和本实施办法要求申报、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入租赁市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的管理,发现违法转供水、转供电、转供气的行为,应当立即报告水、电、气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二章释 义第九条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按实际用途分为:
(一)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二)生产经营性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包括工业类、仓储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三)商业、办公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四)公共配套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五)具有多种用途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六)用于其他用途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第十条《决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包括如下情形:
(一)位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危险区的;
(二)房屋安全不符合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规范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存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无法整改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四)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第十一条《决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除《决定》已明确的外,还包括以下情形:
(一)压占道路红线;
(二)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
(三)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整体布局;
(四)破坏或者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
(五)占用规划的市政基础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管理人,是受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书面委托管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主体。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含新区设立的办事处,下同)认定。
原村民、“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按照《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深府〔2006〕105号)第四条规定确定。

Ⅳ 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归哪部门

法律分析:建议到当地土地规划部门进行查询,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当事人以案涉房地产不符合政府代管条件以及收归国有条件等为由申请予以返还,涉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Ⅵ 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向政府哪个部门投诉

信访中心,以及相关问题产生的单位或者原单位已被新单位吸收的新单位。或者去住建部门,或者房管部门进行投诉管理

Ⅶ 怎样认定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屋建筑为有法律依据

这个需要相关部门认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

(7)历史遗留房屋哪个部门负责认定扩展阅读

违法建筑的认定

直接认定无房产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都须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依法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将无证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是拆迁方惯用的伎俩,通过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一方面减少拆迁补偿,另一方面也压缩了时间成本,严重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无证并非违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实中,即使属于违章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

至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无证房屋就算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需要补偿。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违法部分不予补偿。对于合法部分,应当给予等价的补偿。本该属于我们的土地和建筑材料我们仍有寻求补偿的权利。

Ⅷ 国家成立什么样的部门解决开发商房产纠纷历史遗留问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一日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现就解决因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缴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为切实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和协调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下称办证办公室,刻制专用章),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并统一对外开展工作。二、工作对象及范围解决我市市辖10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象及范围:(一)房改购房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依法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缴清房改购房款的;(二)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三)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四)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回迁房,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五)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生产、居住需要在单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六)其他经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权属来源合法,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屋。三、房地产登记发证程序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房地产登记发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应当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1.房改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备案的公有住房购房协议、缴清房改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2.商品房预购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合法购买房屋,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缴清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4.被拆迁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用地、报建资料、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6.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的,应统一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7.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被拆迁人和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还应提交申请登记房屋所属建设项目原报建批准文件,不能提交的可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复印原报建批准文件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盖章确认。8.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报建的房屋,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因建设单位已被注销无法申请规划验收的,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依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二)审查登记发证。属于上述范围房屋的登记发证,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下列原则办理:1.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直接核发房地产证:(1)权属来源清晰;(2)界址明确;(3)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用地、报建等文件批准建设范围内。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房管局不予登记:(1)权属有纠纷;(2)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房地产权;(3)申请登记的使用功能与城市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致;(4)临时建筑;(5)建筑物违法建设部分;(6)其它依法不能登记的情形。3.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先到土地监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接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保留使用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因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而未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若违法建设项目规模微小,对城市规划影响轻微,可先行对不存在违法建设的建筑部分分期规划验收,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配套设施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税费的情况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办理分离,建设单位欠缴的上述税费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市国土房管局应及时在网上公布受理的房地产登记申请,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4.商品房出售后,因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售房人又将房屋二次出售或进行抵押,或已售房屋因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再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我回答可以的话就采纳 谢谢

Ⅸ 昆明市五华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房产证主要由那个部门负责

历史遗留问题无证房屋由城乡规划管理局管。
房管部门,现在找不动产登记中心

Ⅹ 历史存量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

法律分析:历史遗留的违建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允许存量型“违法建设”进行不动产登记

允许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进行不动产登记,一方面是保证其暂存期间与合法房屋在登记义务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经过登记,缴纳登记费用,才能够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则是利于“违法建筑”在新一轮城市建设中的“情况查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那么,通过存量型“违法建设”的事前登记,无疑将对具体征收过程中的调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人来说,不动产登记则能够确定其对建筑物的财产权利边界。由于允许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暂存,在暂存期间,建设行为人的财产归属权益是被默许为合法的,故而这种权利的确认也将增加其财产安全系数。

(二)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

为与前述一项制度构建相匹配,还应当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澳门等地区均存在这种操作路径。向违法建设行为人征税,一方面有助于合法建筑税赋公平及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避免不诚信者、违法者得利的“冤大头”现象,另一方面也将潜在的违法建设行为人考量税收之经济负担,抑制其建设热情,从而达到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新增的目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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