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维护传统村落的历史风貌,促进传统村落的发展,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认定、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庄主体形成时间较早,乡土文化特征明显,拥有丰富的传统资源或者传统乡村布局的形态、肌理,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经省人民政府认定予以保护的自然村庄。第三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遵循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协调机制,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健康发展。第五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改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订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村规民约;指导在传统村落内适度有序地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及其各类保护对象的档案,制作并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识标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文化、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宣传工作;组织订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村规民约,并督促实施;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维持生产经营秩序;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八条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认定为传统村落:
(一)选址、布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自然有机融合,环境自然,尺度宜人,体现人和自然共生的建造智慧;
(二)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保存良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或者特定地域的建造传统和建筑风格;
(三)能够承载乡愁记忆和归属感,具有地域影响的祠堂、牌坊、古桥、戏台、古井、老树等历史遗存保存较好;
(四)具有传统特色和区域代表性,能够体现农耕文明时期的地域特点和生产生活方式的种植、养殖、捕捞、手工制作技艺和加工制造工艺等;
(五)具有较为鲜明的地域乡土文化特征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仍保有活态。第十条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城乡规划、财政、文化、文物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文化、文物等部门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江苏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第十一条申报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传统特色制作技艺或者制造工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清单和相应图文资料;
(四)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五)听取村(居)民意见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提出申报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门可以向该村落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认定为传统村落的建议。
‘贰’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形成原因
历史文化名城的“名”一定离不开“史”,而“史”一定是有载体的。
第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第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第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第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2)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按照特点主要分为七类。
(1)历史古都型: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
(2)传统风貌型:保留了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的城市。
(3)一般史迹型: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主要体现方式的城市。
(4)风景名胜型: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
(5)地域特色型: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
(6)近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着特色的城市。
(7)特殊职能型: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的城市。
‘叁’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1、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i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涵。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3)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特点
历史分区拥有较多有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这类风貌分区应当最富有历史文化特色,最能显示有保护价值的老城传统格局、建筑、街衢、群体环境、民族特色和地方风格。
另外,这类分区有的仅仅是一片地下埋藏的古城或宫殿建筑、墓葬等的重要遗址,如河南省安阳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就是因为它有举世着名的3000多年前的殷墟文化遗址。
新建分区泛指老城、老镇等历史分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地区和卫星城镇的一种风貌区。这类风貌分区,有的等于白纸画画、平地起家;有的属于老区扩建或改建,但是这些老区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必须保留的历史价值,同时也不须承受历史风貌分区基调的遥控。
‘肆’ 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历史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化(文物)、房产、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地名、民俗、法律和传统工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名城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
房产、发展改革、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林业、民政、农业、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工作。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保护经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测绘、申报、认定、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规划编制、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保护设施和环境改善、保护修缮补助、宣传教育、保护奖励等方面。
鼓励个人和单位以捐赠、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文化(文物)、司法行政和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市民的保护意识。第二章保护名录第十条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
(二)历史风貌区;
(三)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
(四)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内的不可移动文物;
(五)历史建筑;
(六)近现代工业遗产;
(七)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古遗址;
(八)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桥、古道、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九)地方传统文学、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民间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老地名;
(十一)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其他保护对象。第十一条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已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对象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将其纳入保护名录。
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其他保护对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房产等部门征求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向市名城管理机构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纳入保护名录的建议。第十二条未确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面积达到一公顷以上的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风貌区:
(一)具有比较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区域;
(二)具有典型性和鲜明性,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地方特色的区域;
(三)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的区域。
‘伍’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陆’ 创建历史文化街区传承历史文化是什么意思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文物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界定是:法定保护的区域,学术上叫“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重在保护外观的整体风貌。不但要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还要保存构成整体风貌的所有要素,如道路、街巷、院墙、小桥、溪流、驳岸乃至古树等。历史文化街区是一个成片的地区,有大量居民在其间生活,是活态的文化遗产,有其特有的社区文化,不能只保护那些历史建筑的躯壳,还应该保存它承载的文化,保护非物质形态的内容,保存文化多样性。这就要维护社区传统,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地区经济活力。
‘柒’ 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永州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地名,古道桥,古河湖水系和古树名木等。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传统地名等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设立。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保护和管理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第六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活动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宣传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对象第八条保护永州古城和道县、宁远等历史文化名城。永州古城重点保护以下古城格局和历史文化街区:
(一)古城格局:体现城址格局关键要素的古城墙、城门、码头、护城河等;构成古城街巷格局的内河街、大西门巷、小西门巷、太平路等二十七条道路;构成古城山水格局的香零山以下潇水及沿线,桃溪及小石城山,西山、东山等;
(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柳子街、解放南路、老端口头等三个历史文化街区中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以及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历史环境要素。第九条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古河湖水系:
(一)芦洪市、柏家坪、沱江等历史文化名镇;
(二)涧岩头(干岩头)、龙溪、上甘棠、坦田、勾蓝瑶(兰溪)等历史文化名村;
(三)陈朝村、横塘村、虎溪村、谈文溪村等传统村落;
(四)浯溪、愚溪、濂溪等古河湖水系。第十条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永州古城重点保护历史城区内柳子庙、零陵文武双庙、朝阳岩石刻、淡岩石刻、涧岩头周家大院古建筑群、廻龙塔、李达故居、《永州八记》和“永州八景”相关遗迹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第十一条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列为保护对象并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或者某一行业发展史上有代表性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反映一定时期典型的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建筑艺术价值;
(三)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
‘捌’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第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四)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第九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第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江西传统村落:
(一)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第十三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玖’ 什么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其实就是古代人的传统文化,是我们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保留传统文化较多的城市,村镇就是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代表有西安,成都,洛阳等,你可以去看看这些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地方保留的传统建筑,文化资产都比较全面,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