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征集散存、散失的档案,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档案收集进馆的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征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以及在档案征集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档案征集工作,指导、监督同级或者下级档案馆征集档案,查处档案征集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第六条 档案馆负责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第七条 散存、散失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下列档案,应当予以征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安徽地区的单位以及个人形成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主要包括:
1.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国家领导人在安徽从事公务活动形成的档案;
2.原籍安徽或者曾在安徽活动过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革命烈士、有影响的华侨和境外华人的档案;
3.外国和国际组织领导人、知名人士在安徽活动形成的档案;
4.安徽境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
5.安徽境内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严重自然灾害形成的档案;
6.安徽境内前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档案;
7.具有安徽地方特色的其他档案。第八条 征集档案的方式:
(一)接受捐赠;
(二)接受寄存;
(三)收购;
(四)代为保管;
(五)征购;
(六)接受移交;
(七)其他合法方式。第九条 档案馆征集档案,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征集档案时,档案征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
档案征集人员应当自征集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征集到的档案交档案馆。档案馆应当将征集的档案登记造册。第十条 在征集中,对档案的真伪或者价值有异议的,档案馆或者档案所有人可以将其提请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
档案鉴定委员会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有相关知识的专家组成。鉴定、评估档案,应当有3名以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
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档案捐赠荣誉证书。
向档案馆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人可以向档案馆寄存。接受寄存的档案馆与寄存人应当签订档案寄存书面协议。第十三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人可以向档案馆出售。档案的收购价格,由档案馆与出售人协商确定。
前款所述档案,其所有人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 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严重损毁、灭失、丢失的,档案馆有权采取代为保管措施。
采取档案代为保管措施的,档案馆应当向档案所有人出具代为保管凭证,并不得收取代为保管的费用。
公布或者提供他人利用代为保管的档案,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所有人的同意。第十五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严重损毁、灭失、丢失的,档案所有人不愿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售的,档案馆。可以征购。征购档案的价格,由档案鉴定委员会评估确定。
⑵ 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散存、散失档案的征集管理,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征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市及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接受寄存、征购等方式收集进馆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档案征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档案馆承担本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征集工作。第五条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档案,应当予以征集:
(一)建国前特别是帝俄和伪满统治时期哈尔滨地区的机构、社会组织等形成的档案;
(二)建国前后哈尔滨地区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权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形成的档案;
(三)在哈尔滨地区活动过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国家领导人、革命烈士、专家学者、国际友人、知名人士、着名历史人物、有影响的海外华侨和华人(华裔)所形成的人物档案;
(四)反映哈尔滨地区少数民族历史和少数民族文化的档案;
(五)哈尔滨地区能工巧匠和民间艺人所形成的档案;
(六)哈尔滨地区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建筑、各类遗址档案;
(七)具有哈尔滨地方特色的冰雪艺术、建筑艺术、哈夏音乐会等方面的档案;
(八)其他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档案。第七条征集档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接受捐赠;
(二)接受寄存;
(三)收购;
(四)代为保管;
(五)征购;
(六)接受移交;
(七)其他合法方式。第八条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征集信息网络。
档案馆应当通过报纸、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示档案馆地址、档案征集电话和电子信箱。保存有征集范围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当面或者通过信函、电话和电子邮件与档案馆联系。第九条档案馆征集档案,应当由2名以上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的档案征集人员共同进行,档案征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
捐赠、寄存、收购、代为保管、征购等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档案征集人员应当与被征集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写档案清单,并自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征集到的档案交档案馆登记造册。第十条在档案征集中,对档案的真伪或者价值有异议的,档案馆或者档案所有人可以将档案提请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
档案鉴定委员会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鉴定档案,应当由3名以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
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人颁发档案捐赠荣誉证书,并根据捐赠档案的价值及数量对捐赠人给予物质奖励。
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人不愿意捐赠或者出卖,而自己保管又有困难的,可以向档案馆寄存。
档案馆应当和寄存人签订档案寄存书面协议,向寄存人出具寄存证书,并按照规定收取寄存费用。
寄存档案的所有权归寄存人所有,档案馆公布和利用寄存档案应当征得寄存人同意。第十三条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人不愿意捐赠、寄存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向档案馆出卖,档案馆可以依法予以收购。
拟收购的档案必须经过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收购价格由档案馆和档案出卖人协商确定。
⑶ 论述如何做好档案的收集工作
一、档案收集要坚持“宁多勿漏”原则。档案是来源于各项活动的原始记录,它真实再现了各项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档案的价值是由档案本身的属性和社会对档案的需求两个方面决定的,其外在表现就是它的有用性,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各项工作活动,起着重要的依据和参考作用。
在档案材料收集过程中,我们始终围绕一个“用”字,按照文书归档范围,凡是认为有用的材料,不论其用处大小,都收集起来。
二、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档案材料的归集。不少同志把开会带回来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占为己用,是图以后自己使用起来方便。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便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以优质快捷的服务赢得他们,使他们自觉自愿地把自己拥有的文件材料拿出来交给档案室。
三、健全制度,防止文件材料的散失。在工作中,我们通过健全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了文件材料的散失。一是严格岗位管理。
做好档案工作的意义:
一、收集工作是归档文件整理的着要环节,是决定档案工作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档案工作的工作对象是档案,而档案又是文件材料转化而来的,转化的过程,就是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过程,没有文件材料的收集,就没有档案,没有档案,也就不可能有档案工作。
档案数量多少决定档案工作规范的大小,档案质量高低决定档案工作的水平高低。从这个意义上说,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是决定档案工作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二、收集工作是实现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重要内容和措施。档案是机关工作的历史记录,是广大干部职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也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⑷ 海南省关于省档案馆收集档案的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为加快开发建设海南经济特区服务,根据国务院《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省档案馆应当将档案接收与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列为业务建设的首要任务,配备专人负责,积极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收集档案任务。第三条省档案馆是保管具有海南省级意义档案的综合性档案馆,其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历史真实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省直属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下同)的一切具有工作查考、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第四条省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一)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其常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省政治协商委员会、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二)省总工会、共青团海南省委、省妇女联合会、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三)经协商同意,接收或者代存省级(含原海南行政区级)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四)省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五)省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者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等单位形成的档案;
(六)已经撤销的中共海南行政区委员会、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其直属工作部门和这些直属工作部门直属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七)省级(包括海南建省前的海南行政区级,下同)人事管理权限内的着名人物活动形成的档案和有关人事文书材料(不含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档案);
(八)省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死亡干部档案;已故的省级知名人士和中共海南省委(包括原中共海南行政区党委)、省人民政府(包括原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
(九)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形成的能反映本专业、科技发展状况的各种载体的专门档案、科技档案,属于省级(包括海南建省前的广东省级、海南行政区级)性的大案、要案诉讼档案,省的名牌产品和传统生产工艺档案,以及全省重要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典型个体工商户的档案等;
(十)属于海南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海南省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十一)发送本省的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发送本省需要向省档案馆移交的文件;
(十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驻本省单位所形成的需要向省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第五条省档案馆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的范围:
(一)海南岛各级党组织、革命政权、地方武装和革命群众团体的革命历史档案;
(二)历代海南岛最高行政机关、政党、驻军、地方武装、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各类历史档案;第六条省档案馆在收集省(包括原海南行政区)直属机关单位档案进馆的同时,还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面貌的该单位编印的各种资料,包括:简报、通讯、书籍、杂志、学报、图片、照片、画报、手册、地图、年鉴、地方志、地方史、回忆录、大事记、文件汇编和资料汇编、会议特刊、专刊、技术资料、成果汇编、产品目录等。
解放前编印的能够反映海南岛我党、政、军、群众革命活动的革命历史资料,旧政权海南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刊物、资料汇编、报纸、杂志、年鉴、地方志、地方史以及各类族谱、家谱等都属于收集的范围。第七条省档案馆收集保管中央、省领导同志视察和在海南岛工作时的讲话、题词、诗词、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原件或者复制件。第八条省档案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只接收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
⑸ 档案馆档案的来源、收集范围和要求
(1)档案馆的收集来源
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接收现行组织单位的档案; 按照国家规定,现行机关档案中具有长远保存意义的部分,需要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因此它是档案馆档案不断增长和丰富的主要源泉。
二是撤销组织单位的档案;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机构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等各种原因被撤销的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形成的档案。
三是征集历史档案;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着名人物形成的档案材料,也包括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
四是档案馆之间交接档案; 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和档案馆网结构的变化原因,使档案馆的设置和保管范围随之调整,因而产生档案馆接收其他档案馆档案的情况。全宗群分散档案集中到相应的档案馆,属于其他档案馆保存范围的应向有关档案馆转交。
(2)档案馆的收集范围
根据分层负责集中统一保管档案的原则,各档案馆的接收范围有所不同:
中央一级档案馆: 收集现行机关和撤销机关的档案,具有全国意义的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有关历史资料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接收的档案。
省(市)、自治区档案馆: 收集省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现行机关和撤销机关的档案。具有全省意义的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决定接收的档案。
省辖市(州、盟)和县级档案馆: 收集省辖市(州、盟)和县级各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现行机关和撤销机关的档案。本县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决定接收的档案。
各类专门、专业性的档案馆: 根据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收集属于本馆专藏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3)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
为了保证档案馆档案的质量和接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档案馆在接收档案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
2、一个机关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移交给一个档案馆,不能随意分散;
3、进馆档案要齐全完整,进行统一的分类整理,正确划分保管期限;
4、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指南、检索工具和有关资料应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5、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⑹ 怎样做好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一、规范公文处理,把好公文形成关
档案一般是完成了文书处理程序,完成了传达和记述使命而备查的历史文件。因此公文形成是档案工作的起点,规范公文处理,把好公文形成关,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而公文拟制则是公文形成的关键环节。不同单位的文件拟制部门各不同,有的单位的公文是由办公室统一拟制的,有的则是由相关部门起草然后交由办公室负责印发。我部就属于后者,由于各职能部门写作人员的水平、素质各不相同,对公文起草工作相关要求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起草的文件的质量也就大不一样。我项目部在公文拟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种使用不当。主要有请示、报告不分;一文请示多件事情;生造文种或不规范使用红头文件等
2、附件标识比较混乱。有的公文注有附件,但既不在规定的位置做出标识,也不在附件名称前标识出具体的序号,行文程序很混乱。
3、公文主题词标注不准确,不利于检索查找。
4、数字使用不规范等等。上述情况,严重影响了公文转化为档案的立卷和归档。因此,作为办公室一名专门负责公文拟制人员,平时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各部门呈送的公文初稿进行规范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全面审核,严格核稿,特别是对那些突出表达主题思想的关键的字、词、句等要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应尽快与提供初稿的职能部门进行衔接,共同磋商,尽量将各种问题都解决在核稿阶段,决不能将问题推给签发的领导定夺,以确保公文的高质量、高水平,以及档案的高质量、高水平。
二、档案整理工作,从公文的评估分类做起
公文形成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归整处理,待文件涉及的事务处理完毕,文书人员即可以对公文的保存进行价值评估,根据公文的类别和重要程度分别进行初步的筛选和整理:去掉一部分普通的、不重要的(但不能立即或随意销毁,而是放到别处);将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要事、新事及代表本单位成就的文件留存下来,以备随时查阅和调用。评估工作对文书人员是个严峻的挑战,它要求文书人员有发展的眼光和敏锐的洞察能力,能够在数量众多、内容庞杂的文件中挑选出那些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进行归档,供日后的工作查考利用。而要做好该项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档案工作要有高度的认识,要实现从公文到档案的成功转化,就必须重视公文的规范化管理,实现文秘工作和档案工作组织制度的真正交融,加强档案部门对文件管理的超前控制,这样才能保证档案的质量,减少档案部门的工作程序和烦琐的移交手续,避免重复立卷,使文书工作流程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2、要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档案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职业悟性,要随时将“档案”装在自己的头脑里,要有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使档案工作平时化、平常化。因此,务必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地、科学地办理好每一份文件,对每一份文件做出科学的评估。
3、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文秘工作和档案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在日常工作中,文秘人员要重视档案知识的学习,加强档案意识的培养,最好的办法就是常备一本专业书籍,《档案管理学》、《档案管理基础》等,以便需要时查阅,真正做到边工作,边学习,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在日常工作中,很多档案工作人员都兼任秘书工作,因此一定要重视对形成档案的公文进行科学地评估归类。。
三、完善公文材料,做好档案收集工作
文书部门在公文最初归档时要认真检查形成公文的一系列材料,发现有附件而未及时归档的要催要,同一事项有外来文件未按时上交的要跟踪收回,以避免长时间留在个人手中而遗失。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1、档案整理工作必须从平时做起。对于上级发文,做完收文登记后,首先应鉴别该文件是否具有保存价值,如果其中一部分随着现行效用的完成,便失去其保存的社会价值而被淘汰;而另一部分文件,退出现行领域之后,却具有储存价值,能使后人通过其载录进行借鉴和利用,因此应按档案整理规范要求,用不锈钢钉子重新装订,后进行传阅,阅办完毕后,已初步进入归档程序,进一步归整,以备平时查阅。
2、档案整理工作应注重细节。对于本单位自生文件,领导签发后,应将形成该文件的所有资料收集齐全,按照从上到下,依次为正式文件、签发文、定稿、改稿、初稿等程序集中归整,并统一装订成册,初步完成“件”,由零散“页”到集中归整为“件”,到正式整理时装盒为“卷”。初步做好档案入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善于交流,接受新信息,达到资源共享
作为办公室的文秘工作人员要不断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对遇到的困难要多请教上级档案主管部门,不能凭主观臆断文档的归档价值,一定要结合本单位的职业特色,创造性地使用归档方法进行归档。同时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培育职业意识。不断接受新信息,扩大知识视野,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机会,主动向用户推荐和宣传自己编纂的各种档案史料汇编和参考资料,如大事记、组织严格、专题概要、统计数字汇集、会议简介等,从而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总之,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挑战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很好地把文秘工作和档案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质量,提高其利用率。目前我项目部档案装备还比较落后,正在向电子归档、微机检索过渡,这一项新的工作给我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我深信,只要我们以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对待档案管理工作,就一定能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从而为档案工作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资源。
⑺ 长春市档案征集条例
第一条为了征集和保护流散在社会的档案,防止其损毁和流失,使其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档案征集,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在本行政区域内,将流散在社会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收集进馆的行为。第五条档案征集的范围是:
(一)历代特别是清代和民国时期(包括长春沦陷时期)长春地区的机构、政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历史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长春地区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权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形成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在长春地区活动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国家领导人、革命烈士、专家学者、国际友人、知名人士、着名历史人物、有影响的海外华侨和华人(华裔)所形成的人物档案;
(四)长春地区优秀科学文化成果档案;
(五)长春地区反映少数民族历史和少数民族文化的档案;
(六)重要的工程建设、建筑形成的档案;
(七)长春地区着名能工巧匠和民间艺人所形成的特色档案;
(八)其他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
以上范围的档案包括与之相关的其他资料。第六条档案馆按照本馆保管档案范围的规定开展档案征集工作。对流散在行政区域以外的反映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历史或者与本馆专业对口的档案,档案馆可以跨区域征集,也可以到境外征集。第七条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征集工作信息网络。
档案馆征集档案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具备专业知识人员参加,与被征集者办理交接手续。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保证档案征集所需经费;对在档案征集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以及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征集工作,依法查处档案征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十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成立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参加的长春市档案鉴定委员会。
长春市档案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评估市、县(市)、区档案馆收购、征购以及接受寄存或者捐赠的档案的真伪和价值。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政党、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如果有属于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档案,必须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十二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档案馆寄存、捐赠、出卖;向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向档案馆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证书,给予奖励。捐赠者对其捐赠的档案享有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第十四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不愿意捐赠或者出卖,而自己保存和管理又有困难的,可以向档案馆寄存,档案馆应当代为保管。
向档案馆寄存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与寄存者签定协议书,并发给寄存证。档案馆不得公布和利用未经寄存者同意的寄存档案。第十五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寄存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向档案馆出卖;档案馆应当依法予以收购。
收购的档案,必须经过长春市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后,由买卖双方协商办理。第十六条对被非法出卖、赠送属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同级档案馆依法予以征购。
对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成同级档案馆依法予以代为保管或者征购。
征购的档案,必须经过长春市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后,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照鉴定评估结果决定征购价格。
⑻ 档案馆和档案室收集档案的途径有哪些
档案馆收集档案的途径:第一,档案室每年定期移交的档案第二,被撤销机关的档案(由被撤销机关移交或档案馆主动介入)第三,征集历史档案
⑼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
导语:档案管理工作做得如何,是衡量单位工作业绩与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是提高单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为进一步促进单位科学发展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一、档案管理工作及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工作的现状
我国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只重视档案的保管,忽视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表现为只注重追求馆藏的数量和规模,而对档案信息能多大程度地满足社会需求、能否充分发挥其作用重视不够。
少数档案工作者认为档案只是过时的材料,档案工作只是看门守摊、无所作为,只要保管的档案不损坏、不丢失就算完成任务了,看不到档案对科研、经济和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问题是:
(一)注重档案利用数据统计,不求档案的实际效益。
(二)注重档案借阅表格填写,不求深层次了解。
(三)注重信息反馈工作,不求汇集编发服务社会。
(四)注重档案管理工作,不求系统开发编研工作。
二、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一)必须提高社会各界对档案工作的认识
1、认真做好档案管理人员教育工作
每个档案员都应懂得没有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档案管理工作便失去了意义。档案人员首先要树立起从事档案工作的光荣感和自豪感。热爱档案工作,献身档案事业,要端正服务态度,完善服务措施,为利用者提供优质服务,并积极动脑筋,想办法,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单一的你来我查为走出去,了解社会所需的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源。
2、强化社会档案意识
有人群的地方就应有档案。可以说档案工作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涉及千家万户。因此,要保证档案工作的`有机运行,就要通过各种舆论形式,大张旗鼓地、坚持不懈地宣传档案法规,逐步使整个社会对档案工作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有所了解和认识,使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关心、重视和支持档案工作,在各自的工作中自觉遵照档案法规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档案。
3、转变利用者对档案利用工作的看法。档案工作是整个经济社会事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纵观历史.古今中外,档案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的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二)必须不断加强档案工作基础设施建设
1、认真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要加强档案征集工作,确保档案原始资料丰富齐全;要把好接收关,改变以前档案门类单一,注意接收反映经济建设,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种专门、专业档案和新型载体的档案,应根据不同门类与载体形成的档案的特点,及时接收进馆,扩大馆藏范围。
2、提高档案检索工作效率
能否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为利用者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无完备的检索工具。今后,档案实行微机管理,为查档利用提供了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
3、注重加强档案编研工作
利用馆藏档案,有针对性地编写资料,供领导和其他部门参考,为大家提供直接、便捷、周到的服务。编研工作是利用档案的很好形式。近几年来.各级档案部门都抓了这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今后,还要紧抓不放,认清形势,开动脑筋,选准主题,编研出更多的资料.让档案在各项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必须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1、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档案法》,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档案馆室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诸如《档案资料收集办法》、《档案接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各项制度,这些制度规范了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上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档案人员工作范围和职责,使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要毫不松懈地搞好规范化的落实,提高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为档案利用工作创造条件。
2、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随着自动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发展,最终将实现档案系统网络,实现档案信息综合管理和利用,实现异地查询,信息共享,将给档案的提供利用带来极大的方便。毫无疑问,档案管理向现代化的转变,将是一次历史性的变革。我们从现在起就要抓紧工作,创造条件尽快完成这个转变,实现这个变革。
3、加强档案人员的学习
随着档案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宽和现代化管理设备的逐步使用,对档案管理工作的主体——档案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跟上发展的步伐,适应发展的形势,就要利用各种形式抓好档案干部的政治、业务和科学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两个”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四个文明”建设提供及时、准确、周到的服务。
(四)必须创新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方式
1、认真做好查(借)阅登记工作
查(借)阅登记是各馆室在档案查(借)阅时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在登记时,要认真负责,按项目一一填写清楚,必须填写的项目不要漏填;要把查(借)阅档案的利用目的,填写清楚,不可填写得太简单,如“工作参考”等,而应填明作那一项工作参考,填明具体内容和将起到的作用和效益,这样便于提供实际效益的线索和确定有否必要进行跟踪调查等。
2、搞好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是档案人员根据利用者的要求,从档案信息和与档案有关的知识,采用进行个别解答问题的方式,为利用者解决疑难问题的一种服务工作。
3、建立用户联系制度
为了及时取得利用信息,可以建立用户联系制度,即把用户的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等一一登记在册,以便与用户联系。
4、分发档案信息反馈表
即在用户查(借)阅档案后发给一张档案利用信息反馈表,主要内容包括利用单位、利用人、时间、案卷名称和获取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5、实地调查和电话采访
根据用户查阅时登记在案的线索,可以及时到实地调查或电话采访.掌握利用效果的第一手资料。
6、及时编发档案利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实例
反馈的信息仍要通过编辑再重返社会,这样既可进一步宣传档案的作用和价值,又可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档案、熟悉档案,进而激发社会各界利用档案的积极性。
7、搞好编研工作
档案编研,就是根据利用需要,通过档案的分析研究,按照一定的主题,对档案存有的大量信息进行筛选、归纳、综合、摘编等,编印成各种档案参考资料,从而使档案信息资源更准确、系统、精练,更便于利用。
综上所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利用数据统计是必要的,也说明了档案利用工作的一个侧面,但更重要的是要了解、收集档案的实际效益,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为社会各界和经济建设服务。
⑽ 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集流散在社会上的档案资料,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资料,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社会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历史记录及与之有关的材料。
本办法所称征集,是指本市各级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将散存、散失的档案资料收集进档案馆的活动。第三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征集档案资料所需经费。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征集工作,指导、监督同级或者下级档案馆的征集工作,查处征集中的违法行为。第四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档案资料的义务,对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对档案资料征集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征集档案资料的范围:
(一)各历史时期形成的公务及私人文书,如:公文、信函、布告、契约、家(族)谱、年谱、日记、票据、账簿等;
(二)各历史时期形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音像资料和实物;
(三)各历史时期单位和个人自行编制、撰写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及地方特色的报纸书刊及文章,如:古籍、史志、文学、艺术作品、风土民俗读物、行(专)业报刊、资料集等;
(四)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文化遗产及各类保护区、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的档案资料;
(五)本籍或曾经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且具有一定影响人物的档案资料,包括亲笔手稿和信函、笔记、论着、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音像、实物等;
(六)具有地方代表性的名、特、优产品的档案资料;
(七)民主党派、宗教组织、社团组织形成的档案资料;
(八)本行政区域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各项荣誉的证书、奖牌等实物;
(九)本级国家机构、组织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重要礼品等实物;
(十)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第六条征集档案资料的方式:
(一)接受移交;
(二)接受捐赠;
(三)接受寄存;
(四)收购;
(五)复制;
(六)其他方式。第七条档案馆可以跨区域或者向境外征集档案资料,各档案馆之间在征集中遇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第八条征集档案资料,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档案馆在征集档案资料时,应当有二人以上征集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书,供档案资料所有人核实。
征集人员应当将征集到的档案资料于十日内交档案馆。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整理编目、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确保安全。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
对向档案馆捐赠重要、珍贵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给予奖励。接受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由接受捐赠的地方政府颁发捐赠证书。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将不属于进馆范围的档案资料向档案馆提出寄存,档案馆在接到要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二条集体、个人所有并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或者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或者征购措施。第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对档案资料采取代为保管措施的,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档案馆对该档案资料予以代为保管,被指定的档案馆应当积极履行保管义务。第十四条属于集体、个人所有并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者可要求档案馆收购。档案馆在接到后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五条档案馆在征集档案资料过程中,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对档案资料进行鉴定、评估。第十六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资料有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