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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有哪个朝代是通过立法来巩固统治的

发布时间:2022-12-06 12:50:51

‘壹’ 中国古代从哪个朝代开始制定法律是什么法

1、禹刑。具体是谁参与制定,已经不可考。
刑法起源有这样的说法,"刑始于兵而终于礼"。这是对中国古代法独特发生路径的经典概括。在部族战争中产生的暴力行为方式作为刑罚,规范己方的军事行为,维护己方的军事利益,是为军事刑法。而这种暴力方式引入到日常生活中,即通过刑罚惩罚犯罪确立正确的行为规范,是为刑法。
2、出处:《禹刑》仅见于《左传》昭公六年。晋国的叔向在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释义:指的是夏朝的刑法,也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4、内容: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从考证,汉代以后的典籍说夏朝的刑条很多,东汉郑玄说:“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已经有了“五刑”。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奴隶制五刑法——墨、劓、刖、宫、大辟。
分别指的是,在脸上刺字、挖掉鼻子、剜掉膝盖、毁掉生殖器(男为去势;女为幽闭)、死刑。这种对人的肉体进行残忍惩罚的,统称为”肉刑“,在汉朝时期被逐渐废除(除了死刑),五代时期又逐渐兴起。
5、发展:夏——《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商——《汤刑》是继夏而起的商朝在开国之初制定,在立法思想上是《禹刑》的继承和发展,罪例有三百条,最重的刑例是不孝。
西周——《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为西周的九刑。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中文名称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外文名称
China ancient legal system

起止年代
夏至今

萌芽年代
战国

建立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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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

夏代
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商代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周代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

西汉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三国两晋六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贰’ 哪个朝代的法律最完善

唐代的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最高顶峰,其中《唐律疏议》《永徽律》是中华法系的瑰宝,后世代的封建王朝均以此为范本,公元70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就是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图。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勤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唐律不仅影响了中国世代封建王朝,而且影响了整个东亚、东南亚的封建律法,是形成中华法系的渊源。法系是西方法学家发明的一个概念,是指在一个(超过一个国家以上的)地域所遵循的共同的法律制度。
在历史上,以唐律为代表的整个东亚,包括当时的日本、朝鲜、越南等都在适用这样一套法律制度,所以西方人把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法律称为“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是世界法律文化中很独特的代表,最能够体现中华法系内容、结构和原则特点的恰恰就是唐律。
唐律开先河提出了和离制度,并且应用于实践,虽然与盛唐的社会历史背景息息相关,但也是中华法律文明中不可多得的先进思想和制度。和离制度赋予男女双方对不和谐的婚姻提出解除的权利,不需要特别理由,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相当于今日之协议离婚。
唐代名臣颜真卿为抚州刺史时,有邑人杨志坚妻,“以资给不充”为由,向其夫索求离婚书。杨志坚赋诗一首代替离婚书,“其妻持诗,诣州公牒,以求别适”,颜真卿予以判离。也有因女方父母病重,女方提出离婚,归养父母者。唐初刘寂妻夏侯碎金,其父“因疾丧明,碎金乃求离其夫,以终侍养”,获得离婚。还有因男方得重病恶疾,无法共同生活,而提出离婚者。唐文宗大和七年,右庶子吕让的侄女嫁左卫兵曹萧敏,生二子。然自开成三年萧敏“心疾乖忤”,即患上了精神病,故女方提出离婚,获准。和离的原因有很多,女子主动要求和离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大量的史实事例表明,唐代女子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可以处于主动地位,这既是法律明文授权,又是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对于事实婚俗的确认和肯定,唐代女子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是高于其前代后世的。这也是盛唐文明高度发达在婚姻领域的表现之一。
唐代女子的地位提升的最大证明是出了第一个女皇帝,这在前世和后世封建制王朝中再没有出现,不论是之前的吕后还是之后的慈禧,虽然权倾天下,却不曾敢逾越封建礼制,奢望成为皇帝。慈禧为了巩固权力,防止皇帝成年亲政,甚至屡次立幼年皇帝以逃避封建礼制的制约。
敦煌文书三件放妻书样文来看,“和离”在唐代社会确实较多实行,而且丈夫还有对妻子和离再婚的祝词:“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送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初唐、盛唐时期,与蕃邦异国交流繁密,社会风气中自由开化之风很浓。在婚姻领域,政府诏令鼓励女子再嫁,很多“文君新寡”式的女子多次再嫁,勇敢地追求幸福,而且社会对待她们也并无歧视。旧唐书中记载,“崔绘妻卢氏,幽州范阳人也,为山东着姓。”,“绘早终,卢即年少,诸兄常欲嫁之。”求婚的是工部侍郎李思冲,足见当时丧偶女性在婚姻上尚不像后世那样受人歧视。
高宗永徽年间,唐宗室楚王李灵龟薨。其妃上官氏的兄妹劝上官氏改嫁他人时说:“妃尚年少,又无所出,改醮异门,礼仪常范。” 由此可见,年少无子改适异门在盛唐时期并不是不遵礼法的行为,而是一种被礼仪所准许的正常行为。
但是,“从一而终”在唐代中后期已经是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确切地说是官方宣扬的思想。“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的条款,这是对于守节妇女守节之志的肯定与保护,也证明立法者对于妇女守节的支持态度。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非凡价值,是在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史上也是最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在“一准乎礼”的原则之下,又表现出对现实民间婚姻习俗与婚姻状况的尊重认可,特别是个别富于人性化的规定,如“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又如,“和离”制度等都是规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典范,都是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区别与前后各朝各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最大限度表现了唐代立法思想的开明和先进。甚至抬升了整部唐律的价值,使一部刑律为主的法典闪现出民法性的光辉。
唐代以后的历代律文中,关于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都没有如唐律的先进思想,这与唐代以后理学发展儒教兴盛有莫大干系。但仅以法律先进性而言,唐律是一部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大法,而其中最先进者,以婚姻法律制度为最。唐律的成功在于开明与兼容,过多的限制只会导致沉闷。生活需要活力,婚姻法律制度为生活而制定,又怎么可以缺少活力呢?这种活力应该也只能来自思想的碰撞与共存。任何大一统的思想都不可能带来真正的活力。唐代婚姻法律立法思想不仅循礼而行,而且承认民间婚俗所默认的现实。
唐律对外国人的准据法进行了先进的立法
唐律“化外人”原则,“化外人”原则是指:按照中国传统说法,不受中华文明的都是教化以外的。所谓“化外人”就是现在的外国人,“化外人”原则在强调:唐代是一个中外交流的频繁的时期,当时有许多外国人到中国进行交易,进行各种生活,这就不免产生矛盾,发生矛盾就需要适用法律,唐王朝为了体现开放性,确定“化外人”原则。
“化外人”原则规定:如果两个外国人,共属一个国家,他们在当时的唐王朝统治的中国发生纠纷,唐王朝官府准许适用本国法律来解决纠纷,叫做“依其本俗法”。如果两个化外人,分别属于不同国家,或者一个化外人和中国人发生纠纷,就要按照“属地”原则。就要适用唐王朝的法律。适用这样一种规则,来尽可能体现法律的公平。这样既维护了主权原则又体现了公平原则,又适用了开放的社会局面。所以唐律所归纳总结出的原则,即使对今天的司法实践,也有许多借鉴原则。
这样的古代法典原则,到了明律以后就改变了,大明律就规定,只要是化外人,不管是否一国,只要在明王朝的统治地域内,一律适用大明律。大明律变成单纯的“属地”原则,抛弃了唐律先进的化外人制度。

‘叁’ 初中人教版上历史各个朝代巩固统治政策,要全。一个朝代一个朝代列出来。

1、秦国商鞅变法:废分封制,推行县制,建立百官服从君主法令的封建官僚制度.
2、战国末期法家代表韩非子提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国家和以法治国的理论。
3、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正式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君主专制,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政权的统治格局。
4、汉景帝、汉武帝解决了王国分权割据的问题。汉武帝又实行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找到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所需要的理论基础。从此封建专制主义政治制度基本定型并得以巩固。
汉武帝的大一统(国家高度的统一)措施:政治方面改革官制,加强皇权;重视选拔人才;削弱王国势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解决王国问题强化完善封建法制。军事方面出兵匈奴;进军南越。思想方面“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尊儒崇法。
经济方面改革币制;盐铁官营;平抑物价。西汉后期政治黑暗,地方势力迅速发展,出现外戚专政。东汉建立后,进一步加强皇权。但由于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外戚宦官交替专权,黄巾起义后又出现了军阀割据局面,中央集权遭到破坏。魏晋南北朝,封建国家处于分裂状态,但大小国家都奉行专制主义原则。这一时期三省六部制日渐形成。
5、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克服了君权与相权的矛盾;实行科举制,提高了行政效率,扩大了统治基础,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1)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发展运作程式:中书省(政令草拟)→门下省(政令审批)→尚书省(行政执行,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作用:通过设三省,将宰相一分为三,实现了君权对相权的削弱;同时这种体制也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
(2)科举制的确立和发展
(3)府兵制的改革完善等。唐中叶以后,藩镇权限增大,安史之乱后形成藩镇割据局面,加之宦官专权,朋党之争,加速了唐王朝的衰落。唐亡后,割据势力更加发展,演成五代十国的分裂割据局面。中央集权再次遭到破坏。
6、北宋初年,大力加强中央集权,解决了藩镇割据和武将争权的问题,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加强。军权:通过杯酒释兵权,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政权:派文臣到各地做知州,管理地方政事;财权:派转运使到地方管理财政。
7、元朝:行省制度的有效实施。为了加强封建统治和对辽阔疆域的管辖,在中央设中书省,地方实行行省制度。这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
实行行省制度。中央设中书省是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地方设行中书省。设澎湖巡检司管理。又在中央设宣政院,专门管理西藏事务。
8、明清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达到了顶峰。
内容:在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六部长官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由皇帝亲自控制指挥。这一措施,解决了君权与相权的矛盾,进一步强化了以皇权为代表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历时1000多年的丞相制度被废除。设立厂卫特务机构加强对官吏和百姓的监视。厂、卫特务机构的设置,并凌驾于司法部门之上,受皇帝直接领导,互相制约,构成皇权专制的可靠支柱。这一措施具有独创性,表明皇帝对自己的统治缺乏信心。它的出现,标示着君主专制统治的空前强化和专制制度的腐朽反动性加强。在地方废除行省,设三司,分掌地方行政、司法、军政。三司是朝廷在省里的派出机关,互不统属、分权鼎立,互相控制,遇有重大事宜,由三司合议,上报中央部院,从而便于中央垂直领导,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其结果形成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八股取士,为统治阶级推行君主制制度培养了官僚队伍。其结果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对中国思想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制定《大明律》·这些措施的核心是加强君权,形成高度强化的君主专制统治。
9、清朝: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

‘肆’ 世界历史上以法治国的有哪些朝代

秦朝,周朝,…

‘伍’ 题目:评述中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并列出历朝立法成果

中国历代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活动的演变

陈建华

(一)夏商朝的立法思想是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思想是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发展而来的,人类进入第一个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阶级属性,成为神权法思想。

夏朝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法权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朝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立法活动:

1、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它是指夏朝法律的总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大多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2、汤刑。《左传》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它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誓侧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事命令或宣布军事纪律,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诰侧重于国王或者权臣对大臣、诸侯或者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君主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三者均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二)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有利于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所谓“义行义杀”,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所谓“明德慎罚”,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立法活动

1、吕刑。周穆王为了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后因吕国改称甫,所以又称甫刑。它是西周中期很有代表性的法典,内容不可考,《尚书•吕刑》有所记载。吕刑论证了敬德于刑,以刑德教的重要性,反映了奴隶制法制的成熟状态,是在总结商和周前期法制建设经验基础上的重大发展,影响深远。

2、九刑。两种含义,一为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一为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3、周公制礼。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即所谓礼典,规范调整西周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周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三)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是指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这样,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

立法活动

1、郑国“制刑书于鼎”。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得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制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是打破奴隶主垄断法律的一种手段,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局面。

2、邓析“竹刑”。公元前502年,郑国大夫邓析自行修订郑国的法律,书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它虽属私人作品,但是影响很大。邓析后因“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被执政驷歂处死,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国家所承认,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3、、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4、《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共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又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将《盗法》和《贼法》放于法典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它是战国时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它的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5、商鞅变法。战国时期一次最为重要的社会改革。,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法是指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刑”发展而来。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改法为律即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使法律观念的又一进步,对秦朝法制统一有重要的意义。此后,中国古代的法典基本以律为名。

(四)秦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仍然采用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现为:

1.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2.事皆决于法。秦朝专任刑罚,规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法网严密;第二,严刑重罚;第三,滥施刑罚。

立法活动

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直接来源于商鞅变法期间以及商鞅变法以后秦国所确立的制度。秦统一后主要是颁布各种单行的法律法令,立法活动频繁,但没有制定一部大而全的统一法典。

(五)汉朝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汉初到文景帝时期采用黄老的无为而治作为统治思想,到了汉武帝之后确立了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后世封建王朝基本沿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着。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2.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室力量也逐渐强大起来,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土地兼并严重,加上匈奴不断入侵,最高统治者就亟需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寻求新的法制指导思想。汉武帝招贤纳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统一思想。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的儒术,是将儒家思想与阴阳家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指出,事件万物都分为阴和阳,德为阳,刑为阴,德主则刑辅。这也是总结秦朝“转任刑罚”的教训,提倡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这种刚柔并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行之有效的统治方法。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

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与《九章律》。刘邦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朝建立后,高祖命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它是汉朝的基本法律。

2、汉律60 篇。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订《傍章律》18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规范宫廷警卫等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以上四部分共60篇,汉律的框架基本形成。

(六)唐朝初年立法指导思想同当时“安民立策”的总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点:

1.德本刑用。唐太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二者相辅而行。

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

立法活动

1、《武德律》。为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颁布,是唐朝立法的开始,以隋朝《开皇律》为基础,没有太多变化。

2、《贞观律》。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全面修订法律,经过11年的时间,完成并正式颁布,共12篇,500条。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永徽律疏》。唐高宗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制定颁布《永徽律》,共12篇,500条。后长孙无忌又奉命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效力,附于律后合编一起,称为“永徽律疏”。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七)宋代立法指导思想

宋王朝统治时期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部曲转化为佃农,摆脱地主的私属地位,跻身为国家编户。宋初统治者为适应这一变化,总结了唐末五代“君弱臣强”导致变乱的教训,确立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统治。

宋代统治者针对国内阶级矛盾激化,农民起义不断,确立了重惩“贼盗”的法制指导思想。主张采用重法,使用酷刑严厉镇压“贼盗”犯罪,所谓“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就说明了这一点。

立法活动

1、《宋刑统》的制定。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各篇下分214们,并且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到宋初到敕、令、格、式。

2、编敕活动。宋代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编敕》后,凡新帝即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

3、编例活动。宋代也很重视编纂条例和断例工作,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神宗变法期间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南宋时期高宗颁布《绍兴刑名断例》等。北宋哲宗首颁“权宜指挥”,至南宋中期指挥已达数万件之多,其法律地位也日趋重要。

(八)元代立法指导思想

一是“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二是沿用本民族习惯法。

立法活动

1、《至元新格》的制定,成为元代立国后第一部成文法典汇编。

2、《风宪宏纲》与《元典章》。分别制定与元仁宗时期与元英宗时期。

3、《大元通制》。以《风宪宏纲》为基础,修订了元代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大元通制》,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代法制状况。

(九)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为了维持政治、经济不遭受严重的破坏,君主专制统治更加强化,并发展到极端化的程序。这一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开国皇帝朱元璋确立的,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都有深刻的影响。

1.重典治乱世。具体体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方面。朱元璋认为,国家的稳定,首先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于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试图通过重典治吏,来达到更好的治民、治国,强化中央集权。

2.礼刑并用。朱元璋也从历史中意识到,一味强调镇压,仅靠严刑峻法,虽可以取得一时之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主张礼法并用,将礼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的镇压的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坚持严刑酷法,又强调德礼教化,儒法结合,礼刑并用。

3.加强法制宣传。朱元璋将立法与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要求老百姓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用实际案例来教育老百姓。

立法活动

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洪武30年完成并颁布于天下的法典,共七篇30卷,460条,一改传统的刑律体系,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大明律》是有明一代大法,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不仅本朝终世奉守不变,历代也无敢轻改。

2、《明大诰》。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亲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主要内容是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汇编,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问刑条例》。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一般简称“例”。通常来自于司法审判的典型案例,司法机关根据该案例拟定条文,经皇帝批准颁布,成为可以普遍适用的法律形式。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订《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还将律例合编,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影响了清朝。

(十)清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思想。

清朝统治者从关外时期起,就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极时,已从实践中认识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因而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参汉”,就是吸收明代的法制;“酌金”,则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开始将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在汉官的建议下,清代法制建设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活动

1、《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清朝较为完整、严密的定型大法,它与《大明律》的体系结构基本相同。

2、则例。则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则例指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自康熙朝开始制定,分为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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