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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用法律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2-12-09 08:23:31

⑴ 中国历史上比较出名的法律

好多啊 给楼主说点例子吧 :
1、《法经》
战国李悝制定,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吸收前代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取得了空前的最高立法成就。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一个开创法制建设新时代的重要标志,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成为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蓝本,而且也为后世的魏晋南北朝等各代立法所宗。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2、曹魏《新律》
①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并使之名副其实,堪称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
②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也使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推动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③明令废止旧刑罚体系,确立新五刑制度,不再包括汉代的宫刑和斩右趾刑,标志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缩小了族刑连坐范围。这些规定显然是刑罚制度方面的一种历史进步。
3、西晋《泰始律》
4、北朝《齐律》

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北齐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具有“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这一法典篇章体例结构及其律文内容的调整和确定,是立法技术日趋成熟完善的结果,反映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水平。
5、《唐律》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还有唐朝的《唐六典》,中国最早的行政法
6、《宋刑统》
7、明朝就是《大明律》和《明大诰》
8、后来到了近现代,有名的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这个可是算是反面教材吧,以批判为主等等吧

基本上就这些了 因为最近在复习考研的中国法制史 所以比较清楚
望楼主采纳! 谢谢啦

⑵ 历史法律

1963年,希腊雅典。成立“通过法律维护世界和平中心”(后易名为世界法学家协会)。希腊国王致辞。
1965年,美国华盛顿。首次世界法律日庆典。美国总统致辞。

1967年,瑞士日内瓦,电脑与法律。瑞士总统致辞。

1969年,泰国曼谷。世界各族人民的人权平等。泰国国王致辞。

1971年,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法律、和平与环境。南斯拉夫总统致辞。

1973年,科特迪瓦阿比让。人权。科特迪瓦总统致辞。

1975年,美国华盛顿。妇女与法律。美国总统致辞。

1977年,菲律宾马尼拉。人权:实现法治和世界和平的要素。菲律宾总统致辞。

1979年,西班牙马德里。通过法律推进世界和平过程中的人权进步。西班牙国王致辞。

1981年,巴西圣保罗。法治:全球规则。巴西总统致辞。

1983年,埃及开罗。世界和平的基础:全球法律规则。埃及总统致辞。

1985年,西德柏林。国际社会中的公正与和平。德国总统致辞。

1987年,韩国汉城。法律对世界和平的贡献。韩国总统致辞。

1990年,中国北京。法律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中国国家主席杨尚昆致辞。

1991年,西班牙巴塞罗纳。法律与和平维护。西班牙司法部长致辞。

1993年,菲律宾马尼拉。充满变化的世界中的法律。菲律宾总统致辞。

1995年,加拿大蒙特利尔。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加拿大首席大法官致辞。

1997年,卡塔尔多哈。寻求和平过程中的法律与发展。卡塔尔电力水利部部长致辞。

1999年,匈牙利布达佩斯和奥地利维也纳。21世纪的世界和平:全球范围内加强法治。匈牙利总统和奥地利国民议会主席致辞。

2001年,爱尔兰都柏林和北爱尔兰贝尔法斯特。友谊、合作与法治;建立世界和平理念。爱尔兰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致辞。

2003年,澳大利亚悉尼/阿德莱德。通过法治促进世界和平:庆祝世界法学家协会成立40周年。澳大利亚总督致辞。

⑶ 怎么理解“以法律解释历史,以历史解释法律”

这句话包含了两个意思,以法律解释历史,就是说,当时当地能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都是由当时的客观事实决定的,这里的法律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官方颁行的法律法规,而是客观规律、客观实际的代称;以历史解释法律就更好理解了,就是说,不同历史时期的政策法规都是有历史根源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施行特定的法律是由当时的历史决定的。
这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要遵循客观规了,实事求是,法律的发展要与时代的进步相适应,同时,时代的前进方向也会受到当时的法律政策的影响

⑷ 请问法律解释里的历史解释什么意思

法律解释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
1、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对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强调依据立法史料,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势、目的等来探知立法者意思
2、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解释对法律所作的说明。根据立法意图,解释法律条款
3、当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4、社会学的解释:社会学的解释是指以社会效果、社会目的为根据,对法律进行阐释和说明 5、合宪性解释:合宪性解释是指依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方法

扩展阅读:http://ke..com/view/21172.htm

⑸ 中国法律关于历史方面的法律

当然不能了,改了以后就失去了原有的味道

⑹ 中国古代的法律有哪些

夏商周法律制度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
夏代法律
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商代法律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
周代法律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秦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种》、《法律答问》、《封诊式》3类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说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是信实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着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没收孥等,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西汉法律制度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
宋代法律制度
宋代《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出现“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
辽代法律制度
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时期。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547条,又称《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对《重熙条制》进行删修增补,编成《咸雍重定条例》789条,简称《咸雍条制》。这部法典对契丹、汉人同样适用,是辽代法律进一步汉化的标志。

⑺ 古人常说“按律当斩”,你知道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是什么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是夏代的《周礼·秋宫·司刑》。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拓展资料: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参考资料:中国古代法律制度_网络

⑻ 如何认识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从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最后才到社会主义社会。

法律的历史和文明的发展之间有着很密切的关连。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约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基于玛特的概念,传统、修辞语法、社会公平为其特色。

西元前约1760年时,在汉谟拉比的统治下,古巴比伦法成文法了,并将写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场上供众人观看;此一法典现被称为汉谟拉比法典。

但和埃及法律是由历史学家从争讼纪录中拼揍出来一样,汉谟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许的文献残留下来,且大部份都已经随着时间而流逝掉了。这些早期的法律对后世文明的影响力是很小的。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8)历史用法律怎么说扩展阅读: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3、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4、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5、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⑼ 总结高中历史中国古代史的历代法律

中国古代史——赋税

生产关系——调整——适应生产力

秦P28:
百姓申报,载于户籍,依户籍征收赋税、徭役——封建国家统治人民的根本制度。

西汉P36:
编户齐民(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具有独立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田租轻,人口税、更赋(代役税)重。除田租、人口税、更赋、徭役外,统治者征收田亩附加税、杂役等。超期服役严重,成为农民沉重负担,严重影响正常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

北魏P77:
租调制:均田制下的受田农民,每年需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租(田租,谷物)调(户税,布帛)。

隋P77:
租庸(年龄限制)调制:沿用租调制,数量少,役期短。“民年五十,免役收庸”,以庸(绢)代役,部分推行。

唐P77:
租庸调制:“轻徭薄赋”的改革思想——
租-谷物
庸(代役,无年龄限制)-绢、布
调-绢、布
——保证农时,减轻负担,开垦荒地,保障税收,巩固府兵,国家强盛。

唐P77:
两税法:天宝(玄宗)年间,土地买卖、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支配的土地数量锐减,均田制无法实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
解决财政困难-780年唐德宗接受杨炎建议——
按资产纳户税,按田亩交地税,取消租庸调、一切杂税、杂役,一年春秋两次征税。
——统一税制,保证财政,放松控制,扩大税源,减轻负担,改革进步/兼并愈重,地主转嫁,苛捐杂税,负担更重。

宋P103:
方田均税法:重量土地,按土地多少贫瘠收税(官僚、地主不例外)——增加封建国家田赋收入。
募役法:不愿服役者缴纳免役钱(官僚、地主不例外)——减轻负担,保证农时,保证财政。

明P130:
一条鞭法: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役——
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分摊于田亩上——分担(人丁/田亩)
——重大改革,减轻负担,依附松弛,适应商品经济,农业商品化发展,资本主义萌芽增长。

清P130:
摊丁入亩:以康熙五十七年(1711年)人口数为准,作为征收丁税之标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丁税——摊入——>田赋=>征收统一地丁银
——人头税废除,控制松弛,隐匿减少,人口增长,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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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春秋晚期)----朴素辩证法思想
主张:运动、不断变化
政治主张:“无为”(唯心思想)反对采用严刑峻法
作品:《道德经》
道家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庄子(战国时期) -----“我”的主观产物
鄙视富贵利禄 痛恨“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 的不公平社会现象
唯心思想

孔子(春秋晚期)-----
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
以“仁”为核心 讲求:“仁者,爱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主张以爱人之心调解与和谐社会人际关系
重视“礼”(周朝)、“序”——保守
倡导“有教无类”,打破“学在官府”——推动我国古代文化教育发展
晚年整理了《诗经》《尚书》《礼》《易》《春秋》---“五经” 儒家文化成为我国文化传统的最主要部分
儒家
孟子 (战国时期)----儒家代表
主张:政治上:“仁政”、“民贵君轻”
“政在得民”,反对苛政,反对“虐民”
主张给农民一定土地,不侵犯农民的劳动时间,宽刑薄税

荀子(战国时期) 认为自然有自己的规律 具有唯物思想
主张:“制天命而用之” 掌握自然变化规律而利用它

创始人:墨子(战国时期)名霍,战国初期鲁国人
墨家 主张:“兼爱”、“非攻”、“尚贤”
代表平民利益 反映小生产者渴望安定生活的愿望 反对王公贵族的任人唯亲

集大成者:韩非子(战国时期)
法家 思想:今必胜古 历史向前发展
主张:“依法为本”治理国家 “法不阿贵”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特权,有积极意义
主张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出现“百家争鸣”现象的原因:

生产力发展,井田制瓦解

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渐形成 社会经济制度崩溃

奴隶阶级消失,兴起新型阶级

社会环境:诸侯割据争霸不可能形成文化专制主义,而各诸侯国招揽人才,礼贤下士,促进各学派发展

⑽ 法律的历史和发展

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向前发展变化的,其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基本的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生产力具有活跃性、革命性,当其向前发展变化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生产关系发生与之相对应的变化。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变化也就是经济基础的变化,当生产力变化引起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变化出现了一定量的变化时,那么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包括法律等等在内的上层建筑就会发生局部的变化。当生产力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从而引起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也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时,则会导致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的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发生历史类型的更替。
1、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法的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
2、(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3)划分法的历史类型,有助于认识和揭示法的阶级本质及其发展变化的历史规律。
3、(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2)前三种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社会的法,体现少数剥削者的利益和意志,通称为剥削阶级类型法。社会主义法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法。
4、(1)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过法的这四种历史类型。
(2)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过程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的法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5、(1)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代表新的生产方式的先进阶级只有通过社会革命才能推翻腐朽的统治阶级,夺取政权并实现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英国的梅因 “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
美国的庞德 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以及下一阶段的世界法 5+1
德国的马克斯•韦伯 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 4
美国的昂格尔 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3
日本的田中成明 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 3
我国的不少学者 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 2
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 2
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 2
专制的法与民主的法 2
三、资本主义法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有几种典型的模式:英国式模式、法国式模式;
1、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逐步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1)商法的兴起:这些商法渊源于习惯法,最为典型的是海商法,以后又有一些票据、保险、公司、破产等方面的法规。
(2)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原先是统一的、拥有世界霸权的帝国的法律;罗马法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生产关系极为发达基础上的,对这方面的法律关系作了详尽规定;罗马法代表了相当高的法律文化水平。
(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4)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限制王权,试图以政治契约形式确立国王与臣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2、总的来看,资本主义法主要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政党制、代议制等法律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障资产阶级法治。
(二)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1、除法西斯时期这样的特殊发展外,资本主义法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从自由竞争时期到垄断时期的变化。
2、从自由竞争时期发展到垄断时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法从“个人权利本位”变化为“社会本位”
(1)法律原则有了许多变化,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加入了“所有权的限制”的内容,并制定了不少调整经济、文化关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出现了“法的社会化”的趋势。
(2)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并没有根本改变。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发展表现为:
(1)法律基本原则的变化,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有不少限制的内容。
(2)法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上,政府不仅仅只是“看守人”、“守夜人”,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来干预经济。同时,出现了法的社会化趋向。
(3)法的运行方面的变化,如委托立法、授权立法的出现,行政机关权力日益扩大;准法院组织的出现。
(4)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像欧盟法律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四、社会主义法

1、(1)社会主义法是在推翻旧政权、摧毁旧法体系基础上创建起来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2)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工具。

2、(1)新中国的法是在摧毁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创立的,是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

(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建立还经过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过程。

五、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法的继承是指不同时间条件下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融合和撞击。

法的移植指不同空间条件下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融合和撞击。

(一)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1)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2)法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

(3)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

2、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如资产阶级的《法国民法典》即是以奴隶制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

3、法的继承的内容:

(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基本的法律概念、术语;立法、执法和司法程序;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形式,法律机构的设置等都是可以继承的。

(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其中有许多属于技术性规范或者是反映社会整体利益的规范是可以继承的。

(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都是可以继承的。

(二)法的移植

1、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1)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2)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3)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2、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限制,一个国家借鉴和引进别国的法律,特别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3)法制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的移植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4、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

(1)要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2)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3)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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