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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历史是一种文本

发布时间:2022-12-19 05:41:12

Ⅰ 历史是什么把你对历史的理解告诉我。

我自我认为历史就是人们对于过去的看法和反思还有就是对于过去的总结 广义历史:物质变动的过程,可分为自然史和人类社会史两方面。
狭义历史:人类社会发生、发展的过程。
历史学:研究物质变动的学科,简称史学。与历史的概念相对应,历史学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历史学:世界上一切科学都可以称为历史学。
(“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马克思、恩格斯)
狭义历史学:研究人类社会以往运动发展过程的学问。
历史科学:
通常我们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学称之为历史科学,因为这是在唯物史观科学理论指导下的历史学,而以往的史学从根本上来说,很多都没有超出历史 唯心论的范畴。
历史与历史学的关系:
历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然而记载历史、研究历史的学问却往往随着人类的主观意识而变化、发展完善,甚至也有歪曲、捏造。正因为如此,当年胡适才说:“历史就像一个小姑娘,你爱怎么打扮就怎么打扮。”这里的“历史”一词,严格说来,应该是狭义历史学的含义。也因此,我国古代优秀的史学家们特别重视“史德”——“善恶必书”、“析理居正”,通俗地说,就是实事求是地记录、公正客观地分析论断。
词源
“史”字在中国古代指史官。篆文中写为“ ”(见图),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史,记事者也。从又持中。中,正也。”
“历史”一词则出现于清末。
历史这个词在英语中为History,在法语中为Histoire,二者同出于希腊语的Histria,其本意为“征问”、“问而知之”。

Ⅱ 历史文本的介绍

历史文本指的是将全世界的历史本文带到伟大航道的尽头拉乎德尔并将他们连接起来才能得知空白的100年的背景。

Ⅲ 什么叫历史

Ⅳ 请教:“历史主义”的经典与系统的定义或解释

新历史主义社会文化思潮的出现,标志着当代西方学术思想的一次重要转向。新历史主义的基本理论是“互文性”理论。新历史主义实质上是一种与历史发生虚构、想象或隐喻联系的语言文本和文化文本的历史主义,带有明显的批判性、消解性和颠覆性等后现代主义特征,强调主体对历史的干预和改写。新历史主义的出现是对传统的历史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双重反拨,它突破了文学学科的森严壁垒,拓展出多维的研究空间,走向开阔的跨学科研究。新历史主义与文化研究相结合,表现出强烈的政治倾向性和意识形态性,具有既消解又补充历史唯物主义的双重性。
[关键词] 新历史主义;社会文化思潮;对比分析
新历史主义的问世,是伴随着当代西方学术界的“文化转向”而出现的“历史转向”。新历史主义作为一种带有后现代主义特征的社会文化思潮,对传统的历史观和历史题材的创作理念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这种复杂的社会文化思潮进行宏观辩证的综合分析。
一、一次重要的学术思想转向
新历史主义的基本特征显示出对所谓传统的历史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双重反拨。新历史主义到现在还是一个没有共同理论纲领的学术流派,是一个还没有得到公认的尚不确定的概念。正因为这样,对新历史主义的解释很不相同。从国别来说,美国学派与英国学派存在着差异。英国学派宣扬的“文化唯物论”虽然处于边缘,但表现出比较强烈的政治文化色彩。美国学派注重对社会文化领域的重建,新历史主义作为后现代主义和后结构主义式微之后的新理论和新批评,表现出强劲的势头。由于不同学者所持历史观念的多样,对新历史主义的解读更是人言人殊。有人认为,“历史”表现为占统治地位的权力关系和权力斗争的叙述。有人主张“历史”是由各种声音讲述的包括处于边缘的势力和人物的权力故事。有人把历史理解为文学文本与社会存在的内部和外部的复杂关系。还有人对新历史主义表示非议和反感,讥讽那些倾心“文化批评垃圾”的“追新族”们妄图通过颠覆伟大的文学经典,借助文学来改造社会,只能是一种“文明的野蛮人”的幻想。
新历史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是斯蒂芬?格林布拉特(Stephen Greenblatt)。1982年,他在《文类》杂志的一期专刊的前言中,打出“新历史主义”的旗号。斯蒂芬?格林布拉特的学术伙伴,还有路易斯?蒙特洛斯、乔纳森?多利莫尔、海登?怀特及查理?勒翰与卡瑞?利伯特等人,他们的理论既有自身的独特性,又具有共同性。海登?怀特通过赋予历史一种想象的诗性结构,从而把历史事实和对历史事实的语言表述混为一谈。他的着作《元历史》、《话语转喻学》、《形式之内容》都越来越明显地把历史诗学化,认为历史是一种语词建构起来的文本,是一种“文学虚构的历史文本”,是一种具有文学性的历史文本,是一种“叙事”的“话语”文本,从而把“史学”变成了“诗学”。后现代主义的历史观认为历史学本质上是一种历史诗学,是一种“语言的虚构”,从根本上否定历史的客观性、真实性、规律性和科学性。随着20世纪80年代“解构批评”向各种解释学的转移,各种解释学的阐释模式,特别是对文学与历史的接受反应理论和阐释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融进新历史主义的文化思潮之中。
这是一次历史性的转折。西方文论的主流不再把文学限定在文本自律的狭小圈子里,而是一反过去对政治的厌恶,向历史、政治、种族、性别和意识形态倾斜。形式主义掩盖了理论的社会功能与政治功能,忽略了民族权力和妇女权力问题,遮盖了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新历史主义文学研究的兴趣开始从对文学的“内部”研究转向对文学的“外部”研究,恢复和重新确立文学的历史和社会背景。
较之于形式主义而言,新历史主义表现出很强的学理优势。文学学科的森严壁垒开始被突破,走向开阔的跨学科研究。原先那种只局限于封闭的文本研究的文学观念开始向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人类学、民族学、精神分析学开放,拓展出多维的研究空间。文学理论的各种跨学科联系互渗、互融、互释、互动,形成阐释的通约性和连贯性。文学自身的审美特性和特殊规律的研究受到冷落,甚至表现出用文化研究排斥文学研究的倾向。文学理论发展的整体趋势走向广义的文化研究和新历史主义文化诗学。
新历史主义与文化研究相结合,表现出强烈的政治倾向性和意识形态性。文学理论转向和侧重文化研究,更加关注意识形态、权力斗争、民族问题、文化特性,从政治视角对被视为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及其政治思想体系和原则进行批判。新历史主义的文化批判运动带有正负两面性,既抨击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荒诞和异化现象,同时又抹杀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进步的历史作用,只强调被压抑形成的“单面人”的痛苦,不承认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双重性。
新历史主义具有强烈的历史意识形态性。新历史主义通过批评运动激发、调动和利用文学和文化研究的消解性和颠覆性,向主流意识形态进行抗争和挑战,从语言层面达到重写历史、文化史和文学史的目的。但这种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性的文化研究和文化批判往往不尊重历史的客观实在性和客观规律性,从语言文字层面对历史文本的改写同样带有明显的正负两面性,有的把被误读和漏读了的历史正过来和补上去,有的则把本来是正读和正写了的历史随意加以歪曲和颠倒。
新历史主义通过建立文本与历史的整体联系,从文化研究的视域对历史进行整体审视。新历史主义打破语言符号和形式结构的牢笼,克服文本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非历史化的倾向,重新探讨文学与历史的关系。但是这种整体透视往往流于表层化和平面化,忽略、遮蔽或消解了主要的社会历史结构中的基本的、首要的和主导的方面和过程。新历史主义面对历史语境,重新解读文学作品的意义,作为对文本中心主义文论学理系统的反拨和矫正,成为一种既不同于传统的历史主义,也不同于形式主义的新的文学观念和批评方法。正因为如此,新历史主义往往遭到来自各式各样的历史主义文论学理系统和各式各样的形式主义文论学理系统的双向夹击。

二、新历史主义的基本理论

怎样理解历史,怎样理解历史与当代的关系?研究历史不是最终目的。人们多半不是为了研究历史而研究历史,总是想通过研究历史而有助于当代历史的正常的健康的发展。历史只不过是今天的过去时,而今天只不过是历史的现在时。当代只不过是历史的延续、活化和不断生成。克罗齐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黑格尔指出,一切历史都具有当代性。久远而厚重的历史积淀着丰富而宝贵的人类的族群经验和集体智慧。人们为了求得现实的诗意的生存和祈盼美好的未来,总会以史为师,向历史老人请教,或以古鉴今,或借古喻今,或借古讽今。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某些重大的社会问题和人生问题,人们往往发掘历史资源,利用古人的思想、服装和语言,演出当代历史的新活剧。人们对历史的理解历来是带有双重性的,或者说成是历史事实,或者说成是历史故事。被称为历史学之父的古希腊的希罗多德认为,历史是指真实发生的故事,从追求历史真实出发,形成历史科学;从叙述历史故事出发,可以诉诸文学的虚构和想象。从根源上说,靠文学的虚构、想象和叙述的历史故事,实质上是从真实发生的历史事实中派生和演绎出来的,不应当随心所欲地用文学的虚构、想象和叙述遮盖、改变和取代真实发生的历史事实。这里产生了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即历史的思性和诗性、历史的科学性与文学性、历史真实与艺术真实的关系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西方学者提出了一种互文性(intertextuality)的理论。俄国学者巴赫金的诗学所提出的复调理论、对话理论已经包含有互文性的因子。比较系统地倡导互文性理论的,当推法国女权主义批评家朱丽娅?克里斯蒂娃。她的《符号学》论述了文本与文本之间的通约性,认为不同的文本都可以作为对方的镜子,相互嵌入和相互映照,彼此相互吸收、相互转化,形成一个从历时态和共时态两个维度向文本不断生成的开放网络。互文性理论开始主要表现为一种关于文学文本的阐释理论。值得注意的是,当这种互文性理论渗透到文化研究领域,特别是进入到新历史主义批评中,已经从文学文本与文学文本之间的互文性转换为文学文本与历史文本之间的互文性。互文性理论向历史领域的进军,虽然为文学和文化研究打开了更加宏阔的学术视野,但由于新历史主义文化批评中把互文性理论的重心转移到文学文本与历史背景和文化语境的关系上,这种超越使互文性理论不可避免地产生文学和历史的界限的混淆,引发出新历史主义的一句名言:“文本的历史性和历史的文本性”[1]。新历史主义强调着眼于当代视野,泛用文学文本与历史文本和历史语境之间的互文性的双向指涉,来解释过去的历史文本,进而将文学文本重构为历史客体。以海登?怀特为代表的新历史主义者随意把文学性的概念加以泛化和强化,把“文学性”从狭义的文学的“文学性”,包容和放大为历史的“文学性”,使赋予文学性的历史叙事变成了对历史的文本建构,靠语言层面的虚构和想象发挥建构功能,实现历史领域中的自我塑造。
新历史主义实质上是一种文本历史主义,是一种与历史发生虚构、想象或隐喻联系的语言文本和文化文本的历史主义,是一种带有明显的批判性、消解性和颠覆性特征的后现代主义的历史主义。某些新历史主义者认为,历史的客观性、真实性和规律性是不存在的。所谓历史的“本来面目”只不过是作者的历史观念的自我塑造的产物,只不过是意识形态对尘封的僵死的史料进行选择、编织、阐释和重塑的结果。正像海登?怀特所认为的那样,所有的历史不过都是“关于历史的文本”,而所有的历史文本不过都是一种“修辞想象”。历史只存在于具有文学性的历史文本之中。“历史是一个延伸的文本,文本是一段压缩的历史。历史和文本构成生活世界的一个隐喻。文本是历史的文本,也是历时与共时统一的文本。”[2]后结构主义的领军人物德里达断言:“文本之外无他物。”詹姆逊认为,“历史只有以文本的形式才能接近我们,换言之,我们只有通过预先的文本才能接近历史”。[3]全部社会历史不是存在于文本之外,相反,全部社会历史都内置于文本的结构中。福柯作为一个反历史的历史学家公然宣称,他书写历史(文本)正是为了消灭历史(存在)。以威廉斯为代表的“文化唯物论”(cultural materialism)强调应当优先考虑社会结构的文化层面,为了反对文本自律论,提出必须修正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福山关于“历史的终结”的理论,使人们陷入迷茫的困惑与哀思。哲学家卡尔?波普尔的论文《历史主义的贫困》公然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决定论。他认为历史是开放的,从来没有什么必然的结果。这位哲学家对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相互纠结、交互作用的阐释对我们理解历史存在和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极端的复杂性和出乎意料的曲折性、歧义性、偶然性具有一定的思想启示,但他拒斥历史发展的总体规律,反对归根结底意义上的历史决定作用,显然是不正确的。有人据此把历史唯物主义简化为线性的发展观,这同样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理论的精神实质和本来意义的。
新历史主义作为对形式主义文论的反叛,同时又吸取和利用了形式主义文论所重视的语言符号的编码功能,从总的思想意向上强调文本与历史的互文性联系,使文学重返历史,拓展和开掘了语言结构和历史结构的想象性和虚构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文本的历史精神。新历史主义与后现代主义和文化研究、文化批评相结合,表现出比较强烈的政治倾向性和意识形态性,宣扬文学的解构功能和批判精神,客观上有助于启发人们从政治视域观察历史和现实,有助于培育大众对不合理的体制和思想的批判精神和变革意识。但是,新历史主义的各种观念存在着共同的理论误区。

1?关于互文性的理论

新历史主义的互文性理论从文学文本之间的互文性转移到文学文本与历史文本之间的互文性,强调文学的历史性和历史的文学性。
首先需要指出,文学与文学之间、文学与历史之间,不能完全概括为互文性的关系,不同形式的文本之间的关系除具有相似性和通约性外,还存在着差异性和矛盾性。况且,这种文学与历史之间的互文性关系,只是想象性和虚构性的关系。文学与历史之间的互文性关系,是以把历史变成文字文本为前提的,换言之,文学与历史之间的互文性关系所指涉的不是文学与客观真实存在的历史事实的关系,而是文学与以文本形式呈现出来的历史的关系。新历史主义所宣扬的互文性理论好像是一个魔毯,把历史变成了文本,把史实变成了史书,把历史内容变成了文本的语言结构,把历史的客观存在变成了历史故事,变成了对历史存在的主观叙述,变成了从政治和意识形态视域通过对文字记载的历史文本的解读和阐释,再对真实存在的历史事件、人物和过程进行消解、改写和重塑。这种通过语言结构和文本形式搭台上演的互文性的魔术制造了一种披着学术外衣的障眼法,掩盖和遮蔽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即历史本身的客观存在。不论怎样施展文学的想象、虚构和语言符号的解构功能,都没有进入文本之中或文本之外的作为第一性的历史存在,不管新历史主义者如何解读、阐释、改写和重塑历史的文本形式,并不意味着对真实存在的历史事实、历史过程和历史规律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变。故意混淆历史和文本的界限,用历史的文本形式来冒充、取代和偷换历史,正是带有后现代主义特征的新历史主义文本理论的症结所在。
所谓“文本之外无他物”的论断,所谓“历史只是一种修辞想象”的论断,所谓“历史是一个延伸的文本,文本是一段压缩的历史”的论断,所谓“历史和文本构成生活世界的一个隐喻”的论断,所谓“历史只有以文本的形式才能接近我们”的论断,都是把活生生真实存在的历史变成文学虚构、语言隐喻和修辞想象,再置放于文本中,创造出文本中的历史。某些富有浪漫情怀的新历史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学者们以为,通过重写历史文本,可以实现对历史本身特别是对社会政治体制的改造。这只不过是天真的幻想。历史学家可以篡改对历史的文本记载和文本叙述,但历史作为一种过去了的遗存,只能消失在学者们头脑的思维中和想象里,客观上是无法被消灭的。有的学者,如美国的理查?勒翰已经觉察到新历史主义的“理论局限”。他清醒地意识到事实上要消解历史是很困难的。因为“历史模式”是人类了解事物、洞悉本质、阅读文本所必不可少的思维向度,丧失了历史意识,对外部的把握将陷入混乱和分裂状态,从而丧失对历史的清晰认识。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历史的文本形式并不限于文字的文本形式,此外还有文物、器物的文本形式和制度、体制的文本形式。制度、体制的文本形式历史地延续和积淀下来,不会凭借对历史的文字文本的解读而被轻松地加以消解和颠覆。至于通过历史的文字文本对历史的文物、器物文本的改写几乎是不可能的,相反,新文物和新器物的发现却是重塑和改变历史的文字文本形式的权威性依据。面对新的历史发现,以往既定的对历史的文字记载和语言叙述是苍白无力的。事实胜于雄辩。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发现的历史事实,更有资格充当改写历史文本的角色,而新历史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文本游戏会陷入十分狼狈和尴尬的境地。

2?从历史的客观规律性和意识形态性的关系看

新历史主义凸显了历史文本的意识形态性和政治倾向性。对这个问题的强调是有意义的。特别是官方的正史的书记官们往往受当权者的权力和利益的驱动,对历史的人物、事件和过程往往进行偏私的甚至歪曲的描写,使历史的文本形式和历史事实本身出现悖立和反差。权力和利益对左右人们的历史行为的深层动机是不可低估的。马克思曾说:“这种利益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顺利地征服了马拉的笔、恐怖党的断头台、拿破仑的剑,以及教会的十字架和波旁王朝的纯血统。”[4]因此,充分考虑到权力、利益、意识形态性和政治倾向性对书写或改写历史的作用,对正确地对待历史是颇有助益的。但是,无论个人和集团的历史行为怎样富有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诉求,至少不可能完全违背历史发展的总体规律,相反,往往是由于他们的利益和愿望大体上适应世道人心,才能获得预期的目的。代表历史发展方向的先进阶级、势力和集团的权力、利益、政治倾向性和意识形态性,往往表现出与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3?从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和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看

带有后现代主义特征的新历史主义强调通过文学与历史的互文性,主张主体向历史的介入,主体对历史的干预和主体对历史的改写。这里表现出几种情况:第一,对已经过去了的历史事实来说,主体只能正视它的存在,对尚无认知、未曾相识的对象,根本无法寻觅和建构文学与历史的互文性关系,也无从对对象施展主体的虚构能力和想象能力,进行隐喻性的指涉,从事阐释、改写和重塑;第二,对从事历史活动的人们来说,只有主体的主观能动性遵从和驾驭历史的客观规律性,才能达到自身的目的性;第三,书写主体对历史题材的描述,应当尽可能地忠于历史真实,切忌随意把历史主体化、人性化、道德化、情感化和意志化;第四,面对用语言形式符号书写的历史文本来说,作为解读和阐释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表现为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再书写和再创造,也一定会流露出自己的爱憎好恶的情感态度,关键在于是否采取严肃的科学态度和正确的价值标准。
4?从历史和历史文本的共时态和历时态的关系看

时间和空间是事物存在的形式,无空间的时间和无时间的空间都是不可思议的。把空间时间化和把时间空间化也是不妥当的。带有后现代主义特征的新历史主义通过把时间空间化,忽略不同的国家、民族和地域在经济、政治和文化诸多方面发展的不平衡性,随意拼贴、编织和解构历史,而不再注重历史事实本身的多样性和异质性,只注重作品所隐含的意义生发和意义结构,便于进行文本与文本之间的所谓“虚构的虚构”。这种文本主义的历史观通过强调结构的非中心范式和共时性观念,消解历史的深度和意义,注重文本的互相指涉的“互文性”关系,从而割断历史的连续性,将历史转化成一种共同的话语模式,生发出一种逻辑的普遍性意义。用共时性取代历时性,用平面性取代深度感,用破碎感取代连续性,用隐喻性取代真实性,采取蒙太奇手法随意虚构、编织和重塑历史,令人无所适从。这种把时间空间化的历史,使历史变成了非历史化的历史。这种共时态的历史,使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历史事实的真正意义遭到颠覆和瓦解,引发出一种由主观决定历史意义的倾向。
历史的时间是不能回溯和倒流的。真理是具体的。不考虑时间的历史叙事,必然会导致对历史文本和文学文本的解读和阐释的错位与谬误。历史原则和历史标准是权衡和评判文艺作品的重要尺度。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特定的时代环境和历史语境中。对叙述对象的认知判断和价值评估只有放到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历史范围内和历史过程中,才能作出恰当的理解和把握。不能用过去的眼光解读今天的创作,也不能用现在的视野评析历史上的文学现象。
20世纪80~90年代掀起的“重写文学史”的运动虽然从总体上看是有意义、有成果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新历史主义社会文化思潮的影响。由于历史使命的不同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差异,对鲁迅、茅盾和沈从文、林语堂的评价自然会呈现出较大的差别。20世纪初期,中国的新文化运动方兴未艾,民族民主解放运动风起云涌,启蒙救亡运动成为主流,鲁迅和茅盾成为新文化运动的旗手和主将,倡导审美和休闲的沈从文和林语堂自然不可能位居显赫。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时代变迁和历史转折,人们的审美趣味日趋丰富多样。在这种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下,学界开始重视沈从文和林语堂,把他们以凸显审美特性见长的作品作为一种文学样式加以肯定和赞扬,是完全正常的。但是,不应当通过抬高沈从文和林语堂而贬抑鲁迅和茅盾,甚至讥讽鲁迅和茅盾“落个死后寂寞”。这正是把中国现当代文学史空间加以共时化所造成的误识。

Ⅳ 对于历史解释、历史叙述、历史观点、历史结论,大家是怎么区分的

历史解释:每个历史学家在文献学、语言学、考古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辅助下,借助出土文物和史料记载等依据,在自己对史料的理解基础上,对一个历史概念进行解读,对一个历史事件进行原因、何以如此发展的原因进行探讨,对历史人物或事件作出主要的较准确的功能性定位。不过在解读和探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融合个人主观想法。

历史结论:在全面了解历史事实、多方位吸收不同历史解释和历史观点的基础上,选择最为可行、最为科学、公认度最高的历史论述,对一个人物和历史事件进行“盖棺定论”。要得出结论,一定是有论点和论据的,而且要运用大众较为认可的逻辑进行推理。


最平白的一句话来总结就是,历史解释是按照自己理解来解读事件;历史叙述是平铺直叙;历史观点是对一个事件的看法;历史结论是经过论述后得出的结论。

Ⅵ 历史解释是什么意思 历史解释具体是什么意思

1、历史解释是指根据历史资料来确定法律的意思。历史资料指除了法律文本之外的与文本直接有关的资料,例如立法准备材料(文件记录以及其他和立法过程有关的材料)、立法说明立法者的私人材料(谈话记录、回忆录日记、书信等),乃至立法者当时发表的文章等。有时还可以通过将新的规范与旧的同类规范进行对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思。

2、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Ⅶ 从某种程度上说历史才是一门真正的科学,怎么理解

从史料的地位和史料教学的意义、史料教学的一般操作技巧两个方面对此次讨论进行简单的总结和概括,以期引领参与讨论的教师们获得一个成体系的整体认识,并对增强大家史料教学的意识和能力有些借鉴和启发。来说明历史才是一门真正的科学

教材中的史料主要有文字史料和图片史料两种。

史料是学生学习历史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要掌握和学习的重要内容。史料是历史教材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教学的重要内容。梁启超在《中国历史研究法•说史料》中说:“史料为史之细胞,史料不具或不确,则无复史之可言。”史料是历史教学和科研中最基本的要素。史料是历史的载体,是历史教学和科研的出发点,有学者甚至认为“史料教学已成为21世纪中学历史教学的发展趋势”。

史料教学的意义

从学生角度讲,史料教学的意义有:

有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和认识历史。史实教学,首先体现在,彰显了历史学科的特点。傅斯年说,历史学即史料学;其次,史料就是论据,历史学讲究的是论从史出,史由证来。历史距离学生较远,通过历史史料,学生能比较完全的了解和理解历史,能从深层次与历史进行对话,提高对历史理解和认识,并从历史学习中获得成长所需的智慧和力量,促进自身思维水平、认识能力的增强。

Ⅷ 历史是什么

我们几乎只听到漠不关心的低语:谁在说话又有什么关系?
——福柯
引言
在法学语境中,历史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其解释目标在于通过对立法历史的探究确定法律规范的价值和目的,以对当下案件的解决提供确定性的指引。法律家毕竟不同于历史学家,对法律的历史解释不是单纯地对立法历史进行考古,因为随着时过境迁,法律制定的社会情境和人们的价值观念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严格的追寻立法者原意可能有违法律的实质正义价值,因为立法者不是全知全能,也不是先知先觉,立法者并没有为法官的裁判提供解决一切问题的方案。这样,在法学的语境中,历史的真相很容易被人们遗忘,立法者的意图容易被人们搁置,法治的稳定性和客观性甚至因此遭到解构。因此,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作为历史哲学中的双子星座在法学语境中演变为有法司法和无法司法的双重变奏,使法学学人在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中迷茫失措,当他们确立法律的实质正义追求时,又面临着法律安定性的拷问;当他们以立法者意图作为裁判的决断标准时,司法裁判的妥当性又成为悬在他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西方解释学的发展已经向我们说明,在历史观上我们应实现客观历史观向效果历史观的转换,在解释观上我们应实现从求真解释观向独断解释观的转换,才能在法律解释的语境中对历史解释进行反思性重构。尽管,历史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是出于对民主价值的维护和立法者权威的尊重,然而,只有重新理解法学中的民主命题,才能对历史解释进行清晰的定位和崭新的认识。
一、 历史解释:徘徊在实证主义与相对主义之间
哲学意义上的历史解释受启蒙思想现代性思维的影响,并受到现代解释学的改造,因此,历史解释在哲学上处于实证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夹缝之中,对历史解释的定位因此具有浓厚的现代主义色彩,也具有浓重的后现代主义气息。
在哲学上,启蒙运动的一个炽热愿望是希冀对历史和传统进行毫无偏见的理性解释,启蒙时代的哲学造就了理性的狂妄,在人们对理性万能的崇信下,历史由神的启示录被还原为人自己的历史。然而,历史一旦还原为人自身的历史,绝对的神性被降为相对的人性,在历史没有超历史的神性保证历史解释的客观性时,历史意识又试图在历史之外找寻客观的解释标准,这样,思辨哲学中的理性又代替神性担当起客观性解释的标准。理性被视为能超越个人的存在,自由进入不同的历史时代,在解释和理解中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理性主义的历史观相信理性的认知主体能够彻底的排除认识先见,再次进入过去的历史时代重现历史。理性主义的历史观使人们陷入对过去的遥想与追忆中,而被伽达默尔批判为解释学的浪漫主义。浪漫主义的代表人物施莱依马赫将语法解释和心理解释作为重现作品意蕴的解释方法,语法解释将理解建立在语言的联系上,而心理解释要求解释者完成从自己向他者的心境转换,既为解释学埋下了解释要关注历史背景的历史意识,又要力求克服解释者自身的“先见”,避免解释者自身带来的历史局限,这种对解释者个体性和历史性的消解又为解释学开启了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解释取向。
启蒙运动后,神性被请下历史的舞台,然而,神性的去魅之后接踵而来的是理性的入魅。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成就了科学主义思维的一统天下,即使在人文科学的领域里,也处处弥漫着科学(实证)主义的气息,实证主义试图在自然科学中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解读世界上的一切现象,甚至将历史现象也作为具有机械因果链条的必然现象。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在历史解释中体现为历史实证主义,历史实证主义“将意义关联转变之标志停留在历史事实及历史变化的单纯知识上,而没有依据对我们而言的历史事件及其意旨的意义上”,[1]狄尔泰因此向历史实证主义发难,指出了现代史学理论假定人们对历史的观察是超越于历史之外,是理性主义给人们造成的错觉。人是历史的存在,历史不能被视为完全外在于人的研究对象,人对历史的理解并不是通过理性的反思和反观而实现的,而是在人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认识中达成的。正如尼采所言,人是尚未决定的动物,人对自身的知识,也象人生一样,处于一种未决的状态,那么,对历史的理解就不可能是对历史的盖棺定论。每一个时代所理解的历史,实际上是每一代人在历史中选择而出的历史,包含着选择者对他自身的理解以及对他未来的期望。狄尔泰认为,在精神科学中“意义的理想性不可归入某个先验的个体,而是从生命的历史实在性中产生的。正是生命自身在可理解的统一性中展现自身和造就自身,正是通过个别的个人这些统一性才被理解。”[2]狄尔泰以此作为其出发点,将个体的生命体验贯穿于历史的洪流之中,从而通过理解进行的历史解释成为可能。然而对历史中人的自我理解的强调,也暴露了历史主义的难局,既然历史知识包含着人们的自我理解,那历史知识如何又能避免主观的意见和曲解呢?如何保证历史真理具有客观的普遍性呢?
对于这一相对主义的难局,狄尔泰提出了历史自身具有“客观精神”的解决方案,即在历史中形成的文化环境。狄尔泰虽然否定了不变的人性存在,但是他提出的“客观精神”实际上又假定了一种共同的人性存在,只不过这种共同的人性随着历史的改变而改变。历史中形成的文化环境是人们在历史中约定俗成的规范与习俗,文化环境为人们对历史知识的理解提供了共同的解释标准,文化环境的改变为解释标准的改变提供解释,在共同的文化环境下,历史知识就不再是人们任意的主观选择,从而保证历史真理的客观性也成为可能。人们对历史的理解是在共同的文化背景下开展的,然而,这个文化背景却是由历史来提供的。狄尔泰的“文化环境”固然为历史的理解者提供了共同心理、理解基点和共同规范,但是历史在理解自身时,并不是由作为“客观精神”的文化环境进行的,解释者在解释历史时,同时是对他所处的文化环境进行解释。因此,历史意识的矛盾再次暴露,不是用“客观精神”判别历史知识的真伪,“客观精神”就是历史。在这里,历史主义试图由主体意识从历史中分离出来的“客观精神”去衡量历史,判别历史知识的真伪,实际上又犯了思辨哲学的通病,试图在主体中分离出一个能够审察主体意识的超历史的思辨主体,使主体意识立足于“客观精神”之上客观的解释历史。在这里,狄尔泰用其“经验”观念发展了解释学,他的解释学不再致力于设法摆脱个人的经验,力求去发现超越个体经验的客观真理,而是标举出蕴涵于人类经验之中的“客观性”,他假定了一种共通的人性贯穿于人生经验之中,从而使理解成为可能,狄尔泰一反理性主义的哲学传统,不认为客观真理存在于超历史的个体之外,而是存在于共同的经验之中,这种真理观颇有“真理共识论”的意蕴。同时,狄尔泰将理解独立为人文科学的方法论,区别于自然科学因果关系的说明方法,把理解的过程由知识的说明过程转化为意义的自我发现过程,这正如他所说,“我们说明自然,我们理解精神。”[3]狄尔泰把理解设想成精神科学的基石,理解不再是重构作者的思想,而是体验过去的精神,而这种体验是建立在表达与被表达者的关系上。因此,理解一直同时是社会的传承关联体的表征。主体不再是作为单个主体,而是作为生活关联体的代表阐明的。狄尔泰尽管试图将精神科学从自然科学的规定中解脱出来,凭借主体性的经验把握过去的精神,然而,他试图在具体有限的历史理性基础上重建一种客观的理性,在他那里,历史解释仍然是朝向客观的历史知识迈进的,然而,理解的主体本身是历史洪流的一部分,主观的自我理解和客观的历史知识难舍难分,狄尔泰因此陷入了左右两难的困境。
狄尔泰历史主义的困境寓示着历史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方法的两难,对历史客观性的固守导致对人的历史性的遗忘,然而,对自我理解的强调又意味着对历史的抛弃。历史主义困境的摆脱有赖于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批判性的拯救,哲学解释学以效果历史代替了客观历史,以独断的解释代替了求真(探究)的解释,带给我们对历史解释的崭新认识,从而带来了历史观和解释观的哥白尼式的革命。效果历史不仅仅关注历史现象和历史流传下来的作品,而是关注现象和作品在历史上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效果历史并非是伽达默尔的创造,然而,伽达默尔利用效果历史原则对人文科学进行方法论反思,赋予效果历史原则崭新的历史使命。在伽达默尔那里,效果历史意识成为理解活动的要素,“效果历史意识首先是对诠释学处境的意识,诠释学处境是我们意识到我们所理解的流传物相关联的处境”,[4]因此,在伽达默尔那里,人的历史性不再是自我认识的可能性,而成为传统对理解者的束缚性,历史和传统成为理解无法摆脱的“前见”,也是历史解释得以进行的前提。在效果历史原则下,解释学的任务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从一种以探求真实诠释为目的的求真(探究)型解释学转化为以追求富有成效地应用为目的的独断型解释学。在独断型解释学的视域里,客观的历史真理不再是历史解释的追求,独断型解释学的真理“不是通过方法来达到的真理,不是一种科学地和方法论地确立的真理,而是一种当它出现以后即被我们作为真的东西接受的信念性真理。”[5]
二、 无需立法原意的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立法者意志的探寻,因此,在法律解释中,历史解释又被称为法意解释。①德国法哲学家魏德士认为,“历史解释力图从法律规定产生时的上下文中确定规范要求的内容和规范目的。”[6]可见,历史解释的核心意义在于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做出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但是,在历史解释的标准选取上,又存在着法律是按照产生时还是按照适用时来解释的问题,解释标准的选择产生了历史解释的方法之争,如果严格按照法律产生时来解释,历史解释则成为一种原旨主义的解释,历史解释的目的是重建立法者赋予法律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原旨主义的历史解释实际上体现了浪漫主义的历史观,试图实现从自我向他者的心境转换,通过心理解释对立法者的原意进行施莱依马赫式的想象式重构;如果按照法律适用时进行历史解释,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内容则体现为包含“客观法律意志”的文义和体系中,“历史解释的目标不是立法参与者事实上的内心意志,而是可以从产生历史的上下文中认识的历史的调整目的。”[7]这样,历史解释不再是对立法者主观意志的心理解释,而是通过对立法历史的考察和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而对法律客观精神进行把握。
这两种不同的历史解释方法在美国的宪法解释中表现为传统的原意主义(originalism)和新原意主义。传统的原意主义围绕着制宪者的意图而展开,传统的原意主义预设了在作品中存在着独立于读者理解之外的作者意图。通过对制宪会议、国会等立法机构立法活动进行考察,或者通过对人民投票表决结果进行研究,或者通过研究影响宪法条文、宪法修正案的历史事实、历史背景以确定当时制宪者的心理状态。原意主义的解释实践反映在战后美国50年代的司法实践中,美国的哈特(Hart)和萨克斯(Sacks)在这个年代在他们的《法律过程》一书中,提出了将法律解释作为“想象性重构”(Imaginative Reconstruction)理论,即法院应该努力通过想象将自己放在采取这些步骤的立法者的位置上……除非出现了勿庸置疑的事实,法院应假设立法是由合理地追求合理目的的人制定的。[8]原意主义主张读者模仿作者的心理状态,切实恢复作者的心理意图,对于法律解释和宪法解释来说,由于立法过程的复杂性和立法价值的多元性,我们很难确定法律的真正作者,更难以确定集体性的立法意图,因此,原意主义作为解释方法很难在法律解释中扎下根基。然而,原意主义在法律语境中对民主和宪政的维护无疑具有强大的道德正当性,美国司法自治主义的忠实信奉者伯克因此对原意主义进行改造,而提出了新原意主义。新原意主义“并非是要去寻求制宪者或批准者内心的意图,乃是强调根据当代人对于宪法文字的一般理解或通常用法,以宪法文本为基础,来依据制宪者当时一般人对于宪法的理解来解释宪法。”[9]伯克的新原意主义不再去追究人格化的制宪者和立法者,而是主张通过对立法历史的考察来把握立法所呈现出的“客观法律意志”。
追求立法者主观意志的历史解释可以从解释学中找到根据,这渗透着施莱依马赫式的浪漫主义解释观,但事实上,我们不可能完全不受现在的观点影响去完全重构过去,所以想象式重构不可能取得有意义的效果,当我们声称我们仅仅在遵循立法者的意愿时,我们的想象性重构更多可能反映了自己的偏好而非立法者的意愿,这样一来,“人最后在事物中找出的东西,只不过是他自己曾经塞入事物的东西……”[10]因为传统是理解者无法摆脱的前见,前见是进行理解和解释的当然前提。客观的法意解释似乎可以从狄尔泰那里得到理论上的支持,然而狄尔泰历史主义的困境已经向我们说明,任何理解者都是历史进程中的参与者,能动性的个体对流动性的历史的解释是一个具有动态性的视域融合过程,试图通过自我理解把握历史的客观精神已经不可能。因此,试图发现立法意图的历史解释面临着诸多理论的挑战和责难,正如德沃金所说,要将追寻立法原意的历史解释付诸实践,必须回答三个问题,即“历史上哪些人算是立法者?要如何发现他们的意图?当这些意图在某种程度上互不相同时,它们要如何被结合为合成的整体机构意图(institutional intention)?”[11]立法作为一个集体性的选择过程,而不是人格化主体的个人创作过程,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原意主义的解释理论受到公共选择理论关于“作者是谁”的追问和责难。公共选择理论立足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把经济人的假设扩大到人们在面临政治选择的行为分析上,作为政治过程的选举过程也成为公共产品的交易过程,选举过程成为带有不同价值观偏好的人们集体博弈的过程,因此,在公共选择的政治决策过程中,我们很难确定真正的决策者,更遑论决策者或者立法者的真正意图。在现代的政党政治下,多元化的政治价值是不容否定的事实,而立法的过程是合众为一的过程,这一过程仅仅是形成统一决定的过程,对于消除多元的政治价值无能为力,因此,我们试图在充满歧异的政治争论中试图寻找统一化的心理状态无异于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决定,而不一定是一个人格,因此我们应该控制自己,不要赋予立法机关某些心理状态,”[12]现代政治中的立法过程似乎应验了解释学上的着名断言,“作品一产生,作者就死亡。”对于通过公共选择而形成的立法产品来说,我们难以确定法律文本的作者,立法机构只是形成了统一的法律文本让司法者去解读。这样,正是司法机关所表述的才是何为法律的最后语言。据此,德沃金认为:“法官形成并精炼对那些决定案件法律解释问题敏感的政治理论,据此产生具体的法律解释方法……每个法官关于最好解释的观念均是其他法官不需具有的信念结果。”[14]
三、立法原意的破灭与反多数民主的困境
立法原意的破灭很容易让我们从法律解释的作者决定论滑向读者决定论,法官成为法律最好的解读者,这样,对法律的历史解释抛弃了追寻立法原意的使命,个体的自我理解成为法官解读法律的方式。然而,这又容易遭到相对主义的责难,因为在读者那里,只要有理解,理解便有不同。因此,为维护宪政的民主价值和法律的安定性,立法原意的破灭并不意味着对立法历史的彻底抛弃,只是,历史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方法,并不是优位选择的法律方法,历史解释方法往往运用于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中,通过对立法史的运用对当下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然而,我们对立法史的运用不能停留在表层,解释者应该批判性地运用立法史,并且立法史不具有与立法文本相同的权威性,“更重要的是,解释者应当对立法史进行深入考察以发现作为法律基础的背景预设,这些背景预设的效力应当接受当前案件的事实的检验。”[15]对立法历史的批判性运用与当下案件事实对立法背景的检验体现了伽达默尔的效果历史原则,立法史在诠释学境况中的作用只是解释者进行理解的前见和要素,不能将立法史作为解释的对象,因为对于法律解释来说,理解、解释和应用是三位一体的,解释的目的在于当下案件中的应用。我们一旦在法律解释中树立独断型的解释观,立法者的原意将遭到搁置,立法历史不再是独立于解释者之外的客观历史,历史解释成为法律解释中辅助性的解释方法。然而,解释观的转换是否违背了宪政中的民主价值而陷入反多数民主的困境呢?对立法历史的批判性应用是否违背了体现民主价值的多数人意志呢?毕竟,在启蒙思想那里,法治和宪政的根基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民主最为主要的是体现为多数人的自治与管理。权力分立的理论已经告诉我们,法官所司之法乃立法者所制定之法,法官对法律的过度解释将造成司法权向立法权的僭越。笔者认为,在历史解释中坚持效果历史原则和独断型的解释观不会陷入反多数民主的困境,对于此问题的解答,我们无须从解释学内部寻找答案,而应该从对民主命题自身的剖析开始,即民主并非是多数人意志的教条式民主,而是作为权利和自由的宪政式民主。
民主命题是要解决“谁来统治”的问题,启蒙思想已经给我们明确的答案,卢梭说,“确切来说,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16]受启蒙思想的深刻影响,法律人对“多数人(人民)统治”的民主抱有深深眷顾,而对多数人如何统治的问题却反应冷淡。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固守着民主的伦理基础死死不放,他们或坚持亚里士多德学派的政治学,利用关于民主的“众办宴会”的隐喻,①认为民主可以使众志成城、可以集思广益,但是,民主的政治学始于“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这一虚幻的人性假设,只存在于古典的雅典式民主中,然而,即使在城邦社会中,众口铄金的苏格拉底审判已经证明“集思广益”的民主也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这将希腊城邦中曾经的雄辩滔滔淹没在汹涌的历史洪流中,雄辩滔滔的雅典民主并未带来正义,反而以对正义的毁灭而告终。这是因为,“当下盛行的多数意见成为任何行为和规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天然证明的时候,多数的要求能够构成某种政治活动或政策的性质为良善的依据的时候,一种暗藏的危机就显露了,因为正义观念未必会在人们有关每个具体问题的流行观点中得到反映。”[17]民主主义者或固守着对民主的功利主义论证,将民主的公共选择过程描述为对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促进,功利主义的论证无疑为民主披上社会福利的道德外衣,将每个人的投票动机预设为实现个人的幸福,多数决的结果即为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体现,然而功利主义对理性的投票动机为毫无根据的预设,忽略了政党政治下投票者的政治信念等复杂因素,并且在“何谓幸福”、“何谓最大”等问题上语焉不详。作为社会选择理论的“孔多赛悖论”甚至质疑了多数决原则的有效性,认为在作为集体行动的投票过程中,只会产生循环的大多数,而不会产生确定的大多数,①因此,通过投票不会告诉我们社会到底想要什么,孔多赛悖论对民主困境的揭示也告诉我们多数人统治的不可能性,应抛弃对将民主作为多数统治的教条式理解。
在现代社会,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逐步分野,作为公民私人生活空间的私域与作为公共政治空间的公域逐步隔离,文化上的价值相对主义又极大张扬了个人的意志自由,因此,在现代社会,与其说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毋宁说民主是一种不参与、不表态和不站队的消极自由,作为消极自由的现代民主已成为当今社会的既成事实。作为消极自由的民主意味着参与政治生活并非国家强制性的要求,反而意味着每个人都可固守不受国家公权力侵犯的底线和空间,公民具有参与政治的自由,也具有不参与政治的自由,公民具有表达此种政见的自由,也具有表达彼种政见的自由。因此,“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选择与多数尊重和保障少数自由权利,实际上都是服从自己的自由意志,因为民主规则是每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无论个人处于多数或少数之中,都会自愿服从这一正当性规则。”[18]可见,在作为消极自由的民主概念中本身包含着对少数人自由权利的保护。在这个意义上,历史解释抛弃对立法原意的追求,并不意味着“反多数”,因为民主并非是多数人统治,立法原意未必是多数人意志,通过能动性和独断性的历史解释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恰恰是对民主规则的运用,因为权利和自由乃民主应有之义,对民主的尊重未必是对多数方的尊重,更大意义上是对民主程序和民主权利的推崇。“议会通过的成文法是议会做出的行为,不是议会多数一方的行为。多数方所倡议的立法之所以受到尊重,这是因为人们尊重立法机关以及组成立法机关的那些程序和制度形式,而不是因为他们尊重多数方本身。”[19]
四、动态性的历史解释:一个案例的实证考察
美国学者Eskridge在其着作《动态的制定法解释》中,通过提出一种进化论和动态论的制定法解释观点,列举了“韦伯诉联合钢铁公司工人”一案,具体展示了动态性历史解释中的效果历史原则和独断性特征,主张无法利用国会意图理论对该案进行历史解释,追寻国会意图或者制度意图的历史解释无法为该案指明清晰的方向,坚持动态性的历史解释可以得出公正的司法决定。
基本案情:1976年,在路易斯安娜州格莱姆塞地区的帝皇铝业公司,由于黑人劳动技能的缺乏,他们难以适应熟练工种,为了保障黑人的就业机会,该公司同意工会为技能性工种建立一个培训计划,并依照在职员工的资历和工龄作为他们可以参加培训计划的评价标准,黑人工人与白人工人以一比一形式参加培训,一直到在熟练工种方面的黑人数量达到所有黑人熟练工人在格莱姆塞地区劳动力构成中的相同比例。布赖恩•韦伯是受雇于该公司的白人,他申请了该培训计划,但是因资历不足没有成功,尽管他的资历比相同岗位下的黑人申请人资历要深。韦伯于是起诉帝皇公司,其诉由为帝皇公司使用了种族定额体系,违背了1964年民权法的相应规定。按照1964年民权法第7章第703(a)项规定,雇主以下作法是非法的:(1)由于某个体之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民出身,没有雇佣,拒绝雇佣,或者解雇任何一个个体,或者就其就业报酬、期限、条件或待遇歧视任何一个个体。(b)由于某个个体之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民出身,以剥夺任何一个个体就业机会或者对其作为一个雇员的地位产生不良影响的任何方式,限制、隔离、归类其工作申请或就业申请。该案涉及到美国宪法中的“反向歧视”问题,但是,因为在前案贝基案中已经认定,美国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是对“国家行为”的要求,要求美国各州平等地对待人民,帝皇计划为私人行为非国家行为。因此,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很快认定该案不涉及任何宪法问题,韦伯的诉求只是帝皇计划是否违背了民权法的规定。所以,在这里,对于民权法中“平等”的理解法官们产生了分歧。多数派意见认为,为了促进美国在教育、就业和其他领域的种族平等,改变黑人在美国经济和社会上的劣势状况,民权法中的平等观反对对黑人的种族歧视,并允许对黑人采取优待措施。异议意见认为,种族平等禁止任何基于种族的区分,既反对不利于白人的种族歧视,也反对不利于黑人的种族歧视,因此,反对帝皇计划因对黑人采取的优待措施而造成的“反向歧视”。[20]

Ⅸ 什么是历史学

历史学指的是客观世界运动发展的过程,可分为自然史和人类社会史两方面。例如宇宙历史、地球历史、人类史、鸟类历史等等。与历史的概念相对应,历史学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历史”可以指过去发生的一切事件,不一定同人类社会发生联系。
一般来说,通常所说的历史是指人类社会史。历史,就是指过去发生的事情,历史是客观存在的事情。文学与历史是分不开的,文学以自己的方式参与历史建构和传承,这不仅适用于历史题材创作,而且也适用于一切文学作品和文学研究。历史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文学不能“虚无”历史。
历史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历史是人书写的,既然是人书写的,就会夹杂着人的情感,人的喜怒知哀乐,所以说,所看到的历史文字,是夹杂着人的情感的历史。历史随时产生,是人们在过去自由活动的如实记录。它存在的意义是,让人们总结过去,充实未来的生活,以史为鉴,借古论今。

Ⅹ 如何看待历史的客观性问题

首先,我们应以务实的眼光来看待历史,即所谓“务实的实在论”。虽然语言本身是不透明的,是建构出来的,也有其内在主观性,但是语言还是可以与事件连在一起的,“事实”与“语言”更是相互依存的。如此一来,历史学家便可以用语言来捕捉自身之外的事物了。其实生活在同一时代的人会构建他们自己的一套词汇,这就达成了一种语言共识,即语言具有相对稳定性。虽然以前的历史资料都变成了一种文本,已不具备以前的客观性与权威性,但是这个问题也要辨证地来看待,正是因为语言的相对稳定性,所以文本所蕴涵的内容还是可以被传播的,即文本还是有一定可信度的,但是这种可信度已经相对化了。
其次,我们需要合理相对主义的历史学。虽然后现代主义以相对主义来怀疑一切,解构一切,但是无形中却将相对主义绝对化,即绝对的相对主义。这种绝对主义显然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如果一切都不可信,人类便无法生存。所以我们需要的历史观应是一种合理相对主义的历史观,也就是把相对主义本身也相对化、务实化。前文已经讲过世界上不存在普世的史观和史学,所以从多元文化角度来看待历史的相对化历史便势在必行。但是将历史相对化到什么程度,即所谓合理相对主义中的“理”的定位问题却是很难弄清楚的,并不能简单地将这种“理”等同于理性主义中的理性。我认为这个“理”本身也是相对的,有待于进一步地研究和探索。
最后,我们需要新文化史所倡导的史观,即微观史观。新文化史其实是传统的现代科学历史与后现代主义历史之间的一种妥协,是一门通过深度描述语境(context)来研究象征符号的历史。既然我们无法做到绝对客观,何不如将历史研究微观化、细致化。虽然这是一种看似文学化了的历史,但是新文化史却是在将古人的日常生活细致地呈现在人们眼前,供其得出自己的结论,比纯粹文学还是要客观很多的。过去史家的任务是解释历史,而新文化史家却是通过呈现自己对历史的理解来唤起世人自己对历史的理解。虽然“一千个人便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一千个人终归定位的还是“哈姆雷特”而不是别人。除了理解,新文化史倡导的另一个任务便是保持怀疑,即认识到历史本身的局限和不足。若没有这个怀疑精神,以比尔德为代表的美国进步学派也不会揭穿爱国颂扬式的精英历史,如此,历史便走入死胡同,就不可能进步。而绝对客观的历史也会将历史问题盖棺定论,历史研究之路也会越走越窄,直至消亡。我认为历史应该是一门开放并且有活力的学科,没有定论、百家争鸣的学风才是历史的魅力所在。正所谓“所有历史都是中期报告”。其实我本人从初中到高中,再到本科以及研究生所接受的历史教育也经历了一个从客观的科学史观到新文化史观的转变,恰好也是20世纪国际上史观转向的一个缩影。纵然“那高尚的梦想”(历史的客观性)如同彼岸花一般遥不可及,但是历史的魅力还是会激励着一代又一代史家向“那高尚的梦想”一步一步地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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