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旧址怎么走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成立于1921年8月11日,至1925年5月1日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召开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后完成其历史使命。陈列馆原位于成都北路899号,1993年,由于成都路高架工程建设,旧址陈列馆被拆除。1999年9月29日,在成都北路893弄(位于上海静安区成都北路897、899号,即成都北路新闸路)重建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旧址陈列馆对社会开放,同年被上海市总工会命名为“上海职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陈列馆每周一、三、五下午 13:30 - 16:00 开放 。 (节假日除外)
⑵ 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创办了什么机关刊物
《劳动周刊》 。
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创办了机关刊物《劳动周刊》,以便领导全国工人运动。
《劳动周刊》中国共产党在创立时期指导工人运动的刊物,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机关刊物。1921年8月20日在上海创刊。张国焘曾任编辑主任,李震瀛、李启汉曾任主编。
周刊创刊
1921年8月20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机关报《劳动周刊》在上海创刊。《发刊词》说:"这个《劳动周刊》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机关报,换言之,就是中国全体劳动者言论机关。.......我们的周刊不是营业的性质,是专门本着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宗旨,为劳动者说话,并鼓吹劳动组合主义。
我们希望中国的工人们都拿材料来供给这个唯一的言论机关,都来维护这个唯一的言论机关,扩大解放全人类的声浪,促进解放全人类的事业实现"。
1922年6月1日,该刊主编李启汉被上海租界当局以"在《劳动周刊》上发表可能引起骚乱及破坏治安的文章"为由逮捕,6月9日,该刊被勒令停刊。
⑶ 历史上党领导的罢工和游行有多少次分别是
要数起来,其实很多次。不过历史上铭记的有以下几次
1、1922年1月——1923年2月,在新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领导下,出现工人运动第一次高潮,以香港海员大罢工为起点,以京汉铁路大罢工为终点。
2、1925年,爆发全国性的五卅运动。中国共产党派李立三、刘少奇领导这次反帝爱国运动,这次运动的高潮是省港大罢工;
3、1926年10月到1927年3月,为配合北伐战争,周恩来领导上海举行三次武装起义,终于占领上海;
4、1927年1月,武汉工人、学生和市民召开庆祝大会,庆祝北伐胜利。英国水兵制造“一三惨案”,在李立三、刘少奇领导下,武汉几十万人游行示威。
5、1935年12月9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华北学生开展抗日救亡的“一二九运动”。
在国共两党内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地下组织,领导的工人、学生和市民运动更是不计其数。
⑷ 2012年全国总工会成立多少年
中国工会在中国工人运动发展的基础上诞生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不久 ,就成 中华全国总工会
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全国工会的通信联络机关,张国焘、邓中夏先后任主任 。1922年5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确定筹备全国性工会组织 。
⑸ 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时间、
成立时间是:1922年。
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决定了当前工作主要是开展工人运动。8月,为了集中力量领导中国工人运动,中共中央在上海成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
1922年5月1日,为了交流各地开展工人运动、建立工会组织的经验,推动全国工人运动高潮,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起召集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大会的主要任务是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联络全国劳动界之感情,讨论改良生活问题,讨论各代表提案等。
会议通过了《罢工援助案》、《八小时工作制案》、《全国总工会组织原则决议案》等10项决议案,并决定在全国总工会成立以前,由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为各地工会总通讯机关。大会还通过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宣言》。
1924年5月4日,广州工人正式举行代表大会,全市200多个工会的代表300余人参加。大会通过了20个决议案,成立工人代表会执行委员会,选举20个工会为执行委员会团体单位。
(5)中国劳动组合历史多久扩展阅读:
中华全国总工会开展“最美职工”活动:
2019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开展“最美职工”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按照通知部署,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综合各地推荐情况,遴选确定10名“最美职工”,于2019年“五一”前夕在北京举行发布仪式。据统计,自2014年以来,已联合发布5届“最美职工”,推出51名先进个人和集体。
通知指出,开展“最美职工”学习宣传活动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抓手,是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举措。各地要充分认清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严密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活动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⑹ 请问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旧址什么时候开放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旧址陈列馆,位于上海静安区成都北路,于1921年成立,该陈列馆是唯一全面的展现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史迹的专题陈列馆。独特的青砖红墙建筑彰显着它的古朴与历史,陈列馆门口的一连串脚印更是体现着时代与历史的变迁。它所陈列的展品,较全面、集中而真实地反映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历史功绩。
地址:成都北路893弄3-7号
开放时间:星期二至星期四9:00-11:00,13:00-16:00
⑺ 工会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哪几个时期
总的来说,中国工会的产生大致可分为发下阶段:
一是从19世纪下半叶至1921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成立。在这一阶段,工会主要进行的是有组织的经济斗争,发动和组织工人群众为提高工资、缩短工时、改善工作条件而斗争。
二是从1922年到1949年成立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时期。在这一阶段,中国工会要进行的是有组织的政@治@斗争,号召和组织工人群众为自身的民主权利,为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三重剥削和压迫而展开的。
三是从夺@取@国家政@权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在这一阶段,工会主要进行的是组织和引导工人群众当家作主,学习管理经济、管理国家,加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推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是改革开放时期。在这一阶段,适应新世纪、新阶段的新形势,全国总工会在发展方向上,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工会工作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⑻ 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历史
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最早起源于劳动立法运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共产党以领导工人运动为己任。中国共产党内部组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抓住北洋军阀民国政府宣布恢复国会制定宪法的机会,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大纲》,发出了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掀起了中国历史上的劳动立法运动。《劳动法大纲》确认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的权利”,最早提出了争取集体谈判权的号召。中国共产党的劳动立法运动在中国有着重要的影响,争取集体谈判权是共产党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之一。1924年11月,以孙中山为首的广州国民革命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这个条例确认了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权代表劳工与雇主签订团体协议即集体合同。这是中国第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规定了中国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和工会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192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在广州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劳动法大纲决议案》,决议案重申了工会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民国初期的各个军阀政府颁发的有关劳动的立法如《工厂通则》、《工厂条例》以及统领西北的冯玉祥地方军阀政府颁发的《劳动法》中,都有关于劳工团体协约权即集体谈判权的内容。国民党再次取得民国执政权以后的1930年颁发了《团体协约法》,这是在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真正具有国家意义之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民国时期颁发的《工厂法》也包括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在其建立的苏区或革命根据地也制定并实施了集体合同制度。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确立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和苏维埃政权的劳动政策,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个法律文件中规定了苏区企业中的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一方面由职工会代表工人和职员与另一方面的雇主所订立的集体条约,在该集体合同上规定出企业机关、家庭及私人雇主对于雇佣劳动者的条件,并规定将来雇佣劳动者个人与雇主间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条件对于该企业或机关内的全体工作人员,无论他加入了工会与否都发生效力。”“经劳动部注册的集体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或依合同上所规定的日期发生效力。”企业“雇佣工人须经过工会和失业劳动介绍所根据集体合同实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3年4月组织了劳动法起草委员会,重新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的劳动法在1933年10月15日公布实施。这个文件规定,集体合同就是一方面以职工联合会为工人及职员的代表与他方的雇主所缔结的契约,目的在于规定各企业、各机关、各商店中的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与雇佣条件,并确定将来订立各个劳动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条款适用于各该企业、机关、商店内的全体工作人员,无论这些人员是签订了合同的职工会的会员还是不是签订了合同的职工会的会员。签订集体合同的期限由中央劳动部合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予以规定。该法还规定,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较之劳动法的规定低,对工人或职员不利的话,应当以有利于工人或职员的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政策的规定为准,集体合同的条款视为无效。集体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还须劳动部所属的机关进行登记,该机关认为集体合同的某些条款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或劳动政策相抵触或有不利于工人或职员的内容时,有权予以取消。集体合同登记的手续由劳动部门规定。业已登记的集体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或依据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日期发生效力。各企业、各机关、商店转移给新业主时,已经注册登记的集体合同在该合同有效期内仍旧有效。无论因为什么原因,未在劳动部所属机关登记的集体合同,将来工会与雇主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其解决办法不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而以现行的各项劳动法律、法令和劳动政策为依据。
根据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政策和边区施政纲领规定的劳动立法原则,中国共产党所属的边区也颁发了一些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劳动法令。如《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中规定,集体合同所订之劳动条件不得与劳动政策规定的条件相抵触。还规定,除非在特殊的情形之下,征得了工人同意,雇主不得要求工人做与集体合同内所规定工作无关之其它工作;各企业变更业主时,不得废止原订立的集体合同,但是双方都有权提出重新审议原合同,在新的集体合同未成立之前,原集体合同依然有效;经当地工会之要求可以解除集体合同。1940年11月,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这个准则供各公营工厂的厂长与公营工厂工会之间签订集体合同时参考。1942年5月陕甘宁边区区政府批准实施了《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
解放战争初期,原各根据地基本上沿用了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法令和政策以及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1947年以后,一些解放了的地区的劳动关系有所不同,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各解放区也制定了一些集体合同制度文件,也调整发生变化了的劳动关系。1948年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在这个决议中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这个文件实际上起到了劳动法令的作用。文件规定:劳动必须要有契约并尽可能地采用集体合同的形式,以便约束双方的行为;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条件、职工的任用解雇与奖惩、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厂规要点等规章制度的内容。在这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推动下,各解放区也开始劳动及集体合同立法工作。1949年6月旅大行政公署发布了《关于颁布旅大地区工会与企业工厂签订集体合同基本要点的命令》,该命令指出:“集体合同之签订,对本区今后之发展生产与劳动保护方面均有重大意义”。这个法令对集体合同制度做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在近现代中国革命的历史中,劳动立法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化运动也不断地发展进步,这个进步在当时的民国政府中也有所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中更进步显着,几乎完全符合了当时国际劳工组织的要求,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一致的。但是也必须承认,在战争的年代,这些法律法令虽好,却很难得以真正的实施。
⑼ 谁知道劳动法的演变历史过程,麻烦告诉下,谢谢!
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产生于19世纪,与产业革命的蓬勃发展及工人运动的日益壮大密切相关。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西方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步兴起, 世界工人运动
工人阶级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法规”,颁布缩短工作日的法律;要求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对女工及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以及实现社会保险等。 资产阶级政府迫于上述情况,制定了限制工作时间的法规,从而促使了劳动法的产生。 1802年英国通过了《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这就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 1864年,英国颁布了适用于一切大工业的“工厂法”。 1901年英国制定的《工厂和作坊法》,对劳动时间、工资给付日期、地点以及建立以生产额多少为比例的工资制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德国也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法国于1806年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又颁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1912年最终制定了《劳工法》。 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主要的国家大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规。从1802年以后的百余年间,西方国家的劳动法逐渐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劳动立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高涨,西方国家陆续制定了不少劳动法。1918年德国颁布了《工作时间法》,明确规定对产业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还颁布了《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集体合同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对资本家的权益作了适当的限制。 到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劳动立法出现了两种不同倾向: 一种是以德、意、日为代表的法西斯国家,不仅把已经颁布实施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法令一一废除,而且把劳动立法作为实现法西斯专政、进一步控制工人的工具。 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它们为了摆脱经济危机 经济大萧条时期
,对工人采取了一定的让步政策。英国于1932~1938年间,先后颁布了缩短女工和青工劳动时间,实行保留工资、年休假以及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的几项法律。 美国在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华格纳法》),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1938年又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时间限额,以及超过时间限额的工资支付办法。 俄国十月革命后,在1918年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典》,1922年又重新颁布了更完备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体现了工人阶级地位的转变和国家对劳动和劳动者的态度。它以法典的形式使劳动法彻底脱离了民法的范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劳动立法 战后,资本主义总危机进一步加深,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一批现代的反工人立法。如194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塔夫脱-哈特莱法》,把工会变成一种受政府和法院监督的机构,禁止工会以工会基金用于政治活动;规定要求废除或改变集体合同,必须在60天前通知对方,在此期间,禁止罢工或关厂,而由联邦仲裁与调解局进行调解;规定政府有权命令大罢工延期80天举行,禁止共产党人担任工会的职务等。又如1947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保卫共和国劳动自由法》,同样是镇压工人运动的法律。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出现了新的趋势。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各主要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法律,如法国颁布了关于改善劳动条件、男女同工同酬、限制在劳动方面种族歧视的法律,日本于1976年重新修订了《劳动标准法》,还制定了关于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训练、女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 70年代以后,苏联的劳动立法也有了很大的变化。1970年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其后,各加盟共和国又根据这一立法纲要颁布了自己的劳动法典。东欧国家在50年代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典,到60~80年代,除有的国家如保加利亚,对他们的劳动法典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外,大部分国家如罗马尼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波兰、南斯拉夫等,都曾再次颁布了劳动法典。经过近2个世纪的历程,劳动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占有了重要的地位。 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3 月29日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内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规定。国民党政府则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载入1929~1931年的民法中;1929年10月颁布的《工会法》,实际上是限制与剥夺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 为了维护工人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1922年发动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并提出《劳动法大纲》19条等等。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法大纲》并未得到当时政府的确认。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才产生了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劳动立法。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也曾公布过许多劳动法令,如晋冀鲁豫边区1941年11月1日就曾公布过《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对解放区的劳动问题提出了全面的、相当详尽的建议,对调整劳动关系提出了基本原则。各个解放区的人民政府,也曾先后颁布过不少劳动法规。这一切,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4年7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中国的劳动立法有了进展。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1966~1976年,劳动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3项法律文件。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这些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6年,中国曾起草《劳动法》,由于历史原因,中途夭折。1979年第二次起草《劳动法》,1983年7月曾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但因很多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劳动法》共13章107条,包括总则;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劳动法》是中国的基本法,为劳动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①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②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④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一指导思想保证了《劳动法》的制定工作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被俗称为新“劳动法”。新“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⑽ 劳动午报的发展历程
在早期工人运动中诞生
●《劳动午报》的历史可追溯到1921年7月底由北京党组织在北京创刊的《工人周刊》;而《工会博览》的历史可追溯到1920年11月7日,北京党组织创办的《劳动音》周刊。
早期创办工人刊物的主要任务,就是传播马克思主义思想,唤起工人的觉醒。
从现存的工运史料上追根溯源,《劳动音》周刊(杂志)是现在《工会博览》杂志的前身。
1920年,李大钊、邓中夏、罗章龙等革命先驱一起于同年11月7日在北京创办了《劳动音》周刊(杂志),这是北京地区最早的传播共产主义思想的工人杂志。1920年12月初,《劳动音》周刊遭北洋政府查禁、停刊。
从工人报刊发展历史和相关规定看,无论从主办单位的性质、刊物的办刊宗旨、发行对象、所在地等都决定了《工会博览》可溯源于早期的《劳动音》周刊(杂志)。
北京共产党小组成立后,非常重视报刊在传播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作用。1921年7月李大钊同志领导的北京党组织又创办了我国早期的重要工人报纸——《工人周刊》。1922年8月,《工人周刊》便成为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机关报。1924年2月,改为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的机关报。该报1926年底被军阀政府查封。
从这段历史渊源来考察,《工人周刊》(报纸)可以说是现在《劳动午报》的前身。
为了进一步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发动和组织工人、指导工人斗争,在李大钊、赵世炎等亲自倡导下,积极筹划新的工人刊物的创办工作。1925年6月15日,由中共北方党组织主办的《北京工人》周刊(杂志)在北京创刊,担任中共北方区执委会组织部长兼职委会书记的陈为人任主编。工运学家认为,《北京工人》周刊与《劳动音》周刊是一脉相承的。
在新中国成立后成长
●1950年5月1日,在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北京市总工会重新创办了《北京工人》杂志(也可视为1925年《北京工人》杂志的复刊);1967年4月20日,北京市工代会又创办了《北京工人报》。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新闻出版业发展迅速。1950年2月,北京市总工会宣告成立,《北京工人》、《北京工运》、《工会工作》等市总工会的刊物相继创刊。
1950年5月1日,在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北京市总工会创办了《北京工人》杂志(也可视为1925年《北京工人》杂志的复刊),半月一期,32开本。杂志稿件按重要性分别由邓拓(原市委宣传部长)、廖沫沙(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等审阅。具体领导工作由时任市总工会宣教部部长的祖田工担任,下设编辑部。
一批工人作家的成长与《北京工人》杂志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老舍、周立波、田间、袁水拍等作家和学者都为杂志撰过稿并为杂志的通讯员队伍授课。曾任全国文联党组书记的高占祥、已故诗人李学鳌以及后来调入北京日报社的几名记者都曾是《北京工人》的通讯员。
1951年1月,因工作人员全部投入“三反”、“五反”运动,杂志停刊,共出版发行了36期。
1967年4月20日,北京市工代会又创办了《北京工人报》(也视为《北京工人》杂志的复刊,从杂志形式变成了报纸形式)。《北京工人报》期发行量达到了8.5万份,1972年5月30日停刊。1967年,《北京工人报》在报道“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亮了安源工人运动”展览时将刘春华的作品作为题图率先发表。之后,《人民日报》和《解放军报》等都相继刊发了这幅作品的彩色照片。
在改革开放后发展
●1984年10月,《北京工人》杂志再次复刊,2001年1月《北京工人》杂志更名为《工会博览》杂志;1993年1月《北京工人报》复刊,2000年12月《北京工人报》改名为《劳动午报》。
改革开放后,市总工会党组请示市委批准,《北京工人》杂志于1984年10月再次复刊。开始为双月刊,1986年1月改为月刊。时任市委副书记的徐惟诚写了《祝〈北京工人〉创刊》的《代发刊词》。1984年12月,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彭真同志为《北京工人》杂志题词:“祝《北京工人》成为职工群众大家看、大家办的首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鼓舞者、喉舌和镜子。”
1992年末,市总工会决定在继续办好《北京工人》杂志的同时,创办《北京工人报》。《北京工人报》是面向首都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工作者的政治性综合性报纸,于1993年1月1日复刊,向全国发行。1999年1月5日,报纸开辟了《职工热线》专栏,备受社会欢迎。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2000年12月《北京工人报》更名为《劳动午报》,同年底,《北京工人》更名为《工会博览》。
更名后的《工会博览》半月刊,改为32开本,内容也进行了大调整,作为以工会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性刊物,发行量一路上升,2005年,工会博览杂志社提出了二次创业,现在的《工会博览》已成为北京市级发行量最大的综合性杂志之一。现为旬刊,每月出版三期。被中国工人报刊协会评为优秀期刊、被市新闻出版局评为一级期刊。
更名后的《劳动午报》,进行了一系列的扩版,由原来黑白对开版改为彩色四开版。那句“早也报、晚也报,又新又全看午报;喜也报、忧也报,维护权益看午报”的广告语被广为流传,也被市场所接受。“维权110”已成为有鲜明特色的拳头版面。
2009年,劳动午报社领导充分认识到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在加强巩固继续办好杂志的同时,对《劳动午报》定位和发展进行了调整,决心将《劳动午报》办成“工会满意、职工爱看、企业欢迎、社会需要”的高品位的工会机关报。
在改革开放中发展壮大的劳动午报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为了适应工会新闻宣传事业发展的需要,1984年10月,《北京工人》杂志复刊,2001年1月更名为《工会博览
一报一刊,正在以准确的定位,敏锐的思维,超前的意识,服务的理念,丰富的资讯,时尚的设计,努力扩大报刊的社会知名度,树立美誉度,增加发行量,做到以先进的文化启迪社会、以正确的理念引导职工,把先进的经验和准确的信息传播给读者,努力将报社打造成为“工会、职工、企业、社会”四位一体的立体新闻宣传网络。报社正在不断扩大在首都的覆盖面,努力做到有职工的地方就有《劳动午报》,有工会的组织就有《工会博览》。
今天,劳动午报社新的领导班子集体在市总的领导下,正站在时代的前沿,紧跟时代的步伐,带领报社全体员工,同心同德,将革命先烈的未竟事业继承下去,发扬光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尽自己全部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