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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历史文化遗产如何保护开发

发布时间:2023-01-03 04:28:44

⑴ 如何保护中国文化遗产

老的华夏文明孕育出多姿多彩的历史文化。中国任何一处的文化古迹,都是炎黄子孙们的共同财富。保护文化古迹,已成为众多有识之士的共同心声,也需要全社会为之珍惜与爱护。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浪潮席卷神州,各地的文化古迹频频告危,许多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蒙受了相当严重的破坏;同时,还有许多文化古迹年久失修,破败不堪。人们在享受着现代文明之余,忽然发现与历史的传承、文明的衔接、人文的传统渐行渐远,环境变得那么陌生,若有所失。
世界文化遗产:长城
那么,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文化古迹,构建和谐社会呢?笔者认为,首先,要转变保护文化古迹观念,树立全新理念。在一些人的眼中,这些历史的陈迹早已不能满足新时代的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岂不是“让死人压活人”吗?更有一些地方官员片面强调经济利益,将推倒多少旧建筑,建立多少新建筑作为自己的政绩。在保护文化古迹过程中,要坚决摒弃这种落后观念,形成保护文化古迹要用心去疼的新理念。树立文化古迹是我们祖先留下的历史创造,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一部分,实为无价之宝。文化古迹是每个人的财富,每个人都应成为保护文化古迹的使者。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
其次,完善保护文化古迹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虽然我国有《文物保护法》,但对于文化古迹的保护只提出了较宽泛的要求,应该进一步完善和修订的具体法律条文,建立和完善各项保护文化古迹的制度。要求各级政府部门每年呈报文化古迹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将保护文化古迹的政绩列入政府主要领导的考核内容;对破坏文化古迹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罚,对于严重违法破坏文化古迹者,必须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世界文化遗产:黄山
再者,要加大保护文化古迹的宣传力度,形成保护文化古迹的新氛围。文化古迹浓缩了历史文化的精华,它们是一个时代、一个民族文化的象征,记载着先人的智慧、劳动、情感和创造精神,是最具说服力的历史文化见证和化石。各媒体和社会舆论要大力倡导保护文化古迹的作用和意义,提出保护文化古迹与发展经济并不对立,相反它们是和谐的统一体,在社会上形成保护文化古迹的良好氛围。
文化古迹是研究中国悠久历史、文化的重要瑰宝。保护文化古迹并不是经济发展的障碍,而是构成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们应树立昔日文明与当代成就融为一体的可持续发展观念,使古迹保护与经济建设齐头并进,构建和谐社会。

⑵ 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历史遗产是一种保护性而非开发性的资源应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
保护也不是说一点都不能动、保护下来不用,保护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发挥它的作用。各地的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都成为丰富的旅游资源,给当地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历史遗产是一种保护性的资源,而非开发性的资源,保护是第一位的。要合理利用,利用得不好不仅会影响保护,甚至造成破坏,要防止“杀鸡取卵”式的利用。 对历史遗产的利用要考虑长远利益,过度开发将导致灭顶之灾。

⑶ 如何保护开发利用历史文化遗址

国外对遗址保护与开发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大遗址保护的基础上,提倡按发掘原貌就地保存,或者采用博物馆进行保护和展示。例如意大利的学者们认为对大遗址保护的原则是不改变遗址文物原貌,采用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等形式保护起来。遗址发掘出来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决不搞什么重建或“修复”。另外对文物古迹的保护通常不是个体保护,而是成片保护,即实行“整体保护原则”,对历史悠久的城镇采用法定中心区的形式进行保护,对“历史中心区”的宏观保护,法律规定必须保持古城的原有格局和风貌,不准以任何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破坏。国内对于遗址保护与开发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众多学者从各方面提出了自己系统的保护思路,郭蜻娟在《试谈大遗址的保护与开发—兼析汉阳陵的开发》一文中提出了保护遗址文物、社会、环境资源的措施以及经营管理模式与组织形式。龚良在《论明祖陵遗址的保护利用》一文中提出遗址公园应逐步实施保护,以达到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其中关键是保护与利用“度”的掌握。黄光宇、李和平在《山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观念——论重庆黄山陪都遗址的保护与开发》一文中对山陪都遗址提出整体性、真实性、综合性相结合的保护思想与方法。赵荣、张祖群等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精神的文化地理定位研究—以西安为例》一文中定位了西安古都的城市精神,其中由遗址等构成的文化景观是判别城市精神的四个主要方面之一。

⑷ 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几方面:

1.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2.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3.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4.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5.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

6.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保护特色建筑风格: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7.保护历史环境: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在。历史文化遗产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⑸ 世界遗产怎么保护 保护遗产方法

1、延续历史,传承文化,切实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为独特的创造性和对特定历史时期文化的典型表现性。因此,保持真实性和整体性是两个基本要素。应在遗产地风貌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方面注意坚持这两条原则,防止过度开发、“修旧如新”等倾向。

2、明确管理主体,加快遗产保护立法。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是目前做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好。北京市已公布《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使长城保护在法制建设上大大前进一步。其他遗产地的专项立法亦应加快步伐,使遗产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合理开发,适度利用。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社会公益性和传世性,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共识。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社会公益性和传世性,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共识。在这方面,应尽快“与世界接轨”,坚决扭转将世界遗产的性质界定成“旅游资源”的错误倾向,更不能将遗产保护地变成经济开发区。应限定每天的参观人数,更新“单纯追求门票收入”等陈旧管理理念。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应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放宽眼界,大胆决策,逐步通过体制和机制改革,改变公益性管理单位差额补贴的经济运行方式,保护经费由政府全额拨款,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保护与眼前利用间的矛盾。

4、保护技术有待提高。目前国家遗产地的高层管理人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保护技术相对落后,亟待提高。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重视引进先进保护技术和手段,鼓励遗产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探索适应目前实际情况的新技术、新方法。

5、加强研究,扩大宣传教育,世界遗产保护是群众性事业,应扩大宣传,积极发动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参与。世界遗产保护是群众性事业,应扩大宣传,积极发动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参与。应重视和发挥志愿者及民间社会组织在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首都优势,中央和地方科研力量,开展对各遗产地乃至整个世界遗产保护事业的研究,组织编纂出版一批有较高理论价值的专着;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保护、珍爱祖国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

6、作好后备项目的申遗准备工作。在防止“重申轻保”偏向的同时,要作好新项目申遗的准备工作,“以申促保,以保备申”,使申遗的准备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序。

⑹ 如何保护文化遗产

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1、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执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3、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4、加大宣传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6)简述历史文化遗产如何保护开发扩展阅读:

文化遗产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宝贵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我国是举世公认的文明古国,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遗产大国和现任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巨大成就。

在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目前已拥有世界遗产53项。新时代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形势,形成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发展战略,为坚定文化自信提供有力支撑,为推动文明交流互鉴作出更大贡献。

⑺ 如何保护古代文化遗产

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
1、国家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并明确规定什么样的遗产称得上有价值的文化遗产。使保护有法可依。
2、加强公民的道德意识,使大家都明白保护古代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如何保护古代文化遗产。
3、保护古代文化遗产应该从自己做起。

⑻ 如何保护文化遗产

建档保护、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创造保护、传承、发展良好氛围、影像保护。
1、建档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建立档案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传达的文化信息记录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将其纳入到档案系统中,运用档案学理论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实施档案化的管理和保护,以使作为文化和记忆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应有的关照和重视。
2、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一个民族的文化与精神的传承,较之有形遗产而言,如指间之沙,稍有不慎,就会流失于指缝。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记录着中华民族生息繁衍的历史,凝结着中华民族的精神。
3、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
历经数千年而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它长期产生,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受历史条件、经济形态、生产、生活方式及群众思想观念的局限,必然要打上某一时代与阶级的烙印,其中既有金砾玉石,亦有残渣败絮;既是精神动力,亦是沉重的包袱。
4、创造保护、传承、发展良好氛围。
一个城市有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构成了有别于其它城市的特色与风格。
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行动的启动,全球性的保护、珍视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掀起热潮。
包括中国“昆曲”、“古琴”等凝聚中华文化特质的古老艺术在内,多种世界各地的民间艺术均已登上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名录”。
然而,申遗不等于保护,仅仅是申遗,远远不够,重要的是有效保护。
5、影像保护。
用影像记录下正在面对巨大考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那些珍贵的手艺、艺术形式能够用影像保存下来。
但是这种影像的记录,不应当仅仅是监控摄像头式的拍摄,也不能如同拍摄剧情片那样,通过情节的设计、人物的造型、故事的编排、场景的构造,打造出高潮迭起的、吸引眼球的片子。
既要保留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又要具有观赏性,因此,对于采用影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法,便非常值得研究。

⑼ 如何保护和开发物质文化遗产

“我们搞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最怕听到的两个词就是打造和开发……”这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乌丙安先生在中国艺术研究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生班开班式上的一句坦言。如乌先生所述,博大精深的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来源于不当开发的巨大威胁。这样的忧虑不仅来源于乌丙安先生,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田青老师和着名博物馆学专家苏东海先生也都在不同的场合表现出了十分相似的担忧。田青老师在其《传统与现代化》主题学术讲座中谈到:“中国的现代化是在对传统的极度憎恶中开始的,所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也是在对传统严酷破坏的基础上开始的。”苏东海先生更是在城市文化研讨会上明确指出:“城市的高速建设将会导致文化遗产的快速消失”。面对诸位先生前辈的担忧和感叹,作为一名文化遗产工作者,我们不得不十分谨慎的重新审视各种形式的“打造”、“开发”与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我们也不禁要问一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真的形成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吗?
一、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的具有知识性、技艺性和技能性的文化事项。比如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和生产生活知识等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漫长的历史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遗产,面对这笔巨大的文化财富站在不同的角度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
站在遗产工作者的角度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延续,妥善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客观认识历史、开展文化创新、保护文化多样性、重建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使其较之有形的文物(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在识别、保护方面都有一定的难度;同时又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性,也使其在历史变革与时代冲击时比有形文物更加脆弱,比有形文物更容易消逝。正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上的这种困难性和其本身的这种脆弱性,对它的保护才显得更加的急需和紧迫。
站在旅游和经济工作者的角度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民留给今人和后人的一份宝贵财富,其中蕴藏着丰富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应当鼓励各方对非物质遗产的活用,从民俗表演到旅游开发,从工艺品销售到文化创意发展,多手段全方位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弘扬传统文化、振兴民族艺术的同时也为开发人文旅游景观、刺激地方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开发破坏和保护桎梏
前文的两种观点看似有较大的分歧,但细细想来却各有其合理之处。笔者认为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上,以上两种观点都是正确的,保护遗产与开发遗产同样都可以对遗产传承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基于不同的认识往往会引发不同的行动,对遗产、对社会、对国家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不论是遗产工作者还是经济工作者,面对祖先遗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要我们心态正常、方法得当,不论是保护行动还是开发行动都会是对遗产有利的活动,但如果不能端正心态或使用不正常的方法则往往会给珍贵的文化遗产造成一些不良影响有些甚至是不可消除的。
1、开发破坏损害遗产
开发活用非物质遗产本无可厚非,但是在最近我们却总能听到因为开发活用不当给遗产造成不良影响的例子。从民乐改良增加交响乐指挥,到邦子演员穿上歌剧演出服,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开发者热情过高,又不了解遗产的文化内涵,在开发的过程中盲目的追大求全,导致经过“开发”的文化遗产已经失去了应有的韵味。民间小戏像京剧大戏,民族音乐像西方交响乐。本来极具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快速的向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趋同,而文化趋同的过程往往正是文化遗产消失的过程。从云南石林的天天“三月三”,到民俗村里的随意“拉郎配”,我们又发现一些开发者只看到了遗产之中的经济价值,对于文化遗产背后的文化价值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开发过后的文化遗产形式与内涵分离,文化遗产中蕴藏的风俗、信仰反而在文化遗产保护大潮中快速消失,如此一来经济开发也就成了经济糟蹋。
2、过度保护桎梏社会
经济开发可能给遗产造成开发性的破坏,这一点也许不难理解。但是仅仅按照遗产保护的工作规范对遗产进行保护就完全利于遗产发展吗?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也不尽然。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遗产,它需要由传承人代代相传,随着时代的变迁,传承人所生活的社会也不断发展,遗产也会发生变化。如果遗产工作者仅是教条、机械的对遗产进行保护,不注意随着社会发展改变保护手段,并且总是希望遗产处于一个历史的时间点,与遗产有关的一切都一承不变,那么这种保护就成为了一种过渡的保护。过渡的保护是不现实的,比如我们不能为了保护一个民族地区的民族习俗就让当地的女孩子不去上学,比如我们不能为了保护船工号子就让河流上的航运交通停止使用机械动力而恢复拉纤。像这样的过渡保护往往会桎梏经济甚至是社会的发展,并且也往往不会被社会所接受。
三、合理利用与传承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事项,它也要尊重事物的发展规律。不论是开发还是保护,只要违背了事物的发展规律,也总会变得不切合实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同时明确指出:“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紧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出了一个基本方针,在这个大方针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也似乎并非不可调和。适度的保护与合理的开发会相辅相成的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但在适度保护与合理开发的过程中还有一些要点值得注意:
1、 不能将开发置于保护的对立面上
要走出保护与开发“非黑即白”的二元论怪圈,保护可以是为了开发而保护,开发也可以是为了保护而开发。不能盲目的将开发置于保护的对立面上,单纯为了保护而禁止开发或为了开发而拒绝保护。开发者要有效利用保护者的工作成果,依照文化传统进行传承性的开发,而保护者则应当针对开发者的工作给出有效建议,以便开发工作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2、 可以利用遗产开发当代文化产品但要与遗产加以区分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来源于民间,来源于生活并非为表演和旅游而设计,在需要进行商业演出和旅游开发时就难免会对遗产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比如为了增强视觉效果在民间戏剧中加入声光电元素,为了增强音响效果在民间音乐中加入新式乐器的伴奏,为了提高制作效率在民间手工艺制作过程中加入现代工艺等等,经过这样的变更原本非为商业演出和旅游开发需要的文化遗产,就成为了一种既具有全新形式,又带有遗产元素,适合商业演出和旅游开发的当代文化创意产品。为了经济开发需要而利用传统文化遗产开发当代文化创意产品是应当给予支持的,因为它一方面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扩大了遗产的社会影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当代文化创意产品应当在推广时与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区分,让当代创意产品的受众对于其改动内容有明确的认识,防止对于遗产的误解。
3、 要允许遗产的自然发展但不能人为干预其发展
如前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的遗产,需要由传承人代代相传,随着时代的变迁,随着传承人所生活的社会不断发展,遗产也会随着时代发生变化。比如在部分传统的苗族村落,火把节中的火把早已被工业文明的手电所取代;又比如在部分原来生产力落后民族地区,随着先进生产工具,人们已经在一些传统手工艺使用原来没有的电动工具。这些都是遗产的自然发展,是社会变革的必然结果。对此遗产工作者要持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不能过度的干预。但是文化遗产的自然发展也要尊重自然归律,不能人为的“拔苗助长”加速其变化,防止“邦子演员穿上歌剧演出服”的闹剧重演,防止对于遗产的歪曲。
4、 通过科学记录的方式保护遗产的现状并努力保护遗产的活态传承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生产力不发达的民族地区和农村,当今在这些地方正发生着快速的社会变革。在社会变革中人们思考的往往不是如何保护文化遗产,而是如何摆脱落后文化的束缚。当他们有朝一日过上他们盼望的“幸福生活”时,他们会发现他们的传统文化已经消逝,一些与时代发展“不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亡。面对这种情况遗产工作者不可能人为的阻碍社会变革,让遗产的传承人选择他们不愿接受的生活。我们应该做的是积极的通过多媒体的科学记录方式保护对于遗产记忆,通过收集与遗产有关的作品、工具保护遗产的现状,并通过改善传承人生活状态努力保护遗产的活态传承。尽可能真实的保持文化遗产的原貌,让后人更加真切的了解遗产的全貌,防止以后可能发生的对于遗产的滥用。
看到今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领域中保护与开发之间的辩驳,使我不禁想起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一面是具有悠久历史又现实岌岌可危的文物建筑,另一面是生活在近乎是危房的文物建筑中渴望改变生活又经济拮据的居民,面对这一对矛盾,因为我们的一些城市管理者没有做出正确的选择,一些文物建筑永远的离开了我们,一些曾经的文化名城正在变成与西方大都市面貌相仿的“水泥森林”。面对这一切,我想说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再也不能走文物保护、旧城保护的老路,要从开始就做好规划。特别是我们这些遗产工作者更是不能愧对这份历史的重托。
1949年解放军解放北平之前,曾向古建专家梁思成先生求教,让他在北京城地图中划出一些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建筑,人民解放军会对把这些建筑视为雷池禁区一样绝不加以破坏,在战争中对这些建筑的所在区域宁可增强伤亡,也要用步枪、用手榴弹去打,决不使用炮击。58年后的今天,这个故事被人们传为佳话。而我们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正是要拿出58年前梁思成先生的气度为我们国家文化建设标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雷池禁区。而我们的领导干部也应当拿出58年前人民解放军的风骨,宁可花费更大的成本,也绝不破坏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愧对历史,愧对祖先。
作者:北京皇城艺术馆 李晨

⑽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
2,各级政府要把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同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结合起来,根据各自历史和自然环境的实际状况,对每一处文化遗产都要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规范保护程序,建立和健全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制,促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3,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资金投人;
4,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5,是要切实加强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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