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口的拐卖犯罪问题较多的原因是什么
1、利润高,一个小孩或妇女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
2、打击难度大,人贩子流动性大,贩卖人口往往跨区域;
3、买方市场大,无伴侣的青年越来越多以及生育困难问题越来越多。
B. 拐卖人口罪经过多少年以上
人口拐卖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C. 贩卖人口罪历史上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D. 求历史上的人口贩卖的史料
这个话题,恐怕花10年也不一定搞得好,也不是这里一万字写的下的。
《金史》卷四十六《食货志一》:“
当收国二年时,法制未定,兵革未息,贫民多依权右为苟安,多隐蔽为奴婢者。太祖下诏曰:“比以岁凶民饥,多附豪族,因陷为奴隶。及有犯法,征偿莫办,折身为奴。或私约立限,以人对赎,过期则以为奴者。并听以两人赎一为良,元约以一人赎者从便。”天辅五年,以境土既拓,而旧部多瘠卤,将移其民于泰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视其地。昱等苴其土以进,言可种植,遂摘诸猛安谋克中民户万余,使宗人婆卢火统之,屯种于泰州。婆庐火旧居阿注浒水又作按出虎,至是迁焉。其居宁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里徒欢、奚挞罕等四谋克,挈家属耕具,徙于泰州,仍赐婆卢火耕牛五十。天辅六年,既定山西诸州,以上京为内地,则移其民实之。又命耶律佛顶以兵护送诸降人于浑河路,以皇弟昂监之,命从便以居。七年,以山西诸部族近西北二边,且辽主未获,恐阴相结诱,复命皇弟昂与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护送,处之岭东,惟西京民安堵如故,且命昂镇守上京路。既而,上闻昂已过上京,而降人复苦其侵扰多叛亡者,遂命孛堇出里底往戒谕之,比至,而诸部已叛去。又以猛安详稳留住所领归附之民还东京,命有司常抚慰,且贷一岁之粮,其亲属被虏者皆令聚居。及七年取燕京路,二月,尽徙六州氏族富强工技之民于内地。太宗天会元年,以旧徙润、隰等四州之民于沈州之境,以新迁之户艰苦不能自存,诏曰:“比闻民乏食至鬻子者,听以丁力等者赎之。”又诏孛堇阿实赉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质其身者,命官为赎。今闻尚有未复者,其悉阅赎之。”又命以官粟赎上京路新迁置宁江州户口贫而卖身者,六百余人。二年,民有自鬻为奴者,诏以丁力等者易之。三年,禁内外官及宗室毋得私役百姓,权势家不得买贫民为奴,其胁买者一人偿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罪皆杖百。七年,诏兵兴以来,良人被略为驱者,听其父母妻子赎之。熙宗皇统四年诏陕西、蒲、解、汝、蔡等州岁饥,百姓流落典雇为驱者,官以绢赎为良,丁男三匹,妇人幼小二匹。
从材料看,金朝的奴隶很便宜。
清朝的人口贩卖:贩卖人口是暴利行业,古今一样。以川贩为例,最初的劫掠贩卖人口得利四五两银子,到转手获利十余两,到最终由川贩将人口贩入四川可获利二十余两。层层转手,均可获利倍至。贩卖人口如此有利可图,而贵州区域又多为贫穷落后之地,自然为当地不法棍徒从事劫掠贩卖人口提供了“资源”。而作为管理部门的土司官府勾结沆瀣,官吏兵丁渔利其中,又成为贩卖成功的“保障”和重要的前提条件。正因如此,川贩行为越来月猖獗。更重要的是,川贩的行为对于“改土归流”造成了阻碍。因为对于川贩来讲,“改土归流”的结果会堵塞原来土司管理或是管理无序的种种漏洞,而清政府的有效社会管理会加强,从事利润巨大的“人口买卖”会难以继续,不好做了。所以川贩对于“改土归流”是持抵制态度,以至于为土司们出谋划策,甚至有与政府直接对抗的可能,雍正四年(1726年),云南巡抚鄂尔泰开始在黔东南等地区“改土归流”时,对于川贩的危害认识的一清二楚。于是采取军事行动成为必然。鄂尔泰在贵州整饬川贩的行动先后持续了数年,而且分别在雍正四年(1726年)和雍正七年(1729年)采取了集中打击的行动。在前一次打击中,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川贩,鄂尔泰采取了假道灭虢策略,因为当时主要是对贵州长寨地区的反抗清政府暴力行动的仲苗进行镇压,所以就以此作借口抓捕川贩,利用被抓捕的当地人众丰富抓捕川贩的线索。这次行动中,清军共擒获要犯阿捞、阿捣、杨世臣、王有余等12名,查明未被擒获的川贩47人。经审问,这些川贩的特点是:第一,大部分有亲属或同乡关系,构成贩卖人口的团伙,常年从事贩卖人口的罪恶活动,相当一部分川贩属于“积年川贩”。第二,部分川贩原有谋生手艺,在生意上与当地人关系密切,却见利忘义,干起贩卖人口的罪恶勾当,甚至有的已近耄耋之年,仍然助纣为虐。
E. 绑架人口和拐卖人口哪个量刑重一些
您好!绑架罪量刑更重。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人口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F. 拐卖人口最严重要判几年,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G. 拐卖人口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主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合谋、参与拐骗、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和儿童等犯罪活动的,分别以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成员论处。
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拐卖妇女、儿童多人或多次的;
(二)盗卖婴儿、幼儿的;
(三)拐卖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的;
(四)拐卖现役军人妻子的;
(五)拐卖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三、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
(二)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
(三)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妇女后将其出卖,后果严重的;
(四)摧残、虐待被拐卖的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H. 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拐卖人口罪
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拐卖人口罪,应当依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怎样认定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主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合谋、参与拐骗、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和儿童等犯罪活动的,分别以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成员论处。
二、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拐卖妇女、儿童多人或多次的;
(二)盗卖婴儿、幼儿的;
(三)拐卖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的;
(四)拐卖现役军人妻子的;
(五)拐卖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三、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
(二)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
(三)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妇女后将其出卖,后果严重的;
(四)摧残、虐待被拐卖的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I. 为什么拐卖人口的罪行那么低是不是多年前制定的相关法律
加强法制管理,普及法律知识,让每个公民懂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不要这类罪行再次发生。大家都要热情参与,别那么自私和冷漠才会形成社会的良好法律环境和气氛,让犯罪分子无隙可乘。最后顶你的帖子下。
J. 关于拐卖人口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怎样认定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主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合谋、参与拐骗、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和儿童等犯罪活动的,分别以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成员论处。
二、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1.拐卖妇女、儿童多人或多次的;
2.盗卖婴儿、幼儿的;
3.拐卖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的;
4.拐卖现役军人妻子的;
5.拐卖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三、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1.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
2.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
3.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妇女后将其出卖,后果严重的;
4.摧残、虐待被拐卖的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四、对拐卖人口犯如何处刑?
1.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可以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但不是一律必须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兼犯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非法拘禁、伤害、强迫妇女卖淫等罪行的,应按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并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刑。
3.对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罪犯,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对拐卖人口情节一般的罪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对拐卖人口案件中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罪犯,应当或可以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判处刑罚。
五、如何划分拐卖人口罪同某些近似的犯罪、违法行为的界限?
1.拐骗或者偷走不满十四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不是出卖牟利的,是拐骗儿童罪,应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处。
2.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两人以上合谋骗钱,把妇女“卖”给他人为妻,得款后潜逃的,均应以诈骗罪论处。对于妇女被拐骗后,在犯罪分子胁迫或利诱下进行诈骗的,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3.为男女婚姻当介绍人,借以索取财物的,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拐卖人口罪。
六、对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的人应作何处理?
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围攻、殴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由有关组织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还须注意哪些问题?
一般来说,还须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要坚决摧毁拐卖人口集团和他们的网点。对于应该抓获的同案犯,要追捕归案,全案处结,对拐卖人口集团的成员,应按各自的罪责区别对待。对集团案件要搞深搞透,防止漏掉同案犯。
2.做好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对拐卖人口犯不但要依法判刑,还应积极追赃,使罪犯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
3.人民法院要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被拐卖妇女的婚姻问题。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论处。
4.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有的情况下,不只是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