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过多少年才叫历史
其实过去的都是历史。你们老师说的是从宏观上来看的,中国有5000年历史中缓是必然的,因为在这块土地上的一直是中华民族,至于知培宏搭册美国,200多年历史。因为我们讲的是整体的,文化历史和民族历史。中国这个词早就有了,你说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国家成立的历史没必要比较。
2. 走了十五年的道路算是历史通道吗
不算,历史是很悠久的,是几百年上千年的道路,15年时间太短了
3. 租赁通行能成为历史通道吗
目前我国存在三类分别由三个不同部门分别根据不同规章审批的租赁公司。一是由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2],二是由原外经贸部根据2001年9月颁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批准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三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国内贸易局主管、附属于制造厂商、以促进本企业产品销售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
这样就存在以下问题:
(1)根据国务院授权、我国目前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所有金融业务只能由经原人民银行(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开展,一般工商企业若从事金融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融资租赁在我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金融业务,因此,原外经贸部与经贸委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允许从事融资租赁就存在业务的合法性问题或是部门间规章的不协调问题。
(2)由于原人民银行将租赁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各项监管指标要求较严格,如注册资本金要达到5亿元,对其资产负债比例也有详细要求,如对资本总额占风险资产的比例[3] 、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比例[4]、流动资金贷款[5]、长期投资[6]、汪茄租赁资产[7]、拆入资金[8]及对外担保[9]比例等都有具体规定。而对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除了资本金[10]要求外,仅对资本总额与旁陵灶风险资产的比例[11]有所要求。
(3)业务范围不同。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除了可以从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所有业务外,还可以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以及同业拆借等业务。而对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内资租赁公司就法规而言没有约束,从逻辑上看,没有资格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实也没人监管)。
2、税收政策不能与租赁行业的功能与特点相适应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的税收体系在支持租赁业发展方面运扮已经做了大量努力,如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可以用租金收入扣除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包括利息支出)的差额征收5%的营业税,又如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推出消费型增值税[12]等。但现行的税收政策,仍不能很好适应租赁行业的功能和特点,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税收政策不明朗。如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对设备加速折旧未作明确。2000年国家财税部门规定,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0%,可以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但对承租人在融资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没有明确规定。同样对于购买国产设备可以退增值税的规定[13],也没有明确企业采取租赁方式购置或租赁公司购置国产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是否适用此规定。又如出售回租业务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最便捷的方式之一,但我国税务部门对此种交易方式如何征税尚无明确的规定。
4. 通道的历史沿革
宋崇宁元年(1102)置罗蒙县,翌年改称通道。
来源有两说:一说宋崇宁年间官史王祖道经略广西,抚定“侗乡”九百零七峒。结丁六万四千,开通道路一千二百里,“自以为汉唐以来所不臣地,皆入版图”。从此沟通了湘、桂、黔毗邻地带,因以改罗蒙为通道,并沿用至今。
二说自(靖)至广西融,古无通,宋知诚周士隆,遣人由收溪(今树团)小径趋广西,观山川形势,自而南三十里至佛子坡,广西也。后均此入广西,故称通道。
据下乡古文化“大荒遗址”证实,早在新石器时代这里即有先民栖息繁衍。在漫长的社会演进中,随着历代封建王朝对西南边陲的开发,这里的战略地位日渐突出,天下有事,在所必争。
唐、虞、夏、商、周等朝代属荆川西南隅要服之地;春秋、战国、秦时属黔中部;西汉为潭城县地三国;东晋、宋、齐、梁、陈十六国属黔阳县地;梁至隋为龙标县地;唐武德元年(618年)为郎溪县地;贞观九年(公元635年)置恭水县,属郎州,十四年更恭水县为罗蒙县,十年六更罗蒙为遵义,属播州;五代后属诚州,县名无考;宋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置罗蒙县(县城设今县溪镇),改诚州为靖州,领县三:首永平,次会同,次通道。通道县名始于此,沿用至今。
元、明两朝通道县均属靖州,明洪武十年(1377年),曾废县列入靖州。明洪武十三年5月(1380年)复置通道县至今,迄今已有1300多年历史。
通道侗族自治县于1949年10月20日解放,1950年通道属会同专区,专员公署驻洪江。
1952年9月,撤消会同专区,建立芷江专区,专员公署驻芷江,通道属芷江专区;同年11月,芷江专区改称黔阳专区,专员公署移驻安江,通道属黔阳专区。
1954年5月成立通道侗族自治县。
1981年6月,黔阳专区改称怀化地区,行署驻怀化,通道属怀化地区至今。从宋崇宁二年起到1957年秋,历代县府均设县溪镇。
1958年冬,县府迁双江镇,1959年靖县和通道两县合并,县名沿用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县,县府迁返县溪镇。
1961年春,靖县、通道分设,县府复迁双江镇至今。
5. 事件发生多少年后才可以被称为历史
中国一贯是50年才修一次史书,可见50年后才叫历史.
但是历史这个就像你说的 一样,没个定论,可以说,凡是过去的是就叫“历史”.
6. 土地是自己的路算历史通道吗
不算。
土地上自己的话只运卜慎算为私人通道,而不算历史通道,历史通道的意思是历史文物和历史痕迹留下来的通道才叫历弊碰史通道。
如果周围有历史通道的话,尽量不要走过去破坏他们,要打电话给文物保护处,让他们派专业的人士进来挖掘。旁敬
7. 农村宅基地通行道通行三个月时间是否形成历史通行道
你好,历史通道是指有一定年限的,必须走的一条通道,如果宅基地旁边只有一条通道,无论是不是历史通道都要给留下,用来路人通行,如果有两条路,而其中一条属于你家宅基地的范围,你可以收回属于自家宅基地上的路,因为给邻人留条路是最基本的义务。希望帮到你
8. 世界最古老的东西贸易通道 丝绸之路有2000多年的历史
丝绸之路是中国与地中海之间重要的国际贸易路线,也是世界上最早最重要的东西方文明交流通道,大约有2000多年的历史。丝绸之路的开辟,有力地促进了东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对促成汉朝的兴盛产生了积极的作用,现在被列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名录。
“丝绸之路”一词在狭义上指的是西汉时期形成的古代陆路贸易路线,这条路线从西安延伸到中亚、西亚甚至到欧洲,沿途共有33个历史遗址,其中22个分布在陕西、河南、甘肃、新疆等地,使这些地区在外交、商业和文化方面有更好的交流。
从公元前2世纪到14世纪末期,一条伟大的贸易路线起源于东方的长安也就是现在的西安,在西方的地中海结束,将中国与罗马帝国联系在一起。因为丝绸是在这条路上行驶的主要贸易产品,它在1877年被着名的德国地理学家李希霍芬命名为“丝绸之路”。这条古老的道路不仅流通货物,还交换了中国、印度、波斯、阿拉伯、希腊和罗马灿烂的文化,把中国古代四大发明带到国外的同时,又将西方的宗教引入了中国。
这条路线是在西汉时期由张骞开辟的,在汉朝期间逐渐形成了贸易路线,随着唐朝的建立,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这条着名的贸易路线达到了历史上最繁荣的阶段,到了元朝时期,它经历了最后的繁盛时期。
在历史上,有许多着名的人在最重要的贸易路线丝绸之路上留下了的痕迹,包括着名的外交官班超、将军班勇以及和尚玄奘,他们穿过荒凉的沙漠和戈壁,经过了凶残的大草原,穿过寒冷的帕米尔高原,完成他们的使命或实现他们的信仰。
9. 历史形成必经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例:李大和李二是亲兄弟,兄弟俩原来合住在一个四合院里。
兄弟分家后,过道在李大的建筑物范围内。由于兄弟不和,李大就在过道处砌墙,不让李二从位于其宅院内的过道通过。
李大的行为合法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李大的行为是违法的。四合院的通行方式是依照习惯形成的,一般只有一个必经通道,这样方成“四合院”。
尽管因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在李大的建筑物范围内,根据法律的规定,李大无权将该通道封闭,阻止他人的通行。因为根据相邻关系的含义,李大应承担容忍邻人在此通道通行的义务。
对李大砌墙阻塞通道的行为,李二有权要求李大拆除砖墙,恢复通道原状,保障其自由通行的权利。对于李大和李二之间因通行而产生的纠纷,李二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予以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我家住在旧式弄堂里,一直从邻居林某家的侧门出入。前些天,林某说要改造院墙,运来大量的沙石料堆在其侧门前,准备封闭该门。请问我该怎么办? 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对不动产的相邻方之间的相邻关系作出了规定,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通行是相邻关系中比较常见的形式。《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根据您所述,你和邻居林某共同居住在旧式弄堂中,长期以来各方已经形成了从你邻居林某住房的侧门出入的进出习惯,这种习惯应视为历史形成的一条必经通道。对于该通道,相邻各方均不得擅自堵塞。你的邻居林某如果想封闭该门,改变进出方式,应当和各户居民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林某擅自封门的行为,显然已经妨碍了包括你在内的相邻方对不动产的通行,影响了对不动产的正常使用,构成了相邻妨碍。你可以和其他需要依靠该通道进出的邻居和林某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林某排除妨碍,维护你的合法权利。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相邻权: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别人在你家门口种树你有权利阻止,因为别人在侵犯你的采光权。
私自围耕地,影响他人住宅通行,是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链接:《民通意见》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