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台湾是什么国家的殖民地呢
1624年-1661年是荷兰的殖民地,1894到1945是日本的。
1624年属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荷兰殖民者为建立与中国、日本贸易的据点侵入南台湾。 1626年至1642年西班牙殖民者也曾侵占北台湾,后被荷兰人驱逐。
荷兰殖民者实行强制统治,把土地据为已有,强迫人民缴纳各种租税, 掠夺台湾的米、糖,将其收购的中国生丝、糖和瓷器经台湾转口运往各国,牟取高额利润。
荷兰殖民者的统治激起了台湾人民的反抗。1652年郭怀一领导了最大规模的一次武装起义,虽最终被镇压,但表明荷兰殖民统治已出现危机。九年后他们配合民族英雄郑成功驱逐荷兰人,收复了台湾。
1894年日本蓄意挑起中日甲午战争,翌年清朝战败,派遣李鸿章前往日本议和,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于1895年4月17日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把台湾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无条件投降。
中国人民经过14年的艰苦抗战 ,付出巨大的牺牲,终于同全世界人民一道打败了日本侵略者,使台湾重新回归祖国的怀抱,结束了台湾人民蒙受日本奴役的屈辱历史。台湾人民欢天喜地,庆祝回归祖国。
(1)历史上荷兰统治台湾多少年扩展阅读:
日本占领台湾50年,派出19任总督,作为统治中国台湾地区、实施殖民统治的最高指挥。在1895年6月至1919年10月间,日寇为建立“殖民地体制”,用武力镇压和控制台湾人民的反抗,实行军人专政。
日本在台湾实施残酷的殖民统治,总督府于1896年发布了“关于施行台湾之法律”。这一文件编号为第63号法律,所以称为“六三法”。“六三法”总共6条,它成为日本统治台湾的基本法。
此法确定台湾特殊化,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总督的独裁权力;主要内容是镇压抗日义军和剥夺台湾人民的基本权利。
1906年,颁布实质相同的“三一法”取而代之,两法没有根本区别,中国人遭受的苦难不仅没有改变,而且越来越沉重。
日本在台湾殖民统治主要靠军队、宪兵、警察维持,更多的是靠权大无边的警察管制社会和民众。1897年,日本第三任总督乃木希典,制订了“三段警备法”。
为维持殖民统治,对中国人的任何反抗和不满行为,日本殖民者一律予以残酷镇压。1898年,日本殖民当局颁发“匪徒刑罚令”,全文8条,该“令”专门镇压台湾同胞的反抗,日寇殖民者根据此令残杀了无数台湾同胞。
在颁发“匪徒刑罚令”的同时,又实施“保甲条例”,规定保甲作为警察军事统治的辅助组织。条例全文7条,规定10户一甲,10甲一保,全保全甲内部连坐,保甲另外组织壮丁团,接受警察当局指挥、监督。
到1943年,全台共设保6074个,设甲58378个,控制户数达50余万户;壮丁团团丁最高时达到134613人。
保甲制度作为日本殖民者对台湾民众实行殖民统治的重要手段,其实质是用“以台制台”的方式控制和奴役当地中国人,保甲制度成为法西斯统治的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