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历史遗留问题违法建筑可拆除吗
这种建筑就算拆,补偿款也会很合理的,但是一般历史遗留问题的违建不会拆
② 历史遗留问题违建,城管科可以不拆吗
答:历史遗留问题违建,城管科事实应该不可以不拆,必须要立刻拆迁。
③ 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可以不拆吗
不可以,首先是违章建筑,其次是历史遗留,这个问题不拆的前提是:历史遗留但不违章。
1、违章建筑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是需要拆除掉的,原因可能是影响市容市貌或者是影响整体规划等。
2、违章建筑之所以被遗留肯定是因为有问题交织,历任领导都不愿意去碰这个烫手山芋所以遗留。
3、以前没拆现在要拆很可能是因为当下这个领导在任期间的文件有了更严格的要求,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施加压力,领导们出于对政绩考核以及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的考虑,必然会拆掉的,不拆掉这个建筑,上面问责下来,他是要追责的。一旦进入追责,会有更多问题暴露。
(3)青岛市历史遗留问题的违建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违建简介
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④ 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关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的政策规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行政处罚后旅空,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审稿镇缓批。
未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批准供地。
(4)青岛市历史遗留问题的违建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帐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键模完成。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人民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给予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照规定办理首次登记,依法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首次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⑤ 已形成事实的违建怎么处理
违建房盖好了形成事实了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凳迟雹诉讼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枣帆以依法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旦困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⑥ 历史遗留违建房罚款吗
违建房都要罚款,首先通知你拆除,如果不执行就会强制拆除,并给予罚款
⑦ 二十年前的违建房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皮型是违章建筑,不管过了多久都是需要拆除的,不过可以去相关部门补办手续。面对程序性违章建筑,并未违反城市规划,而只是没有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一般可以补办手续使其成为合法建筑。对于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可以确认其房屋所有权,从而转化为合法的房地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滚握腊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大滑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⑧ 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违章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常与征收相伴,为了避免被征收人房屋在征收中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⑨ 历史遗留违建处理办法
违法建筑终究是违反建筑管制及公法之产物,要在一定计划周期内根治该问题,只能在公法中找到相应利器。本文试图结合西方国家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经验,并结合中国当今的实际情况,为违法建筑的处理提供一些建议:
一、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暂存处理
法治在新中国只有三十几年历史,城乡规划制度完整概念的提出更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此之前,各地城市规划、宅基地建房管理制度各自为政,而行政机关亦怠于履行建设规划管理之职,社会公众更是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概念,加之人口激增带来的住房面积不足问题引发了大量自建行为。如饥蚂此背景之下,大量“违法建筑”成为了既存事实。
时至今日,随着城市建设在各地快速发展,这些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置在全国范围内成为一个疑难杂症。笔者认为,考虑其历史成因、行政机关不作为、社会公众不懂法等关键层面,应当允许该类“违法建筑”暂存,并随着新一轮城市规划的发展轨迹逐步予以解决。
那么,在暂存期间,对于这部分“违法建筑”又该采取何种做法,方能使之与“合法建筑”适当区别对待?借助“他山之石”,笔者提滚蚂出将违法建筑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向违法建设行为人征税两点构想:
(一)允许存量型“违法建设”进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登记机构将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按法定程序予以记载,供人们查阅。2015年3月1日,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落地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我国正式有据可循。
允许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进行不动产登记,一方面是保证其暂存期间与合法房屋在登记义务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经过登记,缴纳登记费用,才能够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则是利于“违法建筑”在新一轮城市建设中的“情况查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那么,通过存量型“违法建设”的事前登记,无疑将对具体征收过程中的调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人来说,不动产登记则能够确定其对建筑物的财产权利边界。由于允许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暂存,在暂存期间,建设行为人的财产归属权益是被大肢埋默许为合法的,故而这种权利的确认也将增加其财产安全系数。
(二)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
为与前述一项制度构建相匹配,还应当增加存量型“违法建筑”的纳税义务。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澳门等地区均存在这种操作路径。向违法建设行为人征税,一方面有助于合法建筑税赋公平及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避免不诚信者、违法者得利的“冤大头”现象,另一方面也将潜在的违法建设行为人考量税收之经济负担,抑制其建设热情,从而达到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新增的目的。
二、新建、抢建“违法建筑”严格肃清
实践中,由于觊觎拆迁补偿安置利益而新建、抢建“违法建筑”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多发性。对于这类建设行为,毫无疑问违反《城乡规划法》,甚至对《土地法》、《公路法》等专业法欲保护的价值也构成侵害。对于这类建设行为,应当严厉查处,及时要求拆除。
宽严相济是法治领域惩治和预防违法行为的一项基本方针。对于我国特定历史时期沿袭而来的“违法建筑”问题的处置,切实落实这一方针更显必要,兼顾法治的严肃性、问题的社会性,在规划管理中最大程度实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合力,进而稳步推动规划管理制度之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⑩ 历史遗留违建处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正案》昨日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本次修改增加了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提交材料的规定,明确不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解决目前部分重大工程项目无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问题。 本次修改属于针对专项问题的应急性修改,目的在于及时解决目前我市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中的问题,具有急迫性。
有关新增条款明确了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以及申请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没有将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作为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此外,实践中按照我市消防部早凯门相关审核和验收的程序及要求,也不会降低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核与验收标准。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次修改有利于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保障各类建设工程及时有序完成验收,也更加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消防工作实际,将过去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改造项目重新纳入消防监管,促使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相关安全。
违法建筑主要包括: 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对违法建筑的处置办法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行政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宽严相济、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败弊益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法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
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法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法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法建筑仍有参考意义。
故此就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为依据,根据本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
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法建筑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法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理。
笔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 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若不存在这一情形,则一般是只违反建设规划的,则交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存在这一情形的,则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三步,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一)罚款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适用陆枯唤罚款的处罚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1、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的前提条件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具体到每一处违法建筑或每一个个案,对这句话的理解不同,会直接导致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不同。
2、罚款的数额。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单独适用罚款的数额标准(工程造价的5%到10%),一个是并处罚款的数额标准(工程造价的10%以下)。
(二)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 要正确适用限期拆除的处罚方式。
。
打开所在地官方交警网,找到违法处理栏,进去后输入车牌号,短信验证后进入违章记录,核对违章记录是否属实,如无误按照流程即可进行处理,处理完后会有张处罚决定书显示,记好处罚决定书编号。
一般交通违章处理会由指定的银行收缴罚金,登录指定的银行的手机银行,找到生活缴费栏,找到所在市栏,找到交警罚没一栏,进去之后输入之前网上处理的处罚决定书编号,缴完费即完成。
整个流程大概几分钟就可以处理完,为了节省大家宝贵的时间,省却不必要的麻烦,自己可先查询下所在地有无开通网上交通违章处理平台,还有当地收缴罚金的指定银行有无开通网上罚金收取功能。家人不知道操作的可帮其完成。
违章建筑有哪些种类?(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3)临时建设超过使用期限的。
(4)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进行建设的。(5)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地进行建设的。
无证房和证件不齐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吗?律师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无证房或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尤其是十几二十年前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存在证件不齐全的情况,这一类房屋,在拆迁中经常面临违章拆除的威胁,那么,这类房屋都可以简单的认定为违章从而被无偿拆除掉吗?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首先,建造时的法律规定是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权,确立了只有违反了建筑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我们国家的规划部门,从1974年才开始有,90年代才逐渐完善,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根本不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批单就可以。
所以,几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而不能简单地以现在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故宫、人民大会堂至今也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显然不能把它们认定为违章建筑。
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所以,无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不等于可以无偿 *** 。违章建筑的形成有哪些原因?从违章建筑形成的原因来看也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经济利益驱动是当事人敢于违法建设的主要原因,经营需要早已代替生活需要成为违章建筑的主要动机。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公、处罚不力是违章建筑泛滥的,监管不利。而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因素又是其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
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能强拆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对于存在时间长,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考虑罚款,补办手续的方式去处理。
打开所在地官方交警网,找到违法处理栏,进去后输入车牌号,短信验证后进入违章记录,核对违章记录是否属实,如无误按照流程即可进行处理,处理完后会有张处罚决定书显示,记好处罚决定书编号。
一般交通违章处理会由指定的银行收缴罚金,登录指定的银行的手机银行,找到生活缴费栏,找到所在市栏,找到交警罚没一栏,进去之后输入之前网上处理的处罚决定书编号,缴完费即完成。整个流程大概几分钟就可以处理完,为了节省大家宝贵的时间,省却不必要的麻烦,自己可先查询下所在地有无开通网上交通违章处理平台,还有当地收缴罚金的指定银行有无开通网上罚金收取功能。
家人不知道操作的可帮其完成。
这个需要相关部门认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
(10)青岛市历史遗留问题的违建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违法建筑的认定 直接认定无房产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都须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依法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将无证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是拆迁方惯用的伎俩,通过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一方面减少拆迁补偿,另一方面也压缩了时间成本,严重地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无证并非违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实中,即使属于违章建筑,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
至于如何补偿,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经乡镇 *** 审核,并经县级 *** 批准后,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无证房屋就算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需要补偿。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违法部分不予补偿。
对于合法部分,应当给予等价的补偿。本该属于我们的土地和建筑材料我们仍有寻求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