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80年代已建好的房屋可以定性为违章建筑吗
房子已经签订拆迁协议,和违章不违章就没有关系了。
房屋补偿后出现问题,首先要看是什么问题,是怎么样造成危楼的。历史遗留房屋的概念,包括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违建房是指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所辖部门批准的建筑。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2.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一、市、区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处理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二、本决定所称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是指:
(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
(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
(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
(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三、市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账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
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五、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六、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
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初始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七、市政府应当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优化和合理调整,然后根据本决定的基本原则,对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的违法建筑,另行制定处理办法。八、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违法建筑,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继续按照“两规”处理。其他违法建筑依照本决定处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
(二)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五)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情形。
具有上述(三)、(四)、(五)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其建设行为发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确定前的,拆除时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
(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违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
(二)超过区政府批准复工用地范围的工业及配套类违法建筑;
(三)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情形。十一、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尚未按照本决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前,可以允许有条件临时使用。
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需要临时使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经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申请临时使用的办理程序、使用期限等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十二、对违法建筑拆迁的补偿和补贴,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区别对待的原则,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体现向守法合规者倾斜的精神。具体补偿和补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经处理确认产权的违法建筑,因实施城市规划、旧城(村)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时,依法予以补偿。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除经处理确认产权或者未申报的外,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外但建设行为发生于农村城市化之前且由原村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依法拆迁时,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