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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好建筑与历史街区关系

发布时间:2023-05-11 21:12:04

㈠ 历史建筑如何保护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几方面:

1.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2.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高丛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3.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4.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5.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戚尺樱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

6.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保护特色建筑风格: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7.保护历史环境: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在。历史文化遗产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困迟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含早遵循的原则:
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谈没雀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活动;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察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活动;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和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㈢ 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厅芹稿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调整、撤销及修缮等有关首颤事项的评审与论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房产、历史、法律和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城乡建设、财政、执法、民政、工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八条拨用直管公房类历史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修缮。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对维护、修缮义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历史建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向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普查,形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成果。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对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选名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征求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
扮孝历史建筑的初选名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初选名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一条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风格、工程技术、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或者施工工艺等方面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本市城市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
(三)与重大历史事件、着名历史人物或者重要历史机构相关,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
(四)着名建筑师代表作品;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第十二条按照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与艺术、科学技术价值以及保存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
一类历史建筑,具有突出代表性,结构保存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准进行修缮,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
二类历史建筑,具有重要价值,建筑结构较为完好,外部装饰有一定遗存,不得改变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内部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允许对内部非重要结构和装饰进行适当改变;
三类历史建筑,具有一般价值,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允许对建筑内部结构和装饰进行改变。

㈣ 如何协调城市建设开发与古建筑保护

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中,高度重度重视对具有历史意义告睁巧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的保护。首先是加强法律保护,将居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建设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加强保护管袜键理和开发利用。其次是加强规划保护,通过早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完善,对重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予以整体保护。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在旧城改造中对有关建筑进行评估,采取原地保护,迁移保护等措施,使先人创造的优秀文化得到妥善的保护。

㈤ 怎样保护历史建筑物

(1)不可过度开发,文物遗迹所承受的参观能力是一定的,超过了这个能力,文物肯定会有所损毁,这种损毁可能是微小的,、不易察觉的,但等到你发现它的时候,恐怕已失去了补救的可能。

(2)在维修扩建文物古迹时,应保持它的原汁原貌,不可轻易加入现代的元素,最好是能做到“修旧如旧”,雷锋塔前修了自动扶梯,我个人觉得就破毁了整个雷锋塔址的味道,修建者当初也许是好意,但结果令人不敢苟同。

(3)保护文物不是仅靠 *** 的力量就能解决的事,要靠每一个人的保护意识,当我们漫步在白堤、苏堤,饱览西湖美景时,我们不经意间的一个行为,比如吐痰,乱扔东西都会破毁我们身边好不容易保护下来的文物古迹。

因此,提高全民意识是关键。或枝雹

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

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

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

《威尼斯 *** 》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

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

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

重建有纪念意义。

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

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

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

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

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

保护特色建筑风格:保护衫帆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

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护历史环境: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在。

历史文化遗产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拿不准的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应暂不拆除。

许多偏远的地方,尤其是山区农村,古镇、古搭态村、古街、古建筑,虽然不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却也是历史文化遗产,有相当高的价值。

当地人不知道,有没有财力和机会请专家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暂不拆除,以免造成遗憾,待专家论证后在根据情况处理。

做好历史文化古城和历史文化地段保护规划。

规划是龙头,保护必须以规划为前提,规划必须先行。

有了规划,按规划进行保护。

㈥ 历史街区保护解决方法

2008年以来,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的支持下,中国文化报社、中国文物报社已联合主办了4届“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推介活动,先后评选出包括江苏无锡清名桥古运河街区在内的40条中国历史文化名街。

历史文化名街的评选有效促进了历史文化街区的各类文化遗存和整体环境风貌的保护,维护了街区功能的延续和文化的传承。一大批优秀的历史文化街区得到了妥善保护,成为城市亮丽的文化名片。

建立管理保护体系成新兴课题

国家文物局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一直给予高度重视,近年来,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特点,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包括加大历史文化街区中不可移动文物及周边历史环境风貌的保护;积极探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新型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力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考古和遗址保护工作;积极促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利用;妥善处理历史名街内的开发与保护、商业利用与文物、原住民与新居民等关系。

虽然无锡清名桥在街区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包括历史文化名街的管理保护思路、保护理念等还未得到足够重视,名街管理法律法规亟待建立完善,相应保护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执法监督力度仍显薄弱,商业利用中违法事件屡有发生等,影响到了作为城市肌理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发展。

历史街区保护面临的挑战

首先,历史文化名街不同于单个文物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它是近年来国家为进一步完善民族历史文化保护的`新举措,需要街区管理班子既要懂文物保护和街区、物业管理,还要能协调城管、工商、税务、公安等单位,确保从组织上使历史文化名街能在管理中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对历史街区周边建筑的保护重视程度有待加强,有的历史建筑被不恰当地改造。比如,出于商业开发目的,一些历史建筑除临街立面外,其余主体结构全部被拆除、改造,街区整体风貌辩卖睁的完整性受到很大影响。

第三,对历史街区更多地注重商业开发,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工作不够重视,存在过度整治问题,“景点打造”式的商业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另外,有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上悬挂有大幅的广告招贴画,严重遮挡建筑立面,破坏了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

第四,对历史名街定位不正确。故名思义,历史名街是对民族历史文化的一种肯定、保护以及传承,不是旅游商业街。目前存在着借历史名街大搞旅游特色街现象。

第五,偏重对历史街区物质携岁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萌生、扎根于历史街区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够重视,对原有社会生态系统的保护不够重视,割裂了历史街区与历史传统文化之间原生的、紧密的联系,对历史文物周边相适应的原风貌造成了破坏。

如何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中国历史文化名街,属于当今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是中国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新形势下的一个探索和创新的产物,应在以往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保护基础上创建开发、管理新模式。当前,我国正在经历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快速发展的时期,对于历史文化名街的保护,应注重保护与利用、管理与开发并举,树立“管理出效益、管理促保护”的理念,探索建立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等保护方式,将名街保护成果惠及广大群众和子孙后代,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

第二,历史文化名街的保护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历史街区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一方面要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吸引广大民众和广大经营者参与到名城保护中来,使之积极支持并参与相关保护工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现有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内部设施的适度改造,以及水、电、通讯、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使历史文化名街能够基本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为居民生活和商家经营提供应有的便利,延续街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实现名街保护与群众生活改善的有机结合,有效发挥名街保护对当地经济社会与文化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进一步理顺历史文化名街的管理机制,完善相关决策层管理机制。街区保护相关决策,尤其是城市、街区改造等大型建设项目,要事先充分听取相关配兆单位和当地民众的意见,建立并不断完善建设、规划、文物等部门的有效合作机制,尊重文化遗产所在地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正确处理好建设与保护的关系,通过沟通、协调,以及多部门合作参与,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街的保护利用工作。

第四,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等相关保护规划的后续监管。要大力抓好历史文化名城等相关保护管理条例的编制工作,从区域经济、文化、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统筹考虑,科学管理,实现名城的整体保护;要采取严格有效的管理保护措施,并确保有效具体落实。另外,要特别注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其中的文保单位保护规划的衔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使规划保护的本意能够落到实处,真正满足名城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㈦ 住建部如何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做好历史建筑的确定、挂牌和建档,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不拆除和破坏历史建筑,不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建高层建筑。

四是不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建高层建筑。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其他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禁止在对其历史风貌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建设高层建筑和大洋怪的建筑。新建建筑应与历史建筑及其历史环境相协调,保护好历史建筑周边地区的历史肌理、历史风貌,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在2017年底前上报通知的落实情况并将适时组织督查。

希望通知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㈧ 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完整性,哗槐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维护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联动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巡查和协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财政、旅游、商务、公安、城管、教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业、档案、民族宗教、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衫棚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或芦则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市、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劝阻、投诉、举报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在接到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向投诉人、举报人回复办理情况。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研究、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对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第十条建成五十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嫘祖文化、大禹文化、三国蜀汉文化、 李白文化、文昌文化等优秀历史文化的;

(二)反映羌族、白马藏族等民族文化特色的;

(三)反映三线建设时期生产、科研和生活时代特点的;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五)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活动、着名人物和重要组织机构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科学技术等价值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满五十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征的建(构)筑物,市、县(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㈨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措施

保护外貌、整修内部,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不必像文物那样一切维持原状,可以进行室内的更新改造,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对历史性建筑要按原样维修整饰,对那些改动不合理的地方,维修时可恢复其原貌或原来的风格,对有悖于历史风貌的新建建筑可以适当改造,恢复历史原来的风格。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个问题不解决,居民就很难在这里继续生活,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要逐步整治,反对大拆大建。之所以提倡逐步整治的方法,是为了精心设计与施工,保存更多的真实历史遗存,也是为从容筹集资金,减轻政府压力,更是为保存和延续社区文化,保护其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它的保护不是简单的规划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社会实践。要特别关注保护实施中的方法和政策问题,总结前一阶段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实施。可以认为,凡是需要保护的地区,就不可能就地平衡资金,所以也不应该按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进行运作。一些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中制定了好的保护规划,但由开发商来主导建设,为了平衡资金、追求利润,只能是不断修改规划,其结果是达不到保护的目的。正确的做法是由政府主导,按着规划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保证按规划实施。同时,要注意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尊重居民的意愿,保护居民利益,调动居民的积极性,政府出资为主,居民出资为辅,要“政府主导,居民参与,逐步整治,渐进改善”,这样才可以做好保护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有的地方全部迁出原住民,把房子重修再高价卖出,或变成有钱人居住的新社区、或变成高档娱乐休闲地、或变成专供旅游参观的布景道具,这些都不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方向。国外一些城市旧区的成片更新,往往针对的是已衰落的商业区、仓库、码头等,很少有大量迁出原住人口的。从避免社会分隔出发,他们也不赞成“绅士化”的改造。

㈩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公有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公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七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土地、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古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外部景观较完整地体现杭州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村镇或建筑群。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建成不满五十年的建筑,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经批准也可被公布为历史建筑。第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一条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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