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关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的政策规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行政处罚后旅空,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审稿镇缓批。
未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批准供地。
(1)没有手续的土地历史问题怎么办扩展阅读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帐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键模完成。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人民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给予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照规定办理首次登记,依法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首次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② 关于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1、兼顾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2、深入调查,把握问题的实质,充分利用房屋登记的公告程序。
3、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最了解本村的情况,在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当时登记发证的人员及村民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③ 我的土地是生产队分的,但没有任何手续,如今却让人占了该怎么办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问题。如果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上有重大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在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按照《土地薯凯昌管理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孙渣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发生严重侵权行为的,引发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由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处理。
当事人对相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时。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的附着物。
而你的土地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首先要做的是去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各种手续,如果没有办法办理手续,那么是没有数扒办法证明该土地是属于你的。
④ 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对于这些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必须以政治途径为先导,辅以法律与行政手段的有效配合,使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达到被现行含饥的制度体系所包容和转化的首老稿目的.
刘伟增说,在解决历史问题的时候,应该以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基本原则,同时要突破一些阻碍发展的旧的条条框框。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废除那些无法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陈旧规范,用全新的、科学的举措促进土地整备工作和深圳经济发者孝展。
⑤ 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怎么处理
耒阳市人民 *** 关于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通知 耒政发〔二0一二〕二二号 LYDR—二0一二—000一四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理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促使我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二00陆]三一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二00三] ***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认定处理我市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由于我市土地市场规模过大、土地使用者未及时申报等各种原因,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未能在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后处理期限内处理完毕,致使土地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购地户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土地税费大量流失,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各种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迫在眉睫。
二、认定处理的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作为违法用地的一种特定类型,鉴于其历史性和复杂性,处理上应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和与其他性质的违法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认定标准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是指前期因 *** 行为造成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土地占有人因未及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违法用地。
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 *** 行为造成的。
*** 行为是指市人好虚民 *** 签订开发项目书面协议或实施旧城改造的行为等。
二、经营性用地违法行为的截止时间为二00二年漆月一日之前。
对一9吧漆年一月一日之前已形成建设用地事实和土地使用者的亏基,应认定为历史用地,不能作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处理。
三、土地占有人必须形成占有或使用土地的事实,且无其他人提出权属争议或用地争议。
四、土地占有人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必须经省 *** 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明确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
5、友空燃因各种原因未在二00四年吧月三一日之前办理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四、处理方式 一、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在本次办证中,均给予优惠办理,补交相关费用,商业50元/m二,住宅三0元/m二。
二、凡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均按协议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台帐,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等出让事项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因“实物地租”开发模式或旧城改造形成的经营性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未办理整体出让手续的,单位或个人从开发商或道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购买的土地凭购买合同办理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土地出让金和销售不动产税,按政策缴纳。
五、处理程序 *** 发布公告,所有历史遗留问题用地必须在一年内处理完毕,过期不再予以办理。
城市规划区的居民个人住宅用地按一般程序直接补办出让手续。
用地面积超过一亩以上的经营性用地,按下列程序采取表格会签的形式办理审批手续:计划立项→规划→国土→市 *** 批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
⑥ 过去盖的房子没用地手续怎么办政策有新规定!
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多年来,各地普遍存在一些存量违法用地,也称历史遗留问题,而且量大面广。没有合法用地手续,还能长期占有使用,也有的私下转让,看似占了便宜,但不能办理土地抵押,不能正常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尤其是允许集体经营性集体用地入市后,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会被排斥在公开市场之外。
对违法用地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拆,二是补,三是挂。之所以存在大量历史形成的违法用地,主要是各地出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拆除(或没收),也没补办用地手续,有的可能罚了点款,就那么占着用着,但一直在账上挂着。
对如何处理存量违法用地,国家给出的主要政策和办法:一是通过补办用地手续和确权登记合法化;二是对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中摸底排查、登记上账的存量违法用地问题,提出试点先行,分类分步,稳妥处置,没要求各地对存量问题开展大规模、大范围集中整治,当前主要工作重点是管住新增,遏制增量。
在如何补办用地手续和办理确权登记方面,针对不同时期,国家已出台了一些政策规定,各地也有一些具体政策。
重要提醒: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最新政策规定
01综合考虑相关文件要求
2022年9月2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新修订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点击查看)。新《规程》4.3.3 部分提出:承办人员应当在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历史遗留建筑物处置等有关文件要求,提出处理建议。
这里需要关注的是:“综合考虑历史遗留建筑物处置等有关文件要求”。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在近年来开展的“大棚房”、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自建房等专项整治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中,为避免造成社会财富浪费,防止简单粗暴、一拆了之,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文件。在执法办案中,对涉及历史遗留建筑物的处置,要综合考虑,既要依据法律规定,也要参照相关政策文件,妥善处理。
这也就是说,过去盖的房子,虽然用地不合法,但应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处置,有的可以补办用地手续,有的可以暂时保留几年,当然,有的必须拆除或没收。所以,一定要学习研究相关政策文件。
对2013年以来至2020年7月3日之前形成的存量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目前国家正在开展整治试点,试点结束后,会出台新的处置政策。就目前而言,不能再继续顶风违法占地建房,对新增问题,实行“零容忍”,谁胆大,马上拆!
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规定,对《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通俗解释,就是要倒追35年。从1987年以来,如果你使用的土地至今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通过补办和确权登记合法化,那就只能维持现状,屋顶漏了不能补,快塌了也不能推倒新建,否则,一旦被卫片乱世发现,后果很严重,也非常麻烦。
绝坦简单说,只要你所占土地一直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现在最好的选择是:别动!
10月21日,河北公开通报了11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其中两起就是属于翻新翻建的。
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对翻修车间用地监管不力问题。2022年5月,河北佰烨芳晟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因车间房顶损坏进行翻修,2022年6月被国家卫片监测发现,其翻修车间违法占用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后城河村耕地1.05亩。韩城镇对由于翻新翻建等形成的新增违法用地相关政策规定宣传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目前尚未消除违法状态。
安平县西两洼乡对翻建车间用地监管不力问题。2021年12月,金扬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厂房因原车间损坏进行翻建,2022年5月被国家卫片监测发现,其翻建车间违法占用安平县西两洼乡南两洼村集体土地6.79亩(其中耕地1.79亩)。西两洼乡对由于翻新翻建等形成的新增违法用地相关政策规定宣传不到位,未哗宏肢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目前尚未消除违法状态。
03“三调”是建设用地?
现在有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就是有的过去占的是耕地,但在土地调查中被认定为建设用地,特别是在“二调”和最新的“三调”中被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这样就代表“合法”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二调”和“三调”属于土地现状调查,行话叫:所见即所得。也就是说,调查时现状是什么地类,就调查为什么地类,种了庄稼,就是耕地,盖了房子,就是建设用地。这样调查认定的“建设用地”就分成了两种,一种是有合法来源的,一种是没有合法来源的。没有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是指没有经过征收转用和审批登记,但在土地调查中按现状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
对“三调”是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来源的,如果由于新建、翻建、扩建等被国家卫片监测发现,在认定地类时,要向前追溯,一般追到“二调”时的地类。如果“二调”是耕地,那就按耕地认定和处罚;如果“二调”是建设用地,不再考虑是否有合法来源,就按建设用地认定和处罚。还是一种情形,如果“二调”是建设用地,但“三调”被调查认定为耕地,那就按耕地认定和处罚。
分阶段处理政策
01补办用地手续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备注:此件有效期5年,已失效)。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点击查看)提出: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以继续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有关规定执行。这个文件提出: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依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按照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
0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03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04非本村成员宅基地问题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无权属没手续处理政策
01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怎么办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02没有规划手续怎么办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
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大量多年形成的违法用地,整改难度非常大,主要还是:建的时候没人管,给了政策也不用,仗着关系无所谓,真要拆除就急眼。
⑦ 历史遗留的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对于历史遗留土地纠纷问题,村民委员会应该充分发挥作用进行调解。
一.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四种:
1.协商解决,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纤局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 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4、提取诉讼。法院一般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及时作出判决。
二.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
1、征地补偿纠纷。农户土地被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被征用土地的实有面积、土地上种植物的价值评估、补偿费用的发放标准不一致,或兑现补偿不及时等引发的争议。从已发生纠纷的情况来看,此类纠纷是当前土地纠纷中涉及农户多、政策性强、调解难度大的纠纷。
2、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承包问题,在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对集体成员以外的人发包和关于承包的条件因人而异等问题档芹也可能发生纠纷。
3、土地边界纠纷。当事双方因为所使用土地的边界发生的争议,多发生在直接相邻的两方或者多方土地之间,也可能是发生在不直接相邻的双方或者多方之间,或者由于边界模糊,使得双方难以分辨引发争议。此类纠纷最多最普遍,多发生在收种季节。除了一些多年无法确权的纠纷,一般处置难度不大。
4、宅基地纠纷。因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混乱,违规建房、私搭乱建情况比较突出,容易引发矛盾,再有相邻宅基地之间的边界问题也是宅基地纠纷的发生的重要原因。
5、家庭土地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家庭因死亡、搬迁、子女升学、嫁娶、生子等人口变动原因出现变化,或是由来已久的农村“分家”习惯,导致分地不公等情况,致使当前不少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产生纠纷。
三.农村土地纠纷多发的原因
1、基层干部法律观念淡薄。一些村委会等基层干部法律意识差,对土地的管理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有的擅自作主买卖集体所有的土地;有的未经多数农民同意就擅自组织土地流转,损害农民利益;有的在村民申请宅基地时,以口头的方式就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许可给一些人使用,致使一些人本该合法拥有一份宅基地,却没有办理合法的使用手续,一直处于非法占用土地状态。
2、农民契约意识不强。
3、立法方面存在不足。
4、土地征用透明度不高。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但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农村的土地日渐减少,农民人均占有耕地量逐渐减少,对于多年来一直靠耕种土地的农民来说,土地就是生活保障,是取得收入的重要来源,对土地十分珍惜。但在征用土地时,有关部门没有向农民宣传好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将各项补偿标准及时、全面地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公开,甚至没有将土地的各项补偿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农民的手中。从而引起占地纠纷、补偿纠纷,增加了农村的不安定因素。
四.农村土地纠纷处置对策
1、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要及时冷静。在农村发生的土地纠纷,大部分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在接到关于土地纠纷的报警后,我们应尽快赶往现场处置。到达纠纷现场后,民警尽量让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保持克制,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认真听取当事人发表意见,并注意用词用语,勿将矛盾引到自己身上。在详细了解纠纷的内在原因和当事人纠纷以外的原因后,可以积极调动村干部、当地有威望的人或与矛盾双方关系好的人等各种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顾及双方面子为目标才解决纠纷,平息矛盾。遇到可能发生恶性、群体性的土地纠纷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领导请求支援。
2、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要部门联动。遇到派出所一个部门难以解决的土地纠纷时,就需要我们在稳控局面的前提下,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在其统一领导下,组织综治办、派出所、土管所、司法所、村委会等相关人员,各部门互相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村规民约进行联合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化解土地纠纷。
3、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要慎用处罚。在农村地区发生土地矛盾纠纷双方多数是亲戚或是邻居,如果只是简单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对双方做出处罚,并不利于将双方的根本矛盾解决,因此在处理因土地矛盾纠纷导致的治安案件,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双方在公安机关和村委会的主持下以调解来做出处理,将会对整个事件和村民和谐相处有着积极的作用。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不愿调解的,行竖毕依法采用处罚措施,并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土地纠纷。
4、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要超前预防。根据现有警情分析,现在处理的矛盾往往是前期矛盾的后遗症。有的是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造成的;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未彻底解决而导致矛盾后移;有的甚至完全是人为因素造成。对于现在面对这些土地矛盾纠纷,在处理时需要有不给后人留下后遗症的责任意识。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强化流转手续办理的主体规范、程序规范,实体规范,强化土地使用的日常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纠纷的高发的现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