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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3-07-26 21:37:23

1. 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层锻炼的“必修态告课”。

既然是“历史”,说明确有其事;而又成了“遗留问题”, 说明没有彻底“摆平”,当事人尚未完全信服。

尽管有的问题乍看起来并不复杂,但是,任何接棒处理此类事务的人均应谨记:千万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么简单,历经多年不得解决,足见其早已人为地复杂化了。

所以,那些“触景生情”般地跃入脑海的解决方案,往往难以奏效;倘若常规方法就能息事宁人的话,也就轮不着我们这些“后人”为“前人”堵枪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来璧山不久,就听W县长针对一起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的处理原则;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确是破解难题的利器,屡试不爽。

细细品来,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从结论来看,任何问题都可分为两类,要么有解,要么无解;而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就复杂在有解而难解,或是无解而必解。

能办的事不好办,不能办的事必须办,常常是因为在办事过程中偏离了法律与政策的正常轨道,进行了不适当的变通或妥协,结果事后较起真来,不免理亏气短,进退维谷,很是被动。

待人处事,无外乎情、理、法三端;而历史遗留问题所以难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

有些问题是“法不容情”, *** 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诉求,但却不能公然违反法改洞律和政策;有些问题是“情理难容”, *** 做了承诺而不兑现,即便这个承诺并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认老百姓要求 *** 兑现“问题承诺”的主张是无理取闹。

虽然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不难查明,但“追究人”不等于“解决事”——除非问题本身就是为了对具体人问责;所以,着眼于“事要解决”,就要打出一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约之以法”的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恰恰就是体现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对于意见分歧的问题,唯有求同存异方可解决;而所求之“同”,须为两点:一是对基本事实有共识,二是对价值判断标准有认同——前者即为“尊重历史”,后者即为“遵守法律”。

为了躲避或者推卸责任,矢口否认曾经实际发生过的言行,是最蛮不讲理、最缺乏诚信的表现,也是通往问题最终解决之路的最大障碍;而在事实争议消除之后,必须对事情的性质作出评价和判定,因为“真的”不一定是“对的”。

判断“对”或者“不对”,决不能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须用公认公正的“大道理”超越当事各方利己主义的“小道理”——法律,特别是强制性法律,就是价值判断的超然标准,既无需选择,也不容挑战,构成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抛开我国现有立法的种种缺陷不论,就法律核闭枯滞后于实践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总是有弹性的。

语义不明如何解释,宽严尺度如何把握,法律冲突如何取舍,都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鉴于历史遗留问题常有可归责于 *** 的事由,处理时尤其要注重“换位思考”、将心比心。

“群众利益无小事”,久拖不决就更是“大事”了,如果还思想僵化、死抠条文,“宁可我负百姓,不可法律负我”,只会进一步激发民怨、恶化事态,甚至酿成官民对抗的悲剧和惨剧,这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其实,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线,“擦边球”不仅能打,还能打得很漂亮。

只懂得用法来“踩刹车”,不懂得用法来“加油门”,势必举步维艰、好事难成。

颇具反讽意味的是,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正是企图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而结出的恶果。

事实证明,取一时一事之巧只是小聪明,求万全万安之策才是大智慧。

为官一任,必须对历史负责、对百姓负责,提思路、作决策、推项目都必须有全局的观点和长远的眼光,不能头脑发热胡干蛮干,只重眼前不计后患。

人事固然有兴替,但留下的败笔和骂名却将长久、严 重地折损 *** 的公信力,“后人”也不得不用数以倍计的精力和财力来为“前人”的失误“埋单”——“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还是让我们努力使“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历史吧。

2. 什么是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因为历史上一些政权或者说处于领导地位的人更换后,因为之前的一些问题采取的对应措施与问题对方的措施不协调而产生的一些新问题;

就比如说西藏,英国殖民印度后曾经占领过西藏,但是1947年之后印度独立了,可是印度却说西藏是归属于印度的,而我们中国认为是西藏是英国殖民者侵略后占据的,既然英国人走了,西藏就应该重新归属于中国,两国就因此产生了历史遗留问题。

(2)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元朝始,中央政权始终对西藏行使着有效管辖。藏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

西藏唐宋时期称为“吐蕃”,元明时期称为“乌斯藏”,清代称为“唐古特”、“图伯特”等。清朝康熙年间起称“西藏”至今。1951年5月23日,西藏和平解放。1959年西藏叛乱平定后,中央政府开始对西藏进行全面直接管辖。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2019年12月23日,西藏已基本消除绝对贫困,全域实现整体脱贫

3. 什么是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过去因各种外界条件的制约(如战争等)而无法解决并遗留到现在的问题。

4. 什么称为历史遗留问题

简单的点说就是:一个事件当时发生时,是可以很快就解决的,可是由于领导各方为自己的利益拖拖拉拉找各种借口不肯解决或者本来要解决的由于某位领导的过早逝世或下台,新上台的领导各方又不允以承认,导致没有办法解决,等过了几十年后甚至上百年后,世界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所发生的问题逐渐变大,参与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导致问题越来越难解决。

以上就是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定义。

5.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应坚持哪些原则

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六大原则:“向前看”原则; “宜粗不宜细”原则;“有错必纠”原则;客观性原则;分析个人责任与分析复杂背景相结合的原则;总结成功经验与汲取失败教训相结合的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得到及时化解而积留下来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普遍具有时间跨度长、牵扯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思维:

1、法治思维。

强化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执政,既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首要原则,也是今后思考问题和做出决策的“中心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历史遗留问题真正成为“历史”,不再发生。

2、底线思维。

底线思维是一种科学的思维方法,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有明确的基本内涵—— 保证国家利益不流失、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人民群众利益不被侵犯。守住了兼顾国家、人民、企业三方的合法权益,就是守住了底线;守住“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就是底线思维。

3、政府主导思维。

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工作机制,在“疑难杂症”面前勇于担当,敢于拍板,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尤其要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和相关法规政策,发挥政治途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优势,做到妥善处理。

6. 什么叫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未得到及时化解而积留下来的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之前的一些应对措施,与待解决问题不协调而产生的一些新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普遍具有时间跨度长、牵扯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的特点,是公认的“烫手山芋”,只要在根源上剖深析透,在措施上拿准拿实,就一定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坚持问题导向,善于用历史的眼光认真审视问题,明确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向和思路措施,就能全力以赴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在当下。

7.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1.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层锻炼的“必修课”。既然是“历史”,说明确有其事;而又成了“遗留问题”, 说明没有彻底“摆平”,当事人尚未完全信服。尽管有的问题乍看起来并不复杂,但是,任何接棒处理此类事务的人均应谨记:千万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么简单,历经多年不得解决,足见其早已人为地复杂化了。所以,那些“触景生情”般地跃入脑海的解决方案,往往难以奏效;倘若常规方法就能息事宁人的话,也就轮不着我们这些“后人”为“前人”堵枪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来璧山不久,就听W县长针对一起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的处理原则;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确是破解难题的利器,屡试不爽。细细品来,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从结论来看,任何问题都可分为两类,要么有解,要么无解;而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就复杂在有解而难解,或是无解而必解。能办的闷判事不好办,不能办的事必须办,常常是因为在办事过程中偏离了法律与政策的正常轨道,进行了不适当的变通或妥协,结果事后较起真来,不免理亏气短,进退维谷,很是被动。

待人处事,无外乎情、理、法三端;而历史遗留问题所以难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有些问题是“法不容情”, *** 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诉求,但却不能公然违反法律和政策;有些问题是“情理难容”, *** 做了承诺而不兑现,即便这个承诺并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认老百姓要求 *** 兑现“问题承诺”的主张是无理取闹。虽然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不难查明,但“追究人”不等于“解决事”——除非问题本身就是为了对具体人问责;所以,着眼于“事要解决”,就要打出一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约之以法”的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恰恰就是体现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对于意见分歧的问题,唯有求同存异方可解决;而所求之“同”,须为两点:一是对基本事实有共识,二是对价值判断标准有认同——前者即为“尊重历史”,后者即为“遵守法律”。为了躲避或者推卸责任,矢口否认曾经实际发生过的言行,是最蛮不讲理、最缺乏诚信的表现,也是通往问题最终解决之路的最大障碍;而在事实争议消除之后,必须对事情的性质作出评价和判定,因为“真的”不一定是“对的”。判断“对”或者“不对”,决不能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须用公认公正的“大道理”超越当事各方利己主义的“小道理”——法律,特别是强制性法律,就是价值判断的超然标准,既无需选择,也不容挑战,构成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抛开我国现有立法的种种缺陷不论,就法律滞后于实践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总是有弹性的。语义不明如何解释,宽严尺度如何把握,法律冲突如何取舍,都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历史遗留问题常有可归责于 *** 的事由,处理时尤其要注重“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群众利益无小事”,久拖不决就更是“大事”了,如果还思想僵化、死抠条文,“宁可我负百姓,不可法律负我”,只会进一步激发民怨、恶化事态,甚至酿成官民对抗的悲剧和惨剧,这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背道运搭而驰的。其实,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线,“擦边球”不仅能打,还能打得很漂亮。只懂得用法来“踩刹车”,不懂得用法来“加油门”,势必举步维艰、好事难成。

颇具反讽意味的是,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正是企图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而结出的恶果。事实证明,取一时一事之巧只是小聪明,求万全万安之策才是大智慧。为官一任,必须对历史负责、对百姓负责,提思路、作决策、推项目都必须有全局的观点和长远的眼光,不能头脑发热胡干蛮干,只重眼前不计后患。人事固然有兴替,但留下的败笔和骂名却将长久、严 重地折损 *** 的公信力,“后人”也不得不用数以倍计的精力和财力来为“前人”的失误“埋单蚂悄改”——“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还是让我们努力使“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历史吧。

2.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及方法是什么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及方法如下: 1、产籍资料不健全。

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 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

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 *** 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

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

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 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

8、房屋所有权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续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外迁情况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即可给予登记。

因房屋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涉及的范围广,对待历史遗留问题,既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又要依法行政,解决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站在群众利益的角度,以积极的态度看待历史问题,加强各部门联动,真正实现登记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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