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认识法律的发展历史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划分学科的标准应该是矛盾的特殊性,每一门学科研究对应的不同的矛盾。但是在法制史上,法律的诞生通常先于研究法律的学说或者说至少是相伴相生的,如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原始社会也存在法律,即便是当今很多的原始部落、原住民也存在习惯法甚至成文法,法学的雏形就建立在对这些习惯法和粗浅的成文法的之上。至于系统的、体系化的、专门化的、科学的法学诞生的时间则加更远了。
在古代社会,最系统最全面和发达的法律和法学当属罗马法,以至于后来的法学研究多半都是建立在还原和发展罗马法基础之上的;其次就是中世纪教会的神法。罗马法和神法为近现代的法学发展提供了无穷无尽的素材和想象。罗马法和神法的诞生发展都是建立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之中,服务于彼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一方面,罗马法的系统、完备得益于罗马帝国强盛的面貌,另一方面,罗马法的诞生和发展又促进了这种强盛。至于教会法,其中很多的法律观念、术语和立法技术至今仍然影响着现代的法律活动。
但推至更早前的希腊,法学并不是一门显学,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有关法治的论争也是从属于其哲学思想,只是其研究领域的一个部门,主攻方向仍然是政治学。其主要原因,还是古代希腊并没有面临像古罗马时代复杂多样的社会治理问题,研究进路还局限于城邦之内。相对古罗马幅员辽阔的版图、多元民族多元文化的社会结构,城邦内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组织形式都要简单的多。基于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制约,古希腊也不可能发展出像罗马一样成套系统且完备的法律制度和学说。因而,法律和法学学科的发展,从本质上说还是受制于特定的历史情境之下的社会结构条件。
再从学科的角度出发。古罗马的法学,其最主要的理论渊源是古希腊的哲学和政治学,早期的罗马法学家,譬如西塞罗分析社会问题的视角还带有明显的古希腊哲学、政治学的色彩,利用哲学和政治学的概念、术语、观念、基本理论和思维方式去分析和理解社会(法律)问题。但随着新的社会(法律)问题的不断产生,法律的不断推诚出新和专门的法律人才——法学家阶层的诞生,法学逐渐摆脱了哲学和政治学的桎梏,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形成了其独有的一套概念和术语。但我们仍然可以说,法学的母体是哲学和政治学。此后,康德、黑格尔等人还原了古希腊先辈的传统,站在新兴的古典哲学的角度又对法学进行了重构,这是后话。
孟德斯鸠撰写的《论法的精神》,又成功地将史学引进到法学的研究之中;利用历史和考据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用史料而非先验的哲理,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是梅因《古代法》;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德国法学家又将孟德斯鸠的研究方式发扬光大,最终形成了大名鼎鼎的历史法学派。此后,法学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演进,新兴的法学家们不断利用其它领域学科的方法来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随之又诞生了一系列法学流派。这些法学流派都有着各自独特的理论渊源,自成一统。如自然法学派(其理论渊源延续了古希腊哲学、中世界神学、古典哲学和启蒙思想);规范分析法学派(奥斯丁、哈特借鉴了逻辑、修辞学和语义分析的理论);法社会学派(广泛地借鉴了马克思韦伯创立的社会学的理论)等等,这些大门派之下,又可以基于不同的理论依据划分为更小的流派(如虽然同属分许法学派,哈特的语义分析与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又存在不同;虽然同属社会法学,耶林的目的法学、赫克的利益法学与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又不同)。至于近现代的法学流派则更是五花八门: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法学;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等等,这其中最着名的,当然还是以波斯纳为代表人物,利用现代经济学原理理解和分析法学问题的经济分析法学。这些学派站在不同的理论渊源和背景之下,以不同的视角来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彼此之间既有分歧又相互吸收借鉴,彼此弥合。
因此可以看到,在法学的发展史上,利用其它学科的理论来研究法律问题是一个很重要、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从大的方面看,可能导致一门新学科的诞生;往小处看,至少也是一个学派和新视角的诞生形成。这个结论,我想放之于所有社会和文人科学领域都是成立的,这是一种很重要的研究思路。从目前来看,法学研究方式的主流仍然是三大法学流派的主张的,即自然法学派的价值、规范法学派的规范分析以及社会法学派的事实。
如何看待新结论最终可归属的学科的问题?利用其它学科领域的理论分析法律问题,既带有了其它学科的理论色彩,同时又带有了法学色彩,其得出的结论因为研究的是法律问题因而又可以归结于法学学科之中;但如果站在其他学科的领域的视角,又可以算作是对本学科领域知识、理论和方法的一次应用和实践,从广义上讲,也可以囊括在其他学科的领域之内。这真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但作为法学学习者和研究者,我们还把它们算作法学领域的新成果,划入法律学科之内,这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虽然理论渊源一致,但由于研究者的知识、兴趣和个人经历,研究的视角不同也可能造成对法律问题不同的理解和分析。如同属社会法学派的耶林和赫克,两者有着延续和继承的关系,但耶林的目的法学是从法律制定的目的(偏向主观)角度出发对法律问题的理解重构;而赫克的利益法学是更多从法律试图规范的利益(偏向客观)角度对法律问题的分析。二人的结论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又存在很大的不同。
⑵ 如何理解中国法律制度在古代和近代的发展、演变的过程。
发展阶段法律制度特点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随 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经济的逐渐发达,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变,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 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尤其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充分准备了理论依据。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中 国确立了战国法家提出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实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针。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秦 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 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绿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 法系就此形成。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近代法律(清末、中华民国)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始解体。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 法律的发展是以吸收、融合西方法律制度体系为主要内容,到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颁布“六法”为止,法律近代化的工作告一段落。
⑶ 法律是如何起源和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生的根源有以下三个:
(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导致原始社会既有的社会规范无法适应社会冲突,为了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国家产生了,法也产生了。
(3)如何看待法律的历史发展扩展阅读:
法律的历史和文明的发展之间有着很密切的关连。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约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基于玛特的概念,传统、修辞语法、社会公平为其特色。
西元前约1760年时,在汉谟拉比的统治下,古巴比伦法成文法了,并将写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场上供众人观看;此一法典现被称为汉谟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历史学家从争讼纪录中拼揍出来一样,汉谟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许的文献残留下来,且大部份都已经随着时间而流逝掉了。
旧约圣经大概是仍然和现今法律系统有关的最古老的法律体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采取道德责任的模式,作为对良好社会的建议。古雅典(古希腊的小城)是第一个由除了妇人和奴隶之外的广大公民所组成的社会,时间约在公元前8世纪时。
当时的雅典并没有法律科学,且古希腊也没有和“法律”有关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腊法包含了对雅典式民主发展政制上的革新。
罗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腊学说的影响。它形成了当代法律世界的桥梁,在罗马帝国的盛衰之间的时代里。罗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时进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编成了《民法大全》。这部法典在黑暗时代时遗失了,直到11世纪才被重新地发现。
中世纪的法律学者自此开始研究罗马法规,并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纪时的英国,国王权威的判决开始发展成了先例的体系,这成为了英美法系。同一时间,在全欧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规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来交易。
作为当代商业法先趋的《商人法》强调着合同的自由和财产的可让与性。当18世纪、19世纪,国家主义兴起之后,《商人法》即并入了国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国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的德国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民法典。
相对于英国的一般法之中充满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写在小本书籍中的法典较易于输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会同的趋向。欧盟法即以条约作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欧洲法院发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国有不同的法律传统,且在历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学派和实务。《政事论》(约编于公元100年左右,虽然也包含一些较早的资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年至公元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条约,被认为是可信赖的法律指引。
摩奴的中心哲学为容忍和多元,并流传在整个南亚之中。印度教传统和伊斯兰法在印度变为大英帝国的一部份时被一般法取代掉。马来西亚、文莱、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时接受了一般法。东亚的法律传统则反应了对世俗与宗教影响的一种独特的混血。
日本是这之间第一个开始将其法律系统依西方世界现代化的国家,引进了少许的法国及大量德国民法典的概念。这也部份反映了德国民法典在19世纪末期逐渐兴起的实力。相似地,传统中国法律也在清朝末数年开始转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参考日本民法典,引进了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国当代第一部民法典。
该法典仍然适用于中国台湾地区。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时期所制定的六法全书,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架构很大程度地受到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所影响,其型式主要在于牺牲私法而扩大了行政法的领域。
不过随着工业化的加速进行,中国的法律架构已经开始出现变革,至少在经济上(若非在社会和政治上的话)的权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显示出其对行政优先的立场转向。更甚者,在历经了十五年的协商,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而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