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历史遗留问题
推进群众依法 *** ,依法 *** , *** 工作人员应遵循:感情原则;研究原则;及时原则;特殊原则;大局原则。
依法处置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做到: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强化齐抓共管;完善 *** 公开听证评议机制;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群众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历史遗留问题,依法解决;依法规范历史遗留问题 *** 工作秩序;对反映的问题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种种理由提出过高要求的,要明确告知 *** 政策底线、确保处置政策一致性,尽快打消其无理的念头;引入第三方介入化解机制。 具体内容有: 一、 *** 工作人员应遵循的原则: 1、感情原则。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 *** 人员,要态度诚恳地听取他们的诉求,心平气和地做好解释疏导工作,情暖 *** 人员。更重要的是要换位思考,站在他们的角度,才能充分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真实感受他们的诉求,也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同时要关心他们的家庭情况及生活情况,帮助他们想办法出点子,力所能及解决生活上存在的问题,切实解除 *** 人员的思想疙瘩。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他们采取过激行为。
2、研究原则。 要抱着认真学习的态度,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综合协调、化解矛盾的能力。
研究以前有关的各种文件档案、报告、资料,分析过去政策与现实政策之间的关系和矛盾,研究以前的各种处理措施,找出处理方法的不合理性和合理性。在必要时还需向有关专家请教,听取他们意见,了解其他地方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借鉴他人的先进经验。
通过研究学习,才能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因正确了解,提出的解决办法才能科学可行。 3、及时原则。
*** 人员长年 *** ,很多已经身心疲惫,所以非常希望尽快得到解决。接访人员由于长年接访,都是一个主题、同一群人,也会感到厌烦。
因此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要体现及时性。这个及时性并不是马上就解决问题,而是针对他们每次 *** 反映的情况,要及时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答复,答复要有一定的针对性,要有利于情绪的疏导,即使不能马上答复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答复时间,讲究诚信。
千万不能采取拖延战术。拖延战术会逼迫他们采取过激行动,导致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4、特殊原则。 既然是历史遗留问题,多年都没有得到有效处理,没有达到息访目的,那就有它的特殊性,要么政策不配套,要么措施难以落实,要么是随着时间变化,过去的处理方法与现实问题不适用等等。
历史遗留问题,往往难以在现实的政策中直接找到解决的依据。因此一定要针对 *** 诉求中的合理成分,参考过去和现有政策,立足于当前,以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思路,找出一个既不违背现有政策又能解决问题的特殊解决办法。
5、大局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之所以长时间难以得到处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如果处理不当,易引起连锁反应,会影响社会稳定。
在重点疑难历史遗留问题中,群访的很多,历史遗留问题不同时期的政策办法不一,新旧矛盾交织,涉及前后政策区别问题,涉及历史与现实的差异问题。因此在具体进行处理时,要从大局出发,集思广益,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努力使处理工作不再产生新问题、新矛盾,不再制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努力化解重点疑难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1、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强化齐抓共管。 建立领导干部“对口解题”机制,专门建立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专属机构,确保重点突出、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由区 *** 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集中定时办公,做好日常历史遗留问题督办工作。
对复杂疑难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可建立专门的党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 *** 领导召集人大、政协、纪委、两院、律师等成员,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群众 *** 积案,归根结底要落实到解决问题。
2、完善 *** 公开听证评议机制。 为化解重点疑难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一个辩理析法、澄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平台。
双方当事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相互辩论,搞清是非曲直,从而为化解矛盾、息诉罢访找到突破口。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听证会期间应组成包括由群众代表、涉事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人员的评议委员会,协同办公,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 *** 历史遗留问题,实现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增强处置纠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办事效率。
充分尊重 *** 人员的知情权和发言权,让其陈述自己的诉求、事实和理由。 各评议委员应该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有理当堂辩,是非大家评,把问题摆在明处,把观点亮在桌面,增加公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透明度。
对听证评议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由专人负责去落实办理, *** 工作人员应进行督办,及时反馈。同时应继续做好 *** 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帮助其解开思想疙瘩,稳定其思想情续,最大限度的化解其重复 *** 、越级 *** 。
3、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群众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历史。
在全面二胎之后,以限制人口数量为目标的计划生育即将完成其历史使命。
假设不对生育数量进行限制,那么社会抚养费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那么,此前收取的巨额社会抚养费,我们该如何面对?或者说, *** 该如何面对那些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群体? 之所以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中国目前的人口总和生育率离正常的人口更替有着很大的距离。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中国的人口总和生育率已经下降到世代更替水平以下:2000年人口普查显示生育率为1.22;2010年人口普查显示生育率为1.18。事实上,中央也意识到了生育率长期过低所带来的风险,也正是如此,计划生育政策也做了适时调整,从2013年11月开始实施“单独二胎”,到2015年底实施“全面二胎”。
这意味着当年法律上不符合规定并被缴纳巨额社会抚养费的“超生”人口在今天成了社会的中流砥柱,那是不是在另外一个层面上验证了当年对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错的。
您好关于 *** 问题,我觉得应该尽快堵截现有的,积极清理原来历史遗留的。
第一,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中央不应该把所有的问题都要求基层解决。有些是基层解决不了的,比如,涉及普遍性的群众利益的,应该用政策性的规定来纠正,对于特殊个案,跨越历史时期很长的,有的因机构撤销、合并、区域变动、人事变动等等,基层难于处置的,中央应该拿出一笔特殊费用来给予合理的一次性解决,让那些几十年都还没有得到处理的问题终结。
第二,对于新出现的 *** 问题,严格倒查处理主要领导,并放开舆论监督,让这些人知道权力的责任是应该如何处置的。只有堵截了源头的 *** 问题发生, *** 的堆积才会有减少的趋势。如果不做到这样,几个要被提拔的领导去 *** 三个月就不会起到什么作用,倒是让这些领导们知道了 *** 几十年都没有解决的诸多问题,自己到了领导岗位上不仅不会积极为民服务,倒是可以接触深层次的了解现有 *** 的诸多弊端为自己的为非作歹当保护工具。
为了抓 *** 保稳定促发展,最近,湖北省谷城县对辖区内的人民来信来访办理办结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督办,结果表明,由于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切实落实 *** 工作责任制和重点 *** 案件领导包保责任制,认真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下来的 *** 积案,扎实处理了一批重访缠访的 *** 大案,主动消除了一批倾向性、潜在性的 *** 新案,收到了明显效果。
通过这次检查,也引发了笔者对如何做好新时期 *** 工作的若干思考。 从对各地各单位检查的情况来看,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和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分为普遍性和特殊性两大类: 一是普遍性来信来访。
这些来信来访占整个人民 *** 工作总量的95%以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二轮延包遗留下的土地纠纷;2、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中,在征用土地时遗留下的补偿纠纷;3、农村邻里之间的矛盾冲突纠纷;4、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因为不规范不彻底而导致的职工安置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纠纷;5、城市建设及企业发展和娱乐行业导致的环境污染纠纷;6、反映超计划生育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7、农村城镇困难居民要求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二是特殊性来信来访。
其中,有些是政策不够健全完善带来的个性问题,更多的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也不乏心术不正的无理取闹者、漫天要价的贪得无厌者,造成重访、缠访和越级 *** 的,往往也是这部分 *** 案件。主要包括:1、在公私合营过程中,房产充公后现索要高额返还者;2、一些违纪违法干部职工在上个世纪80年代拨乱反正过程中已经定性为不能 *** ,现要求翻案的所谓蒙受冤假错案者;3、在推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留下手术后遗症要求补偿者;4、在城乡改革过程中被触及切身利益并对改革抱有抵触情绪和反对意见者。
造成上述群众来信来访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政策落实执行不到位。过去,由于我们的一些干部没有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给群众造成误解,甚至伤害了群众利益,给心术不正者以口实,也给工作带来被动。
二是干部工作作风不扎实。在工作的推行过程中,不够扎实深入具体,严谨细致,而是图省事,怕麻烦,对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缺乏预见性,排查不及时,处置不得当,从而埋下了矛盾隐患。
比如某地在推行农村土地责任制时,有些村民因为逃避负担而举家迁移,土地撂荒。 2005年推行土地二轮延包过程中,个别镇村干部在对这部分人的户口空挂(人走户口不走)、承包地转包等情况在没有摸清弄准的情况下进行了确权。
结果因为国家在税费全免、粮食直补的情况下,这部分人看到农村惠民政策的好处,又要求承包原有土地而引发新的 *** 。 三是对无理取闹者处置不得力。
在人民来信来访中,绝大多数群众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但其中也不乏好吃懒做者、漫天要价者、无理取闹者、乘混水摸鱼者。比如,有的因为触犯党纪国法被查处而被开除党籍、公职,却借时过境迁,当事人调离之机,企图翻案,反复纠缠要求落实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有的以种种理由长期拖欠集体债务不偿还,却恶人先告状,反污干部作风粗暴反复 *** ,并狮子大张口向当地党政机关索要数十万元的巨额 *** 损失费用者。
因为我们的少数干部没有依法办事的正气,缺乏理直气壮地与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作坚决斗争的勇气,而是谋求片面的稳定,寻求暂时的和谐,甚至作出了部分让步,反而助长了这部分人的流氓无赖习气。稍不如意,动辄与赴京赴省 *** 相要挟。
也加大了各级查处这类 *** 案件的巨额行政成本。 四是 *** 考核机制有瑕疵。
上级机关在考核一地一单位 *** 工作成效时,往往以来信来访案的件数、重访越访特别是赴京 *** 案的多少来排座次、论英雄,而不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案例具体剖析,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这种以数字论英雄、排座次的考核机制,有形和无形地给基层处置 *** 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由于上级机关在考核 *** 工作好坏的机制上失之于偏,也让基层领导在处置 *** 案件的手段上失之于软,有的为了少挨批评,体现政绩,不敢坚持原则,依法办事,跟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而是片面花钱买稳定,向不合理要求相妥协。
既损害了政策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助长了个别人的不法行为。 他们的不良示范作用,让一些人尝到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甜头,从而在更大的范围上引发了新的不稳定。
这也是导致一些老 *** 、老缠访户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却胃口越吊越大,依然不肯息访罢诉。一些人因为反映的小问题暂时没有得到解决,就群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是我们党历来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密切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反映社情民意、检验我们党执政成败得失的重要窗口和重要标志,具有政治性和根本性、长期性和深入性。如何做好新时期的 *** 工作,笔者认为,需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依法办事和尊重历史的关系。
小平同志在关于加强我们党的自身建设时,曾经语重心长地说过:“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在我们着力建设。
B. 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层锻炼的“必修态告课”。
既然是“历史”,说明确有其事;而又成了“遗留问题”, 说明没有彻底“摆平”,当事人尚未完全信服。
尽管有的问题乍看起来并不复杂,但是,任何接棒处理此类事务的人均应谨记:千万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么简单,历经多年不得解决,足见其早已人为地复杂化了。
所以,那些“触景生情”般地跃入脑海的解决方案,往往难以奏效;倘若常规方法就能息事宁人的话,也就轮不着我们这些“后人”为“前人”堵枪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来璧山不久,就听W县长针对一起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的处理原则;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确是破解难题的利器,屡试不爽。
细细品来,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从结论来看,任何问题都可分为两类,要么有解,要么无解;而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就复杂在有解而难解,或是无解而必解。
能办的事不好办,不能办的事必须办,常常是因为在办事过程中偏离了法律与政策的正常轨道,进行了不适当的变通或妥协,结果事后较起真来,不免理亏气短,进退维谷,很是被动。
待人处事,无外乎情、理、法三端;而历史遗留问题所以难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
有些问题是“法不容情”, *** 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诉求,但却不能公然违反法改洞律和政策;有些问题是“情理难容”, *** 做了承诺而不兑现,即便这个承诺并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认老百姓要求 *** 兑现“问题承诺”的主张是无理取闹。
虽然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不难查明,但“追究人”不等于“解决事”——除非问题本身就是为了对具体人问责;所以,着眼于“事要解决”,就要打出一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约之以法”的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恰恰就是体现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对于意见分歧的问题,唯有求同存异方可解决;而所求之“同”,须为两点:一是对基本事实有共识,二是对价值判断标准有认同——前者即为“尊重历史”,后者即为“遵守法律”。
为了躲避或者推卸责任,矢口否认曾经实际发生过的言行,是最蛮不讲理、最缺乏诚信的表现,也是通往问题最终解决之路的最大障碍;而在事实争议消除之后,必须对事情的性质作出评价和判定,因为“真的”不一定是“对的”。
判断“对”或者“不对”,决不能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须用公认公正的“大道理”超越当事各方利己主义的“小道理”——法律,特别是强制性法律,就是价值判断的超然标准,既无需选择,也不容挑战,构成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抛开我国现有立法的种种缺陷不论,就法律核闭枯滞后于实践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总是有弹性的。
语义不明如何解释,宽严尺度如何把握,法律冲突如何取舍,都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鉴于历史遗留问题常有可归责于 *** 的事由,处理时尤其要注重“换位思考”、将心比心。
“群众利益无小事”,久拖不决就更是“大事”了,如果还思想僵化、死抠条文,“宁可我负百姓,不可法律负我”,只会进一步激发民怨、恶化事态,甚至酿成官民对抗的悲剧和惨剧,这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其实,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线,“擦边球”不仅能打,还能打得很漂亮。
只懂得用法来“踩刹车”,不懂得用法来“加油门”,势必举步维艰、好事难成。
颇具反讽意味的是,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正是企图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而结出的恶果。
事实证明,取一时一事之巧只是小聪明,求万全万安之策才是大智慧。
为官一任,必须对历史负责、对百姓负责,提思路、作决策、推项目都必须有全局的观点和长远的眼光,不能头脑发热胡干蛮干,只重眼前不计后患。
人事固然有兴替,但留下的败笔和骂名却将长久、严 重地折损 *** 的公信力,“后人”也不得不用数以倍计的精力和财力来为“前人”的失误“埋单”——“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还是让我们努力使“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历史吧。
C.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应坚持哪些原则
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六大原则:“向前看”原则; “宜粗不宜细”原则;“有错必纠”原则;客观性原则;分析个人责任与分析复杂背景相结合的原则;总结成功经验与汲取失败教训相结合的原则。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得到及时化解而积留下来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普遍具有时间跨度长、牵扯范围广、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思维:
1、法治思维。
强化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执政,既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首要原则,也是今后思考问题和做出决策的“中心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历史遗留问题真正成为“历史”,不再发生。
2、底线思维。
底线思维是一种科学的思维方法,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有明确的基本内涵—— 保证国家利益不流失、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人民群众利益不被侵犯。守住了兼顾国家、人民、企业三方的合法权益,就是守住了底线;守住“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就是底线思维。
3、政府主导思维。
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工作机制,在“疑难杂症”面前勇于担当,敢于拍板,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尤其要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和相关法规政策,发挥政治途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优势,做到妥善处理。
D. 我国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立场是什么
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六大原则:
“向前看”原则;
“宜粗不宜细”原则;
“有错必纠”原则;
客观性原则;
分析个人责任与分析复杂背景相结合的原则;6. 总结成功经验与汲取失败教训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立场是始终坚持中国固有领土神圣不可侵犯。
E.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层锻炼的“必修课”。既然是“历史”,说明确有其事;而又成了“遗留问题”, 说明没有彻底“摆平”,当事人尚未完全信服。尽管有的问题乍看起来并不复杂,但是,任何接棒处理此类事务的人均应谨记:千万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么简单,历经多年不得解决,足见其早已人为地复杂化了。所以,那些“触景生情”般地跃入脑海的解决方案,往往难以奏效;倘若常规方法就能息事宁人的话,也就轮不着我们这些“后人”为“前人”堵枪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来璧山不久,就听W县长针对一起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的处理原则;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确是破解难题的利器,屡试不爽。细细品来,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从结论来看,任何问题都可分为两类,要么有解,要么无解;而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就复杂在有解而难解,或是无解而必解。能办的闷判事不好办,不能办的事必须办,常常是因为在办事过程中偏离了法律与政策的正常轨道,进行了不适当的变通或妥协,结果事后较起真来,不免理亏气短,进退维谷,很是被动。
待人处事,无外乎情、理、法三端;而历史遗留问题所以难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有些问题是“法不容情”, *** 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诉求,但却不能公然违反法律和政策;有些问题是“情理难容”, *** 做了承诺而不兑现,即便这个承诺并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认老百姓要求 *** 兑现“问题承诺”的主张是无理取闹。虽然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不难查明,但“追究人”不等于“解决事”——除非问题本身就是为了对具体人问责;所以,着眼于“事要解决”,就要打出一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约之以法”的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恰恰就是体现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对于意见分歧的问题,唯有求同存异方可解决;而所求之“同”,须为两点:一是对基本事实有共识,二是对价值判断标准有认同——前者即为“尊重历史”,后者即为“遵守法律”。为了躲避或者推卸责任,矢口否认曾经实际发生过的言行,是最蛮不讲理、最缺乏诚信的表现,也是通往问题最终解决之路的最大障碍;而在事实争议消除之后,必须对事情的性质作出评价和判定,因为“真的”不一定是“对的”。判断“对”或者“不对”,决不能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须用公认公正的“大道理”超越当事各方利己主义的“小道理”——法律,特别是强制性法律,就是价值判断的超然标准,既无需选择,也不容挑战,构成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抛开我国现有立法的种种缺陷不论,就法律滞后于实践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总是有弹性的。语义不明如何解释,宽严尺度如何把握,法律冲突如何取舍,都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历史遗留问题常有可归责于 *** 的事由,处理时尤其要注重“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群众利益无小事”,久拖不决就更是“大事”了,如果还思想僵化、死抠条文,“宁可我负百姓,不可法律负我”,只会进一步激发民怨、恶化事态,甚至酿成官民对抗的悲剧和惨剧,这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背道运搭而驰的。其实,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线,“擦边球”不仅能打,还能打得很漂亮。只懂得用法来“踩刹车”,不懂得用法来“加油门”,势必举步维艰、好事难成。
颇具反讽意味的是,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正是企图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而结出的恶果。事实证明,取一时一事之巧只是小聪明,求万全万安之策才是大智慧。为官一任,必须对历史负责、对百姓负责,提思路、作决策、推项目都必须有全局的观点和长远的眼光,不能头脑发热胡干蛮干,只重眼前不计后患。人事固然有兴替,但留下的败笔和骂名却将长久、严 重地折损 *** 的公信力,“后人”也不得不用数以倍计的精力和财力来为“前人”的失误“埋单蚂悄改”——“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还是让我们努力使“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历史吧。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据及方法如下: 1、产籍资料不健全。
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 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
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 *** 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
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
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 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
8、房屋所有权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续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外迁情况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即可给予登记。
因房屋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涉及的范围广,对待历史遗留问题,既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又要依法行政,解决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站在群众利益的角度,以积极的态度看待历史问题,加强各部门联动,真正实现登记为民。
F. 如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首先要充分尊重历史,并且要换位思考,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