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历史学家和考古学家保护历史文物的方式是什么
其实一般来说,历史文物都是留在原地,也就是说,并不会发掘,除非是遭到了破坏,才会不得已去做这些事情,所以说最主要的应该也就是保留在原地,因为这些历史文物更多的应该不光是他们自身的价值,更是有其他面的原因。
B. 保护历史文物的主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二条 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三条 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第四条 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第五条 保护必须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都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并且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的位置。 第六条 研究应当贯穿在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为依据。 第七条 保存真实的记录,包括历史的和当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献。保护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当编制详细的档案。 第八条 建立健全独立稳定的工作机制。要依法加强基层文物保管机构的管理职能。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重要的保护程序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等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第二章 保护程序 第九条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 第十条 文物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一切历史遗迹和有关的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 第十一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理的条件,包括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对新发现的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试掘的,应依法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十二条 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级别,必须以评估结论为依据,依法由各级政府公布。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进行“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以外,还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文物古迹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环境。 第十三条 制订保护规划必须根据评估的结论,首先要确定主要的保护目标和恰当的保护措施。一般规划应包括保护措施、利用功能、展陈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内容,特殊的对象可制订分区、分类等专项规划。各类保护规划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规划都要与当地的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并应当依法审批,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实施保护规划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列入规划的保护工程的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的规范,依法审批后才可实施。列入规划的展陈和教育计划,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规划的目的是总结规划实施的效果和经验,如发现缺陷或新的情况,可对规划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和重要的保护工程设计,应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贯穿于保护全过程。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消除隐患,保护文物古迹不受损伤,同时不断提高展陈质量,收集文献档案;并在保护规划获得批准以后,确保按照规划实施保护。第三章 保护原则 第十八条 必须原址保护。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尽可能减少干预。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第二十条 定期实施日常保养。日常保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护手段。要制定日常保养制度,定期监测,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轻微的损伤。
第二十一条 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必须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第二十二条 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正确把握审美标准。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第二十四条 必须保护文物环境。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应具备确实依据,经过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建的建筑应有醒目的标志说明。 第二十六条 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有计划的考古发掘,应当尽可能提出发掘中和发掘后可行的保护方案同时报批,获准后同时实施;抢救性的发掘,也应对可能发现的文物提出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 预防灾害侵袭。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对于公开开放的建筑和参观场所,应控制参观人数,保证疏散通畅,优先配置防灾设施。在文物古迹中,要严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动。第四章 保护工程 第二十八条 保护工程是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和相关环境进行整治的技术措施。对文物古迹的修缮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每一项工程都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和预期的效果。所有技术措施都应当记入档案保存。 第二十九条 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 第三十条 防护加固是为防止文物古迹损伤而采取的加固措施。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对原有实物造成损伤,并尽可能保持原有的环境特征。新增加的构筑物应朴素实用,尽量淡化外观。保护性建筑兼作陈列馆、博物馆的,应首先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现状修整是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归整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的部分,清除无价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和补配的部分应保留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 重点修复是保护工程中对原物干预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期不再修缮。修复工程应当尽量多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痕迹,恢复的部分应以现存实物为依据。附属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损伤的情况下才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原状归安。经核准易地保护的工程也属此类。 第三十三条 原址重建是保护工程中极特殊的个别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时,首先应保护现存遗址不受损伤。重建应有直接的证据,不允许违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观设计。 第三十四条 环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损伤,展示文物原状,保障合理利用的综合措施。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灾害和有损景观的建筑杂物,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伤,营造为公众服务及保障安全的设施和绿化。服务性建筑应远离文物主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绿化应尽可能恢复历史状态,避免出现现代园林手法,并防止因绿化而损害文物。 第三十五条 经过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一般情况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资料后应回填保护,并防止盗掘。特殊情况核准露明保护的,应严格保护现状,除日常保养外尽量少加干预。无条件原址保存的构件,才允许易地保护。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可参照本准则的有关条款保护其地点和环境原状。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历史景观、水下文化遗产,可根据本《准则》的相关条款,制订各自的保护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制订、通过,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向社会公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负责对本《准则》及其附件进行解释。在需要进行修订时也要履行相同程序。
C. 如何去保护国家文物
2006年3月,内蒙古某公司在修筑铁路时,未经申报批准就擅自在明代长城遗址进行施工,并不顾文物部门绕行、钻道、架桥的建议继续施工,致使明长城遗址和三处古村落遗址遭受严重破坏。2006年10月,内蒙古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下达了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物在词典上的释义为: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人类文化遗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址、墓葬、建筑和碑刻;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以及生活用品;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史料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的基本特征是: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当代中国根据文物的特征,结合中国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把“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为我们留下了众多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这些文物和名胜古迹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也是历史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是金钱买不到的。它们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我国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经过多少年的风雨和战乱,流传至今的文物相对来说已经不多了,有的文化古迹已经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留传于世的文物会越来越少。
举世闻名的万里长城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但是随着开发力度的增大和游人的增多,给长城带来了显而易见的破坏。人们能把塑料袋、矿泉水瓶、废纸、果皮等物品带上长城,却不能把这些物品再带下长城。用相机拍下与长城美丽景色的亲切合影不够,还要在长城上刻上“某某到此一游”,使得长城被笑称为中国最大的BBS。当地居民“靠山吃山”的做法的确把长城当成自己的家了,可是他们忘了,长城是国家的。当你向它索取的时候,你又向它奉献了什么?还有那些开发商们,随意破坏长城进行建筑,这些加速了长城周围自然景观破坏的建筑,像一颗颗毒瘤,对长城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日用品坏了,可以再生产制造。文物呢?它不能再生产,再生产出的东西不是文物,是仿制品或赝品,是没有任何文物价值的。文物一旦损坏,就永远不能复原。没有众多的文物史迹,文明古国也就名存实亡,失去其应有的风采和内涵。
除此之外,我国大量文物流失国外的现象也很严重。据中国文物学会的统计,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因战争、不正当贸易等原因,致使大批中国珍贵文物流失海外。在此期间,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据了解,这1000多万件海外珍藏文物几乎涵盖所有文物种类,包括书法、绘画、青铜器、陶瓷、雕塑、甲骨、典籍等,主要分布在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中国自2003年7月开始启动国宝工程,旨在抢救流失文物,保护文化遗产。
作家冯骥才曾说过,保护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责任。保护文化遗产是一个古老民族生命记忆的延续,是对一个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命智慧的延续;是结合文化存在的认知过程,更是一个具有人类发现和理性精神的民族文化的整合过程。它是我们的精神家园,你又怎么忍心将它毁在自己的手中呢?保护文化遗产是一条漫长而艰辛的道路,就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在这条路上共进,用我们纯洁的灵魂守护自己的精神家园,让它永葆青春!
法律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的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着名人物相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D. 保护文物,我们该怎么做
1、参观时只看不摸,游览胜地 不要在树木,古墙上刻字,滥画。
2、看见文物要拿给鉴定师进行鉴定,还要查清它的价值。
3、我们发现文物,也不要倒卖,这是犯法行为,应该交给国家处理。
5、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6、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7、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E. 如何保护文化遗产
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1、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执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3、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4、加大宣传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5)如何保护历史文物扩展阅读:
文化遗产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宝贵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我国是举世公认的文明古国,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遗产大国和现任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巨大成就。
在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目前已拥有世界遗产53项。新时代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形势,形成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发展战略,为坚定文化自信提供有力支撑,为推动文明交流互鉴作出更大贡献。
F. 如何保护历史文物古迹
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保护必须按程序进行,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所有程序都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并且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保护的原则:必须原址保护。尽可能减少干预。定期实施日常保养。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正确把握审美标准。必须保护文物环境。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预防灾害侵袭。
G. 保护文物古迹的建议
作为中国人,我们应该保护长城,做到以下几点:
1、从我做起,做一个文明的游客。
2、号召少先队来阻止那些在长城乱扔垃圾的人。
3、成立保护长城的宣传队,在旅游点等地方进行宣传,提醒人们要保护长城。
4、提醒公民不在长城设点收费,让长城变得更美丽。
5、对破坏长城的人进行诉责。
6、向有关部门呼吁,利用电视、广播向全国宣传,让每人心中有“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从我做起,从小做起”的观念。
7、添加保护长城的标语牌。
8、不携带危险物品,不扔烟头。
9、在长城内见到垃圾应随手捡起。
10、不在长城上面往下扔垃圾,保护长城周围的环境。
11、不应在长城上乱涂乱画。
12、不要在长城上大声吵闹,破坏了别的游人的好心情。
我们的倡议:保护长城,保护文物,保护古人给我们留下的美好财富,这既是守法行为,更是爱国的表现,愿我们从小树立保护长城等文物的意识,做一个守法爱国的好公民,愿我国的“世界遗产”永远放光
中卫五小 四年级(4)班
保护长城小分队示
H. 我们应该怎样保护历史文物
I. 文物是我们了解过去时代的生活的媒介,文物应该怎样被保护
2021年初,三星堆新出土文物的新闻赢得了社交平台上数以千万的点赞量,文物它是什么?文物便是承载着精神价值以及文化价值的媒介。文物它是我们了解过去时代的生活的媒介,文物它是让我们能够与古人进行通话的符号,而实质上在过去几十年,我国在对某些文物保护上并没有做到完善,致使某些文物遭到了破坏,那么如何让这些文明的瑰宝能够被很好地保护下来呢?笔者一下来讲讲自己的看法。
一、增加对考古部门的财政支出而在国家层面对于偷盗文物这样的不法行为,应该进行严厉打击,正是因为某些文物偷盗者的行为,致使了我国部分文物流落海外,而对此国家可以去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设立红线,让这种违法行为无处可逃,也不敢出现。
J. 简答:如何保护历史文物
保护历史文物办法如下;
1、不可过度开发,文物遗迹所承受的参观能力是一定的,超过了这个能力,文物肯定会有所损毁,这种损毁可能是微小的,、不易察觉的,但等到你发现它的时候,恐怕已失去了补救的可能。
2、在维修扩建文物古迹时,应保持它的原汁原貌,不可轻易加入现代的元素,最好是能做到“修旧如旧”,雷锋塔前修了自动扶梯,我个人觉得就破毁了整个雷锋塔址的味道,修建者当初也许是好意,但结果令人不敢苟同。
3、保护文物不是仅靠政府的力量就能解决的事,要靠每一个人的保护意识,当我们漫步在白堤、苏堤,饱览西湖美景时,我们不经意间的一个行为,比如吐痰,乱扔东西都会破毁我们身边好不容易保护下来的文物古迹。因此,提高全民意识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