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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历史遗留如何确权

发布时间:2022-04-23 00:40:52

‘壹’ 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有什么用

是用来对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不同时段、不同类型违法建筑进行信息采集、录入信息数据库,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提供依据。

根据我国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管理人缴纳罚款、地价、鉴定等费用后,申报人持《拟确认通知书》、缴费凭证到区查违办申请办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认决定书》(以下简称《确认决定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查违办应当在申报人提交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决定书》:

(一)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属于《决定》第九条、第十条以及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情形,不属于城市更新项目中依据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已批规划应当予以拆除重建的范围,以及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处理确认的其他情形;

(二)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

(三)已取得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且已按照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要求补缴地价;

(四)已取得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报告并已交清鉴定费用;

(五)已取得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并已交清相关费用;

(六)已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1)城市更新历史遗留如何确权扩展阅读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应当在取得《确认决定书》后,向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原已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利证书原件;

(四)《确认决定书》;

(五)宗地图;

(六)登记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经处理、初始登记后,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转让。

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确认为限定自用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如需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交纳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费。

‘贰’ 深圳龙岗回迁房可以投资不,龙岗回迁房哪个地段好

深圳回迁房优缺点
缺点:
1、回迁周期确实比期房长。当然,前提还是深圳比深圳,因为深圳楼盖到2/3以上才能开始申请预售,大概到封顶的时候基本才能开盘出售,而回迁物业是处于拆迁阶段的物业,还需要在期房的基础上多1-2年拆迁和2年的新建时间。
2、没有杠杆。全款支付确实让很多人感觉心力交瘁,甚至很多人想出众筹的想法。即便在深圳首付四五百万稀松平常,但大家利用金融工具获利一定更多这也毋庸置疑,不过各有各的游戏规则,没有杠杆也是回迁房的大缺点之一。
优点:
1、 安全性。这一点算半个优点吧,毕竟市场上的确存在回迁纠纷的案例,但这个我们不展开论述,有兴趣大家可以自行下载关于深圳城市更新的几个文件,《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措施》。不过大家大可不必研究,费神费脑还容易错过机会,我们从简单意义上讲,我们选择标的物投资逻辑非常简单:历史遗留+开发商确权+住建委备案。现在很多会员问是否安全,当然如果连开发商和住建委都信不过,我们俱乐部也无能为力,毕竟开发商和住建委尤其住建委比起俱乐部还是更可靠。至于是否原地回迁(北京上海基本都是异地回迁,深圳基本都是原地回迁),用地性质等等这个要看具体补偿合同的细则,在回迁房这个细分市场,笔者还是坚持不懂不碰的原则。当然,俱乐部目前签约的都是原地回迁+大产权商品房+住宅。
2、回报。说实话,康老师是学数学出身的,笔者也学过精算,过去做投资也天天算算算,所以对于回报一定非常敏感。笔者深深地知道,今天选择不同的投资产品和金融工具,在未来5年后会有天差地别的结果。但所有问过笔者的会员都知道,笔者对回报率只字未提,这是为什么?因为笔者明白,对于高回报的产品,提回报率容易让人过于兴奋而忽略其他不利因素,虽然成交量多了,虽然俱乐部也更赚钱了,但并不利于会员朋友的资金统筹规划和安排。今天同样我也不想把这笔账算给大家,毕竟这个睡后收入(睡一觉起来的收入)除了租赁补偿还有确定的利差+时间增值的迭代。那么为什么不利于会员朋友的资金安排,因为大家会忽略或者忘记游戏规则中的不利因素,周期和杠杆因素。回迁房的游戏规则就是资金有3年多的沉默期,这三年期间每个月只有1000多元的租赁安置补偿,无法在公开市场变现,主要是没人敢买,怕在交房的时候卖方变卦反悔。不过话说回来,房子本身的投资周期都在3-5年,指望今年买明年或后年就能翻倍卖出,我想不遇大行情这种想法不太现实,所以选择投资房产,就应该做好3-5年的投资准备,天天幻想明年翻倍卖出既不理性也不现实。因此在笔者看来,即便存在周期因素,也是正常的投资周期,唯一的区别就是在这个周期内能不能变现。
拆迁户的回迁房又是怎么变成当下的投资热门品种的呢?请记得一个真理,只要是城市发展,就一定有红利出现,只要是跟土地有关的事情,就一定有投资机会。
先看下面一张简单的图片,城市更新的上游利益关系。政府、开发商、和权利人。政府负责规划,开发商负责拆和建,权利人简单来说就是回迁户们,需要安置需要赔偿。
首先,那么多回迁房是哪里来的?答案是深圳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是趋势
政府和开发商是固定的关系,万年不变,但是权利人可以是农民伯伯、可以是投资客、也可以是你或者我。回迁房投资就是投资“权利人”应有的红利,就是享受这个“权利人”应该有的各种权利。
所以在城市更新过程的下游,衍生出投资人跟回迁户之间利益关系,或者一些自住的刚需跟回迁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总是就是那些,想以低于商品房市场价买房的人,从回迁户手里接过房子,这其中的利益关系。同时在这个凡事需要都信用背书的年代,中介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角色,况且买回迁房本身有一定的敏感性和争议性,所以中介的角色更加必不可少。
下面深入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涉及政府、开发商、村委、拆迁户,而投资人却能在回迁房投资上游刃有余,难道政府不理吗,开发商不会有异议吗,农民伯伯不会中途反悔吗。
政府,或者叫做城市更新管理中心,他们的职责是,把破旧的深圳村落,改造成现代化大都市,不要那些破墙烂瓦,我要的是城市霓虹。这属于国家大计,属于城市发展的宏伟蓝图。至于下游的利益,到底这个回迁户是谁,是张三或者李四,这在城市发展面前,这重要吗,有什么关系呢。关系理一下就出来了
开发商的利益。有人会说,你看我一介书生,斯斯文文带着眼镜,我去当回迁户,跟开发商签合同,我一看就不像农民伯伯啊。只能说你内心戏太多了,在拆迁进度面前,开发商没有精力思考你的来历。如果不是深圳没有土地可拍了,谁愿意做拆迁工作,平地上建房子多省心省力啊。但是无奈,开发商要继续在资本市场上逐利,那就先盘活土地,再建房子,再卖房子,这才有利益。为了尽快完成拆迁进度,为了尽快开工以及尽快卖商品房,所以开发商对回迁户这些行为视
而不见。所以更有

‘叁’ 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确权需要多久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土地分宗、合宗的办理规则 一、办理原则 1、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则有规定的外,不得分宗、合宗。 2、土地的分宗、合宗,应是基于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肆’ 全面开展土地调查之一:二次调查摸清家底

土地调查是针对土地的自然属性(面积、位置、形状等)和社会属性(权属、价格、等级、其他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等)及其变化情况和趋势的调查,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公益性、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工作之一。《土地管理法》建立了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土地调查的基本内容,即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2008年2月7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对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组织实施、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以及表彰和处罚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为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2006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一、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

我国土地调查的历史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据《史记》载,大禹治水时,就曾对土地进行过粗略的调查。 进入阶级社会,历朝历代都很重视土地调查,但其目的单一,主要是为了征收赋税,到北宋时土地调查制度基本形成。明代时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地籍图册——鱼鳞图册。 “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5年公布《经界条例》、《经界条例施行细则》和《经界调查章程》,在我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土地调查的范围、地类、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等。

新中国成立后,为查清我国土地资源家底,国务院1984年以国发[1984]70号文件批转了原农牧渔业部等5个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部署在全国开展土地详查,即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以全面查清我国土地类型、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为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制定有关政策和全面管理土地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这次调查历时12年,共调动50多万调查人员,投入十几亿元资金,基本查清了当时我国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制度。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于1999年向社会公布。 据调查结果显示,截止至1996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1.59亩,园地1.5亿亩,林地34.14亿亩,牧草地39.91亿亩,居民点及工矿用地3.61亿亩,交通用地0.82亿亩。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数据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重要基础数据。

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后,为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完善日常地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68号),决定每年在全国开展一次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是在完成全国土地调查并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基础上,以上一年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数,以变更图件为当年的变更调查工作底图,对年度的土地利用变化信息进行的调查、统计、汇总,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定期公布,以保持土地调查成果的准确性、现势性。变更调查要在统一时点数据基础上,查清各类土地每年变化情况,掌握全国每一年度耕地、建设用地、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灾毁耕地等情况。

自1996年完成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农建设占用土地的规模迅速扩大,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截止至2006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7亿亩,比2005年净减少460.2万亩,人均耕地面积1.39亩,建设用地4.85亿亩,比2005年净增加660.3万亩,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同时,部分地区自1996年进行同一时点变更调查后,因县改市、撤乡并镇等使行政界线、控制面积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地方作为变更调查依据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底图由于制作不规范、破损以及累积变更面积过多等因素,不能满足变更调查工作的需要。另外,经费投入、人员队伍和技术手段、制度建设等方面条件的制约以及人为因素的干扰,变更调查成果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未利用地的数量和分布,掌握各行业用地的结构、数量和分布,是科学制订土地政策、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落实土地调控目标的重要依据;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全国耕地的数量、分布以及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将基本农田上图、登记上证、造册,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前提;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获取准确、可靠的土地利用数据和图件,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清各地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的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快速更新机制,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38号文件要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国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国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 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一)关于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核心和主要工作。按照调查方案,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农村土地调查以1:1万比例尺为主,以县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国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主要是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及使用的土地)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关于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以1:500比例尺进行调查。城市土地调查要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三)关于基本农田调查

基本农田调查是在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汇总统计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四)关于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是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收集利用有关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通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将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同时,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

为保持调查成果现势性,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继续开展每年一次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地对本地区土地利用变化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汇总调查成果;国家建立及时监测系统,运用航空(天)遥感等高技术手段,定期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变化进行监测,周期性覆盖全国,及时检查各地变更调查工作情况,并利用监测成果做好成果维护和应用工作。制定土地调查、统计、登记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稳定的常设调查队伍,保障调查经费,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自2007年启动以来,全国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认真落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依法开展调查,科学开展调查”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历史性突破。

(一)全面部署,顺利启动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2007年6月22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部署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后,全国31个省(区、市)都相应成立了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本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央财政已批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央经费21.16亿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和各地调查办认真组织开展了对土地调查业务骨干、师资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全国土地调查办先后举办了四期培训班,培训业务骨干和技术人员约2000人次,全国各地举办省级培训班124个,培训人员约20000人次。通过各种形式对第二次土地调查进行了全面的宣传、报道,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制定土地调查工作方案,颁布了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为科学开展土地调查,全国土地调查办制定下发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行统筹安排。31个省(区、市)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2007年8月10日,国家标准委正式颁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了土地利用分类。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全国土地调查办先后制定下发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行业标准)》、《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和《检查验收办法》等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数据库整合技术规范》、《核查总体方案》和《成果汇交办法》等正在制定中,经专家论证后将陆续发布。各地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

(三)积极开展土地调查法制建设

按照国务院领导“依法开展调查”的要求,2008年2月7日,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组织实施、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以及表彰和处罚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条例》的出台,使我国土地调查工作从此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从而对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努力推进调查底图生产,稳步开展外业调查

据统计,截至2008年3月,全国已采购下发遥感资料843万平方千米,完成底图生产252.2万平方千米(不含西部测图的140万平方千米),通过监理检查70万平方千米,下发底图成果36万平方千米,底图生产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全国881个县,230.4万平方千米已开展外业调查,已完成外业调查49.3万平方千米。目前,除部分地区因缺少符合生产调查底图要求的遥感数据,正在组织航空摄影或接收卫星遥感数据外,其余部分都已确定底图生产单位,正在制作调查底图。同时,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底图生产,全国土地调查办起草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红黄牌”管理规定》,并与生产单位签定了生产承诺书。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各地为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统一技术规范,建立了调查队伍招投标制度、方案评审备案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土地调查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各地虽已编制了土地调查经费预算,但经费预算批复落实比率低,特别是贫困地区,经费筹措难度大;二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三是部分地区遥感资料短期内难以获取,尤其是计划航摄的西南地区,获取遥感数据的难度更大。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采取措施,多方协调,灵活应对,积极解决问题。

(一)加快底图生产进度,制定预案,确保按时、按计划提供调查底图

目前,由于底图生产合同到2007年底才陆续签订完毕,这些都直接影响到调查底图的生产进度。根据计划,2007年底应完成307万平方千米的底图生产,但由于受气候、数据提供周期等因素影响,到2007年底,只完成了123万平方千米。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全国土地调查办应想方设法收集和购买遥感数据,对部分遥感数据获取困难地区,应提前做好预案,必要时将放宽数据时间限制,允许使用本地区已有的历史资料。同时,加快对不受天气影响的雷达数据的应用研究,为获取受气候影响较大地区的遥感影像提供新的途径。

(二)积极沟通,多方协调,解决调查经费短缺的问题

2007年,按照“国家、地方责任分工”原则,中央经费中没有对贫困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的补助部分,多数省份的贫困县财政无法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笔者认为,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经费畅通。全国土地调查办应及时掌握各省贫困县的实际情况,测算全国贫困县所需土地调查的经费总额,向财政部做专项报告,申请贫困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补助经费;同时,国家也应为调查经费申请落实难度大的地区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

(三)及时制订方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在调查工作开展中,各地出现了变更调查中“未批先建”违法用地如何处理、确权中“林权证”与 “土地证”的矛盾以及省级接边等历史遗留问题。笔者认为,有关方面应及时明确有关政策并加强沟通联系,采取专项调研等方式掌握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情况,针对不同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并分期分批解决。

‘伍’ 土地确权有何具体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5)城市更新历史遗留如何确权扩展阅读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造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

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陆’ 深圳再次对楼市出拳,具体出台了哪些政策

像这一次深圳有关于楼市所出台的政策,多数都是对其进行限制。那么也是从各个方面对购房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比如说从提高首付利率以及严格限定购房名额、提高购房要求等等这些措施去管制目前的楼市。像现在这些一线城市都接连出台这样的政策去管控目,目前城市的楼市由此也可以看出,现在的楼市持续升温,对于经济发展来讲,实际不算是一个极好的促进因素。

所以说通过出台这样的政策去对楼市进行限制的话,也是为了楼市后续持续的发展,也算是能够让真正需要房子的人买到房子。因为现在多数的人可能手中有着好几套房子,但是真正需要房子的人却买不到房子,所以通过出台这样的政策进行限制的话,才能够更好的去扭转目前存在的这一种情况,更好的让楼市持续的去发展。不过在相关的政策出台之后可以确定的一点就是买房变得更加的严格,不会再像原来那样有钱就可以买到了。

‘柒’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 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捌’ 一直禁一直买炒作回迁房小产权房漏洞或被堵:一则深圳重磅通知流出

今日,一则深圳《关于加强对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查处的通知》流出,迅速被多家自媒体“重磅”转发。显然,炒房客想“钻限购的空子”,炒作小产权房的现象正被各方关注。

《通知》中除了进一步加大对小产权房的打击外,对回迁房、安置房炒作也进行了要求,特别提到:1、防范回迁房炒作,城市更新市场主体与未经核实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不予备案;2、防范土地整备过程中安置房炒作,除本通知发布前已公示的补偿安置协议外,与未经核实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予备案。

一直禁止一直交易

小产权、回迁房指标市场正日益火爆,政策越严,这些不需要购房名额的边缘市场就越火。

近日,在深圳购买小产权房的业主廖先生反映:2017年他花192万购置了位于坂田村的某绿本房,因楼房整栋出租给幼儿园使用,双方约定待租约到期后交房。可去年6月租约到期后,幼儿园与对方续签了合同,廖先生迟迟收不到房,而卖方拒绝协商,双方关系已经闹僵,一切交由法院处理。

小产权房交易在深圳早已有之,深圳官方职能部门多次提示,小产权房买卖存在各种风险。可今年以来,随着深圳住宅市场成交量快速萎缩,一直以来处于边缘化的小产权房交易异常火爆,资金炒作明显。由于小产权房是非法交易的商品,公开渠道无法获取更具体的行情信息,这让中介人员有了更多暗箱操作或者炒作的机会。短短几个月,深圳小产权房价格上涨30%-100%不等。显然,商品房投机的入口被堵住之后,资金寻求出口,助推了这一轮小产权房暴涨。

事实上,在深圳,深圳市官方一直对外表示,深圳不存在“小产权房”概念。因为“小产权房”通常是建在农村集体用地上,而深圳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农村集体土地已全部转为国有,因此,“小产权房”应被称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买卖行为,一直就是违法行为。在深圳乃至全国,“小产权房买卖”从来就属于明文禁止的违法建筑违法销售行为。禁止交易,对目前已成交的小产权房而言,不存在风险扩大一说。

“最近严打小产权房,我们好多同行门店都歇业,风口上不敢高调。”一位多年从事小产权房交易的中介人员表示,“我们最近只做回迁房生意。”今年来,一种特殊的小产权房项目——回迁房,因其能够在城市更新完成后获得确权,引得不少炒房客趋之若鹜。尽管回迁房交易性质违法、旧改周期漫长,但高风险背后的高收益,以及在近期深圳楼市持续收紧调控的基调下,回迁房热度数月来持续高涨。

深圳进入高频率打补丁状态

深圳对资金进入楼市的围追堵截决心已定,深房理事件就是一个信号。

对于这份流传的通知,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对其中四个主要内容作了解读:

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不得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材料加盖公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确认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行为的监管。

李宇嘉认为,首先,这份材料的可信度是比较大。对于原村集体私下里为违法建筑交易背书的行为进行打击,并从源头上界定和控制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初始权力人,从源头打击在城市更新拆迁补偿方案出台前,布局投资小产权房的市场行为。

二、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交易行为提供公证或者见证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公证或者见证服务的监管,对违法违规提供公证和见证服务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对于这一条,李宇嘉认为,在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推进的同时,还有一条灰色的路径,即城中村村集体、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构成的链条完善的城市更新路径。有了村级体的背书,公正机构、律师事务所也在做着相应的生意。这一次相当于要斩断这个链条。

三、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更新单元计划前,各区政府应按规定组织开展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对未开展物业权利人核实且尚未确认实施主体的更新项目,由各区政府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补充开展物业权利人核实,防范城市更新过程中回迁房炒作。城市更新市场主体与未经核实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不予备案。

李宇嘉说,将拆迁补偿权利人严格界定在违法建筑初始权利人的范围之内。并通过界定工作前置,即纳入更新单元计划前,就推进界定工作,由区政府推进界定工作,增加投资炒作不确定性的预期。

对于前期在拆迁补偿和回迁阶段确立的新的物业权利人,但初始材料并未认定的,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打击,投资资金可能会损失,但这是其必须要承担的责任,也是可置信的威胁,从源头建立防止回迁小产权房炒作的长效机制。

四、土地整备项目在区政府审批实施方案前应开展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对已完成实施方案审批的土地整备项目,由各区政府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补充开展物业权利人核实,防范土地整备过程中安置房炒作。

李宇嘉认为,土地整备项目对于拆迁补偿权利人的界定工作节奏,也开始前置。总之,深圳对于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开始进入高频率的打补丁、补漏洞。政策更加精细化、系统化。在堵住商品房市场投资炒作的同时,将城市更新市场的漏洞也同步堵住,从源头上降低城市更新的成本,控制房价倒逼式上涨的局面。

‘玖’ 京基红本小区是什么

摘要 房产红本,是是国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有了这个证件,就可以自由转让了,这个红本是区别于使用权的绿本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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