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关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的政策规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行政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审批。
未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批准供地。
(1)深圳如何处理历史遗留的建筑扩展阅读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帐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人民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给予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照规定办理首次登记,依法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首次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㈡ 深圳两规与取得产权证有什么区别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本质区别。
1、深圳两规实际上是深圳市政府在2001和2002年出台的关于对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处理的两个文件。
2、涉及哪些违法建筑不予以确权,哪些可以确权及确权的条件等规定。
3、房屋产权证书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核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两规”即《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三规”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
两规和三规的档案作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登记凭证,是见证城市发展的特殊时代产物,为执法部门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㈢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该如何处理
允许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进行不动产登记,一方面是保证其暂存期间与合法房屋在登记义务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经过登记,缴纳登记费用,才能够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则是利于“违法建筑”在新一轮城市建设中的“情况查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那么,通过存量型“违法建设”的事前登记,无疑将对具体征收过程中的调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人来说,不动产登记则能够确定其对建筑物的财产权利边界。由于允许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暂存,在暂存期间,建设行为人的财产归属权益是被默许为合法的,故而这种权利的确认也将增加其财产安全系数。
㈣ 深圳历史遗留小产权房回执去哪里能查到
在网上搜索房管局电话咨询。
回执的作用是用来对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不同时段、不同类型违法建筑进行信息采集、录入信息数据库,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提供依据。
“历史遗留回执单”的全名叫“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
㈤ 深圳农民房历史遗留是什么
您好:
2009年5月21日举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小产权房”作为深圳这座城市的历史“欠账”,被提上了解决的议事日程。
深圳户籍原村民35.8万人,拥有“城中村”农民房或其他私人自建房超过50万栋,总建筑面积约1.3亿平方米,占全市住房总量的49%。农民房价只有商品房价的1/3—1/4。
2003年底,时任深圳市常务副市长的许宗衡,牵头组成了联合课题组,历经8个多月拿出了两份报告:《关于违法建筑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城中村改造的调研报告》。
报告披露了两项鲜为人知的消息:一、深圳21世纪城市战略重点、总面积170多平方公里的大工业区近几年已被违法建筑蚕食了近20平方公里土地,目前已经很难找到成片的被征土地。二、全市90%以上的违法建筑都分布在城中村内。而“城中村”的主体恰恰就是“小产权房”。
为了解决城市扩张的土地缺口,同时也为破解“城中村”内违章建筑的难题,深圳在将所有土地全部国有化的决定,深圳市原户籍农民27万多人被直接转为城市户口,同时也失去了土地。但这一过程仅是从法律上确认了深圳土地的国有权属,补偿了尚未占用的耕地,并未彻底完成对农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手续,这一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留存至今。
同时很长时间以来,绝大多数深圳农民的生活已完全依赖于土地出让、私房出租以及从集体土地开发中所获得的红利。这些面积巨大的“已建成区”虽有违《土地管理法》,却已成既定事实,这是深圳市政府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重大课题。
深圳特例的“小产权房”,占深圳市房屋总量的一半。如果开征物业税,当然应当明确这些没有登记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否则,政府的物业税税源将减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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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深圳小产权历史遗留截止时间
深圳小产权历史遗留截止时间是2009年5月
所谓的深圳小产权房的历史遗留回执,就是所有深圳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处理范畴。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是指对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不同时段、不同类型违法建筑进行信息采集、录入信息数据库,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提供依据。
㈦ 深圳出历史遗留证明怎么办理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为认真解决好房屋产权登记深圳出历史遗留证明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意见,采取以下措施,集中进行解决。一、解决原则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公开公正,解决问题”为原则,坚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相分离,多还旧帐,不欠新帐,切实解决好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㈧ 深圳历史遗留问题无证房屋的租金收入可通过法院主张吗
当然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知,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处理的方式: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5条以及《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可知,承租人应将涉案建筑物退还给出租人;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承租人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表现为装饰装修费用赔偿的情形,以及承租人经营损失等情况)。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㈨ 深圳历史遗留回执更名条件
深圳小产权房的历史遗留回执,就是所有深圳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处理范畴。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是指对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不同时段、不同类型违法建筑进行信息采集、录入信息数据库,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提供依据。
深圳政府为什么要对小产权进行普查?由于数量太大(40万栋),建的年代不一样,类型不一样,违法程度不一样,业主信息不明确等等,为了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提供依据,政府决定对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不同时段、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进行信息采集,进而录入信息数据库。
㈩ 深圳历史遗留证明怎么办理
房地产交易所办理。
深圳历史遗留回执样本是不可以作为产权证的,必须要有原件,或者说政府相关部门确实有登记在册才可。
所谓的深圳小产权房的历史遗留回执,就是所有深圳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全部纳入处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