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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象的历史性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22-04-25 13:29:23

⑴ 犯罪本质上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为什么

关于犯罪本质属性的追问,一般有“社会本位”和“自然本位”之分。所谓“社会本位”就是认为犯罪现象本质上是社会现象,自然本位就是认为犯罪现象本质上是自然现象。我们认为犯罪是“社会自然历史现象”,是在人类特定历史阶段不可避免的。

从犯罪的社会本位出发,诸多领域的学者对职务犯罪作了较为深刻的阐述。有的从政治学角度出发,认为职务犯罪是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的行为;有的从社会学角度出发,认为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违背公认规范,背离既定管理目标的行为;而在经济学者来看,职务犯罪实乃国家公权力“寻租”行为,用委托——代理理论来解释,职务犯罪则指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机关的代理人行事权力的行为偏离授权的目的,从而牺牲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些从不同视角对职务犯罪的研究,从不同的路径达致了对职务犯罪本质属性认识的“片面深刻”(陈兴良语),为职务犯罪的刑事科学研究提供了广泛的学术支持。

⑵ 如何理解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阶级统治

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的阶级性
对犯罪本质的揭示并将其确认为阶级性,被视为社会主义刑法区别于其他形态社会刑法的根本所在,正是这一点,赋予了社会主义刑法犯罪观的独立品性.
所以,对之进行论证并加以强调,构成了刑法理论界一项首要任务.犯罪阶级性的直接理论来源是马克思关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一命题,而将其上升为犯罪的本质属性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经验及特殊要求是分不开的,这从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恩格斯关于“犯罪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这一命题的长久忽视得以说明.
强调犯罪的阶级性,并不是为了说明犯罪的历史性(犯罪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也不是为了寻求犯罪的根源(犯罪是阶级斗争的产物),而是为了对历史更替时期的大量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提供合法性依据.
而这是对这一点缺乏认识,使得以前的论者提出了“消灭犯罪”这一近于梦呓般的目标.有必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史上对作为犯罪论的基本命题犯罪的阶级性也曾提出了质疑.其一,普通刑事犯罪(自然犯)有无阶级性的问题,其二,两类矛盾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阶级性坚持论者对自己的观点略作修正,提出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表面上看,似乎是对阶级性否定论者的一种妥协,实际上是对社会性的提升,将其一并纳入到阶级性的诠释体系,故并没有真正对阶级性观点构成威胁.
对于第二个问题.该问题的提出源于1957年毛泽东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关于两类矛盾的学说.在该文甫一发表后,刑法学界一些论者即将之引入了刑法学领域,将犯罪纳入到两类矛盾的分析框架中,对犯罪究属敌我矛盾还是人民矛盾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就当时而言,该问题其本身对于刑法的发展演变并无多大意义,其价值在于为二十年后对刑法的反思准备了一个话题.
文革之后,不少的论者提出将两类矛盾问题逐出刑法学的研究视野,尽管该观点并未取得过优势地位8,但其将刑法中的两类矛盾问题宣布为伪问题,呼吁政治与法律分治,还法律一个自在的空间,对于我国刑法科学在思想观念上的解冻,及刑法科学摆脱意识形态的箝制而独立发展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⑶ 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的关系

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的关系是如下:
1、犯罪现象是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而犯罪原因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外在的犯罪现象通过内在的原因的驱使下表现为犯罪现象。
2、通过犯罪现象可以究其本质而探寻犯罪原因,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的发生有其原因和条件,犯罪预防就是通过多种手段、多个层次的努力,抑制、消除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或者削弱犯罪因素的作用和强度,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犯罪现象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称。可以说.它既是人类社会自然出现的产物,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所以,要构建起犯罪社会学的理论体系,必须把犯罪现象作为研究起点。一般来讲.犯罪现象是由犯罪事实、犯罪人及社会这三个要素构成的。当然,犯罪社会学不是就某一案件或某一个人来研究犯罪的.也不是以抽象的概念加以研究的,而是主要以个人或案件事实为载体对犯罪现象进行综合考察研究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本质存在于人与人、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之中,因为犯罪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所以犯罪现象的本质也应该从人与人、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中去寻找。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一般观点.我们认为.犯罪社会学对犯罪现象及本质的研究应当以社会的整体角度进行综合考察.应当首先从犯罪现象的状况、犯罪现象的特点和犯罪现象的规律等方面着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⑷ 如何理解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⑸ 试述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现象的变化轨迹及主要规律

一、主要规律

1、犯罪与阶级斗争紧密相连。这个时期我国政权刚刚建立,各种敌对势力仍为彻底消灭,在大陆还有大量残留国民党反动派进行破坏活动,所以社会上的大量犯罪都是阶级敌人进行破坏的手段,犯罪与阶级斗争的相关性极高。

2、国家暴力机器严厉打击,惩罚与控制犯罪的严厉程度和犯罪率成反比。客观上来讲,这个时期的犯罪率并没有改革开放以后的犯罪率高。

但是从犯罪的性质上来说,破坏社会主义新生政权的犯罪很多,所以危害性比一般的刑事犯罪更严重,刑罚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自然应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来之不易的新中国政权。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现象的变化轨迹如下:

1、社会不公正造成的结果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矛盾加剧使社会公正面临严重的挑战,甚至遭到了严重的侵蚀。

一是由于社会分配秩序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混乱,通过非法手段猎取社会资源,提升自己社会地位的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在客观上造成大多数遵纪守法的“老实人”处于不公平的社会境地。这种现象得不到根本性的扭转,不仅会鼓励违规犯罪者更加肆无忌惮地违规犯罪。

而且还会促使守规者为获取公平待遇,求得心理平衡,加入违规犯罪者的行列。如此恶性循环,不仅会使社会公正遭到严重的践踏,而且必然促进违法犯罪现象上升。

二是由于社会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的异步性,一些重要领域的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凭借计划经济体制赋予的优势地位,特别是权力资源,在市场交换中获取高额的特别利益、垄断利益,成为规则不公平的最大受益者。

三是由于政府职能转换滞后和政府调控能力被削弱,利益冲突严重失控,因起点和规则不平等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未能通过宏观调控和二次分配得到弥补和校正。无力向贫困阶层提供起码的社会地位保障,另一方面对富裕阶层的高额收入又未能进行合理的调节。



甚至对非法暴利难以实施有效的惩治。这就不可避免地加剧了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往往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片面地理解为先效率、后公平,仿佛实现公平只能是经济高度发达以后的事情。

因而有意无意地对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睁只眼闭只眼,对其放任自流。社会不公正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已经存在的利益冲突,造成犯菲率上开。

2、社会“失范”造成的结果。

“失范”在当代中国社会表现为个体与社会联系的疏离。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建立的是一种刚性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大家只有单位不同的差别,而没有单位有无的问题。单位组织表现为工厂、林场、学校、供销社、公社、大队、生产队,等等。

由于单位社会中的人基本不.流动,因此这种关系能牵制人的行动,包括越轨与犯罪的行动,因而有很强的控制犯罪的作用。改革开放严重冲击了我国的刚性社会结构。在农村,社会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公社制改革。

公社制的改革不仅推动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而且打破了农村社会的刚性结构,使农民流动成为现实。在城镇,国家通过放权让利、下放用人权,搞活了国有企业,对城镇中的刚性社会堡垒形成冲击,而“三资”企业、民营经济的兴起。

合同制在国有企业的广泛推行则对刚性社会结构予以更有力的冲击。国有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初步形成,标志着刚性社会在中国开始全面走向衰落。随着刚性社会结构的衰落,无论在乡村,还是在工厂;无论在学校,还是在医院,人们对“单位”的依赖程度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

对单位依赖程度的降低,相应地减弱了单位对人的控制。因此社会流动大大增加,社会边缘阶层和模糊身份者纷纷出现。社会对个体的控制大大减弱,所以社会失范现象上升就成为必然的现象。

3、文化发展失衡造成的结果犯罪是人的行为。

而人是文化的载体,不同的文化往往直接影响着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文化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严景耀先生指出:“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异变。如果不懂得犯罪的文化背景,我们也不会懂得犯罪。换言之,犯罪问题只能以文化来充分解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多元文化相互冲突的局面,表现为文化发展的失衡。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与外国的文化交流日益增多,外来文化大量涌进我国,由此出现了不同性质、不同地域、不同层次的文化同时并存的多元文化格局。

由于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固有差异,多元文化之间必然充满了对立和冲突。尤其是传统文化中的封建糟粕与西方文化中腐朽没落的因素,对于我国的文化现代化具有极大的破坏力,这种冲突必然导致本土文化的失衡和人们思想观念及社会心理的紊乱。

进而导致人们的行为异常。这是现阶段犯罪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文化失衡首先表现为人们价值观念的迷乱和扭曲。重义轻利是我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的核心。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念对于纯化社会风气、和谐人际关系、促进社会进步,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西方资产阶级文化在价值观念上则是以人本主义或者个人主义为基础的,重视并强调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它与我国传统的价值观念有着很大的差异。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一些人的价值观严重扭曲,个人主义思想无限膨胀,极端自私自利。

为了满足自己定的私利,不惜损害他人或者集体的利益,因而就走上犯罪道路。文化失衡还表现在人们的生活和消费观念的扭曲上。西方文化观念信仰“享乐主义”,宣扬和提倡“高消费”。在这种生活和消费观念的冲击下。

有些人一味崇尚资本主义生活方式,贪图享乐腐化,在个人收入不能满足其极度膨胀的物质欲望时,就以非法的甚至犯罪手段获取物质财富,从而走上犯罪道路,造成犯罪率上升。

4、消极社会心理造成的结果

在现代化进程中,新事物、新现实每时每刻都在对传统观念形成强烈的冲击,有些社会成员不能适应这种冲击,很容易形成一些消极的社会心理,其中包括

(1)焦虑心理。因为国外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在一个较高的经济水准上对中国现代化产生着示范效应,容易使中国很多社会成员形成一种对现代化的高期待值。由于现实条件的制约,这种高期待值难以兑现,这就难免使他们产生一种急躁不安的心理。

另外,社会控制的弱化,则使社会制度相应弱化与紊乱,社会成员的长期行为难以得到制度层面的有效保障。因此,社会焦虑便很容易形成,对中国社会问题的生成与加剧,无疑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使有些社会成员的行为失去约束,导致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

(2)相对剥夺心理。改革开放30年来,人们的绝对生活水平虽然有很大提高,但是不满情绪却也多了起来。人们所感受到的社会分配不公平现象正在逐渐增多,相对剥夺心理较为严重,使有些人很容易以非法手段达到心理满足的目的,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⑹ 犯罪的根源是什么

犯罪根源是指犯罪产生、存在的本质所在。对犯罪根源的研究,目的在于对犯罪现象的本质有一个正确认识。犯罪根源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它是一定历史时期内无法避免的,只能随着历史发展的总趋势逐步消失。
是指犯罪现象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产生的终极原因,也是我国犯罪学学术界习惯上所称的犯罪总根源。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产生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不同的人从不同角度对犯罪原因有不同的解释。举个例子,经济原因是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北京人现在很排斥外地人,有他的道理,因为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外来人员干的。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要吃饭,要生存。饥寒生盗贼,这是犯罪的基本原因。但是我们古人也说了,贫贱不能移,又怎么理解呢?说明这些经济、环境等不一定是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犯罪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有政治的、经济的、心理的等等,甚至天气都有影响。对这些负责的社会原因不进行综合的整理,只简单的严打是不行的。我们的刑法学大家沈家本,苟不能化其心,而转任刑罚,民失义放,动立行刚。认为重刑是没有效果的,教化人民的途径在于政治治理等,在于教化人心。昨天在会上,香港有一个警务处处长,探讨为什么黑社会治理不了。他谈了一个观点,认为黑社会已经成了犯罪人生存的一个平台,只有在这里他们的就业机会等才能得到保护,因为他们大部分是有前科的。只有黑社会能给他们生活保障。因此我们的社会要反思,要让这些人不犯罪,需要做什么。这是从犯罪产生根源上来谈。

⑺ 名词解释:犯罪现象

犯罪现象 [fàn zuì xiàn xiàng]
释义
所谓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犯罪人、被害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括。

⑻ 你如何理解犯罪价值

犯 罪 价 值 论

王惟福

摘要:犯 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又具有自身独特的存在价值,对人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当前,犯罪价值是犯罪学界涉及极少,但又客观存在,不 容回避的新课题。对犯罪价值的研究是我们正确认识犯罪的必要前提。笔者以矛盾分析法为基本方法对犯罪价值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得出人和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 都离不开犯罪的新结论。

关键词: 个体矛盾 犯罪个人价值 社会矛盾 犯罪社会价值

一、犯罪价值的客观存在

用社会一般道德观念来评析犯罪,犯罪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恶行,它冲击社会伦常,扰乱社会秩序,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是不能容忍,必须予以惩罚不可 的绝对恶。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肯定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的同时,也指出犯罪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近现代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犯罪是一 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我国刑法学家高铭喧、陈兴良两教授就曾指出:“当社会体制或价值规范落后于社会生活的时候,作为违反这种社会体制或价值规范的所谓犯罪 往往成为要求社会变更的先兆,以其独特的形式影响社会发展,最终影响犯罪的变化,并将自身从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犯罪桎梏中解脱出来,完成从罪到非罪的历史性 飞跃。”①可见,犯罪的真面目并非我们平时带着正义、公平、自由等价值有色眼镜所观察到的那样一无是处,如果我们摘掉这副有色眼镜,用一种高度冷静、平 和、理智的心态去面对犯罪、研究犯罪,就会发现犯罪在引起我们愤恨的同时,也有着自己独特的、可爱的一面。

一种事物能够在人类社会上立足,本身就说明了它对人类社会的存在价值。犯罪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非规范行为,能够在社会上大量存在,必然有着它自身的存在理由和 价值,那么犯罪的价值在哪里呢?笔者认为,犯罪是一种个人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的价值既存在于个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也存在于社会的前进与发展之 中。要研究犯罪的价值,就必须从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着手,既不能抛开个人需要、追求等个体活动,也不能脱离社会发展这个大环境、大系统的宏观运动,否则就 不能真正发现犯罪价值。基于此,笔者认为,犯罪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可以分为犯罪的个人价值和犯罪的社会价值两个部分。只有了解了犯罪对行为人的个人 价值和对社会的社会价值两个方面,我们才能够谈得上真正认识犯罪价值。

二、犯罪个人价值

犯罪意味着将会遭受法律的制裁,将可能付出名誉、财产、自由、生命等代价,是一种高风险行为。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是不会无缘无故地冒着风险去实施犯罪的, 行为人甘愿冒遭受刑罚制裁的风险而实施犯罪,直接表明了犯罪对行为人具有某种诱惑力极大的个人价值。所谓价值,是指事物或现象对于人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 性,是事物或现象对个人生活具有的某种积极意义。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价值世界天生的主体性根据,离开了人,也就无所谓价值。由此可知,价值同人的自然需 要和社会需要有着密切关系,要研究价值问题,就必须研究人及人的需要。本文认为,犯罪的个人价值就体现在犯罪人的自身需要与犯罪目的之中,要研究犯罪的个 人价值,首先必须研究人的需要和人的犯罪目的,因为只有弄清犯罪人的需要和犯罪目的,才能发现犯罪对行为人的价值所在。

1、人的矛盾和需要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人也不例外。笔者以为人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自身矛盾,或称体内矛盾。即人体内所固有的生理结构所必然 产生的本能与理性之间,以及由本能与理性进一步衍变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的矛盾。比如,想得到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但又担心被捕治罪;想拥有一份温馨的 婚外恋情却又感到很不道德。这就是人的本能与理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的矛盾,是人的自身矛盾。二是人同外界的矛盾,或称体外矛盾。即人与人、人与社 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比如,渴不得饮,饥不得食,病不得医主要就是人同外界之间的矛盾,是体外矛盾。需要说明的是,人的这两种矛盾并非界限分明,而是 相互渗透,交织在一起,人自身的矛盾往往包含着人与外界的矛盾,同时,人同外界的矛盾也时时掺杂着人的自身矛盾。总之,人为了求得生存与发展,就必然会与 自身及其置身于其中的外部环境之间产生冲突,发生矛盾。人不仅自身充满矛盾,而且时时刻刻都生活在矛盾的包围之中,世界就是一个矛盾的世界。而人的矛盾与 人的需要密不可分,人只要有矛盾,就会产生解决矛盾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矛盾就是需要,需要就是矛盾。人既然时时刻刻与矛盾为伴,也就意味着人时时刻 刻离不开需要。可以说,人的一生就是不断解决矛盾、满足需要,谋求生存与发展的一生。

2、犯罪目的

目的是主体希望自己的行为产生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是主体预想的结果在主体观念上的反映。目的是人的一种内部心理活动,具有主观性、对象性、能动性和实践性 等特点,目的与需要具有密切关系,没有需要,必然也就没有目的。犯罪目的就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当前,我国犯罪学界通行的观点认为犯罪目的就是 “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②实际上,这一定义把犯罪目的的客观内容界定为一 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不妥当,是对犯罪目的地误解。之所以这样认为,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犯罪目的是追求利益而不是危害社会。笔者认为,犯罪行为的发 生,都起因于行为人的某种需要得不到满足的事实,行为人之所以犯罪就是为了追求某种为现行刑法所不允许或者说行为人无法通过符合刑法规范要求的途径取得的 利益。行为人所希望的正是通过犯罪行为使不能满足自身需要的自然事实状态转化为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人化事实状态。至于追求这种人化事实状态,也即追求利 益、满足需要的过程和结果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是行为人所关注的重点。“危害社会”充其量只不过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副产品而已。第二,犯罪造 成的后果一定危害了现行社会秩序,进而破坏了现行统治关系,但并不一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某些时候,破坏了现行社会秩序和统治关系反倒有利于社会发展。所 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犯罪的一般特征而非固有特征。因此,笔者认为犯罪目的应该定义为: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而达到某种能够满足自身心理 或物质需要之结果的心理态度,其追求的客观内容是达到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结果。从对犯罪目的地分析可知,行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事先存在着某种需要,犯 罪就是满足这种需要的行为。

3、犯罪的个人价值

弄清楚了人的矛盾、需要和犯罪目的,再来研究犯罪的个人价值就容易多了。人生活在社会中,因个人的知识、技能、性格、身体条件、家庭背景、经济状况等主、客 观条件限制,必然会使自己的若干需要无法通过符合社会规范的正常渠道得到完全或必要地满足,或者行为人虽然有条件、有能力,但不愿意通过符合社会规范的正 常渠道来满足自身需要,此时,自身需要与不能满足自身需要的客观外部环境之间就会产生矛盾。当人的这种需要非常强烈,而行为人又不可能,或者不愿意通过正 规的方法从外界获得满足时,这对矛盾就会激化、变得尖锐,行为人就可能会选择铤而走险,突破社会刑法规范来满足需要,解决这对矛盾。所以,对受害人来说, 犯罪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对社会来说,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犯罪人来说,犯罪实际上就是一种满足需要、解决矛盾的行为。因此,犯罪的个 人价值就在于:当个人的需要与合法的社会供给之间产生尖锐矛盾时,犯罪能够充当一种解决矛盾的极端方法、手段。通过犯罪,行为人能够使个人从这种矛盾的痛 苦中得到暂时或永久的解脱,使自己的需要得到暂时或永久的满足,使自身获得暂时或永久的发展和自我解放。

三、犯罪社会价值

正如犯罪的个人价值与犯罪人个体矛盾、需要、犯罪目的具有密切关系一样,犯罪的社会价值也与社会自身、社会矛盾、社会矛盾的运动有关,要研究犯罪的社会价值,当然也应该首先厘清社会矛盾及社会矛盾发展等基础性的问题。

1、社会矛盾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自始至终地存在矛盾,事物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就已经包含了肯定自身和否定自身的两个方面的矛盾,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 发展的根本原因。那么,如果我们把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它自身就必然存在着肯定自身即维护社会稳定的因素和否定自身即破坏社会根基的因素,这两个方 面的因素即构成人类社会的一对基本矛盾,并且这一对基本矛盾一般情况下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其中,在原始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矛盾方面主要表现为原始习惯, 否定社会稳定的矛盾方面则主要表现为氏族成员之间和氏族部落之间的冲突;在阶级社会里,维护社会稳定的矛盾方面主要表现为统治阶级用权力构筑的军队、警 察、法官、监狱等;而它的对立面,破坏社会秩序,动摇社会根基的否定方面则主要表现为反对现存统治关系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事实上,社会上的一切 矛盾,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不同国家之间的、民族之间的文化矛盾、经济矛盾,甚至社会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都是这对基本矛 盾的具体表现或演变。人类社会的这一基本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斗争、相互发展、共生共没,既象一对恩爱夫妻,缠缠绵绵,如胶似漆,又象一对有冤的仇家, 吵闹打骂,无所不在。

2、社会矛盾的运动

社会的这对矛盾之间的绝对运动,就构成了社会自身发展的根本原因。当社会的现行统治关系代表生产力的发展方向,适应社会发展时,社会中肯定自身存在,维护社 会稳定的力量就会大于否定社会自身、破坏社会秩序的力量,社会就必然能够比较巩固地保持稳定。这时,维护社会秩序的矛盾方面就是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主 要表现为犯罪,也包括其他非规范行为在内的反对统治关系、否定社会自身的矛盾方面就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相反,当统治者苦心经营的统治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 发展要求,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的时候,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作为社会整体、社会系统对于自身矛盾所做出的能动的、本能的反应就会不断发展,经过多次反复、激 励的斗争,矛盾双方就有可能发生转化,矛盾的次要方面转化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成为社会发展中起主导地位、决定性作用的方面。这时候,否定社会的力量就大于 肯定社会的力量,推翻现行统治关系,建立新的统治关系并成为维护这种新的统治关系的力量。

当然,社会内部的这对基本矛盾本身也是一个大的矛盾系统,其内部又存在若干不同的子矛盾。比如,镇压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与经济犯罪的矛盾,镇压政治犯罪维 护政治秩序与政治犯罪的矛盾,镇压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与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之间的矛盾等。所有这些子矛盾组成的矛盾系统中必然有且仅有一 对起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的矛盾,这对矛盾就是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于矛盾的绝对运动,使得哪对子矛盾成为社会矛盾系统的主要矛盾并不固定,而是随着情势变 化而不断变化。例如,当腐败现象严重,成为危害一个政权的根基时,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渎职行为之间的矛盾就会成为社会诸矛盾中的主要矛 盾,这时,社会就会将主要精力放在对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上;当社会治安相当混乱,民众人心惶惶,严重危及现行统治关系时,维护社会治安,打击暴力犯 罪,维护稳定就会成为社会的当务之急,这时,暴力犯罪与打击暴力犯罪之间的矛盾就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

3、犯罪的社会价值

由以上分析可见,犯罪作为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是社会得以发展的因素之一。就它自身的本性来看,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秩序破坏性,犯罪天生就是统治阶级的 死对头。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制定各种刑罚来惩治犯罪。因此,罪与刑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彼此对抗,相互斗争,当刑遏制罪时,社会相对稳定,社会变化 处于量变阶段;当罪突破刑时,社会剧烈动荡,变化处于质变阶段。社会就是在这对维护统治关系与反对统治关系的矛盾运动中不断发展。所以,犯罪的社会价值就 是:在社会基本矛盾中充当否定现行社会秩序,动摇、甚至推翻现行统治关系,从反面推动社会发展的矛盾方面。犯罪正是通过破坏现存社会秩序,危及现存统治关 系的根基来刺痛社会安逸的神经系统,督促甚至强迫社会进行自我进化;或者通过冲洗社会沉渣,给社会注入新的活力,推动社会变革,进而促进社会进步。

四、结语

笔者认为,作为一个理智的研究者,我们首先应该将犯罪作为一个不带任何价值判断、中性的社会学术语来看待,秉着探求真理的目标,将犯罪作为人类社会中一种必 不可少的正常现象来研究。事实上,犯罪自诞生以来就始终兢兢业业地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自己的角色,虽然它给人类文明带来不少破坏,甚至灾难,但是犯罪独特 的个人、社会价值也不应该排斥在理性人的视野之外。可以说,没有犯罪就没有正义,没有犯罪就没有人和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犯罪犹如《封神演义》中各路歪 门邪道的妖魔一样,虽然他们一直破坏着周武王、姜子牙的正义事业,但没有他们,所谓的正义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在最终的封神榜上,也应该有他们的一 席之地。

⑼ 谈谈你对社会犯罪现象的认识

作当今的信息社会,我们在电脑、手机、电视等地方随时随地都可以看到犯罪的现象。而这种现象有必然的也有偶然的。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约束行的条款有很多。但是现实生活中犯罪的的现象举不胜举,我个人认识问题的发生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公民素质不够高。作为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想要提高整体人员的素质得确很难,所以在这种前提下就出现了人员丽质不够高的现实,而素质不高所以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也就偏低,结果就是犯罪行为多现象多的现实结果;其次,法律不够严格。有部分人员正好利用不严格的特点实施犯罪,利用法律不够严刻和空隙进行犯罪;再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主要体现在对相同的犯罪事实的处理结果中能够一致,感情、人情的成份存在,同时也存在一些处理慢和处理无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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