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指信用评级机构依托来自某一渠道或社会各方、能够判断经济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按一定标准和指标进行评价之后,用一定符号或文字表示的关于经济主体信用的说明。
个人信用报告是一份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纪录。记录了个人全部信用支付历史。包括: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与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机构发生经济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欠缴依法应交税费的记录;各种受表彰记录;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是授信人迅速、客观决定是否给予受信人提供信用的重要参考。个人信用评分是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使用专门设计的数学模型,根据个人信用报告所记录的内容,对个人信用能力进行评估、测算,给出一个人的风险分数。个人信用评分越高,个人的信用度越高。个人信用档案
个人信用档案被形象地称为第二张身份证。在发达国家或地区,每一个参与信用交易活动的经济主体都会有一份对应的信用档案。该档案中记录了评价个人信用价值的信用信息,是各类信用记录的集合,通常以电子数据形式进行存储。
个人的信用档案是由个人征信局一类的征信机构制作的。个人征信局主动替所服务的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制作信用档案。个人征信局制作的个人信用档案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原则是既满足信用经济发展信用信息的需要,又要维护个人隐私不受到侵犯。因此,法律严格规范制作个人信用档案的征信机构的业务操作,包括信息采集。
在我国一般负面记录保留5年
个人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可以通过四个途径。
一是向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或贷款时,银行会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将自己的信用报告拿来看。
二是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各地的征信管理部门查询。
三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网站先注册后查询个人信用记录
四是有的大城市有带征信的自助终端机,将银行卡插入后,就可以查询个人信用记录
除本人外,只有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和进行贷后管理时才能直接查看用户的信用报告,而且商业银行还必须事先得到用户的书面授权。
⑵ 个人信用的历史
在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包括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起步阶段,20世纪90年代术期的初步发展阶段以及21世纪初期的迅速发展阶段。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密切联系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雏形初步形成。但是,在许多地方还不健全,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比如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法规,缺乏健全的个人信用规章制度,缺乏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的法律,缺乏对个人信用行业管理的法律规定,缺乏失信惩戒机制,缺乏对个人信用权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等。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的发展状况与美国六七十年代的发展状况极为相似,美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为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参照。对此,我们应在借鉴美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从我图现实国情出发,建构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以及个人信用权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等具体法律制度,以期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
⑶ 信用历史记录是什么时段的信用行为
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产品,根据信息类别不同,将信用报告内容划分为多个部分,每个部分为一个段,并且将每一段进一步划分为多个紫子段。征信机构对采集人的各种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比如今天逾期未还,十天后还了,那么到了五年后的今天的十天后,不良信息自动消除。
⑷ 人类信用的历史由来初始
人类第一个信用是物的信用。交易的时候最强调的是即时交易,现付的,是物物的交换。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用贝壳当做货币流通是信用史上的一个飞跃,至少说明了出现第三方的强制兑换的功能。当双方力量处于不平等的时候会直接不交易,改为抢夺。
所以人类在早期,物物交换是伴随着暴力的平衡,能抢就抢,抢不了就换。
中国的贸易之路是海上丝绸之路,是大宗贸易,
但是在中国通向草原的一带一路上,一直是小额的奢侈品贸易,更类似于冒险家的一种投机,本身很难支持大规模的贸易的,这是以力量为决定的草原世界,你死我活非常野蛮和黑暗。
物物交易在今天仍存在,但凡在国家信用崩溃的地方,就会产生物物交换,过去中国人为什么一直强调丝绸?丝绸不是穿的,是用来当钱用的。
不过,物物交换存在一个问题。物品的质量、种类、价值很难保持稳定。关键是很难持续的进行交换,这也是黄金成为最有品质交换物的原因所在。
2.2 熟人信用
这个前提下,出现了第二种交易,即熟人的交易。相比于快速变化的物理性能,人际关系相对来讲是稳定的。有潮汕商人朋友借钱,没有欠条、担保就能操作,是以小团体的方式解决信用问题,晋商、徽商等圈层支撑起了一个庞大的交易体系。
中国人在南洋做生意做得好,圈子小、信息比较对称,融资、交易都是在圈子里流转,没人敢去或愿意轻易地违反信用。
中国最典型的是民国、军阀混战时候,军阀学东洋话、老乡挎刀,表示都是圈里人。玩得更先进一点的蒋校长,一定要当校长,确定校长跟学生这层关系。
还有更俗的,斩鸡头、拜兄弟。觉得这个不够上档次,就联姻,成一家人之后就好说话了。
但是熟人之间的信用也存在一个问题,我们周围不熟的人占多数。总而言之,你会发现中国人是尽可能地把人和人拉熟,但它集结和组织不了一种大规模的信用社会。
今天的中国,在流动性很强大的城市,用人性确定做生意基本会死无葬身之地。我在合肥火车站买包子,皮热馅凉,我说你这样做生意能长久吗?包子商贩说,每天过火车站多少人?每个人骗1块钱,我就成功了。
2.3 权力信用
权力信用的标志是纸钞。
在美国,国家信用有保障的时候,美元债务是优质资产,通过收购美元获益成为一种很好的理财方式。可以说,美债是国家信用不是美元。
权力的信用另一个好处,可以通过法律、通过暴力、通过国家主权,甚至超越国家主权的权力,在一个区域之内构筑无差别的信用。
问题是权力能够约束吗?能够保证权力受信吗?像之前通货爆棚的委内瑞拉、津巴布韦没有钱印纸币,用借的钱买纸印纸币。严格意义上讲,很难有充分的力量去制约,主权者之所以要保证信用,往往只是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问题是,不是每个主权者头脑都清楚,也可能我不管你后面有没有羊,我就对一只羊薅,薅完以后,我到国外吃烤串去,我不给你留羊。
从荷兰郁金香危机到英国的南海公司泡沫,再到美国的次贷危机,甚至包括中国的楼市都是政府权力积极财政过分膨胀造成的严重的信用后果。
权力做信用背书也不靠谱。
2.4 技术信用
我们用什么做信用呢?用独立于权力的技术来提供信用,这就是后来的比特币。但是,比特币也带来一个问题,任何超越独立主权的经济很有可能是地下经济、灰色经济甚至黑色经济,信用要付出代价。
到此,信用从最原始的物物交换变成一种技术性的中立于权力的交易。
技术可以在很多没有信用的地方创造信用~
⑸ 芝麻信用分中历史信用是以什么为标准
根据蚂蚁金服的标准:350-550分范围较差、550-600为中等、500-650良好、650-700为优秀、700-950就是极好了。
影响芝麻信用分有五个因素:
身份特质、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以及人脉关系。
用户在这五方面的表现,越饱满信用越好。
说的详细一点,用户的基本信息(年龄、性别、职业、家庭状况等),注册信息(注册方式、是否实名认证、注册时长),兴趣偏好(消费场景、消费层次、是否乐于分享),支付和资金(信用账户历史时长、信用卡张数、银行卡类型、笔均额度),人脉关系(人脉圈信用度、活跃度、粉丝数、影响力),黑名单信息(是否有过作弊交易行为、是否有过欺诈行为、是否有过公检法不良记录)以及外部应用(是否有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是否是外部商户的恶意用户等)都是构成用户信用分的基础。
芝麻信用的数据来源有四大方向。电商数据来自阿里巴巴,互联网金融数据来自蚂蚁金服,还有众多合作公共机构及合作伙伴以及各种用户自主信息提交渠道。
⑹ 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历史包括哪些信息
1. 一、是告诉商业银行“您是谁”,即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提醒您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时更新您的基本信息,以便商业银行对您做出快速、准确的判断。二、是告诉商业银行您的信用历史。包括个人贷款信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记录等),信用卡信息(信用额度、还款记录等),为他人贷款担保的信息(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实际贷款余额等)。三、是查询记录,即哪些机构于何时进行过查询。
随着数据库建设的推进,还将采集其他领域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例如社保、住房公积金、法院民事判决、欠税以及水、电、燃气、电话等公共事业缴费欠费等信息。
2.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由央行征信中心负责提供,主要记录个人基本信息、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和信用报告查询记录等。贷款信息包括贷款银行、贷款种类、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过去24个月的还款记录;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额度使用情况、实际还款记录、过去24个月还款记录(包括正常和逾期)等。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来自贷款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电信等提供先消费后付款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等。
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个人身份信息:包含被征信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用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2)银行信用:详细地列示每一笔信用卡和贷款业务的情况,具体展现了被征信当事人以往的负债历史。征信机构和授信银行往往从这些信息中分析消费者的行为方式、消费偏好,从消费者以往的还款意愿,判断其未来还款能力。
3)非银行信用:记录消费者在通信、水、电、煤的缴费情况,如手机使用状态是否正常,公用事业有无欠费等。
4)查询记录:是该个人在最近6个月内所有被查询的记录的汇总。
5)异议记录:被征信当事人对于报告中所反映的内容认为有争议时,可以以添加声明的方式在该部分予以反映,个人有权提异议体现了对个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也是征信机构信息校正、更新的重要途径。
⑺ 试述信用的历史传承与现代打造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然而在我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忽视了信用制度的建立,使诚实信用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本文从诚实信用原则对个人和企业切身利益的影响出发,论述诚实信用原则是如何被放弃以及怎样重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达成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诚信要求”,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一原则中最重要又是最基本的一点是“诚信要求”,即民事活动中 的任何一方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这一要求,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恶意方败诉,以求达到个体公正。这一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但它又是强制性原则,可以调整任何民事活动的任何阶段,以补充具体法条与合同条款之不足。所以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商法领域的“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本只是作为一种道德存在于民事习惯中,它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开初的民事习惯演变为现代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经过了从民法的补充规定到仅调整债权法律关系到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人类法学不断发展的结果。从历史阶段来说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一、罗马法阶段
诚实信用从商业习惯向法律规范的移植始于罗马法。在罗马繁荣的时代,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当时商品交换关系种类繁多,立法者无法对每一种商品交换关系都详尽的加以规定。而且他们发现,无论多么周密的法律条款和合同,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之法。这就显露出了罗马法追求法律的绝对确定而否定司法活动能动性的弊端。为解决这一问题,罗马法中萌发了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信契约要求债务人承担善意诚实的义务,而诚信诉讼则不仅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还可依据当事人是否尽善良之注意的义务确定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尽管罗马法中诚实信用的作用被限制在债权法领域内,但已具备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两个基本内容——“诚信要求”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近代民法阶段
欧州近代法典编篡中一贯采取了绝对严格的规则主义立法方式,否定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由于对法律规范详尽、安定的过分追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完全剥夺,这就大大的限制了诚实信用原则功能的发挥。没有法官的自由裁量,诚实信用原则仅能对债权法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失去了作为强制性法规的功能。尽管如此,诚实信用原则毕竟是法律公正公平的象征,立法者不能不尊重诚实信用原则所包含的价值取向。所以这一时期的成文法大都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条款。
三、现代民法阶段
二十世纪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新的经济关系不断产生。缺乏弹性的各国民事法律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的飞速变化。经济基础的发展推动了法律的变革,于是立法开始采取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相结合的新方式。1907年,瑞士民法典在第2条中作出了如下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条规定第一次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加以确定。此后大陆法系诸国纷纷效仿,从而使诚实信用原则走到了民法的权力之巅。诚实信用原则完成了从道德规范到君临民商法全法域的“帝王条款”的转变。
我国现代法律在立法及法律理论方面通过日本,受德国的影响很大。与大陆法系诸国一样,在民商法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两条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总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在有关无效民事行为(注1)的规定、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注2)以及缔约过失(注3)的规定中。这一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法律表现形式,意味着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而且在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法律公正公平的价值取向,是我国民事法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法律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虽然在我国立法上得到肯定,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运行中它并未受到应有的尊重。当前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信用应该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拥有良好诚信资源的市场经济才是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而目前在民事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状况却不容乐观。近几年来股市中的“银广厦”、“亿安高科”、“郑百文”等事件以及企业之间形成的庞大的三角债务关系均层出不穷,这样一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如果说前几年,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主要是基础设施的相对滞后,那么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瓶颈则主要是恶意拖欠资金、合同欺诈、以次充好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泛滥,这些行为造成社会经济运行成本提高,社会关系不和谐,从而动摇市场经济的根基。
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有自己的发展演变过程。它演变的动因何在呢?为何它对人类社会民事行为的影响不断发生变化呢?经过比较分析,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状况与它能否为人们带来利益密切相关。商人诚实守信可以在社会上因其诚实守信的声誉获益,所以诚实信用习惯被遵循。同样如果社会上诚实守信的习惯不能为商人带来利益,诚实守信就会被抛弃。对我国诚实信用遵循状况的形成和变化的情况分析便可证明这一观点:
(一)从我国封建社会诚实信用状况看:
我国封建社会通讯交通条件低下,人民被限制在一个很小的区域内活动。封建社会的多数普通人终其一生都生活在他居住的村庄或城镇,大家彼此熟识。在这种条件下我国的社会基本上是一个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身份基础上的。因此作为同一个村庄或城镇的人,大家相互之间比较了解,每个人是否诚实守信,其他人都十分清楚。在这样的环境下诚实守信的人就会被人信赖而愿意同他交往,反之则不被人信任而不与之交往。不遵循诚实信用意味着交往途径的断绝,人们权衡利害,只能选择诚实守信。同时人们为了降低自己从事民事活动的风险,也希望其他人诚实守信。诚实信用能带来交往的畅通使守信者获取利益,封建社会的诚实信用习惯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而形成。
(二)从我国改革开放前社会的诚实信用状况看:
1、从个人层面上来看,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户籍制度相当严格。由于当时没有身份证,人民同样是被限制在自己所生活的社区内。我国基本上仍旧是一个熟人社会,与封建社会相同,个人不遵循诚实信用意味着交往途径的断绝。只有遵循诚实信用才能保持个人的社会交往的通畅并获得利益。
2、从企业层面上来看,改革开放前我国所有的企业都是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企业的生产,销售都完全依赖政府的指令。企业之间原材料、设备、资金都是在国家的口袋中流动,也就是说改革开放前我国实际上只有一个企业,它的名字叫政府,一般所说的企业只是政府的车间。一个企业不同车间相互交易,当然也不存在诚实信用的问题。
(三)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遵循状况逐步恶化,诚实信用原则遭到全面削弱。
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取得长足进展。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的经济还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市场规范并未真正确立。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循。隐藏在经济繁荣背后的是市场状况的混乱无序,全国“三角债务”多如牛毛。甚至法院这种权威的司法机关其生效判决也没有多少人尊重。打官司完全是去争一个管辖地。这种状况人为加大了市场运行成本,使交易不畅,甚至于逐步萎缩,市场经济面临巨大的危机。
1、法律本身的不健全,致使民事活动的当事人规避法律成为可能。
2、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法官的素质不高,使得诚实信用的另一基本内容法官的自由裁量难以公平有效的实现。
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两个基本内容都难以有效实现,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运行中不讲诚实信用的现象已逐渐由少数到多数,从个别到普遍,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我认为:
首先,改革开放后实行了身份证制度,严格的户籍制度被弱化,人口开始全国范围内流动。伴随而来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剧增,并且不再限于那么几个熟人。与全国各地陌生人交往进行民事活动变得经常后,从封建社会到改革开放前的熟人社会消失了。以往在熟人社会中当事人之间熟知民事活动对方的信用记录成为历史。熟人社会消失后没有人知道与自己交易的陌生人的信用记录到底怎样。由于国家并没有一套有效的信用制度,个人及企业的信用均呈空白状况。在这种社会环境下讲诚信与不讲诚信难以区别。
第二,大多数人的信用记录都是空白,个人或企业的交往途径的畅通与否就不取决于是否讲信用。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不讲信用的人或企业在广阔的地域中不断行骗,依靠行骗本身就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动摇了。
第三,在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诚实信用原则还有一个最后的保证。法官可以保护讲诚信者的利益,对不讲诚信者加以惩罚,而维系诚实信用原则。但在我国的不少法官素质还不高,地方保护主义又盛行。民事诉讼法中又确立了“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这意味受害者必须到欺诈者的“地盘”请求当地的法官为自己主持公道,一旦法官被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不能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求偿无异于缘木求鱼。欺诈者却能轻易以欺诈获利。
第四,在民事活动中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个人、企业信用的无序以及强大的地方保护主义以欺诈获利时,诚信就意味着吃亏上当。人们都变得“精明”起来。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为遵循它的人带来利益反而带来害处时,诚实信用原则有被抛弃的危险。长此已往,在不久的将来很可能影响我国全社会集体无意识地在民事活动中放弃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放弃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市场经济的基础,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成果必将毁于一旦。
我国已加入WTO,WTO规则对企业信用的要求更加严格。如果我国企业不讲诚信的形象一旦流传,将对我国经济产生灾难性后果。解决我国诚实信用问题已迫在眉睫。近年来,上述问题已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朱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到了“要重建我国的信用”。但如何重建信用,目前社会上也有许多讨论,有人说诚实信用原则的沦丧是由于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是改革开放飞进来的苍蝇、蚊子,要加强思想教育,重拾传统价值观。有人说这是改革开放所交的“学费”,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自动解决诚实信用问题。这些说法都有一定道理,但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诚实信用原则能否重建取决于它能否重新为人们带来利益,利益的驱动才能最有效的动力。只有在社会上形成讲诚信者获利,不讲诚信者被惩罚的局面,诚实信用原则才能重新建立。
重建诚实信用原则,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单靠社会某一方面的力量是很难奏效的,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与北大计算机系统工程公司联合创办的“中国企业信用网”,上海的资信评估机构试点都参照了欧州方式和美国方式,由中央银行上海分行出面,组建联合证信制度等等。然而这些尝试大多不甚成功。
我以为在这项重建工程中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在立法领域必须把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起来。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有关诚实信用的立法,相当完备。在立法上,以美国为例。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短短20年中,为了完善美国的信用制度,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有关立法至今已达17项之多,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等。反观我国民事立法相当滞后,至今没有 一部民法典。加快民法典的建设,把诚实信用原则在各单行法方面的应用具体化,加强可操作性是重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步骤。这样做有三点好处:①加强诚实信用的相关立法能够有效界定民事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使民事活动责任明晰。②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应杜绝政府对经济的过分干预,从而抑制企业的侥幸心理,减少短期经济行为。同时也使政府的正常行为规范化、合理化。③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更加透明,操作性更强。
其次建立一套广泛的信用记录档案。建立信用记录档案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企业和其它经济体的信用记录,从而判断与对方交易的风险。拥有好的信用记录档案,人人乐于与之交易,信用记录档案就可以成为企业和其他经济体的最大无形资产。我本人不赞成政府过多干预经济,但建立信用记录档案这样的大工程本身却应该是政府的责任,没有政府努力是不可能完成的,信用记录档案的建立应分为两个部分。
①对企业必须采取强制信用登记。企业是市场活动最重要的主体。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最大。同时企业与自然人相比数量较少,而且情况基本上为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所掌握。不论是从对经济的影响来看,还是从强制信用登记的工作量来看,以行政命令强制企业进行信用登记都是合理的。
企业的信用登记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分不同情况对待。对新注册登记的企业,信用登记应做为企业成立的前提。对于已成立的企业,应强制其在一定时限内到专门机构办理信用登记,时限过后未办理信用登记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从而将办理信用登记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企业的信用记录应作为公共信息披露,并随着企业在交易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对于信用好的企业,信用本身成为其最大的无形资产,人人乐于其交易。信用差的后果则十分可怕,对于企业来说,简直是灭顶之灾。最近一段时间,美国的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公司等跨国企业的丑闻曝光后,虽然这些企业实力强大,信用记录一旦变坏,也难逃破产的命运。这样就可以达到优胜劣汰净化市场的目的。
②对于自然人来说应采取自愿信用登记的方式进行。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运用科技进行管理的水平不高。要对全部人口进行信用登记也很不现实。所以可以根据公民个人的需要进行信用登记。如果该公民个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频繁,为获得信用无形资产必然自行要求进行信用登记。如果该公民很少从事商业活动,也没有进行信用登记的必要。在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条件成熟以后也可以逐步过渡到类似美国的全民信用登记。
第三,进行司法改革,保证法官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当前我国法院系统的人事权、财权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所以当前有个口号叫“政法机关应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在某些地方政府看来,以地方财政供养着法院,法院的胳膊肘就不能往外拐 。在当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时,法院迫于压力,难以对外地本地一碗水端平,公平、公正只是一句空话。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模糊性原则,弹性较大。法官适用该原则时自由度极大。一旦法官不能对外地本地一视同仁,必然造成两种情况。一是司法机关消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即应当适用而不予适用;一种是司法机关积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即将其作为一只“口袋”,任意适用。这两种情况,无疑都会使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处理,使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所以进行司法改革,摆脱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干预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强行法规效力的关键。否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然能逍遥法外,重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只是一句空话。
重新建立诚实信用原则任重而道远。要解决这个严重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奏效的。重建之后的好处也是十分明显的。重建诚实信用原则后人与人之间互相信任,进而推动经济突破瓶颈,快速发展,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和谐。这样才能取得经济效应、社会效益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