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人文历史 > 论历史是什么

论历史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5-13 00:26:08

A. 历史是什么

我们几乎只听到漠不关心的低语:谁在说话又有什么关系?
——福柯
引言
在法学语境中,历史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其解释目标在于通过对立法历史的探究确定法律规范的价值和目的,以对当下案件的解决提供确定性的指引。法律家毕竟不同于历史学家,对法律的历史解释不是单纯地对立法历史进行考古,因为随着时过境迁,法律制定的社会情境和人们的价值观念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严格的追寻立法者原意可能有违法律的实质正义价值,因为立法者不是全知全能,也不是先知先觉,立法者并没有为法官的裁判提供解决一切问题的方案。这样,在法学的语境中,历史的真相很容易被人们遗忘,立法者的意图容易被人们搁置,法治的稳定性和客观性甚至因此遭到解构。因此,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作为历史哲学中的双子星座在法学语境中演变为有法司法和无法司法的双重变奏,使法学学人在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中迷茫失措,当他们确立法律的实质正义追求时,又面临着法律安定性的拷问;当他们以立法者意图作为裁判的决断标准时,司法裁判的妥当性又成为悬在他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西方解释学的发展已经向我们说明,在历史观上我们应实现客观历史观向效果历史观的转换,在解释观上我们应实现从求真解释观向独断解释观的转换,才能在法律解释的语境中对历史解释进行反思性重构。尽管,历史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是出于对民主价值的维护和立法者权威的尊重,然而,只有重新理解法学中的民主命题,才能对历史解释进行清晰的定位和崭新的认识。
一、 历史解释:徘徊在实证主义与相对主义之间
哲学意义上的历史解释受启蒙思想现代性思维的影响,并受到现代解释学的改造,因此,历史解释在哲学上处于实证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夹缝之中,对历史解释的定位因此具有浓厚的现代主义色彩,也具有浓重的后现代主义气息。
在哲学上,启蒙运动的一个炽热愿望是希冀对历史和传统进行毫无偏见的理性解释,启蒙时代的哲学造就了理性的狂妄,在人们对理性万能的崇信下,历史由神的启示录被还原为人自己的历史。然而,历史一旦还原为人自身的历史,绝对的神性被降为相对的人性,在历史没有超历史的神性保证历史解释的客观性时,历史意识又试图在历史之外找寻客观的解释标准,这样,思辨哲学中的理性又代替神性担当起客观性解释的标准。理性被视为能超越个人的存在,自由进入不同的历史时代,在解释和理解中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理性主义的历史观相信理性的认知主体能够彻底的排除认识先见,再次进入过去的历史时代重现历史。理性主义的历史观使人们陷入对过去的遥想与追忆中,而被伽达默尔批判为解释学的浪漫主义。浪漫主义的代表人物施莱依马赫将语法解释和心理解释作为重现作品意蕴的解释方法,语法解释将理解建立在语言的联系上,而心理解释要求解释者完成从自己向他者的心境转换,既为解释学埋下了解释要关注历史背景的历史意识,又要力求克服解释者自身的“先见”,避免解释者自身带来的历史局限,这种对解释者个体性和历史性的消解又为解释学开启了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解释取向。
启蒙运动后,神性被请下历史的舞台,然而,神性的去魅之后接踵而来的是理性的入魅。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成就了科学主义思维的一统天下,即使在人文科学的领域里,也处处弥漫着科学(实证)主义的气息,实证主义试图在自然科学中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解读世界上的一切现象,甚至将历史现象也作为具有机械因果链条的必然现象。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在历史解释中体现为历史实证主义,历史实证主义“将意义关联转变之标志停留在历史事实及历史变化的单纯知识上,而没有依据对我们而言的历史事件及其意旨的意义上”,[1]狄尔泰因此向历史实证主义发难,指出了现代史学理论假定人们对历史的观察是超越于历史之外,是理性主义给人们造成的错觉。人是历史的存在,历史不能被视为完全外在于人的研究对象,人对历史的理解并不是通过理性的反思和反观而实现的,而是在人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认识中达成的。正如尼采所言,人是尚未决定的动物,人对自身的知识,也象人生一样,处于一种未决的状态,那么,对历史的理解就不可能是对历史的盖棺定论。每一个时代所理解的历史,实际上是每一代人在历史中选择而出的历史,包含着选择者对他自身的理解以及对他未来的期望。狄尔泰认为,在精神科学中“意义的理想性不可归入某个先验的个体,而是从生命的历史实在性中产生的。正是生命自身在可理解的统一性中展现自身和造就自身,正是通过个别的个人这些统一性才被理解。”[2]狄尔泰以此作为其出发点,将个体的生命体验贯穿于历史的洪流之中,从而通过理解进行的历史解释成为可能。然而对历史中人的自我理解的强调,也暴露了历史主义的难局,既然历史知识包含着人们的自我理解,那历史知识如何又能避免主观的意见和曲解呢?如何保证历史真理具有客观的普遍性呢?
对于这一相对主义的难局,狄尔泰提出了历史自身具有“客观精神”的解决方案,即在历史中形成的文化环境。狄尔泰虽然否定了不变的人性存在,但是他提出的“客观精神”实际上又假定了一种共同的人性存在,只不过这种共同的人性随着历史的改变而改变。历史中形成的文化环境是人们在历史中约定俗成的规范与习俗,文化环境为人们对历史知识的理解提供了共同的解释标准,文化环境的改变为解释标准的改变提供解释,在共同的文化环境下,历史知识就不再是人们任意的主观选择,从而保证历史真理的客观性也成为可能。人们对历史的理解是在共同的文化背景下开展的,然而,这个文化背景却是由历史来提供的。狄尔泰的“文化环境”固然为历史的理解者提供了共同心理、理解基点和共同规范,但是历史在理解自身时,并不是由作为“客观精神”的文化环境进行的,解释者在解释历史时,同时是对他所处的文化环境进行解释。因此,历史意识的矛盾再次暴露,不是用“客观精神”判别历史知识的真伪,“客观精神”就是历史。在这里,历史主义试图由主体意识从历史中分离出来的“客观精神”去衡量历史,判别历史知识的真伪,实际上又犯了思辨哲学的通病,试图在主体中分离出一个能够审察主体意识的超历史的思辨主体,使主体意识立足于“客观精神”之上客观的解释历史。在这里,狄尔泰用其“经验”观念发展了解释学,他的解释学不再致力于设法摆脱个人的经验,力求去发现超越个体经验的客观真理,而是标举出蕴涵于人类经验之中的“客观性”,他假定了一种共通的人性贯穿于人生经验之中,从而使理解成为可能,狄尔泰一反理性主义的哲学传统,不认为客观真理存在于超历史的个体之外,而是存在于共同的经验之中,这种真理观颇有“真理共识论”的意蕴。同时,狄尔泰将理解独立为人文科学的方法论,区别于自然科学因果关系的说明方法,把理解的过程由知识的说明过程转化为意义的自我发现过程,这正如他所说,“我们说明自然,我们理解精神。”[3]狄尔泰把理解设想成精神科学的基石,理解不再是重构作者的思想,而是体验过去的精神,而这种体验是建立在表达与被表达者的关系上。因此,理解一直同时是社会的传承关联体的表征。主体不再是作为单个主体,而是作为生活关联体的代表阐明的。狄尔泰尽管试图将精神科学从自然科学的规定中解脱出来,凭借主体性的经验把握过去的精神,然而,他试图在具体有限的历史理性基础上重建一种客观的理性,在他那里,历史解释仍然是朝向客观的历史知识迈进的,然而,理解的主体本身是历史洪流的一部分,主观的自我理解和客观的历史知识难舍难分,狄尔泰因此陷入了左右两难的困境。
狄尔泰历史主义的困境寓示着历史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方法的两难,对历史客观性的固守导致对人的历史性的遗忘,然而,对自我理解的强调又意味着对历史的抛弃。历史主义困境的摆脱有赖于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批判性的拯救,哲学解释学以效果历史代替了客观历史,以独断的解释代替了求真(探究)的解释,带给我们对历史解释的崭新认识,从而带来了历史观和解释观的哥白尼式的革命。效果历史不仅仅关注历史现象和历史流传下来的作品,而是关注现象和作品在历史上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效果历史并非是伽达默尔的创造,然而,伽达默尔利用效果历史原则对人文科学进行方法论反思,赋予效果历史原则崭新的历史使命。在伽达默尔那里,效果历史意识成为理解活动的要素,“效果历史意识首先是对诠释学处境的意识,诠释学处境是我们意识到我们所理解的流传物相关联的处境”,[4]因此,在伽达默尔那里,人的历史性不再是自我认识的可能性,而成为传统对理解者的束缚性,历史和传统成为理解无法摆脱的“前见”,也是历史解释得以进行的前提。在效果历史原则下,解释学的任务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从一种以探求真实诠释为目的的求真(探究)型解释学转化为以追求富有成效地应用为目的的独断型解释学。在独断型解释学的视域里,客观的历史真理不再是历史解释的追求,独断型解释学的真理“不是通过方法来达到的真理,不是一种科学地和方法论地确立的真理,而是一种当它出现以后即被我们作为真的东西接受的信念性真理。”[5]
二、 无需立法原意的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立法者意志的探寻,因此,在法律解释中,历史解释又被称为法意解释。①德国法哲学家魏德士认为,“历史解释力图从法律规定产生时的上下文中确定规范要求的内容和规范目的。”[6]可见,历史解释的核心意义在于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做出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但是,在历史解释的标准选取上,又存在着法律是按照产生时还是按照适用时来解释的问题,解释标准的选择产生了历史解释的方法之争,如果严格按照法律产生时来解释,历史解释则成为一种原旨主义的解释,历史解释的目的是重建立法者赋予法律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原旨主义的历史解释实际上体现了浪漫主义的历史观,试图实现从自我向他者的心境转换,通过心理解释对立法者的原意进行施莱依马赫式的想象式重构;如果按照法律适用时进行历史解释,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内容则体现为包含“客观法律意志”的文义和体系中,“历史解释的目标不是立法参与者事实上的内心意志,而是可以从产生历史的上下文中认识的历史的调整目的。”[7]这样,历史解释不再是对立法者主观意志的心理解释,而是通过对立法历史的考察和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而对法律客观精神进行把握。
这两种不同的历史解释方法在美国的宪法解释中表现为传统的原意主义(originalism)和新原意主义。传统的原意主义围绕着制宪者的意图而展开,传统的原意主义预设了在作品中存在着独立于读者理解之外的作者意图。通过对制宪会议、国会等立法机构立法活动进行考察,或者通过对人民投票表决结果进行研究,或者通过研究影响宪法条文、宪法修正案的历史事实、历史背景以确定当时制宪者的心理状态。原意主义的解释实践反映在战后美国50年代的司法实践中,美国的哈特(Hart)和萨克斯(Sacks)在这个年代在他们的《法律过程》一书中,提出了将法律解释作为“想象性重构”(Imaginative Reconstruction)理论,即法院应该努力通过想象将自己放在采取这些步骤的立法者的位置上……除非出现了勿庸置疑的事实,法院应假设立法是由合理地追求合理目的的人制定的。[8]原意主义主张读者模仿作者的心理状态,切实恢复作者的心理意图,对于法律解释和宪法解释来说,由于立法过程的复杂性和立法价值的多元性,我们很难确定法律的真正作者,更难以确定集体性的立法意图,因此,原意主义作为解释方法很难在法律解释中扎下根基。然而,原意主义在法律语境中对民主和宪政的维护无疑具有强大的道德正当性,美国司法自治主义的忠实信奉者伯克因此对原意主义进行改造,而提出了新原意主义。新原意主义“并非是要去寻求制宪者或批准者内心的意图,乃是强调根据当代人对于宪法文字的一般理解或通常用法,以宪法文本为基础,来依据制宪者当时一般人对于宪法的理解来解释宪法。”[9]伯克的新原意主义不再去追究人格化的制宪者和立法者,而是主张通过对立法历史的考察来把握立法所呈现出的“客观法律意志”。
追求立法者主观意志的历史解释可以从解释学中找到根据,这渗透着施莱依马赫式的浪漫主义解释观,但事实上,我们不可能完全不受现在的观点影响去完全重构过去,所以想象式重构不可能取得有意义的效果,当我们声称我们仅仅在遵循立法者的意愿时,我们的想象性重构更多可能反映了自己的偏好而非立法者的意愿,这样一来,“人最后在事物中找出的东西,只不过是他自己曾经塞入事物的东西……”[10]因为传统是理解者无法摆脱的前见,前见是进行理解和解释的当然前提。客观的法意解释似乎可以从狄尔泰那里得到理论上的支持,然而狄尔泰历史主义的困境已经向我们说明,任何理解者都是历史进程中的参与者,能动性的个体对流动性的历史的解释是一个具有动态性的视域融合过程,试图通过自我理解把握历史的客观精神已经不可能。因此,试图发现立法意图的历史解释面临着诸多理论的挑战和责难,正如德沃金所说,要将追寻立法原意的历史解释付诸实践,必须回答三个问题,即“历史上哪些人算是立法者?要如何发现他们的意图?当这些意图在某种程度上互不相同时,它们要如何被结合为合成的整体机构意图(institutional intention)?”[11]立法作为一个集体性的选择过程,而不是人格化主体的个人创作过程,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原意主义的解释理论受到公共选择理论关于“作者是谁”的追问和责难。公共选择理论立足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把经济人的假设扩大到人们在面临政治选择的行为分析上,作为政治过程的选举过程也成为公共产品的交易过程,选举过程成为带有不同价值观偏好的人们集体博弈的过程,因此,在公共选择的政治决策过程中,我们很难确定真正的决策者,更遑论决策者或者立法者的真正意图。在现代的政党政治下,多元化的政治价值是不容否定的事实,而立法的过程是合众为一的过程,这一过程仅仅是形成统一决定的过程,对于消除多元的政治价值无能为力,因此,我们试图在充满歧异的政治争论中试图寻找统一化的心理状态无异于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决定,而不一定是一个人格,因此我们应该控制自己,不要赋予立法机关某些心理状态,”[12]现代政治中的立法过程似乎应验了解释学上的着名断言,“作品一产生,作者就死亡。”对于通过公共选择而形成的立法产品来说,我们难以确定法律文本的作者,立法机构只是形成了统一的法律文本让司法者去解读。这样,正是司法机关所表述的才是何为法律的最后语言。据此,德沃金认为:“法官形成并精炼对那些决定案件法律解释问题敏感的政治理论,据此产生具体的法律解释方法……每个法官关于最好解释的观念均是其他法官不需具有的信念结果。”[14]
三、立法原意的破灭与反多数民主的困境
立法原意的破灭很容易让我们从法律解释的作者决定论滑向读者决定论,法官成为法律最好的解读者,这样,对法律的历史解释抛弃了追寻立法原意的使命,个体的自我理解成为法官解读法律的方式。然而,这又容易遭到相对主义的责难,因为在读者那里,只要有理解,理解便有不同。因此,为维护宪政的民主价值和法律的安定性,立法原意的破灭并不意味着对立法历史的彻底抛弃,只是,历史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方法,并不是优位选择的法律方法,历史解释方法往往运用于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中,通过对立法史的运用对当下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然而,我们对立法史的运用不能停留在表层,解释者应该批判性地运用立法史,并且立法史不具有与立法文本相同的权威性,“更重要的是,解释者应当对立法史进行深入考察以发现作为法律基础的背景预设,这些背景预设的效力应当接受当前案件的事实的检验。”[15]对立法历史的批判性运用与当下案件事实对立法背景的检验体现了伽达默尔的效果历史原则,立法史在诠释学境况中的作用只是解释者进行理解的前见和要素,不能将立法史作为解释的对象,因为对于法律解释来说,理解、解释和应用是三位一体的,解释的目的在于当下案件中的应用。我们一旦在法律解释中树立独断型的解释观,立法者的原意将遭到搁置,立法历史不再是独立于解释者之外的客观历史,历史解释成为法律解释中辅助性的解释方法。然而,解释观的转换是否违背了宪政中的民主价值而陷入反多数民主的困境呢?对立法历史的批判性应用是否违背了体现民主价值的多数人意志呢?毕竟,在启蒙思想那里,法治和宪政的根基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民主最为主要的是体现为多数人的自治与管理。权力分立的理论已经告诉我们,法官所司之法乃立法者所制定之法,法官对法律的过度解释将造成司法权向立法权的僭越。笔者认为,在历史解释中坚持效果历史原则和独断型的解释观不会陷入反多数民主的困境,对于此问题的解答,我们无须从解释学内部寻找答案,而应该从对民主命题自身的剖析开始,即民主并非是多数人意志的教条式民主,而是作为权利和自由的宪政式民主。
民主命题是要解决“谁来统治”的问题,启蒙思想已经给我们明确的答案,卢梭说,“确切来说,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16]受启蒙思想的深刻影响,法律人对“多数人(人民)统治”的民主抱有深深眷顾,而对多数人如何统治的问题却反应冷淡。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固守着民主的伦理基础死死不放,他们或坚持亚里士多德学派的政治学,利用关于民主的“众办宴会”的隐喻,①认为民主可以使众志成城、可以集思广益,但是,民主的政治学始于“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这一虚幻的人性假设,只存在于古典的雅典式民主中,然而,即使在城邦社会中,众口铄金的苏格拉底审判已经证明“集思广益”的民主也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这将希腊城邦中曾经的雄辩滔滔淹没在汹涌的历史洪流中,雄辩滔滔的雅典民主并未带来正义,反而以对正义的毁灭而告终。这是因为,“当下盛行的多数意见成为任何行为和规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天然证明的时候,多数的要求能够构成某种政治活动或政策的性质为良善的依据的时候,一种暗藏的危机就显露了,因为正义观念未必会在人们有关每个具体问题的流行观点中得到反映。”[17]民主主义者或固守着对民主的功利主义论证,将民主的公共选择过程描述为对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促进,功利主义的论证无疑为民主披上社会福利的道德外衣,将每个人的投票动机预设为实现个人的幸福,多数决的结果即为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体现,然而功利主义对理性的投票动机为毫无根据的预设,忽略了政党政治下投票者的政治信念等复杂因素,并且在“何谓幸福”、“何谓最大”等问题上语焉不详。作为社会选择理论的“孔多赛悖论”甚至质疑了多数决原则的有效性,认为在作为集体行动的投票过程中,只会产生循环的大多数,而不会产生确定的大多数,①因此,通过投票不会告诉我们社会到底想要什么,孔多赛悖论对民主困境的揭示也告诉我们多数人统治的不可能性,应抛弃对将民主作为多数统治的教条式理解。
在现代社会,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逐步分野,作为公民私人生活空间的私域与作为公共政治空间的公域逐步隔离,文化上的价值相对主义又极大张扬了个人的意志自由,因此,在现代社会,与其说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毋宁说民主是一种不参与、不表态和不站队的消极自由,作为消极自由的现代民主已成为当今社会的既成事实。作为消极自由的民主意味着参与政治生活并非国家强制性的要求,反而意味着每个人都可固守不受国家公权力侵犯的底线和空间,公民具有参与政治的自由,也具有不参与政治的自由,公民具有表达此种政见的自由,也具有表达彼种政见的自由。因此,“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选择与多数尊重和保障少数自由权利,实际上都是服从自己的自由意志,因为民主规则是每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无论个人处于多数或少数之中,都会自愿服从这一正当性规则。”[18]可见,在作为消极自由的民主概念中本身包含着对少数人自由权利的保护。在这个意义上,历史解释抛弃对立法原意的追求,并不意味着“反多数”,因为民主并非是多数人统治,立法原意未必是多数人意志,通过能动性和独断性的历史解释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恰恰是对民主规则的运用,因为权利和自由乃民主应有之义,对民主的尊重未必是对多数方的尊重,更大意义上是对民主程序和民主权利的推崇。“议会通过的成文法是议会做出的行为,不是议会多数一方的行为。多数方所倡议的立法之所以受到尊重,这是因为人们尊重立法机关以及组成立法机关的那些程序和制度形式,而不是因为他们尊重多数方本身。”[19]
四、动态性的历史解释:一个案例的实证考察
美国学者Eskridge在其着作《动态的制定法解释》中,通过提出一种进化论和动态论的制定法解释观点,列举了“韦伯诉联合钢铁公司工人”一案,具体展示了动态性历史解释中的效果历史原则和独断性特征,主张无法利用国会意图理论对该案进行历史解释,追寻国会意图或者制度意图的历史解释无法为该案指明清晰的方向,坚持动态性的历史解释可以得出公正的司法决定。
基本案情:1976年,在路易斯安娜州格莱姆塞地区的帝皇铝业公司,由于黑人劳动技能的缺乏,他们难以适应熟练工种,为了保障黑人的就业机会,该公司同意工会为技能性工种建立一个培训计划,并依照在职员工的资历和工龄作为他们可以参加培训计划的评价标准,黑人工人与白人工人以一比一形式参加培训,一直到在熟练工种方面的黑人数量达到所有黑人熟练工人在格莱姆塞地区劳动力构成中的相同比例。布赖恩•韦伯是受雇于该公司的白人,他申请了该培训计划,但是因资历不足没有成功,尽管他的资历比相同岗位下的黑人申请人资历要深。韦伯于是起诉帝皇公司,其诉由为帝皇公司使用了种族定额体系,违背了1964年民权法的相应规定。按照1964年民权法第7章第703(a)项规定,雇主以下作法是非法的:(1)由于某个体之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民出身,没有雇佣,拒绝雇佣,或者解雇任何一个个体,或者就其就业报酬、期限、条件或待遇歧视任何一个个体。(b)由于某个个体之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民出身,以剥夺任何一个个体就业机会或者对其作为一个雇员的地位产生不良影响的任何方式,限制、隔离、归类其工作申请或就业申请。该案涉及到美国宪法中的“反向歧视”问题,但是,因为在前案贝基案中已经认定,美国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是对“国家行为”的要求,要求美国各州平等地对待人民,帝皇计划为私人行为非国家行为。因此,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很快认定该案不涉及任何宪法问题,韦伯的诉求只是帝皇计划是否违背了民权法的规定。所以,在这里,对于民权法中“平等”的理解法官们产生了分歧。多数派意见认为,为了促进美国在教育、就业和其他领域的种族平等,改变黑人在美国经济和社会上的劣势状况,民权法中的平等观反对对黑人的种族歧视,并允许对黑人采取优待措施。异议意见认为,种族平等禁止任何基于种族的区分,既反对不利于白人的种族歧视,也反对不利于黑人的种族歧视,因此,反对帝皇计划因对黑人采取的优待措施而造成的“反向歧视”。[20]

B. 论”历史是什么”(从卡尔和艾尔顿到罗蒂和怀特)

谢辞 导论:历史、理论、意识形态 第一章 当代的历史学 划出过去一历史的分界线 班奈特、安克斯密特和怀特的四个意涵 若干反动和若干回应 为卡尔、艾尔顿、罗蒂与怀特定位 第二章 论卡尔 论卡尔是怀疑论的 论卡尔是实证主义的 卡尔在当代 第三章 论艾尔顿 信念和偏见 论历史学原理 论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 论历史书写 当代对艾尔顿的运用:经验的贫乏 第四章 论罗蒂 论真理 论界定与运用“真理” 论隐喻 一种罗蒂们的政体 关于罗蒂的论战 论历史:从罗蒂到怀特 第五章 论怀特 历史诠释的政治 论叙事 论怀特的用处 松绑的最后部分 延伸阅读 人名译名对照表

C. 论什么是历史

你俩说的都有道理,不过你俩说的都不全面。综合起来就全面了。

历史:含义有三:
1.记载和解释作为一系列人类进程历史事件的一门学科。
2.沿革,来历。
3.过去的事实。

D. 从各个角度论述什么是历史学

历史学也称史学,是一门整合型的社会科学,是历史研究主体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提供的一般规律指导下,运用一定的思维认识方式和手段,在与历史客体发生互动作用的过程中,通过对历史客体的分析研究,以理解其特殊规律和特点的一种精神生产实践及其创造出来的产品——历史知识。

因取义的广狭不同,史学的定义从内涵上可归纳为两种。
广义的史学是对“史”进行同时合训而产生的“史有二义”的统一体,包括:(1)完全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人类过往社会的客观存在及其发展过程;(2)历史学家对这种客观存在和过程及其规律的描述和探索的精神生产实践及其创造出来的产品。狭义上的史学不包括前者,而专指后者。历史狭义上的史学是一种精神生产实践及其创造的属于观念形态的东西的统一体。就其性质而言,因历史学家们考察的角度和出发点的不同,而有“活动”说、“学问”或“学术”说、“知识体系”说、“科学”说、“艺术”说和“一半是科学,一半是艺术”说、“整合”说等等不同的界定。
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学诞生之前,人们一般从广义上来界定史学,即对史学的定义与对历史的定义往往是同一的,很少有人对两者进行严格的概念上的区分。英语中“历史学”和“历史”是同一个词:History。根据第四版《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History第一义项即指“历史学”——对过去事件的研究;第二义项才是“历史”——过去的事件,尤指从整体意义上来认识的过去事件;第三义项实际上是从第一义项中引申出来的——对过去事件的系统叙述。可见,“历史学”和“历史”是其本义。
中西方对史学的认识所经历的过程基本相同。中国古代的“史学”概念亦从对“史”的认识发展而来,或者说它最初也包含在“史”中。据瞿林东先生的研究,大体说来,中国古代“史”的含义经历了史官、史书、史事、史学的发展过程。史学概念可能始出于东晋十六国时期的后赵石勒称王之年——公元319年(东晋太兴二年)。在当时和其后一个半世纪间,人们并未对它的内涵作出明确的解说。但是,史学摆脱对经学的依附地位,并与传统的经、律两学鼎足而立,成为官学中一个完全独立的部门,这在中国古代史学发展上还是极具重要意义的。后来它有了编纂学、文献学的内容;至清代乾嘉时期,人们又赋予了史学以历史叙述技巧和历史认识方法等内容。要而言之,在中国古代,人们对史学概念的解说所达到的最高认识水平是:史学是一门关于如何认识、叙述或编纂过去的事件的专门性、技艺性的学问。这种认识与西方近代历史学家“历史学是艺术”的界说有异曲同工之妙。在中国古代史学发展史上,作为人类过往社会客观存在的“历史”与作为一种专门性学问的人们对它进行认识、描述的活动及其结果的“史学”,最后实现了初步的分离,这是古代历史学家经过数千年探索的结果,亦是他们在史学认识上的最大成就之一。正因“史学”从“史”的硬壳中脱胎而来,所以,尽管在当代历史学家看来,“历史”与“史学”是两个内涵和本质均不相同的概念,对于它们各自是什么的回答分属于不同的本体论范畴,但是当人们定义它们时,它们就像是一个双面怪——两者交互使用、互相纠结在一起,——“史”因一字多意同时合用亦总有二义,这种情况在近代依然顽固地维持着。因此,近人对史学的定义,并不比古人高明多少,亦往往不能彻底分割克丽欧女神的双面性。当他们在定义“史者何”或“历史何谓”的时候,实际上不是在确定“历史”的定义,而是在确定“史学”的定义;有时则同时合训而兼具两义。如果从历史本体论角度来分析,人们难免会把他们的定义当做是从观念形态上来界说“历史”概念,从而得出他们的历史观本质上属于唯心主义历史观的结论。如果我们从他们解说的实际内容和文本的整体语境来分析,则不难看出,他们正是从狭义上确定了史学的内涵。 例如,近代国学大师、“新史学”革命首倡者梁启超,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一书中,就开宗明义地写道:“史者何?记述人类社会赓续活动之体相,校其总成绩,求得其因果关系,以为现代一般人活动之资鉴者也。”这里的“史”,很明显是指“史学”;而且,《中国历史研究法》一书所阐述的内容,亦是如何研究历史的方法问题,而不是论述历史是什么的问题。当然,多数史家则采用传统的同时合训的方法。例如,杜维运说:“一般来讲,所谓历史,不外是以往实际发生的事件(简言之为往事),或者是以往实际发生的事件的记录(往事的记录)。”

今人对史学的定义或解说,可谓各家纷纭,莫衷一是。
“活动”说。瞿林东先生在《中国史学史纲》一书中说:“关于人类社会历史的认识、记载与撰述的综合活动,这便是史学。”瞿先生的定义,与他这本书的内容是相适应的。因为史学在中国古代,主要是以附属于政治活动的一种文化积累活动的形式存在的,史官和史馆制度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史学虽然在东晋十六国时期开始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中国古代史学发展过程中虽然亦不乏私人撰史行为,但兼具文化活动和政治活动而主要作为政治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的“综合活动”特性,并没有改变。

“学问”说。吴泽先生在其主编的《史学概论》一书“绪论”中,给史学确定的定义是:“史学是研究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的学问。”

“历史学一半是科学,一半是艺术”说。这种说法的由来比较复杂。历史学究竟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艺术,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在西方史学史上,这一争论可以追溯到公元2世纪古罗马帝国。第一个对这个问题进行辨析的,是当时的修辞学家、讽刺散文作家希腊裔罗马人卢基阿努斯(Loucianos,约120—180年左右。一说约125—192年。旧译琉善,现又据英译Lucian而译卢奇安)。卢基阿努斯以传统对话体写过约80篇杂论,内容涉及文学艺术、哲学、修辞学、宗教等命题,其中有一篇史学评论专论《论撰史》,“可以定位为西方史学史上第一篇史学理论专论”。卢基阿努斯从历史学的任务或目的、本质、价值、认识方法,历史学家的主体意识结构,史料收集与处理,历史着作的表现形式,判断历史着作优劣的一般标准等等方面,提出了史学本体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揭示了史学与文学艺术(如颂辞、诗歌、戏剧等表现形式)相比而具有的真实性本质特征,认为历史学虽然外加有欣赏的成分,也需要借助适当的文学艺术的表述技巧,需要“华而实”的“风格之美”、“真实美”和“条理分明的秩序之美”等表现形式,但是,这些都不是构成历史学的本质的东西;历史学按其特性、本质和目的来讲,是一门实用之学,而非一门有如诗歌那样的欣赏之学。
在卢基阿努斯看来,“不能区别诗与史,确实是史学之大患”。卢基阿努斯关于“诗与史”、“实用的历史”与“欣赏的历史”之间异同关系的辨析,开启了后世历史学家关于历史学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艺术的论争之门。近代西方无论是客观主义历史学家提出的历史学是一门“如实直书”的实证科学,“历史学是科学,不多也不少”,还是相对主义历史学家提出的历史学是一门艺术,“历史学一半是科学,一半是艺术”等等表述形式不尽相同的史学本体认识,就其关于治史原则、史学本质的认识,以及讨论的题域、思考的路径而言,其实均未超出卢基阿努斯所达到的认识水平和划定的疆界。
在当代中国史学理论界,史学理论工作者们接过了卢基阿努斯的问题。坚持历史学是一门科学的历史学家,一方面沿着卢基阿努斯开辟的认识路径,从历史学与文学的区别中把真实性确定为历史学的本质特性之一;另一方面,沿着马克思和恩格斯开辟的辩证的、历史的和唯物的认识路径,从历史本体论和史学本体论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历史学研究对象的客观实在性,从而为历史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一些持相对主义甚至折衷主义史学观的历史学家,同样延续了卢基阿努斯的认识路径,所不同的只是把已经被卢氏排除在外的“无疑是外加的东西”又偷运到历史学本质特性的内容之中,使之成为内涵于历史学本质的东西,然后以此为据,重弹了实质上是“一半……一半”的老调。何兆武先生的历史学是一门“既是科学又非科学的超科学”人文学科之说,可以看做是“一半……一半”说的当代中国版。
20世纪80年代末,何兆武先生提出了着名的“历史研究中的假问题”命题,认为“要使历史科学现代化”,“历史学界应该对过去一切似是而非的假问题进行重新批判并做出一番澄清”。此论在中国历史学界产生了相当的影响。第一个被他当做“假问题”来澄清的,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性、或停滞性、或长期停滞性问题。进入90年代,他的这种澄清工作很快就溯源到了历史学本体论和历史本体论的范畴领域,把“历史学是科学吗?”作为一个准“假问题”——何先生没有直接认定它是一个“假问题”,而只是认为它是“唯科学观点”的一种表现,故我们用准“假问题”来称之——来清理。从他发表的一些文章中,如《对历史学的若干反思》、《历史学两重性片论》、《历史两重性片论》、《历史学家、历史学和历史》,以及被他收入自己的“学术文化随笔”集中的《〈历史与历史学〉自序》,等等,不难发现他的历史学作为一门人文学科是“超科学”之说:“人们对历史的研究和认识则构成为历史学。”
“历史学本身就包含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历史学Ⅰ)是对史实或史料的知识或认定,第二个层次(历史学Ⅱ)是对第一个层次(历史学Ⅰ)的理解或诠释。”
“历史学Ⅰ所给定的数据可以为有一个‘实’,即一个大家一致(或可以达成一致)的看法……历史学Ⅱ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构造过程……”
“历史学Ⅱ也包含有两个部分,即理性思维和体验能力,二者综合就成为历史理性。理性思维是使它认同于科学的东西;体验能力是使它认同于艺术,从而有别于科学的东西……因此,历史学既是科学,同时又不是科学;它既需要有科学性,又需要有科学性之外的某些东西……即我们对认识历史所需要的那种心灵体验的敏感性,那实质上有似于艺术的敏感性。”
“历史学之成为历史学,其关键乃在于历史学Ⅱ,而不在于历史学Ⅰ。历史学Ⅰ是科学,历史学Ⅱ是哲学。”
“科学地对待历史学,就必须承认历史学中的非科学成分。”否则,“历史学就连所谓‘科学的’历史学都谈不上,更遑论‘人文的’(它是科学与非科学兼而有之,所以是超科学的,但不是反科学的)历史学了”。
何兆武先生“对历史学的若干反思”所获得的关于“历史学两重性片论”,要点即如上述。他的“历史学Ⅰ”、“历史学Ⅱ”两分法提出后,有的青年史学理论工作者从中获得了灵感,进而又区分出了所谓的“历史学Ⅲ”。可见,两分法对于历史学的“精细化”是做出了贡献的:它开出了一条史学本体论研究中的结构主义或者说层次化研究之路。至于历史学概念本身是否能够做出如此精细化的泾渭分明的层次区分,则尚无人去深究。
综观何先生的有关论述,不妨概括为:历史学是以思想史为其中最本质、最核心的部分,由人们对历史的研究、认识和体验所构成,一门兼具科学、哲学、艺术而又非科学、非哲学、非艺术,不是实证的人文学科。
这种史学解说,实际上是新卢基阿努斯之辨,不同于卢氏的是,何先生把卢氏的“实用的历史”和“欣赏的历史”用折衷主义的手法捏合在了一起,使历史学改性成了一个两性人。或者说,通过变性手术,历史学从20世纪末的科学时代又返回到了它的素朴的不定性的童真时代。
按照何兆武先生的相关论述,历史学的这种既是又非的两重性,根源于历史的两重性。所谓“历史具有其两重性的论点,即作为自然人,人的历史是服从自然和必然的规律的,但作为自由和自律的人,他又是自己历史的主人,是由他自己来决定自己的取向的”。这样,通常人们所理解的历史定义的一般内涵——人类社会的客观进程,——就被大大化约为人的历史,不仅“类”没有了,而且“社会”的内涵也被抽掉了。无论是所谓历史的两重性,还是所谓历史学的两重性,其实都根源于个体属性意义上的“人”的两重性。在解说历史学是什么时,何先生又过于强调已经被他完全个体化了的“人”的“自由和自律”性;在探讨历史学的特性时,则把人文学科所具有的一般特性等同于历史学的特性。“原来这就是痛哭流涕的原因!”

“科学”说。1902年,英国实证主义历史学家、剑桥历史学派重要代表人物柏里(John Bagnell Bury,1861—1927。又译柏雷、布瑞)继阿克顿爵士(Sir John Emerich Edward Dalberg Acton,1834—1902)任剑桥大学近代史讲座钦定教授,在就职演说《历史科学》中,以如下一句话语作为结束:“历史学是一门科学,不多也不少。”这是历史学家们探讨历史学是什么的问题时引证得较多的一句名言。在当代中国历史学界,“科学”说目前大致有三种代表性意见:一般“科学”说;“具有特殊性、综合性、整体性、真实性的具体的和实证的科学”说;“整合学”说。
一般“科学”说是最普遍的对史学的定义的确定。例如,1999年出版的新版《辞海》“史学”条:“亦称‘历史学’。社会科学的一个部门。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又如,吴着《史学概论》一书“前言”中确定的史学的定义:“史学是一门反思的科学,是对各种具体历史研究及其内在规律的探索的科学。”
“具有特殊性、综合性、整体性、真实性的具体的和实证的科学”说。李振宏先生在《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一书中辟专章,从“历史学是科学的根据”、“历史科学的特性和任务”,以及历史科学的研究对象等方面,探讨科学的历史学是什么及其与一般历史学的根本区别问题。根据他的论述,历史学可区分为两种:一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学产生之前的一般历史学,它还不成其为科学,充其量不过是描述和研究人类过往社会客观存在及其过程的一种专门的知识体系;一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它是迄今为止唯一科学的历史学。确切地说,科学的历史学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提供的一般规律指导下,通过[对]世界各民族、国家的无数历史现象,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分析研究,以理解它们的历史发展的特殊规律和特点”,一门具有特殊性、综合性、整体性和真实性等显着且重要特征的具体的和实证的科学。
与以往大多数历史学家不同的是,李振宏先生从研究的对象、任务和特性三个方面,正确地区分了历史科学与哲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一般社会科学、文学等学科之间的不同,从而为历史科学确定了客观实在的特殊研究对象,规定出了其所应承担的特殊任务。大多数历史学家给出的关于史学或历史科学的定义,总是混淆历史科学与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研究的对象和任务。例如,后于李着出版的、比较全面系统地反映新时期中国史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史学理论大辞典》“历史科学”条目。该辞条吸收了李着“历史学是科学的依据”、“历史科学的特性和任务”两章中的有关历史科学概念的内涵。但是,与此同时,它依然把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的研究对象——“人类社会发展史”,——完全等同于、且当做是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唯一的研究对象。李着中的历史科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提供的一般规律指导下,通过[对]世界各民族、国家的无数历史现象,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分析研究,以理解它们的历史发展的特殊规律和特点”,——在表述方式上略事变动后,被当做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的主要任务之一;本应属于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的研究任务,——“揭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经过各种阶级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指明历史前进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方向,为无产阶级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科学的理论和历史根据”,等等,——也被统统归入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的主要任务之中。这个辞条的内容,其实是以《辞海》中“历史科学”辞条的内容为基础、糅合了李着中的有关内容的“混血儿”。科学的历史学在承担自己特殊的任务和进行特殊性范畴研究的同时,完全越俎代庖地包揽、包办了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的全部任务和研究对象。历史科学何堪其重负?“整合学”说。新时期史学界关于究竟什么是历史学问题的讨论中,一种最新的、且颇具特色的定义,是蒋大椿先生确定的。在《当代中国史学思潮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发展》一文中,有鉴于“通常人们认为历史学就是历史论着,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这些历史论着中所表达出来的历史知识”这种对史学的直观的“却是有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现状,他从“广义理解的”角度,为历史学确定了一个全新的、“全面和深刻的”、明晰的定义:“历史学乃是作为研究主体的历史学家通过一定的思维认识方式、手段与历史客体发生互动作用的历史研究这种精神生产实践及其创造出来的产品,即历史知识。”在这一表述中,蒋先生没有涉及“历史存在”概念,但从蒋先生的全文来看,他是从“历史存在”的意义上来使用作为进入历史学家认识对象范畴的历史存在的“历史客体”这个概念的。因此,根据他在文章中的相关阐述,我们就可以得出:“历史学家”和“历史存在”,是构成作为精神生产实践的历史研究活动的两个前提性要素;“历史思维认识方式”、“历史认识手段”、“历史客体”、“历史研究精神生产实践”(“历史研究活动”)和“历史知识”,是构成历史学的五大基本要素。蒋先生确定的史学的定义,的确比现有的关于史学的定义都要全面。蒋先生把它称为“新马克思主义史学”,并根据它在历史认识方式上的整合性及其对象领域上的综合性特征,在性质上把它规定为“一门以科学性为基础的内在地融合了实证性、抽象性、价值性、艺术性的整合学”。

以上关于史学的定义或解说,虽然在文献史上大多是近人或今人确定的,但是从逻辑序列上讲,它们其实与历史学自身演进的自然历史过程和人们对它加以认识的思想史过程是基本相符的。“史有二义”和今人的“活动”说、“学问”或“学术”说与“知识体系”说、“超科学”或“一半是科学,一半是艺术”说、“科学”说,可以看作是分别对应于历史学在其发展历程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个时代的客观存在事实在历史学家思想上或理论上的表现形式。其中,“科学”说中的一般“科学”说和其他两种史学解说,分别反映了历史学第四个发展时代中的前后两个不同时期;至于后者,更确切地说,是当代史学实践的客观存在状态在历史学家理论形式上的一种表现,也就是说,是史学理论工作者对当代史学实践进行抽象性认识的理论结果。而当今中国历史学界史学界说纷纭,不过是史学实践日趋复杂多元的纷乱现实在史学工作者思想上造成认识混乱的切实反映;而且,各自对史学定义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定义者学术背景和研究对象的具体内容的影响。
在今人的几种史学的定义中,就中国未来史学的发展而言,比较有意义的是:何兆武先生的“超科学”说、李振宏先生的“具有特殊性、综合性、整体性、真实性的具体的和实证的科学”说和蒋大椿先生的“整合学”说。其中,李、蒋二说虽各自从不同的分析角度和相同的角度而以不同的表述方式得出,但在对历史学的特性的认识上,实基本一致,因此可作进一步的融合而成为一派之说。就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言,未来中国史学本体论研究,如果说有可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学派的话,那么,它们无疑是值得援用为学派建立和发展的理论基础的解说。本书的史学定义,将以李、蒋二说为基础来确定。因为,历史学不仅仅是一种活动,不仅仅是专门的学问或学术,也不仅仅是一种知识体系,它更是一门在研究对象和任务方面都具有科学性的特殊学科。对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来说,它不仅仅是一门一般意义上的科学,它更是一门完成的科学知识形态意义上的科学。
历史学对于个体历史学家来说,它可以成为他赖以谋生的一种技巧性或技能性的职业手段,也不妨可以成为他从历史中汲取必要的文化素质或从历史中认识人类自身的一种方式,或是作为他提高其文化艺术体验和鉴赏能力的一种有益的精神活动;个体历史学家当然亦可以是非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之外的其他历史观来指导其历史研究;而且,并非每一个体历史学家、每一次具体的史学实践,都必须承担起揭示某一或每一民族、国家的历史运动特殊规律的任务。但是,诸如此类产生于历史认识和历史学发挥其功能与作用过程中,仅仅来自史学主体的主观认识和这种认识形式、认识手段的特殊性和历史学利用方式的特殊性,或发生在个体史学主体身上的特殊现象,来自历史学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所产生的特性,而不是产生于历史学确定的研究对象和任务本身,更非结合今天历史学发展现实状况的东西,是不能成为否定历史学是一门科学的根据的。
从特性方面讲,尽管历史学或多或少地具有其他社会科学甚至人文学科(如文学、艺术)的某些一般特性,但它之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不在于这些一般特性,而在于它根源于自己的研究对象和任务,把自己区别于其他社会科学、人文学科的特性,其中较显着且重要者有:它与哲学相比的特殊性特征,与一般社会科学相比的综合性、整体性特征,与文学相比的真实性特征。在历史学身上所表现出的某些人文学科一般性特性的东西,同样不能成为否定它是一门科学的根据。
因此,任何关于历史学不是科学的史学的定义或解说,都不能拿来作为重新确定史学的定义的基础性材料。
历史学是科学。它的科学性的一般根据有二:一是它的研究对象的客观实在性和真实性。历史学研究的对象——世界各民族、国家的历史现象、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等等,以及由它们所构成的历史运动事实和过程,——作为历史存在,是客观实在的东西,它不以历史认识者的主观意志而改变,具有客观实在性和真实性。一是它所承担的任务。历史学的任务在于揭示世界各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的特殊规律和特点,历史研究是一种旨在探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特殊规律的认识活动。仅凭这两条,历史学就具有了一般科学所具有的科学性。一门学科的科学性的一般判断根据是:(1)“研究的对象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因为只要客观实在的东西,才可能有它内在的发展规律”;(2)它“必须是旨在探讨对象发展规律的认识活动”。历史学显然符合这两层要求。但是,这样的历史学还不能称为真正的历史科学,因为它只是具备了成为一门科学的必要前提,还不具备成为一种完成的科学知识形态所应有的充分前提。一门学科要成为一种完成的科学知识形态,还需要同时符合第三层要求:“必须以揭示出事物的规律为前提,然后按照事物本身的规律(即它的内在联系)去说明事物的原因,是为完成的科学知识形态。”
这样一种完成的科学知识形态意义上的真正科学的历史学,迄今为止,只有马克思主义历史学。“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产生,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创立为前提的。这种历史观为历史学提供了一种科学的理论指导,使它显示出区别于以往其他史学的顽强特征,显示出它的鲜明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在思想方法上的重要特征,是它仅仅从历史本身去认识历史,而不是从天上的云雾中或是从人们的心灵、头脑中去认识历史。换言之,马克思主义历史学,首先确定了史学研究对象的客观性质,把人类社会的一切历史都当成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去研究,从而在历史研究的出发点上实现了深刻的变革。“它坚信,只要从顽强的事实出发,才能如实地揭示历史的真相。”其次,“马克思主义史学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实际应用,获得了研究历史现象之间必然联系的方法论指导,从而使历史学真正成为研究事物规律性并依其规律描述真实历史过程的实证科学。”“使历史学成为科学的最重要的根据,是对人类社会历史运动规律的探讨。然而,至今的哲学发展史表明,到目前为止,还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具体说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真正揭示了人类历史运动的基本规律。于是,问题就简化成这样,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作指导,历史学才能成为真正的科学。”据此,中国历史学的科学性,除它具备了一门学科的科学性所必须符合的一般性要求以外,根本的依据就在于它是归属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学范畴的一门学科。换言之,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科学性,根本地决定了中国历史学的科学性。

E. 讨论题:什么是历史,历史是什么

历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然而记载历史、研究历史的学问却往往随着人类的主观意识而变化、发展完善,甚至也有歪曲、捏造。
1. 过去事实的记载。 (1)《三国志·吴志·吴主传》“纳 鲁肃 于凡品,是其聪也……屈身于陛下,是其略也” 裴松之注引《吴书》:“﹝ 吴王﹞志存经略,虽有馀闲,博览书传历史,藉采奇异,不效诸生寻章摘句而已。” 2. 指已过去的事实。 毛泽东 《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我们的目的就是要使资本主义绝种,要使它……变成历史的东西。” 3. 经历,底细。 (1)《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回:“这便是野鸡道台的~了。” (2)清 黄人《<钱牧斋文抄>序》:“其文乃雄奇变化,随其一生之~而自为风气。” (3)老舍《骆驼祥子》二一:“ 夏太太 大概不会留着个知道她的~的仆人。” 4. 指自然界和社会的发展进程;沿革;来历 (1)金一 《文学观》:“从古帝王之业,真能赤手开创而无所凭藉者,~上,多不过三四人。” (2)毛泽东《中国人民大团结万岁》:“ 中国的~,从此开辟了一个新时代。” (3) 菡子《源远流长》:“~在发展着,丰富着。” 5. 指历史学科。 即记载和解释作为一系列人类活动进程的历史事件的学科。 鲁迅《书信集·致曹聚仁》:“ 中国学问,待从新整理者甚多,即如~,就该另编一部。” 6.指以过去的经历和事迹的痕迹。

F. MM的历史思考一:什么是历史(请列出自己的观点)

文口相传,盖棺定论。历史是人们的笔下文、口中言,至于是否真实,则无从考证。历史由人创造、记录、回顾,再进行新的创造、记录、回顾。历史是凝固的、可以触摸的时间,瞬时可被无限放大,漫长也能被一带而过。常说“是非自有后人公论”,也确是常有后人推翻前人论定的历史,对本只有一种的事实书写不同于前的内容,然而历史的是是非非中有是、偏是少非、亦是亦非、偏非少是、非等等,后人所谓的“公论”“公”从何角度而言,又“公”至何程度,实在令以前、现在、将来的“后人们”难论,又不得不论,并乐于论。
过去及至现在,历史常服务于权力、政治或意识形态,存在此种情况,所以我认为盖棺未必能定论,但我依然愿意、并真的相信是非自有后人公论,因为我知道确有真的历史,即使不为人知。

G. 历史是什么10

1. 过去事实的记载。 2. 指已过去的事实。 3. 经历,底细。 4. 指自然界和社会的发展进程;沿革;来历 5. 指历史学科。 即记载和解释作为一系列人类活动进程的历史事件的学科。 6. 指以过去的经历和事迹的痕迹。
广义
客观世界运动发展的过程,可分为自然史和人类社会史两方面。
狭义
人类社会发生、发展的过程。 历史学:研究历史的学问,简称史学。与历史的概念相对应,历史学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上,“历史”可以指过去发生的一切事件,不一定同人类社会发生联系。在哲学上,这种含义下的历史称为历史本体,例如宇宙历史、地球历史、鸟类历史等等。而狭义的历史则必须以文字记录为基础,即文字出现之后的历史才算历史,在此之前的历史被称为史前史。与人类社会相关的历史,又可以称为人类史或社会史,而脱离人类社会的过去事件称为自然史。一般来说,历史学仅仅研究前者,即社会史。
众说纷纭
对于历史的含义和性质,有很多中不同的诠释,以下列举其中一些。 克罗齐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毛主席说:“读史可以明智,这是先人早就说过的。” 柯林伍德说:“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 梁启超:“史者何?记述人类社会赓续活动之体相,校其总成绩,求得其因果关系,以为现代一般人活动之资鉴也。” 《大英网络全书》(1880年版):“历史一词在使用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含义:第一,指构成人类往事的事件和行动;第二,指对此种往事的记述及其研究模式。前者是实际发生的事情,后者是对发生的事件进行的研究和描述。” 《苏联大网络全书》:“1、自然界和社会上任何事件的发展过程。宇宙史、地球史、各个学科史——物理史、数学史、法律史等均可列入这一含义。2、一门研究人类社会具体的和多样性的过去之学科,以解释人类社会具体的现在和未来远景作为宗旨。”
编辑本段相关词语
正史
即经过官方编修的历史,一般较为权威可信。
野史
正史之外带有传说性质的历史。

H. 论历史的起源

《论历史的起源与目标》是2018年9月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卡尔·雅斯贝尔斯 。内容简介 《历史的起源与目标》是德国着名哲学家雅斯贝尔斯的一部历史哲学着作。

I. 历史,历史是什么

历史,简称“史”,指对人类社会过去的事件和活动,以及对这些事件行为有系统的记录、研究和诠释。历史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文学家们如何书写历史,历史都以自己的方式存在,不可改变。

其含义有三:1.记载和解释作为一系列人类进程历史事件的一门学科;2.沿革,来历;3.过去的事实。

历史的问题在于不断发现真的过去,在于用材料说话,让人如何在现实中可能成为可以讨论的问题。历史是延伸的。历史是文化的传承,积累和扩展,是人类文明的轨迹。
一般来说,通常所说的历史是指人类社会史。历史,就是指过去发生的事情,历史是客观存在的事情。文学与历史是分不开的,文学以自己的方式参与历史建构和传承,这不仅适用于历史题材创作,而且也适用于一切文学作品和文学研究。历史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文学不能“虚无”历史。

阅读全文

与论历史是什么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word中化学式的数字怎么打出来 浏览:747
乙酸乙酯化学式怎么算 浏览:1411
沈阳初中的数学是什么版本的 浏览:1364
华为手机家人共享如何查看地理位置 浏览:1054
一氧化碳还原氧化铝化学方程式怎么配平 浏览:894
数学c什么意思是什么意思是什么 浏览:1423
中考初中地理如何补 浏览:1312
360浏览器历史在哪里下载迅雷下载 浏览:712
数学奥数卡怎么办 浏览:1402
如何回答地理是什么 浏览:1036
win7如何删除电脑文件浏览历史 浏览:1063
大学物理实验干什么用的到 浏览:1494
二年级上册数学框框怎么填 浏览:1713
西安瑞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1008
武大的分析化学怎么样 浏览:1256
ige电化学发光偏高怎么办 浏览:1345
学而思初中英语和语文怎么样 浏览:1669
下列哪个水飞蓟素化学结构 浏览:1431
化学理学哪些专业好 浏览:1493
数学中的棱的意思是什么 浏览: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