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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到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5-13 12:16:41

⑴ 你认为什么是历史

唐代大诗人李白曾有两句名言(出自〈夜宴桃李园序〉):“天地者,万物之逆旅也;光阴者,百代之过客也。”用现代汉语来说,即:天地之间者,是有生有死的万物的旅馆;光阴之度者,是百代(实指无数代)连续或断续之中暂时的旅客。其实,我们每一个人,也全都只能是这样在“天地”间的旅馆之中“暂时”栖息度过的“旅客”。 什么是历史呢?历史就是光阴之度者的连续或断续之中的记录。但这里所讲的历史,并不只是人类的历史,而是万物的历史。人类的历史还需要有更进一步的限定。 人类的历史至少还必须分有如下的三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是人类的生物史,或生命史; 第二个部分是人类的社会史; 第三个部分是人类的精神史。 人类的生物史或生命史,是目前人类已获得初步认识的人类的全部生命基因密码子。按照人类的共同属性而言,这样的密码子总共有十万组,而超出这十万之数的其他的密码子只能被称作“乱码”。换言之,这十万之数的生命基因密码即决定了人类全部生命的历史特征。再换言之,这十万之数的生命基因密码子中所蕴含的信息,即人类到今天为止的基本上已经终结的生命的全部记录——人类的生物史,或生命史。尽管人类还将继续生存下去不知多少万年,甚至上亿年,但作为人类生命历史的生命基因密码子的信息数量的记录却基本上已趋于饱和,或者说即使有新的增加,数量上也极其微略。即是说,人类生命基因密码子所含信息量的历史记录不必随着时间的累积而无限地增加。说到底,人类的生物史或生命史,几乎已经终结了。 人类的社会史是到目前为止人类已经创造出来的所有文化基因所含信息量的记录。人类中的民族或国家不同,他们所拥有的文化基因的信息的数量级也将不同。如果说上述的人类生物史或生命史是由人类的生命基因的信息量来决定的话,那么人类不同民族或国家的社会史,则将由他们各自所拥有的文化基因的信息量来决定。 很显然,在接触到西方文化之前,中国的文化基因的信息量早就已经停止了有效的增长。从秦汉到明清,中国的历史几乎全都只在作“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重重复复的拷贝运动。按照日裔美国人富兰克林.福山的说法,到20世纪末,西方的历史也同样进入了终结的阶段;现在还有历史(文化基因信息增量)变化的民族或国家,基本上已不再在西欧和北美,而更多集中在亚、非、拉美等洲的民族或国家,它们正在以飞快的速度吸取西欧、北美人类的信息(作为他们固有历史的新的信息增量),并迅速向已经终结的西欧、北美人类社会的历史模型靠拢,实质上是被西欧、北美的“历史模型”飞快地同化,一旦完全被同化,他们也将立即进入历史的“终结”。这就不能不讲到人类历史的最重要的第三部分了。 第三部分是人类的精神史。如果说西方人的历史“终结”了,那是因为西方人类的精神史,也即他们的哲学史在20世纪中期就已经处于停顿状态了。什么是人类的精神史?人类的精神史其实就是人类文化基因的“自由”创新史,增量史,或人类文化发展和创新的“自由”的运动史。在我看来,因为《西方哲学死了》,所以西方人类的精神史也已到顶了,再也难以前进了。而在过去,西方人的文化基因的信息量之所以能够远远高于其他人类,特别是高于中国人,那是因为他们的哲学具有着强大的创造新文化基因的“自由”的动力(能量),而中国人的精神,却几乎早在两千多年前开始确立“独尊儒术”的汉代以来,就已经变得完全僵死了,文化基因“自由”创新的动力源泉事实上早就枯竭了;然而到了现在,西方哲学的“自由”动力也同样进入了强弩之末,所以,西方人的总的历史,也正如福山所言:“终结了”。虽然亚、非、拉美等洲民族或国家的历史暂时还没有“终结”,但它们也只不过是在加速被“同化”地走向欧、美式的“终结”而已,它们自己内部甚至更缺乏创造新文化基因的“自由”能量,或者如同中国,他们固有的历史在若干个世纪之前早就已经“终结”了。 我基本上赞同福山的观点,但我却并不认为整个人类的历史也全都已终结。福山所言的西方历史的“终结”,其实是在对西方历史模型的已达人类历史的“最高点”进行赞美。对于如此历史的“最高点”,我并不表完全地认同。它充其量是人类历史某阶段(我称之“哲学历史阶段”)的“最高点”,而并不必是真正的全人类历史的最高点。真正“终结”的只是西欧和北美的历史,而不必是整个人类的历史。因为《西方哲学死了》,他们的创造新的人类文化基因的自由的动力源已经枯竭了,而在东亚,一个全新的人类文化动力源正在东方人类的“母腹”中躁动。尤其在印度和中国,例如中国,那里的人们正在踏过孔夫子及其儒家两千多年来腐朽至极的僵尸,迎接西方自由女神的降临,他们正怀着冲破千年压迫的高昂的激情,光耀自身伟大的“易大象”精神的雄心壮志,跃跃欲试与西方自由女神的交媾,从而一个崭新的全人类的“人学”的精神,将很有可能会在东方孕育,一个崭新的全人类精神史的“自由”的动力源将在这里形成和诞生。一个拥有崭新的“全逻辑”——“易大象”的全真、全息逻辑的全人类的“人学”,如果能顺利地超越并取代所有西方的哲学,它就将很有可能给整个人类带来新的福祉。关于这一点,我在后面的文章中还将更详细地加以论述。 让我们再次回到中国的历史。 迄今中国的历史还一直都处于两千多年来始终被“终结”的停顿的状态之中。现代正加速进入中国的西方文化的基因,与中国古老的真正合乎真理的文化基因的强烈撞击和合作的嫁接正在发生。 中国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两千多年来中国的历史,之所以被“终结”地停顿,其最重大的根源即在两千多年前确立的“独尊儒术”,以及孔夫子及其儒家长期以来对中华民族精神的几乎绝对的垄断。在这种绝对的精神垄断之中,中国人之中根本就产生不了哲学和哲学家,中国人的有价值的文化基因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进入了无力增进的“饱和”状态。正是因此,近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几乎只有对过去历史的拷贝,而毫无“自由”创新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之下出现的几乎所有的历史人物,其实全都只不过是传统历史拷贝之下的“提偶”,说白了,那些所谓着名的历史人物,几乎全都只不过是一些缺乏真正“人”的自觉灵魂的人形的傀儡,他们全都只能在后面无形而强势的文化基因之主(孔夫子及其儒家传统的幽灵)的控制之下进行毫无自觉的“表演”。即令现代最着名的人物,例如蒋介石,毛泽东,别看到他们在历史之中的“表演”曾有多么不可一世的“神气”,然而实际上,他们自身根本就没有能力逃脱毫无自觉力量的“人形傀儡”的无奈的命运。这是因为他们的“精神”,实际上全都在传统历史的无形主人——孔夫子及其儒家的幽灵的完全地掌控之中。蒋和毛全都是曾国藩的钦慕者,而曾国藩何许人也?孔夫子及其儒家的孝子贤孙也。他本人也照样是一个历史的“提偶”,而根本就不是一个具有真正高度“人”的觉悟的自觉精神的人,根本就不是一个有能力创造新的人类文化基因的人,实际上也就是根本没有能力创造新的历史的人。正是因此,无论曾国藩,蒋介石,毛泽东,他们全都只能无可奈何地被动地充当中国历史中的“提偶”,根本就没有资格被称为真正中国新的历史的创造者。道理很简单,因为他们全都严重地缺乏高度“人”的自觉精神,他们全都在不自觉地遵行孔夫子及其儒家的传统幽灵的意志,继续“拷贝”中国陈旧的历史,他们把这种历史又苟延残喘到了20世纪,而今天,仍旧有人(例如高唱“国学”和“儒学”的人们)甚至还更想要把它延续到21世纪。 我提醒现在一切方面拥有良好自我感觉的人们,包括当今各方面的领袖人物,请以自己最大的努力,尽量站在人类文明最高的基点上,再一次清醒地认识您自己吧。否则,你们也依然很有可能只是一个传统中国历史舞台上的“提偶”。要想不做“提偶”,就请立即奋起文化批判的精神,彻底清算两千多年来孔夫子及其儒家的幽灵在中国的一切方面所制造的罪孽,尤其是在政治、文化、教育中的罪孽,并在自己的身上自觉地清除“五毒”(复古、唯上、独断、人治、专制)的残留。

⑵ 历史是什么

我们几乎只听到漠不关心的低语:谁在说话又有什么关系?
——福柯
引言
在法学语境中,历史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其解释目标在于通过对立法历史的探究确定法律规范的价值和目的,以对当下案件的解决提供确定性的指引。法律家毕竟不同于历史学家,对法律的历史解释不是单纯地对立法历史进行考古,因为随着时过境迁,法律制定的社会情境和人们的价值观念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严格的追寻立法者原意可能有违法律的实质正义价值,因为立法者不是全知全能,也不是先知先觉,立法者并没有为法官的裁判提供解决一切问题的方案。这样,在法学的语境中,历史的真相很容易被人们遗忘,立法者的意图容易被人们搁置,法治的稳定性和客观性甚至因此遭到解构。因此,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作为历史哲学中的双子星座在法学语境中演变为有法司法和无法司法的双重变奏,使法学学人在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中迷茫失措,当他们确立法律的实质正义追求时,又面临着法律安定性的拷问;当他们以立法者意图作为裁判的决断标准时,司法裁判的妥当性又成为悬在他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西方解释学的发展已经向我们说明,在历史观上我们应实现客观历史观向效果历史观的转换,在解释观上我们应实现从求真解释观向独断解释观的转换,才能在法律解释的语境中对历史解释进行反思性重构。尽管,历史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是出于对民主价值的维护和立法者权威的尊重,然而,只有重新理解法学中的民主命题,才能对历史解释进行清晰的定位和崭新的认识。
一、 历史解释:徘徊在实证主义与相对主义之间
哲学意义上的历史解释受启蒙思想现代性思维的影响,并受到现代解释学的改造,因此,历史解释在哲学上处于实证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夹缝之中,对历史解释的定位因此具有浓厚的现代主义色彩,也具有浓重的后现代主义气息。
在哲学上,启蒙运动的一个炽热愿望是希冀对历史和传统进行毫无偏见的理性解释,启蒙时代的哲学造就了理性的狂妄,在人们对理性万能的崇信下,历史由神的启示录被还原为人自己的历史。然而,历史一旦还原为人自身的历史,绝对的神性被降为相对的人性,在历史没有超历史的神性保证历史解释的客观性时,历史意识又试图在历史之外找寻客观的解释标准,这样,思辨哲学中的理性又代替神性担当起客观性解释的标准。理性被视为能超越个人的存在,自由进入不同的历史时代,在解释和理解中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理性主义的历史观相信理性的认知主体能够彻底的排除认识先见,再次进入过去的历史时代重现历史。理性主义的历史观使人们陷入对过去的遥想与追忆中,而被伽达默尔批判为解释学的浪漫主义。浪漫主义的代表人物施莱依马赫将语法解释和心理解释作为重现作品意蕴的解释方法,语法解释将理解建立在语言的联系上,而心理解释要求解释者完成从自己向他者的心境转换,既为解释学埋下了解释要关注历史背景的历史意识,又要力求克服解释者自身的“先见”,避免解释者自身带来的历史局限,这种对解释者个体性和历史性的消解又为解释学开启了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解释取向。
启蒙运动后,神性被请下历史的舞台,然而,神性的去魅之后接踵而来的是理性的入魅。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成就了科学主义思维的一统天下,即使在人文科学的领域里,也处处弥漫着科学(实证)主义的气息,实证主义试图在自然科学中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解读世界上的一切现象,甚至将历史现象也作为具有机械因果链条的必然现象。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在历史解释中体现为历史实证主义,历史实证主义“将意义关联转变之标志停留在历史事实及历史变化的单纯知识上,而没有依据对我们而言的历史事件及其意旨的意义上”,[1]狄尔泰因此向历史实证主义发难,指出了现代史学理论假定人们对历史的观察是超越于历史之外,是理性主义给人们造成的错觉。人是历史的存在,历史不能被视为完全外在于人的研究对象,人对历史的理解并不是通过理性的反思和反观而实现的,而是在人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认识中达成的。正如尼采所言,人是尚未决定的动物,人对自身的知识,也象人生一样,处于一种未决的状态,那么,对历史的理解就不可能是对历史的盖棺定论。每一个时代所理解的历史,实际上是每一代人在历史中选择而出的历史,包含着选择者对他自身的理解以及对他未来的期望。狄尔泰认为,在精神科学中“意义的理想性不可归入某个先验的个体,而是从生命的历史实在性中产生的。正是生命自身在可理解的统一性中展现自身和造就自身,正是通过个别的个人这些统一性才被理解。”[2]狄尔泰以此作为其出发点,将个体的生命体验贯穿于历史的洪流之中,从而通过理解进行的历史解释成为可能。然而对历史中人的自我理解的强调,也暴露了历史主义的难局,既然历史知识包含着人们的自我理解,那历史知识如何又能避免主观的意见和曲解呢?如何保证历史真理具有客观的普遍性呢?
对于这一相对主义的难局,狄尔泰提出了历史自身具有“客观精神”的解决方案,即在历史中形成的文化环境。狄尔泰虽然否定了不变的人性存在,但是他提出的“客观精神”实际上又假定了一种共同的人性存在,只不过这种共同的人性随着历史的改变而改变。历史中形成的文化环境是人们在历史中约定俗成的规范与习俗,文化环境为人们对历史知识的理解提供了共同的解释标准,文化环境的改变为解释标准的改变提供解释,在共同的文化环境下,历史知识就不再是人们任意的主观选择,从而保证历史真理的客观性也成为可能。人们对历史的理解是在共同的文化背景下开展的,然而,这个文化背景却是由历史来提供的。狄尔泰的“文化环境”固然为历史的理解者提供了共同心理、理解基点和共同规范,但是历史在理解自身时,并不是由作为“客观精神”的文化环境进行的,解释者在解释历史时,同时是对他所处的文化环境进行解释。因此,历史意识的矛盾再次暴露,不是用“客观精神”判别历史知识的真伪,“客观精神”就是历史。在这里,历史主义试图由主体意识从历史中分离出来的“客观精神”去衡量历史,判别历史知识的真伪,实际上又犯了思辨哲学的通病,试图在主体中分离出一个能够审察主体意识的超历史的思辨主体,使主体意识立足于“客观精神”之上客观的解释历史。在这里,狄尔泰用其“经验”观念发展了解释学,他的解释学不再致力于设法摆脱个人的经验,力求去发现超越个体经验的客观真理,而是标举出蕴涵于人类经验之中的“客观性”,他假定了一种共通的人性贯穿于人生经验之中,从而使理解成为可能,狄尔泰一反理性主义的哲学传统,不认为客观真理存在于超历史的个体之外,而是存在于共同的经验之中,这种真理观颇有“真理共识论”的意蕴。同时,狄尔泰将理解独立为人文科学的方法论,区别于自然科学因果关系的说明方法,把理解的过程由知识的说明过程转化为意义的自我发现过程,这正如他所说,“我们说明自然,我们理解精神。”[3]狄尔泰把理解设想成精神科学的基石,理解不再是重构作者的思想,而是体验过去的精神,而这种体验是建立在表达与被表达者的关系上。因此,理解一直同时是社会的传承关联体的表征。主体不再是作为单个主体,而是作为生活关联体的代表阐明的。狄尔泰尽管试图将精神科学从自然科学的规定中解脱出来,凭借主体性的经验把握过去的精神,然而,他试图在具体有限的历史理性基础上重建一种客观的理性,在他那里,历史解释仍然是朝向客观的历史知识迈进的,然而,理解的主体本身是历史洪流的一部分,主观的自我理解和客观的历史知识难舍难分,狄尔泰因此陷入了左右两难的困境。
狄尔泰历史主义的困境寓示着历史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方法的两难,对历史客观性的固守导致对人的历史性的遗忘,然而,对自我理解的强调又意味着对历史的抛弃。历史主义困境的摆脱有赖于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批判性的拯救,哲学解释学以效果历史代替了客观历史,以独断的解释代替了求真(探究)的解释,带给我们对历史解释的崭新认识,从而带来了历史观和解释观的哥白尼式的革命。效果历史不仅仅关注历史现象和历史流传下来的作品,而是关注现象和作品在历史上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效果历史并非是伽达默尔的创造,然而,伽达默尔利用效果历史原则对人文科学进行方法论反思,赋予效果历史原则崭新的历史使命。在伽达默尔那里,效果历史意识成为理解活动的要素,“效果历史意识首先是对诠释学处境的意识,诠释学处境是我们意识到我们所理解的流传物相关联的处境”,[4]因此,在伽达默尔那里,人的历史性不再是自我认识的可能性,而成为传统对理解者的束缚性,历史和传统成为理解无法摆脱的“前见”,也是历史解释得以进行的前提。在效果历史原则下,解释学的任务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从一种以探求真实诠释为目的的求真(探究)型解释学转化为以追求富有成效地应用为目的的独断型解释学。在独断型解释学的视域里,客观的历史真理不再是历史解释的追求,独断型解释学的真理“不是通过方法来达到的真理,不是一种科学地和方法论地确立的真理,而是一种当它出现以后即被我们作为真的东西接受的信念性真理。”[5]
二、 无需立法原意的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立法者意志的探寻,因此,在法律解释中,历史解释又被称为法意解释。①德国法哲学家魏德士认为,“历史解释力图从法律规定产生时的上下文中确定规范要求的内容和规范目的。”[6]可见,历史解释的核心意义在于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做出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但是,在历史解释的标准选取上,又存在着法律是按照产生时还是按照适用时来解释的问题,解释标准的选择产生了历史解释的方法之争,如果严格按照法律产生时来解释,历史解释则成为一种原旨主义的解释,历史解释的目的是重建立法者赋予法律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原旨主义的历史解释实际上体现了浪漫主义的历史观,试图实现从自我向他者的心境转换,通过心理解释对立法者的原意进行施莱依马赫式的想象式重构;如果按照法律适用时进行历史解释,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内容则体现为包含“客观法律意志”的文义和体系中,“历史解释的目标不是立法参与者事实上的内心意志,而是可以从产生历史的上下文中认识的历史的调整目的。”[7]这样,历史解释不再是对立法者主观意志的心理解释,而是通过对立法历史的考察和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而对法律客观精神进行把握。
这两种不同的历史解释方法在美国的宪法解释中表现为传统的原意主义(originalism)和新原意主义。传统的原意主义围绕着制宪者的意图而展开,传统的原意主义预设了在作品中存在着独立于读者理解之外的作者意图。通过对制宪会议、国会等立法机构立法活动进行考察,或者通过对人民投票表决结果进行研究,或者通过研究影响宪法条文、宪法修正案的历史事实、历史背景以确定当时制宪者的心理状态。原意主义的解释实践反映在战后美国50年代的司法实践中,美国的哈特(Hart)和萨克斯(Sacks)在这个年代在他们的《法律过程》一书中,提出了将法律解释作为“想象性重构”(Imaginative Reconstruction)理论,即法院应该努力通过想象将自己放在采取这些步骤的立法者的位置上……除非出现了勿庸置疑的事实,法院应假设立法是由合理地追求合理目的的人制定的。[8]原意主义主张读者模仿作者的心理状态,切实恢复作者的心理意图,对于法律解释和宪法解释来说,由于立法过程的复杂性和立法价值的多元性,我们很难确定法律的真正作者,更难以确定集体性的立法意图,因此,原意主义作为解释方法很难在法律解释中扎下根基。然而,原意主义在法律语境中对民主和宪政的维护无疑具有强大的道德正当性,美国司法自治主义的忠实信奉者伯克因此对原意主义进行改造,而提出了新原意主义。新原意主义“并非是要去寻求制宪者或批准者内心的意图,乃是强调根据当代人对于宪法文字的一般理解或通常用法,以宪法文本为基础,来依据制宪者当时一般人对于宪法的理解来解释宪法。”[9]伯克的新原意主义不再去追究人格化的制宪者和立法者,而是主张通过对立法历史的考察来把握立法所呈现出的“客观法律意志”。
追求立法者主观意志的历史解释可以从解释学中找到根据,这渗透着施莱依马赫式的浪漫主义解释观,但事实上,我们不可能完全不受现在的观点影响去完全重构过去,所以想象式重构不可能取得有意义的效果,当我们声称我们仅仅在遵循立法者的意愿时,我们的想象性重构更多可能反映了自己的偏好而非立法者的意愿,这样一来,“人最后在事物中找出的东西,只不过是他自己曾经塞入事物的东西……”[10]因为传统是理解者无法摆脱的前见,前见是进行理解和解释的当然前提。客观的法意解释似乎可以从狄尔泰那里得到理论上的支持,然而狄尔泰历史主义的困境已经向我们说明,任何理解者都是历史进程中的参与者,能动性的个体对流动性的历史的解释是一个具有动态性的视域融合过程,试图通过自我理解把握历史的客观精神已经不可能。因此,试图发现立法意图的历史解释面临着诸多理论的挑战和责难,正如德沃金所说,要将追寻立法原意的历史解释付诸实践,必须回答三个问题,即“历史上哪些人算是立法者?要如何发现他们的意图?当这些意图在某种程度上互不相同时,它们要如何被结合为合成的整体机构意图(institutional intention)?”[11]立法作为一个集体性的选择过程,而不是人格化主体的个人创作过程,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原意主义的解释理论受到公共选择理论关于“作者是谁”的追问和责难。公共选择理论立足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把经济人的假设扩大到人们在面临政治选择的行为分析上,作为政治过程的选举过程也成为公共产品的交易过程,选举过程成为带有不同价值观偏好的人们集体博弈的过程,因此,在公共选择的政治决策过程中,我们很难确定真正的决策者,更遑论决策者或者立法者的真正意图。在现代的政党政治下,多元化的政治价值是不容否定的事实,而立法的过程是合众为一的过程,这一过程仅仅是形成统一决定的过程,对于消除多元的政治价值无能为力,因此,我们试图在充满歧异的政治争论中试图寻找统一化的心理状态无异于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决定,而不一定是一个人格,因此我们应该控制自己,不要赋予立法机关某些心理状态,”[12]现代政治中的立法过程似乎应验了解释学上的着名断言,“作品一产生,作者就死亡。”对于通过公共选择而形成的立法产品来说,我们难以确定法律文本的作者,立法机构只是形成了统一的法律文本让司法者去解读。这样,正是司法机关所表述的才是何为法律的最后语言。据此,德沃金认为:“法官形成并精炼对那些决定案件法律解释问题敏感的政治理论,据此产生具体的法律解释方法……每个法官关于最好解释的观念均是其他法官不需具有的信念结果。”[14]
三、立法原意的破灭与反多数民主的困境
立法原意的破灭很容易让我们从法律解释的作者决定论滑向读者决定论,法官成为法律最好的解读者,这样,对法律的历史解释抛弃了追寻立法原意的使命,个体的自我理解成为法官解读法律的方式。然而,这又容易遭到相对主义的责难,因为在读者那里,只要有理解,理解便有不同。因此,为维护宪政的民主价值和法律的安定性,立法原意的破灭并不意味着对立法历史的彻底抛弃,只是,历史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方法,并不是优位选择的法律方法,历史解释方法往往运用于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中,通过对立法史的运用对当下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然而,我们对立法史的运用不能停留在表层,解释者应该批判性地运用立法史,并且立法史不具有与立法文本相同的权威性,“更重要的是,解释者应当对立法史进行深入考察以发现作为法律基础的背景预设,这些背景预设的效力应当接受当前案件的事实的检验。”[15]对立法历史的批判性运用与当下案件事实对立法背景的检验体现了伽达默尔的效果历史原则,立法史在诠释学境况中的作用只是解释者进行理解的前见和要素,不能将立法史作为解释的对象,因为对于法律解释来说,理解、解释和应用是三位一体的,解释的目的在于当下案件中的应用。我们一旦在法律解释中树立独断型的解释观,立法者的原意将遭到搁置,立法历史不再是独立于解释者之外的客观历史,历史解释成为法律解释中辅助性的解释方法。然而,解释观的转换是否违背了宪政中的民主价值而陷入反多数民主的困境呢?对立法历史的批判性应用是否违背了体现民主价值的多数人意志呢?毕竟,在启蒙思想那里,法治和宪政的根基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民主最为主要的是体现为多数人的自治与管理。权力分立的理论已经告诉我们,法官所司之法乃立法者所制定之法,法官对法律的过度解释将造成司法权向立法权的僭越。笔者认为,在历史解释中坚持效果历史原则和独断型的解释观不会陷入反多数民主的困境,对于此问题的解答,我们无须从解释学内部寻找答案,而应该从对民主命题自身的剖析开始,即民主并非是多数人意志的教条式民主,而是作为权利和自由的宪政式民主。
民主命题是要解决“谁来统治”的问题,启蒙思想已经给我们明确的答案,卢梭说,“确切来说,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16]受启蒙思想的深刻影响,法律人对“多数人(人民)统治”的民主抱有深深眷顾,而对多数人如何统治的问题却反应冷淡。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固守着民主的伦理基础死死不放,他们或坚持亚里士多德学派的政治学,利用关于民主的“众办宴会”的隐喻,①认为民主可以使众志成城、可以集思广益,但是,民主的政治学始于“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这一虚幻的人性假设,只存在于古典的雅典式民主中,然而,即使在城邦社会中,众口铄金的苏格拉底审判已经证明“集思广益”的民主也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这将希腊城邦中曾经的雄辩滔滔淹没在汹涌的历史洪流中,雄辩滔滔的雅典民主并未带来正义,反而以对正义的毁灭而告终。这是因为,“当下盛行的多数意见成为任何行为和规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天然证明的时候,多数的要求能够构成某种政治活动或政策的性质为良善的依据的时候,一种暗藏的危机就显露了,因为正义观念未必会在人们有关每个具体问题的流行观点中得到反映。”[17]民主主义者或固守着对民主的功利主义论证,将民主的公共选择过程描述为对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促进,功利主义的论证无疑为民主披上社会福利的道德外衣,将每个人的投票动机预设为实现个人的幸福,多数决的结果即为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体现,然而功利主义对理性的投票动机为毫无根据的预设,忽略了政党政治下投票者的政治信念等复杂因素,并且在“何谓幸福”、“何谓最大”等问题上语焉不详。作为社会选择理论的“孔多赛悖论”甚至质疑了多数决原则的有效性,认为在作为集体行动的投票过程中,只会产生循环的大多数,而不会产生确定的大多数,①因此,通过投票不会告诉我们社会到底想要什么,孔多赛悖论对民主困境的揭示也告诉我们多数人统治的不可能性,应抛弃对将民主作为多数统治的教条式理解。
在现代社会,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逐步分野,作为公民私人生活空间的私域与作为公共政治空间的公域逐步隔离,文化上的价值相对主义又极大张扬了个人的意志自由,因此,在现代社会,与其说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毋宁说民主是一种不参与、不表态和不站队的消极自由,作为消极自由的现代民主已成为当今社会的既成事实。作为消极自由的民主意味着参与政治生活并非国家强制性的要求,反而意味着每个人都可固守不受国家公权力侵犯的底线和空间,公民具有参与政治的自由,也具有不参与政治的自由,公民具有表达此种政见的自由,也具有表达彼种政见的自由。因此,“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选择与多数尊重和保障少数自由权利,实际上都是服从自己的自由意志,因为民主规则是每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无论个人处于多数或少数之中,都会自愿服从这一正当性规则。”[18]可见,在作为消极自由的民主概念中本身包含着对少数人自由权利的保护。在这个意义上,历史解释抛弃对立法原意的追求,并不意味着“反多数”,因为民主并非是多数人统治,立法原意未必是多数人意志,通过能动性和独断性的历史解释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恰恰是对民主规则的运用,因为权利和自由乃民主应有之义,对民主的尊重未必是对多数方的尊重,更大意义上是对民主程序和民主权利的推崇。“议会通过的成文法是议会做出的行为,不是议会多数一方的行为。多数方所倡议的立法之所以受到尊重,这是因为人们尊重立法机关以及组成立法机关的那些程序和制度形式,而不是因为他们尊重多数方本身。”[19]
四、动态性的历史解释:一个案例的实证考察
美国学者Eskridge在其着作《动态的制定法解释》中,通过提出一种进化论和动态论的制定法解释观点,列举了“韦伯诉联合钢铁公司工人”一案,具体展示了动态性历史解释中的效果历史原则和独断性特征,主张无法利用国会意图理论对该案进行历史解释,追寻国会意图或者制度意图的历史解释无法为该案指明清晰的方向,坚持动态性的历史解释可以得出公正的司法决定。
基本案情:1976年,在路易斯安娜州格莱姆塞地区的帝皇铝业公司,由于黑人劳动技能的缺乏,他们难以适应熟练工种,为了保障黑人的就业机会,该公司同意工会为技能性工种建立一个培训计划,并依照在职员工的资历和工龄作为他们可以参加培训计划的评价标准,黑人工人与白人工人以一比一形式参加培训,一直到在熟练工种方面的黑人数量达到所有黑人熟练工人在格莱姆塞地区劳动力构成中的相同比例。布赖恩•韦伯是受雇于该公司的白人,他申请了该培训计划,但是因资历不足没有成功,尽管他的资历比相同岗位下的黑人申请人资历要深。韦伯于是起诉帝皇公司,其诉由为帝皇公司使用了种族定额体系,违背了1964年民权法的相应规定。按照1964年民权法第7章第703(a)项规定,雇主以下作法是非法的:(1)由于某个体之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民出身,没有雇佣,拒绝雇佣,或者解雇任何一个个体,或者就其就业报酬、期限、条件或待遇歧视任何一个个体。(b)由于某个个体之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民出身,以剥夺任何一个个体就业机会或者对其作为一个雇员的地位产生不良影响的任何方式,限制、隔离、归类其工作申请或就业申请。该案涉及到美国宪法中的“反向歧视”问题,但是,因为在前案贝基案中已经认定,美国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是对“国家行为”的要求,要求美国各州平等地对待人民,帝皇计划为私人行为非国家行为。因此,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很快认定该案不涉及任何宪法问题,韦伯的诉求只是帝皇计划是否违背了民权法的规定。所以,在这里,对于民权法中“平等”的理解法官们产生了分歧。多数派意见认为,为了促进美国在教育、就业和其他领域的种族平等,改变黑人在美国经济和社会上的劣势状况,民权法中的平等观反对对黑人的种族歧视,并允许对黑人采取优待措施。异议意见认为,种族平等禁止任何基于种族的区分,既反对不利于白人的种族歧视,也反对不利于黑人的种族歧视,因此,反对帝皇计划因对黑人采取的优待措施而造成的“反向歧视”。[20]

⑶ 我好疑惑啊,中国历史是怎么定义的,究竟什么才算是中国历史呢

中国历史是以1840年划分的,以前是封建社会;1840年以后是上半封建半殖民社会。

⑷ 历史究竟什么才是历史他的含义

历史?
我认为历史就是我们的先祖,前辈们把自己经过的事如实的记录的过程。他们把自己见到的,听到的,想到的记录下来给后人参考的过程就是历史。
其时我觉得历史的本质就是记录,如实的记录下一切往事的过程,这就是历史的关键。什么是历史?是如实记下的才算。历史是没有感情的感情,你在读的时候会有你自己想法的才是历史。

⑸ 历史是什么

历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然而记载历史、研究历史的学问却往往随着人类的主观意识而变化、发展完善,甚至也有歪曲、捏造。

历史基本解释
1.记载和解释作为一系列人类活动进程的历史事件的一门学科
2.沿革、来历
3.过去而不能改变的事情,而且具有一定的价值
4.于事件的载体
详细解释
过去事实的记载
指已经过去的事情
经历
指自然界和社会的发展进程。
指历史学科
历史,或简称史,指对人类社会过去的事件和行动,以及对这些事件行为有系统的记录、诠释和研究。历史可提供今人理解过去,作为未来行事的参考依据,与伦理、哲学和艺术同属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成果。历史的第二个含义,即对过去事件的记录和研究,又称为“历史学”,或简称“史学”。隶属于历史学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学科有年代学、编纂学、家谱学、古文字学、计量历史学、考古学、社会学和新闻学等,参见历史学。记录和研究历史的人称为历史学家,简称“史学家”,中国古代称为史官。记录历史的书籍称为史书,如《史记》《汉书》等,粗分为“官修”与“民载”两类。 广义上,“历史”可以指过去发生的一切事件,不一定同人类社会发生联系。在哲学上,这种含义下的历史称为历史本体,例如宇宙历史、地球历史、鸟类历史等等。而狭义的历史则必须以文字记录为基础,即文字出现之后的历史才算历史,在此之前的历史被称为史前史。与人类社会相关的历史,又可以称为人类史或社会史,而脱离人类社会的过去事件称为自然史。一般来说,历史学仅仅研究前者,即社会史。
“历史”的含义在中文中最早仅用“史”一字代表。甲骨文中“史”字与“事”相似,指事件。许慎《说文解字》说:“史,记事者也;从又持中,中,正也。”便指出“史”的本意即记事者,也就是“史官”。由此引申,则代表被史官被纪录的事,换句话说,即所有被文字纪录的过去事情。“历史”一词出现较晚,《三国志·吴书·吴主传》注引《吴书》,吴主孙权“博览书传历史,藉采奇异”。“史”前加“历”字是指经历、历法,也就是人类经历的一段时间。在事件中加入时间的概念,“历史”一词就具有了当今的含义。也有人认为“历”乃近代日本学者为翻译英文“history”而附加之辅助义,其意味着人类所经历过的事情,在意义上其概括范围远较“史”字为之大。 在西方,多数语言的“历史”一词源出自希腊语“historia”,原义为“调查、探究”,出自“历史之父”古希腊作家希罗多德的《历史》(Historia)一书。

⑹ 历史的本质是什么

历史本身就是滔滔的、流淌的,一个时间之流。这个是最本质的东西,我们必须去抓住它,当然我们是通过我们的感受去抓住这个时间之流。

我们每时每刻都在构成我们的历史,就像我们每时每刻都在不同的空间之中一样,空间和时间在里面,和我们在一起。古代的一本书叫《文子》,谈到时间与空间,“上下四方为宇,古往今来为宙”。

广义历史:客观世界运动发展的过程,可分为自然史和人类社会史两方面。

狭义历史:人类社会发生、发展的过程。

(6)历史到底是什么扩展阅读

科学性

历史作为反映过去事实的工具,其本身必须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从而为人类整个阶段的发展进程奠定基础。因此,合情合理的历史应具有以下特点:

1、有一定的史籍史料为依据。人们了解古代的历史主要通过对历史文献的研究和分析,内容翔实的古书大大提高了历史的透析性,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2、有古物或遗址可以做比较。从古墓中发掘的古物同样具有参考价值,可以使人们了解古物所属年代的风土人情。而对于遗址(如三星堆遗址)而言,科学家通过化学元素分析法(如C14检测法),或对地质层进行研究,就可以对历史有一段明晰的了解。

3、符合人们的普遍意愿。即使是神话传说,也绝不是胡编乱造,而是经过长期的生产过程中,被广大劳动人们一直接受的故事。而对于童话而言,是人全凭自己的思想编造的故事,并非历史。

⑺ 究竟什么是历史

历史,或简称史,指对人类社会过去的事件和行动,以及对这些事件行为有系统的记录、诠释和研究。历史泛指所有事物的演变过程,一般专指人类社会与文明的演变情形,某种事物的发展过程或个人的经历。简而言之,即为对过去事实的记载。唐太宗曾说过:“以史为镜,可以知兴衰。”历史可提供今人理解过去,作为未来行事的参考依据。历史另一个含义也为历史学。历史学科有时简称历史,是专门帮助人们研究过去史实,推测未来的学科.

⑻ 历史是什么意思

1. 过去事实的记载。2. 指已过去的事实3. 经历4. 指自然界和社会的发展进程 5. 指历史学科。
史学评价
历史,或简称史,指对人类社会过去的事件和行动,以及对这些事件行为有系统的记录、诠释和研究。历史可提供今人理解过去,作为未来行事的参考依据,与伦理、哲学和艺术同属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成果。历史的第二个含义,即对过去事件的记录和研究,又称为“历史学”,或简称“史学”。隶属于历史学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学科有年代学、编纂学、家谱学、古文字学、计量历史学、考古学、社会学和新闻学等,参见历史学。记录和研究历史的人称为历史学家,简称“史学家”,中国古代称为史官。记录历史的书籍称为史书,如《史记》《汉书》等,粗分为“官修”与“民载”两类。 广义上,“历史”可以指过去发生的一切事件,不一定同人类社会发生联系。在哲学上,这种含义下的历史称为历史本体,例如宇宙历史、地球历史、鸟类历史等等。而狭义的历史则必须以文字记录为基础,即文字出现之后的历史才算历史,在此之前的历史被称为史前史。与人类社会相关的历史,又可以称为人类史或社会史,而脱离人类社会的过去事件称为自然史。一般来说,历史学仅仅研究前者,即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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