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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积居奇历史什么罪

发布时间:2022-05-16 13:24:55

①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构成什么罪名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有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② 囤积粮食是不是违法

恶意囤积粮食,炒作哄抬物价,属于违法行为!

要加强对粮食生产、流通、交易等各方面情况的分析研判,坚持底线思维、风险意识,防止出现蝴蝶效应和连锁反应;要进一步做好粮油价格的监测、粮食宏观调控等各项工作,一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精准果断作出应对处置,坚决打击恶意炒作、囤积居奇等违规违法行为。

很多商家、资本家,利用全球疫情为契机,恶意囤米、囤面、囤油,哄抬物价,造成粮食不正常上涨【这种行为可能会触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一般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违法获得1~5倍罚金】。

(2)囤积居奇历史什么罪扩展阅读

我国粮食流通水平不断提高,即便个别地区出现短暂的粮食供应波动,这也是正常的,通过调控也可以迅速实现供需平衡。

我国进口粮食,除了大豆是需求因素外,其余的大米、玉米、小麦、高粱只不过为了少数人调剂口味,以及各国间贸易协议因素,并不是代表我国粮食实际需求。

③ 囤积居奇 哄抬物价 构成什么犯罪

如果要适用现在的刑法,应该只有定非法经营罪了,其中定罪理由是从事其他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非法经营行为。

【案例】:
龙江镉污染事件导致近几天柳州部分市民恐慌性抢购、囤积矿泉水。柳州市物价、商务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瓶(桶)装饮用水价格监管,同时积极组织货源,保证瓶(桶)装水价稳货足。
目前,柳州市瓶(桶)装饮用水价格保持稳定,货源充足。目前市内两家生产企业及3家大型超市的瓶(桶)装水已累计销售402吨,现库存688吨。
柳州市物价局称,商家销售瓶(桶)装水不得有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和大量囤积居奇的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25日以来,柳州市物价、商务部门组成12个应急检查小组,在全市超市、加油站、便利店、桶装水销售点等地进行巡查,对瓶(桶)装水二级供应商和厂家代理商进行集中检查。

④ 投机倒把罪什么时候取消的

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了投机倒把罪。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获取利润。

“投机倒把”原意指看准时机行情,转手倒卖,以攫取暴利的非法活动。而当代中国史上的“投机倒把”概念,其含义笼统,内容损益不定;边界模糊,尺度盈缩无常。其损益、盈缩,端赖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的变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⑤ 投机倒把是什么意思

“投机倒把”解释:投机:利用时机钻空子。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手段牟取暴利。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

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

(5)囤积居奇历史什么罪扩展阅读:

投机倒把历史词典解释:

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等手段操纵物价,牟取暴利。叶君健《旅伴》:“他在地方上靠地租剥削还不算,还要在横滨开咖啡店,并且投机倒把,无所不为。”白危《被围困的农庄主席》:“我们是堂堂正正的集体农庄,可不是什么投机倒把的私商!”

贬义:多用于经济方面。例如:买空卖空、秤平斗满。

⑥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定什么罪

只要是高于正常市场价值就属于哄抬价格。可以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九条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⑦ 严打时投机倒把罪什么下场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存活到2008年1月。

背景
“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当时,市场价格往往比国家统配价高一两倍。当时,有背景的倒爷们凭借手中权力,通过计划或走后门,搞到平价的紧俏产品,通过层层转手加码,最后以较高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在这一历史背景下,197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笼统地规定了投机倒把罪。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2009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删去法律中“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 规定,并作出修改。

缘起

价格双轨制与“第一桶金”
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同一产品有两个价格,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当时,市场价格往往比国家统配价高一两倍。在价格双轨制和商品短缺的作用下,“倒爷”开始出现。1983年前后,第一批“倒爷”出现在北京和深圳。前者是政策资源和权钱交易的中心,后者则有宽松的商业氛围和对外开放的窗口效应。有背景的倒爷们凭借手中权力,通过计划或走后门,搞到平价的紧俏产品,通过层层转手加码,最后以较高价格在市场上出售。
1986年,全国有各种公司36万多家,其中25万多家是在流通领域混饭吃,也就是传说中的“皮包公司”,不少人因此掘到了人生中的第一桶金。“十亿人民九亿倒,还有一亿在寻找”,这句当时流行的顺口溜形象地刻画了人们对这一特种甜头的向往。
曾有人讲过这么一个故事:“1988年腊月,我88岁的奶奶病危,临终前最后一个愿望是想吃西瓜。寒冬腊月,上哪儿去找西瓜啊?功夫不负有心人,姑姑终于在市场上找到卖西瓜的。问摊主:'这么冷的天,谁家地里结西瓜啊?’摊主说:'当地不结外地结啊。’姑姑一咬牙,拿出月工资的1/10买了半只西瓜。”这种高价贩卖外地产品的做法,在当时就是投机倒把。

历史再现
一年里头判了三万人投机倒把 投机倒把罪是个筐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197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笼统地规定了投机倒把罪;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投机倒把条例”),规定的11种投机倒把行为,都是当时却没有法律规范的行为。
1981年,为了禁止乡镇社队企业的“无序”生长,避免同国企争夺原料,国务院两次发出紧急文件严厉打击投机倒把。同年,韩庆生等4名国企工程师到乡镇企业“炒更”,设计了两套生产污水净化器,韩庆生却因“技术投机倒把罪”被判入狱。1982年,温州柳市镇的8名个体户因投机倒把被通缉,这就是着名的“八大王事件”,也是当时全国打击投机倒把的一个缩影。这一年,有3万人因投机倒把被判刑。
尽管在当时生产力不足、商品短缺的情况下,“投机倒把罪”保护了战略物资的供应和消费者的利益。但在当时国家多次的打击行动中,投机倒把行为包括就地转手倒卖、购买大型运输工具贩运等,个体户、下海商人也是重点关注的投机倒把分子。这对于当时中国人刚被点燃的创富热情而言,无异于迎头的一盆冷水。

案例
死于投机倒把罪的最后一人 很多人因“投机倒把”被批斗
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的主角之一郑乐芬,在1991年成为中国最后一个因投机倒把罪被判死刑的人。“抬会”是浙江南部对民间融资活动的一种称呼。上世纪80年代初,温州民间企业已十分发达,对资金需求迫在眉睫。由于他们无法从国营银行贷款,一种被称为“抬会”的地下钱庄应运而生。资料显示,1985年前后的温州,以这种方式流通的民间资金超过3亿元,成为当地私人企业发展最重要的资金动力。
“抬会”由规模不等的人员组成,一开始只是由几个人组成的互助会,各人出钱集资,需要用钱的人付给其他人高于银行的利息。但后来,“抬会”变成了一种传销式的集资套利。会员在付给会主1.16万元的会费,并在今后的100个月里每月交费,总额为26.4万元。会主则在这100个月内逐月返还给会员一笔钱,总额为90万元。会主为了支付高额差价,几何级地发展新会员,而新会员则被巨额利润冲昏头脑疯狂要求加入。这个明显无法平衡的金钱游戏,在侥幸和暴利的狂热驱使下席卷温州。
郑乐芬在当时众多的“会主”之中规模只能算是中等。她在“抬会”发展到427名会员、集资6200万元、牟利近190万元时,因资金链条断裂崩盘而潜逃。被捕后,尽管法律界对其定罪量刑多有争议,她最终还是以投机倒把罪被执行死刑。

代表人物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价格双轨制时代,一些人利用计划内商品和计划外商品的差价,在市场上倒买倒卖牟利,形成了当时一个特定人群——“倒爷”。倒爷们有的是属于合法捕捉市场商机的私倒,但更多是通过走后门得到获取计划物资的“批条”,再利用差价行贿受贿、倒买倒卖,成为政府腐败的温床,人称“官倒”。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商品流通体制的完善、价格双轨制的消失和商品市场的日益丰富,倒爷失去存在的历史条件,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前着名“倒爷”
王石 倒卖玉米掘到第一桶金
1983年,33岁的王石到深圳闯荡。一次偶然的机会在蛇口看见好几个巨大的的玉米储藏仓,经过打听知道香港需要大量玉米,但由于本土不产玉米,几乎全靠国外进口。
王石就想到从东北直接运到香港。于是经过几番周折,他与正大康地(由泰国正大集团、美国大陆谷物公司与深圳养鸡公司合资的饲料生产企业)签订了第一单生意,“空手套白狼”赚了40万元。掘得第一桶金后,王石于1984年组建深圳现代科教仪器展销中心,也就是万科的前身。

柳传志 倒卖电视机亏了14万元
1984年的中关村开始初显繁荣景象。当时已届不惑的柳传志,参与创办了中科院计算机新技术发展公司(联想集团前身)。创办之初,担任主管经营的副经理的他,由于找不到项目,为了赚钱养活公司里的十几口人,摆过摊卖电子表和旱冰鞋,又批发过运动裤和电冰箱。
后来有一回,他听说江西有个女人手上有大批彩电,只要买回来一倒手每台就能赚上千元,便急忙汇款过去。谁知道那竟是一个骗局,计算所拨给他的20万元开办费,一下子被骗走了14万元。

最新新闻伴随改革开30年终于落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存活到2008年1月。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以“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为理由,宣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正式谢幕。虽然动作略显迟缓,但也是改革开放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标本。

“投机倒把”将成历史名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过时法律条文进行清理修改 “投机倒把”将成历史名词
据新华社电 “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2009年8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
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为了使正在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通过法律清理,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⑧ 投机倒把罪什么时候取消的

【法律分析】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获取利润。“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六七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⑨ 投机倒把罪是什么意思

投机倒把罪,是刑法中的一个历史(现没有此罪)罪名,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为了惩治投机倒把的谋利行为,在《刑法》中设立了"投机倒把罪"。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更科学的法律规范,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投机倒把罪除名,并分解出几种常见罪,分别是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

根据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将“投机倒把”概列为11项:

1、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2、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3、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4、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5、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6、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7、制造、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8、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账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9、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10、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11、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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