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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什么历史价值

发布时间:2022-06-07 23:26:56

⑴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意义如下:

1、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

2、“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普遍实行,为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促使传统农业经济开始朝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势

中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中国将继续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⑵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解放农民和发展农业有何历史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农业的发展和农村市场化政策的逐步实行,使得农村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劳动力加速从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动物、植物等生命体,劳动对象的这种特性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责任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有助于这种要求的实现。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 中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内容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组)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它是我国现阶段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农业生产中农户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承包经营集体的土地和其他大型生产资料。

按照合同规定自主地进行生产和经营。其经营收入除按合同规定上缴一小部分给集体及缴纳国家税金外,全部归于农户。集体作为发包方除进行必要的协调管理和经营某些工副业外,主要是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

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动物、植物等生命体,劳动对象的这种特性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责任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有助于这种要求的实现。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

(3)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什么历史价值扩展阅读: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

《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⑷ 包产到户的历史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民可以将多余的粮食出售,形成了自由市场,农民手上的现金大增,农村经济大为好转。在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五年间,粮食的增幅达到中共建国以来的最高峰。而农民除了需要上缴的公粮外,对种谷物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农民可以选择收益较高的经济作物,农民的收入亦因而提升,部分的农户更跃升为万元户。农村出现了一番新境象。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普遍实行,为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促使传统农业经济开始朝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

⑸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底带给农民带来了什么好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底带给农民带来的好处是,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就全国来说,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

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

(5)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什么历史价值扩展阅读: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解放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开创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

粮食总产量从1978年的6595亿斤,增至2013年的60194万吨。我国农业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农业的发展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而且,由于利益的内在推动,使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从而推动我国农业的现代化。

⑹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变革实行的历史意义。

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实际。”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发挥了农户家庭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我国农业的极大发展,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大幅度增长了农民的收入,而且促进了农业及农村产业结构的日趋合理化。从而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挥了较高的制度效率,使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跃上了一个新台阶。

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本上体现了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关系。而这一直接结合的特殊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题中应有之意。马克思认为,“不论社会生产形式如何,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要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不同的经济时期。”在阶级社会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作为阶级社会最后社会形态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如此,也恰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规定着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资本主义的生产社会性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基本矛盾不断激化,导致了一次又一次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面危机。也正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马克思、恩格斯从无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出发,提出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科学设想。恩格斯指出:“私有制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显然,恩格斯所阐述的作为对资本主义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否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公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紧紧地与土地直接结合在一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解放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开创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粮食总产量从1978年的6595亿斤,增至2013年的60194万吨。我国农业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农业的发展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由于利益的内在推动,使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从而推动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总之,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⑻ 大包干的历史意义

大包干是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主要有以下意义:

1、大包干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水平的提高。

大包干到户一出现,就以其独特的优越性,受到农民和农村干部的热烈欢迎。这种责任制形式“责任最明确、利益最直接、方法最简便”,同绝大多数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农民的经营水平、干部的管理水平相适应。

2、大包干是广大农民的伟大创造,促进了农村长治久安。

改革开放之初,以农村土地“大包干”经营为突破口,我国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这一重大改革极大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在较短时间就有效解决了温饱。

几十年来,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依托广大农民的伟大创造,探索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使之成为党的农村政策基石。实践表明,承包关系越稳定并保持长久不变,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就越坚定,实现农村长治久安就越有保证,这一制度的适应性和生命力就越强。

3、大包干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中国政府继续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使广大农村地区迅速摘掉贫困落后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


(8)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什么历史价值扩展阅读

大包干的历史背景

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曾使中国农民在劳动和分配上都实行绝对的平均主义,甚至有饭都是大伙一块儿吃。“大锅饭”的结果是饭越吃越少、人越过越穷。

到了七十年代末,安徽省部分农民冒着“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危险,偷偷摸摸地把一些麦田、油菜田承包到自己家里去种,搞起了“包产到户”。凤阳县小岗村便是这项改革的发源地,这就是当年村干部和十几户农民按手印立下的大包干秘密协议,协议上写着:

如果村干部坐牢杀头,其它农户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到18岁。坐牢杀头的情况最终没有发生,而包产到户的结果却是加快了生产进度、抓住了季节,这便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雏形。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当时着名的75号文件,对包产到户的形式予以肯定。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由于“包产到户”从根本上打破了农业生产经营和分配上的“大锅饭”,使农民有了真正的自主权,因此受到中国各地农民的广泛欢迎。到1981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在中国农村绝大部分地区推广。

⑼ 材料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哪些伟大的历史作用

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

⑽ 试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贡献和存在的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第一,就全国来说,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
第二,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改革前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农民评工记分年终分配)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
第三,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动物、植物等生命体,劳动对象的这种特性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责任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有助于这种要求的实现。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边际效用急剧递减,已呈现出许多问题:
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
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是在1962年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上确定的。“三级”即“组,村,乡”。从法律上看界限十分清楚,但具体到实践中,却无法操作。
首先,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由于存在着上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1]其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最后,村民小组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因为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上解除了,通常只有一个村民小组长充当类似行政村联络员的工作,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它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从理论上来讲,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在客观事实上,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国家且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最终处分权和部分经营收益属于国家。
权力寻租
2003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和继承权,以此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但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征用农民的土地时,土地承包合同就成了一纸空文。由于土地权属不清,管理体制不健全,征地制度不规范。
另外,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分户经营”之后,国家对农村土地经营的大部分控制权下放给了农村各级基层政权,基层干部掌握着土地发包、调整地价、决定费用收取和宅基地分配等权力,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能力,就使得乡村干部容易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同时,作为土地转让价值的土地补偿费,无法由集体成员的农民直接支配,而被各级基层政权截留,导致了类似其他集体财产的所谓“人人所有,人人无权”的现象,极大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小
自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基本上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把整块土地分割成许多小块分户经营,田埂、沟堰占了不少耕地。由于耕地面积狭小,农民还在沿用传统手工劳动工具,机械化大生产既不合算,也不可能,生产效益低下。这既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也不利于分工的发展,更不利于农业技术的进步。超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使中国农村经济带有浓厚的小农经济色彩,使我国农业生产长期滞留在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阶段,导致农产品成本过高,缺乏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率低下。随着中国加入WTO,外国农产品凭借其价格优势大举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农业将由于自身的低效率而受到强烈冲击,农业发展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阻碍土地资源市场配置
家庭承包责任制对土地使用权的划分,使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产生了恋土情节,农民不仅把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解决生活资料的来源,而且当作应付从事不稳定的非农产业带来的风险的一种手段。[4]加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保障、生活福利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障等功能,许多农民即使已经从事了非农产业也不愿放弃土地占有权,宁愿粗放经营或抛荒。我国大多数农户经营的土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下,而世界上中等收入以上的国家平均每个生产单位的面积是76.5公顷。我国人均农用地资源高度缺乏,而一些种田能手也为取得规模效益而希望得到更多的土地。换句话说,承包制使许多农民不能真正离开土地,安心从事非农产业;另一方面,又使得安心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不能通过扩大生产面积取得规模效益。因此,承包制既阻碍了广大农民真正从土地上解脱出来,又阻碍了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土地承包期限
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当时许多第一轮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即使是1984年签订的合同也要1999年才能到期。但中央在1993年又提出再延长承包三十年,并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003年3月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重申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在此基础上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百年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离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24条)并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且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26、27、35条)。
中央政策的意图完全是基于农民的整体利益考虑。三十年承包期不变的设计者以为这一“定心丸”吃下去后,农民便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的信心增强,从而增加投资意愿。然而结果并非制度设计者所预料的那样,农民依然没有增加投资,很多农民依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农民的生存状况并没有得到大的改善。农民认为不肯投资原因非常简单,种田太不划算, 与承包期的长短没有太大的关系中央三令五申要为农民减负,取消农业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减负”确实在一些地方得到了实现,许多农民每年几十元。但是,农民们依然贫困,全国依然又那么多的贫困村,贫困县,每年依然有越来越汹涌的“民工潮”。如果政府不能从根本上,从制度层面上解决种田不赚钱的现实问题,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光依靠延长承包期是不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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