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经租房历史遗留问题,能否退还
经租”,是一个具有特定意义的政策名词,是指当时为解决进城人员及家属的居住问题,对一定数量标准以上的私有房屋采取政府统一管理、统一收取房租,并向原房主返还一定租金比例的方式进行经营的一场政策执行过程。这类房产,称为“经租房”。
经租房问题的产生,是在经租政策持续多年之后,房屋并未归还原房主和产权未有变更的情况下,房屋被管理方和使用方长期实际占有,或先后发生多次变动,并在此基础上发生了部份另行登记产权的情况,形成房屋产权的重复叠加和相关方的利益交错。因此涉及的问题城市,在全国达数百个,相关人口逾千万。
总之,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处理方法,是私有产权房经租问题的症结和矛盾所在。在依法治国和产权保护的向好环境下,在私有产权房经租政策60周年之际,当是各级部门体现对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能力和表达诚意的良好时机。
首先分析,为什么这个经租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今又热起来了!导致了一些人又开始积极维权了! 这是房地产的大跃进和财富的分化导致的,在过去,如果我们的房价很合理,大家的收入水平差不多,那点房子也值不了多少钱,为这点利益,他们值得兴师动众的维权吗? 但现在房价高企,一旦维权成功,那就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所以了,这个话题就又热起来了!
所以关于历史遗留的问题,这个情况还是有待商榷的。
② 经租房的相关法律
《中国共产党党史》,《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中央权威着作均未认可经租房属社会主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经租是在1958年大跃进期间相继开展起来的。
《北平市军管会关于北平市房屋问题的布告》中规定:城市房屋之占有关系及由此产生的租赁关系,有别于封建的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现在不但不应该废除,而且应该予以合理之保护,此乃我人民政府之既定政策。
(一)一切公私房屋之所有人,应即将其所有房屋向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作确实之报告,请领登记证,并照章缴纳房产税。
(二)政府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在本市的房屋所有权。
这一宗旨在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中作了具体体现: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文化大革命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因违反《物权法》于2008年12月24日被撤销。这意味着在法律上经租户仍是其经租房产的所有人。
然而法律的阳光并没有照到经租户们的现实中,除侨台政策而少量归还的经租房外,绝大多数经租房目前仍然未能回到当年的经租户手中。更为凄惨的是在全国各地的强拆运动中,当年贡献给国家半个多世纪的经租房的房产权仍被认定为“产权不明”而遭到房地产开发商的掠夺。
③ 如何让党中央、最高院、建设部对国家经租房有个明确说法
请告知如何和强盗和土匪打交道,被强行霸占了住房,没有说理的地方,这是新社会吗?资本主义社会也不是这样的呀,土匪恶霸当道。
④ 历史遗留问题经租房在这次中央巡视组的干预下,有没有新的政策
在社会交往中,有些人说话有个致命的弱点——直话直说、实话实说。他们之所以喜欢这么做,或者是只考虑到自己的感受,“不吐不快”,或者是觉得做人应该诚实,不应该虚伪,所以就不考虑别人的感受,“咣当”一下子就把话砸过去了。殊不知这样的说话方式是交际中的大敌,它会让对方伤不起、受不了的。于是就出现这样的情况,本来你说的是实话,本来是出于好意,但对方却偏偏不买账,疏远你甚至因此产生时立情绪。因此,说话前一定要考虑说话的内容,对于不好直说、实说的话,不妨“绕个弯”,采取迂回前进的策略,更容易让对方愉快地接受。
⑤ 经租房问题如何落实政策
政策落实问题可以到当地房管部门查询!
经租房(又称”私改遗留产”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间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绝大多数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
1956年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出“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意见。在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时候,是采用“经租”的做法,而没有采用“公私合营”的做法。这里边虽有“逐步改变所有制”的说法,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宣布被经租的私有房屋变为“归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房房主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这里边虽然提到“赎买”,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就此做出具体安排,也没有办理相应的经济法律手续。
⑥ 经租房的历史
国家历年来的宪法法律,法规均无将经租房收归国有。解放初期,为了解决进城人员住房燃眉之急,政府动员城市私房业主将自家的房屋交由各地房管部门统一出租,修缮。文革开始后房管部门强行收缴私房业主的房地证,这类房屋称为“经租房”。“经租房”做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早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理应在文革结束后返还给私房业主。做为“经租房”的实际掌控者,房管部门为了维护文革利益至今不予返还这些私人的合法财产,及文革期间抄缴的产权凭证。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不断钻研,不懈抗争,经租户掌握了充分证据已证明经租房始终是公民合法私产,“经租房收归国有”只是房管系统一厢情愿。 做为拨乱反正的重要内容,落实私房始终障碍重重。这里面涉及在极左运动时期,某些人、某些部门为了获取利益不惜泯灭人性、良知,利用法西斯式的极左政策剥夺他人合法财产。我国有着二十几年的左倾运动史,1979年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彻底否定了左倾运动,宪法法律恢复尊严,但左的思想残余仍在,坚持左的思想谋求,固守非法利益的势力仍然存在。‘经租房”恰是处在宪法法律与左倾政策(被党彻底否定,祥见《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反复博弈中。建国以来的实践证明坚持党的正确路线方针,坚持依法治国才是解决经租房问题正确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