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向园际卫生组织交纳多少会费
根据世卫组织2018–2019年摊款比额表显示,美国占世卫组织比额最高,达22%。中国为7.9%。
其他主要国家还有,德国(6.3%)、法国(4.8%)、英国(4.4%)、巴西(3.8%)、意大利(3.7%)、加拿大(2.9%)、澳大利亚(2.7%)等。
如此看来,特朗普说的“美国对世卫组织贡献大”这句话有一定道理。
权利和义务
作为世卫组织主要成员国、贡献国,美国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研究员汤蓓表示,成员国缴纳评定会费是国际法定义务,这部分资金如何使用,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卫生大会决定。
根据世卫组织的《组织法》规定,如果会员国未履行财政义务,卫生大会认为情形适当时,可停止该会员国所享有的选举特权和便利。
汤蓓表示,美国至今尚未缴清2019年度会费,拖欠比例高达70%,继续拒缴评定会费,可能出现的是其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系的重演,先失去投票权、然后退出。如果失去成员资格,那美国自然失去了对这一多边组织的影响力。
当然,摆在美国面前还有第二种选择,即减少自愿贡献比例。如前文所述,美国在各项自愿贡献比重均位居高位,这部分援助为自愿行为,不受约束。
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王勇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采访时表示,成员国出资多少不仅与国家的经济规模大小有关,也体现了“大国的贡献”。
他表示,美国长期以来就是全球第一大经济体,因此对如世卫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贡献也相对较大。但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发展,特别是中国目前在联合国缴纳的费用也在不断地上升,体现了大国的贡献。
在王勇看来,供资方出资多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供资方贡献大,对一些国际组织的政策方向,包括对一些项目的选择支持上有一定的帮助。此外,由于供资方往往是大国,其在专业知识、项目立项、人员支持等方面也具有诸多优势
2. 注册会计师每年缴纳的会费是多少啊
立信注会提醒:相对国外证书,CPA的年费相当便宜了,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会费,非执业会员30元每人每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法律规定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其会员。会员按章程规定有义务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费。凡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从取得会员资格起,按照本规定向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会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为会费收入。
第三条 会费按年缴纳。团体会员缴费额为事务所上年业务收入总额的1%,由事务所上缴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再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执业会员缴费额为100元/人/年,由所在事务所代收代缴给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中30%上缴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70%留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缴费额为30元/人/年,由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集中收缴使用。境外会员、港澳台会员会费为100美元/人/年,直接或通过香港公会、台湾会员联谊会缴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半年取得会员资格的,可以免交当年会费。
第四条 每年1月底前,各事务所将应缴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集中缴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于3月底前将应缴会费汇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3. 中国教育学会会费每年多少
单位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个人会员的:个人会员按登记周期交纳会费,每个登记周期3年,共150元,即每年50元
4. 中国数学学会的理事是谁
现任(第11届)理事长为王诗宬,副理事长为席南华,陈敏,高小山,陈大岳,陈永川,程晋,罗懋康,李星,杨新民,秘书长为张立群
5. 中国每年向联合国交多少会费
各国应缴纳的会费数额由大会根据会费委员会建议批准的比额表确定,主要根据每个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人口,以及支付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此外,联合国会费还有最高和最低摊款限额的规定。从1974年开始,最高摊款限额不能超过整个预算的25%,最低不能低于0.001%。
对会员国拖欠会费的行为,《联合国宪章》第十九条规定,凡拖欠联合国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
分摊比例
2010年,根据联合国达成的2010—2012年会费比额分摊办法,中国的正常预算摊款比额将从2.667%增长到3.189%,维和费用将从3.1474%增长到3.9390%。这意味着,从2010年起,中国分摊的联合国正常预算和维和摊款将分别达到8000万美元(位居第8位紧随美、日、德、英、法、意、加之后)和3亿美元(超过加拿大位居第7位)。加上其他的单列支出,中国缴纳的各项联合国费用总计将达4亿美元左右。
2013年,联合国使用了新的常规预算分摊比例。美国依旧是缴纳联合国会费最多的国家,其22%的预算分摊比例维持不变。日本位居第二位,不过缴纳比例从之前的13.5%降至10.8%。中国从之前的3.19%大幅增至5.15%(总额约1.3亿美元),超过意大利和加拿大,一跃成为联合国第六大会费支付国。排在第3到第5的分别是德国7.141%、法国5.593%和英国5.179%。
2015年12月,联合国大会23日晚通过了各国2016—2018年联合国会费与维和摊款的分摊比额。据此,在未来三年,中国将承担7.921%的联合国会费、10.2%的维和摊款。这是近年来中国分摊的联合国会费和维和摊款第二次大幅增加。
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就此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会费比额大幅增长是中国国力日益增强在国际制度层面的客观反映。会费比额反映的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就决定了中国需较多分摊联合国会费和维和摊款。按照目前水平,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日本的第三大会费国;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维和经费贡献国。这是一个国家发展壮大在联合国财政问题上的显着体现,也是中国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的重要标志。
第二,目前的会费比额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定位。我们一贯主张,中国经济虽然总量大,但人均水平低,仍属于发展中国家,这是评估中国支付能力的重要依据。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在会费比额方面把中国同其他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以及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超出支付能力的会费的做法。中国的主张得到许多国家的支持。经过长时间磋商,各国最终商定继续保留对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低人均收入宽减办法。
第三,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是中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的责任和义务。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具代表性、普遍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财政是联合国履行使命的重要基础。我们多次表示,只要会费计算方法公平、公正、合理,中国愿意承担应尽的财政义务,并在维和摊款方面继续担负起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特殊责任。
第四,我们将进一步督促联合国加强预算管理。近年来,联合国预算规模大幅增加。但只要是必须增加的资源、必须拨付的款项,中国都一直支持。同时,我们始终主张,联合国的经费来自会员国纳税人,每一分钱都不是多余的。我们将继续要求联合国在预算方面加强监管和问责,避免资金浪费,珍惜并用好会员国的每一分钱。
6. 世界教科文组织中国每年多少会费
应该是每年一亿人民币左右。这个金额是变动的,与中国所交的联合国会费比例一致,都是5.15%。
7. 联合国会费排名一览表,联合国要增加中国会费总额多少钱分摊比例
中国的分摊比例升至7.92%,居第三位。
联合国预算分摊委员会日前发布的2016年至2018年经常性预算分摊比例数据显示,日本的分摊比例为9.68%,是自1982年以来首次降为个位数。中国的分摊比例升至7.92%,居第三位。
联合国经常性预算分摊比例由联合国的成员国每三年通过协商确定,实际的预算总额则是另外采取每2年决定1次的机制。决定分摊比例的根据是,过去3—6年各国的国民总收入(GNI)占全球的比例;此外还参考人均国民总收入、通货膨胀率、汇款以及累计债务额等。
(7)中国数学会会费是多少扩展阅读:
联合国会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日本的第三大会费国;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维和经费贡献国。这是一个国家发展壮大在联合国财政问题上的显着体现,也是中国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的重要标志。
2、坚决反对任何在会费比额方面把中国同其他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以及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超出支付能力的会费的做法。中国的主张得到许多国家的支持。经过长时间磋商,各国最终商定继续保留对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低人均收入宽减办法。
8. 你知道中国每年向联合国缴纳多少会费 [
中国代表于红最近在第62届联大第五委员会关于议题“改善联合国财政状况”发言指出,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尽管人均收入并不高,但仍然以实际行动,为联合国拥有一个坚实的财政基础作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 于红说,2007年,中国的会费及维和摊款比额大幅上升,共需缴纳联合国会费等各项摊款达2.7亿美元,较2006年增长42%,大大增加了全年的财政负担。尽管如此,中国克服各种困难,及时缴纳了2007年全年的联合国会费摊款54,375,989美元、前南及卢旺达两个国际刑庭的摊款8,432,306美元及联合国基本建设总计划摊款10,357,328美元。中国政府还为向苏丹、利比里亚等派遣的维和部队垫付了超过5,000万美元的装备等费用。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筹措经费,并将于年底前缴纳2007年尚未缴纳的大部分维和摊款。 于红还指出,联合国2007年的财政状况较去年同期有所恶化,各项未缴款项均较上年同期增加。根据财务主任所做的介绍,截止10月31日,共有126个会员国全额缴纳了会费;92个会员国全额缴纳了两个国际刑庭的摊款,23个会员国全额缴纳了维和行动经费。正常预算未缴款达8.36亿美元,两个国际刑庭未缴款达0.64亿美元,维和未缴款达34.92亿美元,基本建设总计划未缴款达1.5亿美元。这一系列的数字说明,多数会员国均能及时、全额缴纳摊款,但仍有部分会员国至今未能认真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财政义务。 于红认为,财政问题是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履行职能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就谈不上加强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所有会员国应认真履行应尽的财政义务,及时缴纳各项摊款。否则联合国的财政收支关系将会遭到扭曲,联合国的预算就会成为没有任何约束力的一纸空文,联合国的各项工作将难以获得充足的资源保障。我们注意到,一些会员国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尽管面临许多实际困难,还是尽全力履行自己的财政义务,值得赞赏。我们所有会员国应该以他们为榜样,及时、全额、无条件地缴纳所有摊款,以实际行动改善联合国的财政状况,支持联合国各项工作。 于红指出,联合国正常预算应平衡地分配给所有优先领域,维和行动应量力而行,应适当考虑会员国特别是发展中会员国的承受能力。同时,秘书处应加强行政和预算管理,明确财务纪律,厉行节约,有效地利用会员国缴纳的每一分钱。 中国代表于红最近在第62届联大第五委员会关于议题“改善联合国财政状况”发言指出,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尽管人均收入并不高,但仍然以实际行动,为联合国拥有一个坚实的财政基础作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 于红说,2007年,中国的会费及维和摊款比额大幅上升,共需缴纳联合国会费等各项摊款达2.7亿美元,较2006年增长42%,大大增加了全年的财政负担。尽管如此,中国克服各种困难,及时缴纳了2007年全年的联合国会费摊款54,375,989美元、前南及卢旺达两个国际刑庭的摊款8,432,306美元及联合国基本建设总计划摊款10,357,328美元。中国政府还为向苏丹、利比里亚等派遣的维和部队垫付了超过5,000万美元的装备等费用。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筹措经费,并将于年底前缴纳2007年尚未缴纳的大部分维和摊款。 于红还指出,联合国2007年的财政状况较去年同期有所恶化,各项未缴款项均较上年同期增加。根据财务主任所做的介绍,截止10月31日,共有126个会员国全额缴纳了会费;92个会员国全额缴纳了两个国际刑庭的摊款,23个会员国全额缴纳了维和行动经费。正常预算未缴款达8.36亿美元,两个国际刑庭未缴款达0.64亿美元,维和未缴款达34.92亿美元,基本建设总计划未缴款达1.5亿美元。这一系列的数字说明,多数会员国均能及时、全额缴纳摊款,但仍有部分会员国至今未能认真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财政义务。 于红认为,财政问题是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履行职能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就谈不上加强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所有会员国应认真履行应尽的财政义务,及时缴纳各项摊款。否则联合国的财政收支关系将会遭到扭曲,联合国的预算就会成为没有任何约束力的一纸空文,联合国的各项工作将难以获得充足的资源保障。我们注意到,一些会员国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尽管面临许多实际困难,还是尽全力履行自己的财政义务,值得赞赏。我们所有会员国应该以他们为榜样,及时、全额、无条件地缴纳所有摊款,以实际行动改善联合国的财政状况,支持联合国各项工作。 于红指出,联合国正常预算应平衡地分配给所有优先领域,维和行动应量力而行,应适当考虑会员国特别是发展中会员国的承受能力。同时,秘书处应加强行政和预算管理,明确财务纪律,厉行节约,有效地利用会员国缴纳的每一分钱。
9. 怎样加入中国数学学会
我想你可以联系一下中国数学学会,写封信过去说一下自己的意向。
这是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55号
邮政编码:100080
附上中 国 数 学 会 章 程
(中国数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03年11月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学会中文名称:中国数学会;
英文名称:Chinese Mathematical Society;缩写:CMS。
第二条 性质:
本学会是全国数学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社会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数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宗旨:
本学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学会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是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第五条
本学会的会址为:北京中关村东路55号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参加并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 编辑出版数学学术刊物与普及性刊物;
(三) 开展促进提高数学教学水平的活动;
(四) 开展数学普及工作及数学奥林匹克活动;
(五) 举办各种数学领域的培训班、讲习班或讨论班等,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 对国家涉及数学领域的重要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接受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数学工作者的意见要求;
(七) 发现并推荐数学领域的人才,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数学工作者;
(八)提倡会员理论联系实际,重视数学与其它学科的联系,开展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三类。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包括港澳台同胞),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的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工作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部门从事数学工作三年以上;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以上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者;
(4)热心数学研究或数学教育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人士。
(二)凡与数学有关并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的外籍数学工作者,提出申请,可接受为本会的外籍会员。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一)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或学科分会审查批准,并报本会备案后,即为中国数学会会员。
(二) 团体会员入会,可向本会直接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即为中国数学会团体会员。
(三) 外籍会员入会,需向本会直接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中国数学会会员,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为: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学术活动;
(5) 优惠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二) 团体会员的权利为:
(1) 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2) 优惠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3)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 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咨询服务;
(5)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三)外籍会员的权利为:
(1) 优惠获得我会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2)可申请参加我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3) 可在我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人会员的义务为: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推动本会工作;
(5) 按期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为:
(1) 支持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按期缴纳会费。
(三)外籍会员的义务为:
(1) 支持并协助本会的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2)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会籍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或学科分会负责,由本会统一颁发中国数学会会员证。团体会员、外籍会员均由本会直接联系及管理,并发给团体会员证或外籍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
示后一年内仍不缴纳者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用通讯形式补充征求未到会代表的意见。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并经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但程序同代表大会程序完全一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本学会的任务与工作方针;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为四年,至多可连任一届;新当选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一般应为专职;秘书长不是专职时,办事机构必须配专职副秘书长;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不能连任;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至多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一)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
(二)国际交流工作委员会;
(三)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
(四)普及工作委员会;
(五)数学奥林匹克委员会;
(六)传播工作委员会;
(七)教育工作委员会;
(八)数学名词审定委员会;
(九)电子信息与交流委员会;
(十)学会办公室;
(十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的其它工作机构。
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职责内的各项活动。
各工作机构的成员和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学科分会或专业委员会,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国科协与民政部批准。
学科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机构,其工作是:
(一) 组织本学科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承办本会有关学科的各项工作;
(三)编辑出版本学科学术刊物。
第二十五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设立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数学会受该省、直辖市、自治区科协的领导,在业务上受中国数学会的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中国科协拨款;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个人或团体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中国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本学会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2日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自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