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摘要 具体内容
‘贰’ 乡村兽医登记的条件
法律分析: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法律依据: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叁’ 中央对农村兽医的政策
法律分析:该《办法》结合我国兽医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对乡村兽医管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明确了乡村兽医的从业范围。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办法》明确将乡村兽医从业范围限定在“乡镇”,即“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肆’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第八条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第九条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
(三)诊断结果;
(四)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五)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第十一条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第十三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伍’ 乡村兽医
执业兽医制度推出以来农村有许多长期作兽医工作而又没有兽医学历无法考执业兽医的人,所以兽医管理部门才设立了乡村兽医这一档,对这类人当上乡村兽医后工作范围是有限制的,只能在乡村作兽医工作,不能到城镇作执业兽医工作的(比如说到城市里的当宠物兽医),当然你如果原来就没有在农村的工作经历,那肯定还是要有兽医学历才能当乡村兽医的,但可能只要兽医中专学历就行,当然要是你的学历是网络教育、函授、成人教育或自考的动物医学本科毕业证那肯定更可以当乡村兽医了,但你这个学历都可以考执业兽医了,你要是考上了执业兽医,你都可以到城镇工作了,你还想要当乡村当乡村兽医吗???当然你要想当那也没人不让你当的,肯定可以当,除非是你没考上或没想考执业兽医那当然要在农村作兽医工作又没有兽医工作经历那肯定就要以兽医学历来当乡村兽医,乡村兽医本来就要求不高,乡村兽医的管理不象城镇里的执业兽医那样要执业注册,乡村兽医不需注册,只要在当地兽医局登个记、备个案就行了。。。
‘陆’ 乡村兽医资格证怎么办理
乡村兽医资格证办理方法如下:
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中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4、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续展。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法律依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柒’ 乡村兽医有没有补助
乡村兽医是有补助的。部分乡镇进行了相应的村级防疫人员购买养老保险、意外伤害险等的补助。
农业部发布《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从2010年开始,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对符合乡村兽医登记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兽医登记证》,持证人员可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服务。
(7)制定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物理是什么扩展阅读:
2018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进入养殖环节。各地要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讲解,切实提升畜禽养殖场“我要防”的责任意识和动物防疫水平,督促其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
要根据本地区养殖产业特点和兽医服务发展水平,对畜禽养殖场获取兽医服务的方式做好分类管理与指导;推动规模养殖场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师,完善养殖场动物防疫和养殖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
鼓励规模以下养殖场配备乡村兽医或与动物防疫合作社、动物诊疗机构等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满足和解决强制免疫、日常防疫等兽医服务需求,多渠道、多形式推动“谁来打针”问题的解决。
二是积极推进动物疫病检测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要遵循市场原则,鼓励不具备检测能力的畜禽养殖场向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合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拓展服务范围和内容。
要严格规范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服务活动,从事动物疫病检测的实验室须取得实验室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检测工作,并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义务。
三是健全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服务供求模式。鼓励规模以下养殖场向具备实验室资质的兽医机构、服务组织购买动物疫病诊断、检测等专业兽医服务。
鼓励小型屠宰场点与检验检测专业机构合作,不断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收集处理病死畜禽,提升集中处理比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乡村兽医管理办法》